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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1789 发文字号 鄂府发〔2022〕62号 成文日期 2022-04-29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公开日期 2022-05-23
概述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指导意见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5-23 00:00:00      作者:      来源:4323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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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发〔2022〕6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下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下称辅警)管理,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系列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训词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4号及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出台的辅警政策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配套政策,以“贯彻《条例》自觉化辅警队伍正规化”为主题,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职业化“四化”建设为主线,以“重管理、强保障、严约束、实优抚”为主导,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法治思维,聚焦关键环节、完善体制机制,转变思路理念、落实严管厚爱,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管理规范、辅助有力、纪律严明、保障到位的辅警队伍,为全市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新时代职责使命提供强有力的辅助力量支撑。 

  二、工作目标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公安机关内部各单位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的辅警管理工作机制,精准落实特别优秀辅警标准、辅警装备、员额管理、薪酬标准、辅警招聘等关键性制度,积极构建辅警考核、纪律处分、责任追究、人事调动等完备制度体系,着力形成“1+N”法规政策体系,提升依法依规管理水平,全面推进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 

  三、主要内容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坚持齐抓共管。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公安主导、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机构编制部门要指导做好同级公安机关辅警员额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同级公安机关辅警经费、车辆等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要指导同级公安机关科学开展辅警招聘工作,合理确定薪酬标准,落实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和人社部门要共同做好伤残辅警、辅警烈士遗属、因工(公)死亡辅警遗属、病故辅警遗属的抚恤优待工作;机关事务部门做好辅警办公用房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全面做好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等工作。 

  2.健全管理机制。两级公安机关要明确辅警管理机构,牵头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招聘解聘、调配考核、晋升降级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将规范辅警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公安队伍建设评估范畴。建立内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辅警管理机构和机关纪检、人事、训练、宣传、督审信、保密、法制、科信、警务保障等机构以及用人机构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细化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不断提升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 

  3.压实工作责任。两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完善民警带辅管理机制,实行责任捆绑管理。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用人机构的主要领导为辅警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责任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带辅责任民警负直接责任。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应当严格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二)严格规范招聘使用 

  1.科学核定员额。两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根据本地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控制总量、适度超前、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既考虑消化现有存量,又兼顾长远警务需求,对辅警用人额度作出量化的明确限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明晰岗位设置。严禁设置违反或超出《条例》规定职责的辅警岗位,严禁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擅自设置辅警岗位。旗区公安机关要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岗位,结合本地实际,研制具体辅警岗位界限和负面清单,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3.严把进人关口。辅警招聘工作应当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任务,科学设置学历、经历、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参照招录民警体能测评、体检标准条件,严把招聘辅警的入口关。要突出政治标准,严格考察,具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4.严格招聘程序。旗区公安机关根据辅警用人额度使用情况制定招聘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公安局政治部批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或在其指导监督下,统一组织实施辅警招聘。根据各地各部门提出的用人计划,市公安局每年分别于6月和12月组织两次辅警招聘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 

  5.规范用工形式。两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依规与招聘为辅警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以及解除终止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约定试用期。严把新招聘辅警试用期培训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强化日常管理监督 

  1.严明职责界限。根据辅警岗位职责要求和人员类别,细化权责要求,严格厘清工作界限。严禁民警将本人应该承担的工作交由辅警承担,严禁辅警超越规定职责行使职权,严禁将配发给民警使用的数字证书交由辅警保管和使用,严禁辅警单独或以个人名义执法办案,严禁辅警参与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界定和控制辅警知悉警务工作秘密的范围。 

  2.强化制度执行。按照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严格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辅警学习教育、纪律要求、行为规范、安全保密、请销假、考勤等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晋升、降级、奖惩、优抚、薪酬调整、解(续)聘等常态化管理机制,并强化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层级间实行考核晋升和选拔晋升。 

  3.严格教育管理。将辅警管理纳入公安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统筹谋划,建立健全民警、辅警一体化党建、队建、工会等工作机制。聘用后,辅警的党团等关系原则上转入所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辅警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保密教育,从日常考勤、警容风纪、履职尽责等方面强化实时监督管理,对辅警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加强考核评价,积极营造争先创优、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4.健全退出机制。对辅警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规章制度,损害公安机关声誉、妨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清理整顿和优化提升现有辅警队伍的基础上,健全辅警退出机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例》和国家、自治区、关于辅警政策等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落实职业待遇保障 

  1.落实经费保障。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辅警的薪酬、社会保障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统一拨付。市公安局要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根据辅警岗位特点,参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渠道、统一机制“三统一”原则,合理确定全市辅警薪酬标准,并实施动态调整,逐步实现同城同酬。辅警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应当为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以及工作室,并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体检。 

  2.突出正向激励。两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辅警褒扬机制,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辅警,及时给予宣传和激励。要按照特别优秀辅警的认定标准、条件,开展从特别优秀辅警中招录民警工作。市旗两级公安、人社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公务员招录中优先录用有公安工作经验的辅警,探索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拿出一定数量(比例)定向招聘在岗优秀辅警人员,注重辅警队伍中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拓宽辅警职业空间和晋升通道。 

  3.注重关爱优抚。建立辅警伤亡抚恤、伤残慰问制度,辅警因公(工)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按规定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比照民警相关保障措施建立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辅警及其近亲属,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在医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基本生活等方面优先给予救助帮扶。要将辅警纳入公安慈善关爱基金、警察协会、工会组织等保障范围,对受到不法侵害的辅警,比照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做法,开展依法追责、提供救济、恢复名誉和挽回损失等工作。突出人文关怀,建立辅警身心健康防护、内部互助、人事调动等工作机制。 

  (五)构建归口管理体制 

  1.加快文职归口辅警管理进度。坚持“尊重历史、理顺体制”的原则,按照“待遇就高、管理从辅”的思路,抓紧研究制定文职归口辅警管理实施方案。文职纳入辅警管理后,享受定向考录事业编和系统内调动政策,其待遇保持不变,逐步实现管理、保障等方面的统一。 

  2.加大任职文职消化过渡力度。持续加大选人用人监督力度,扩大任前征求意见范围,原则上不得新增文职任职数量。不断探索文职任职人员消化过渡路径,坚持实绩导向,对工作不力的免职一批;逐步优化结构,对年龄较大的调整一批;拓宽晋升空间,对表现优异的过渡身份一批。 

  3.健全关键岗位文职管理制度。要健全辅警培训制度,重点强化政治忠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执法规范化培训,提高辅警政治素质、法治意识和职业能力。要规范执法监督,明确以警带辅责任,提升警辅一体综合效能。要列出辅警履职负面清单,落实执法不规范问题责任追究制度,最大程度降低执法风险,不断优化辅警队伍。 

  各旗区机构编制、公安、财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机关事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将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共同做好辅警改革工作,全面推动全市辅警队伍建设提质增效。 

  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关政策法规调整,从其规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相关链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指导意见》解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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