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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2167 发文字号 鄂府发〔2022〕81号 成文日期 2022-06-02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 公开日期 2022-06-24
概述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4 00:00:00      作者:      来源:4323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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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发〔2022〕8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2022年是深入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为切实做好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有力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240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各旗区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2022年社会救助标准和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2022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新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并在6月10日前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救助范围的不再补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各旗区要保持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持续落实好低保渐退、就业成本扣减、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建立相关部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农村牧区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实施动态监测,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救助帮扶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保尽保。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工作机制 

  各旗区要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库,促进民政、乡村振兴、教育、残联、医保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比对常态化。做好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对纳入动态监测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实施常态化帮扶,对刚性支出较大家庭的困难人口依规给予临时救助或专项救助,对其他低收入人口纳入日常监测,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帮扶。 

  四、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 

  各旗区要不断完善低保、特困、临时救助以及各类专项救助的审核确认办法和政策,规范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经办水平。积极发展服务类救助,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以现有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为基础,探索扩大购买服务项目和内容,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五、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各旗区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审批权下放的旗区民政部门要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事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确保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构建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规范建设社会救助协理员队伍,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培训,促进基层经办服务能力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已并入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要做好热线及救助政策宣传工作,提升社会救助政策知晓度。 

  附件:2022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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