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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3 14:50: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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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1〕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20〕102号)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经费,是指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专项用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下称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工作经费适用于以下支出范围:

  (一)购买法律书籍、学习资料,购置必要的办案设备,法治宣传和培训调研学习等费用支出;

  (二)提供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和法律顾问的劳务报酬;

  (三)组织法律顾问机构和特邀法律顾问、专家召开研讨会、论证会的费用;

  (四)用于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本市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不领取劳务报酬,但可以报销因法律顾问工作产生的业务费、差旅费等其它费用。

  第六条 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不得用于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挤占工作经费或者用于谋取私利。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支付报酬标准:

  (一)法律顾问参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为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报告或合法性论证意见的;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事中事后评估并作出书面评估报告的;视服务事项的复杂程度、工作量及参与专家等情况商定服务费,具体费用按每件(次)3万元至8万元确定,工作中所产生的专家费、会议费等相关费用由法律顾问自行承担。

  (二)法律顾问代理市人民政府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参照鄂尔多斯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的有关规定,按照案件标的额的0.1%—2%支付服务费。标的额100万元以下部分按2%支付服务费;1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按1%支付服务费;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标的额1%—0.1%支付服务费;个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三)法律顾问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的,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每件(次)支付 5000至2万元服务费;为行政活动办理合同证明、权利确认、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公证,每件(次)支付3000元至5000元服务费,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

  (四)法律顾问参与市人民政府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审查、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参加相关会议的;每件(次)支付3000元至5000元服务费。

  (五)法律顾问为市人民政府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参加相关会议的,每件(次)支付3000元至5000元服务费。

  (六)法律顾问参与市人民政府法治建设相关调研、培训、督查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出具书面报告或法律意见、参加相关会议的,视法律顾问工作量及工作难易程度,每件(次)支付5000元至30000元服务费,所产生的专家费等相关费用由法律顾问自行承担。

  (七)审查市人民政府请示类、报告类行政文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参加相关会议的,每件(次)支付3000元至5000元服务费。

  (八)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坐班律师的工作报酬按月计算,按每人每月4000元至8000元标准执行,由律师事务所支付坐班律师,实际工作报酬按每月考核情况确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定期与坐班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结算,坐班律师的社会保险等费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

  (九)法律顾问因履行服务职责而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要支出费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的相关标准执行。

  (十)法律顾问因工作产生的其它法律服务费参照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等相关规定,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受市人民政府、市领导委托或按照职责组织法律顾问召开研讨会、论证会、专题会的实行以案定补,每件次按难易程度、耗费时间等定为每人/次3000至5000元。

  第九条 法律服务费按每四个月集中支付一次的方式支付,法律服务费支付须由政府法律顾问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具发票和工作量明细等相关凭证。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涉每笔法律服务费的支出,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初步支付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机关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程序支付。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费支付流程

  (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文件交办通知单》。

  (二)审查合同、涉法性文件、其它法律文件,参与法律事务研究出具法律意见、培训讲课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市人民政府机关党组会议讨论,并通知法律顾问开具发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填写《支出报销单》,并按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后支付。

  (三)代理诉讼、仲裁案件的,法律顾问需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应诉、仲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出庭应诉证明材料、答辩状、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记录)、代理词、裁决书和办案小结等材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整理确认。

  1.代理上述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法律顾问办理情况和付费标准提出付费意见,通知法律顾问开具发票,并填写《支出报销单》。

  2.代理上述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市人民政府机关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形成讨论笔录,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法律顾问开具发票,并填写《支出报销单》。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文件交办通知单》《支出报销单》和发票支付。

  第十二条 召开法律研讨会、论证会、办公会的经费支付流程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会议通知单》,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批。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开具发票,并填写《支出报销单》,根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批意见和发票支付经费。

  第十三条 对年度内尚未办结诉讼案件和涉法性事务的经费支付流程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计年度内尚未审结的案件和涉法性事务,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提出预付费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阅。

  (二)同意支付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支付。

  (三)需经市人民政府机关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根据会议决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对年度内已预付费,尚未审结的案件和涉法性事务督促跟进,待办结后,将完整的资料收集归档。

  第十四条 领取法律服务费所开具的发票包括个人劳务费发票和普通税务发票。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接受市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实施前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未支付的报酬,按本办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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