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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0 09:38: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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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0〕56号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切实提高我市应对干旱灾害的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旱灾对城乡人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要求。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旱灾预防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重于抗、抗重于救,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区域协调、属地组织、就地抗旱的原则。

  3.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4.坚持依法抗旱、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5.坚持科学、合理、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

  6.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477—8583991;传真:0477—8583990)。

  (一)市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为市长,常务副总指挥为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副总指挥为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鄂尔多斯军分区司令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支队长、预备役90团参谋长。成员为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铁路民航中心、市气象局、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水文勘测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预备役90团、市消防救援支队、鄂尔多斯电业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销售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

  2.拟定全市抗旱政策、执法监督制度,组织编制、修订全市抗旱应急预案并负责与其它各类抗旱预案的衔接协调;

  3.负责全市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及时掌握旱情并协同有关部门统一发布信息;

  4.负责全市抗旱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以及调配工作;

  5.组织制定跨旗区调水方案;

  6.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抗旱应急救援和灾后处置工作;

  7.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抗旱应急任务。

  (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预备役90团:负责组织和协调部队(含预备役部队)、武警、民兵参加抗旱救灾工作;根据需要组织部队担负临时应急水源的抢修、抢建及运水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抗旱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做好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资金争取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依法干预和制止因干旱灾害引发的物价异常波动情况,确保价格稳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工业企业抓好抗旱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无线电设施的应急抢护,组织协调各通信基础运营商做好通讯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抗旱救灾的社会治安、交通指挥和重要设施、关键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持社会稳定和交通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旱物资以及破坏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旱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管理抗旱救灾资金。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水利部门做好干旱期应急找水打井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订全市城镇抗旱规划;指导有关供水企业编制城镇供水抗旱应急预案,确保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做好职责范围内受旱城镇供水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确保受旱地区交通运输畅通,协调车辆,优先运送抗旱人员、物资、设备。

  市农牧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农牧业生产领域的抗旱措施。统计农牧业生产领域受旱情况。指导灾区调整农牧业结构、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做好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形势研判。做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协调抗旱水量计划调度和蓄水保水工作。做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与蓄水保水工作。承担其它抗旱涉水专业技术工作。

  市水文勘测局:负责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情、雨情、旱情等实测信息。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市林业、草原及园林系统的抗旱工作;收集、整理、统计全市林业和草原受旱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旱灾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抗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旗区及社会抗旱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建立全市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组织协调全市旱灾应急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导全市旱灾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提供农牧业旱情监测信息。对影响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铁路民航中心和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运力运送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提供所需航空运输保障。

  鄂尔多斯电业局:负责保障旱区电力供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销售分公司:负责保障抗旱期间救灾及相关燃油供给。

  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确保通讯畅通,优先保障抗旱救灾的通信需要。

  (四)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市抗旱日常工作,及时掌握、收集和整理旱情和灾情信息。组织实施抗旱行动,协调和组织、实施跨旗区的调水等。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应急准备措施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节水和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做好抗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和旱情监测预警网络的建设。

  3.工程准备。实施水源建设工程,整治水毁工程、病险水库、渠道工程等,保障工程正常供水。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

  6.抗旱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二)旱情预警分级标准

  1.农牧业干旱。根据干旱出现不同季节划分为春旱、夏旱、伏旱、秋旱和冬旱五类。农牧业干旱划分为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Ⅱ级)、特大干旱(Ⅰ级)四级。

  2.城镇干旱。城镇干旱划分为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Ⅱ级)、特大干旱(Ⅰ级)四级。

  3.干旱等级评估

  局部旱:某一类型的干旱面积占一个旗区境内耕地面积的35%以下,即为局部旱。

  旗区旱:某一类型的干旱面积占一个旗区境内耕地面积的35%以上,即为该旗区旱。

  全市旱:某一类型的干旱旗区个数两个以上,即为全市旱。

  (三)启动程序

  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针对本旗区发生的旱情,按照应急预案响应条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也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提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响应申请。

  I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审核、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直接决定。

  Ⅱ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核、常务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直接决定。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核、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直接决定。

  IV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抗旱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直接决定。

  (四)旱情预防和信息发布

  1.旱情预防和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水雨情变化、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应急、水利、农牧、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干旱灾害性天气、江河来水和工程蓄引水变化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城镇缺水(即城市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供水量的3%—5%)情况持续10天,要及时向本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干旱期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相关雨、水情监测点每天通过电话、传真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旱情资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经过对信息分析处理,对旱情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预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旱情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五)预警支持系统

  1.干旱风险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农牧业和城镇干旱风险图,并以城镇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2.抗旱预案。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各级抗旱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

  3.预警级别。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判断干旱发生等级,及时向旱区发出干旱预警信号。干旱预警分为Ⅳ级干旱预警、Ⅲ级干旱预警、Ⅱ级干旱预警、Ⅰ级干旱预警四级,分别对应干旱等级中的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四、处置程序与措施

  (一)总体要求。按照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等级与干旱预警等级相对应。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为: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抗旱;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抗旱工作目标。

  (二)Ι级响应。当农牧业干旱等级或城镇干旱等级为特大干旱时,发布Ι级干旱预警,即启动Ι级应急响应。

  1.工作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参加,邀请应急、水利、气象、水文、农业、土壤等有关方面专家参会。可视情况每5日组织一次会商,必要时随时举行会商。会商内容主要为通报当前全市旱情和各旗区抗旱活动情况,评估旱灾损失,提出会商意见,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工作部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出全面抗旱工作部署,下发通知,召开会议,把抗旱救灾作为中心工作,全民动员,全力以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应急调水调度,并及时选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督导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守,及时发布旱情通报。

  3.方案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包括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以及各种抗旱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旱灾,对地表水与地下水等水源实施统一调度、采取水系联网、多源互补的方式,优化配置供水水源。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用水。必要时限制或关停部分高耗水服务行业、一般企业用水。紧急动用后备水源,使有限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1)灌区、水库等供水工程应根据水量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2)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开辟新的水源,实施紧急调水。依法征调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全力投入抗旱。

  (3)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重要机关,发电、供水、天然气、医院和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保证供水外,暂停和压缩部分工矿企业生产用水。

  (4)农村牧区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区,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以及各级抗旱服务队为群众送水,确保农村牧区饮水需求。

  4.宣传动员

  (1)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旱情通报。

  (2)旱情、工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5.部门联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全市进入紧急抗旱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6.协调指导。发生特大旱灾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水源、资金和物资,加强监督指导。根据现场情况,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旱灾程度,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请示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

  相关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可依照本旗区抗旱预案,宣布本旗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由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按照权限统一调度本辖区内水量。根据预案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气象、水情、工情、墒情、农情、水质和供水等信息,做好抗旱相关工作。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三)Ⅱ级响应。当农牧业干旱等级或城镇干旱等级为严重干旱时发布Ⅱ级干旱预警,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工作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参加。邀请应急、水利、气象、水文、农业、土壤等有关方面专家参会。可视情况每10日组织一次会商,必要时随时举行会商。会商内容主要为通报当前全市旱情和各旗区抗旱活动情况,分析旱情发展趋势,提出会商意见,部署抗旱工作,将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工作部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抗旱工作部署,下发通知,召开会议,把抗旱救灾作为中心工作,全民动员,全力以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应急用水调度,及时发布旱情通报,选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

  3.方案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包括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以及各类抗旱措施。对地表水与地下水等水源实施统一调度,优化配置供水水源。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用水。

  (1)灌区、水库等供水工程根据水量供水,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充分发动群众,积极组织灌溉。

  (2)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开辟新的水源,实施紧急调水。必要时依法征调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全力投入抗旱。

  (3)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重要机关,发电、供水、天然气、医院和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保证供水外,暂停和压缩部分工矿企业生产用水。

  (4)农村牧区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区,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以及各级抗旱服务队为群众送水,确保农村牧区饮水需求。

  4.宣传动员

  (1)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旱情通报。

  (2)旱情、工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5.部门联动。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旱区进入抗旱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6.协调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水源、资金和物资,加强监督指导。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现场情况,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旱灾程度,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请示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

  相关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旗区进入紧急抗旱期,行使相关权利。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由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按照权限统一调度本辖区内水量。根据预案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气象、水情、工情、墒情、农情、水质和供水等信息,做好抗旱工作。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当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四)Ⅲ级响应。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中度干旱时应发布Ⅲ级干旱预警,即启动Ⅲ级响应。

  1.工作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参加,邀请应急、水利、气象、水文、农业、土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会。可根据情况确定时间组织会商,会商内容为通报当前旱情和各旗区抗旱活动情况,分析下一步旱情发展趋势,提出会商意见,部署抗旱工作,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工作部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抗旱工作部署,下发通知,召开会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抗旱工作。

  3.方案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旱灾,优化配置供水水源。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确保抗旱用水。

  (1)大中型灌区根据水量努力将受益范围内的农田普灌一次,引黄灌区要加大引黄力度,适当进行补源。

  (2)井灌区要充分发动群众抗旱,努力扩大灌溉面积。抗旱服务队全部出动抢灌,为群众搞好服务。

  (3)推广应用抗旱化学试剂,提高植物的抗旱能力。

  4.宣传动员。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适时报道有关旱情和抗旱工作开展情况,提高广大群众的节水意识,组织动员群众开展抗旱工作。

  5.部门联动。Ⅲ级响应启动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安排抗旱相关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6.协调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协调水源,督促受灾旗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领导,组织广大群众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抗旱工作。

  相关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本旗区水量。根据预案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抗旱工作,并将本旗区抗旱工作情况报当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五)汛抗旱指。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轻度干旱时发布Ⅳ级干旱预警,即启动Ⅳ级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

  相关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具体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本旗区水量。根据预案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抗旱工作,并将抗旱工作情况报当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六)应急结束

  1.当干旱程度减轻,按相应干旱等级标准降低预警和响应等级,按原程序进行变更发布。当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旱情,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已使用的物资按灾前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旗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修复基础设施。

  五、应急保障措施

  (一)资金、物资、水源、治安保障

  1.资金保障。抗旱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遭受特大干旱灾害的地区兴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抗旱基础设施、修复主要抗旱工程、农业灌溉用水,以及其它规定的抗旱工程的修复和建设。

  2.物资保障。市、旗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分级负责,分级管理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分救灾物资,并安排一定的储备管理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对储备物资登记造册,实行专库、专人管理,并明确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调用。抗旱减灾结束后,针对抗旱物资征用和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

  3.水源保障。市、旗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督促本级城乡供水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对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落实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特别是干旱缺水城镇要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市生活用水水源,当发生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时,严格限制非生活用水,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源。对容易出现饮水困难的农村牧区,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当地水源状况,控制农牧业灌溉,预留必要的饮用水源。

  4.治安保障。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受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二)应急队伍。应急队伍的任务主要是保障应急送水和抗旱救灾。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旱救灾的义务。市、旗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抗旱服务组织深入旱情严重的地区,为农村牧区群众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流动灌溉、维修抗旱机具、提供抗旱技术咨询、推广抗旱新技术、承担应急供水等任务。

  (三)社会动员

  1.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抗旱和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旱灾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旱灾及特大旱灾期间,应根据职责,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抗旱工作。在抗旱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旱减灾。

  (四)医疗卫生和科技支撑

  1.医疗卫生。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2.科技支撑。依托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在总结水源供水调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现行水源供水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抗旱专家库,由应急、水利、科技、水文、气象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旱灾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恢复与重建措施

  发生旱灾的旗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理。遭受旱灾的旗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旱灾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旱地区群众的生活,并帮助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自救。

  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受灾群众有粮吃、有衣穿、有水喝,切实解决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当地旗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二)抗旱工作评价。各级抗旱部门应针对抗旱工作的各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抗旱工程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三)灾后工程修复。在抗旱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河道、渠道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督促各地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

  七、监督与管理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更新。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旗区抗旱应急预案。

  (二)沟通与协作。积极向向兄弟盟市和国内先进地区学习,进一步做好我市抗旱救灾工作。

  (三)宣传及培训。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发言人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抗旱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在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农牧业轻度干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轻度干旱:①春秋两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15~25天,夏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10~20天,冬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15~30天;②夏季一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20%~40%(含40%),春秋二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30%~50%(含50%),冬季三个月内降水距平均值少25%~35%(含35%);③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30%(含30%);④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2万人以下(含2万人);⑤10~20厘米深度的平均土壤相对湿度50%<R≤60%。农牧业中度干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中度干旱:①春秋两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26~45天,夏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21~30天,冬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31~50天;②夏季一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40%~60%(含60%),春秋二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50%~65%(含65%),冬季三个月内降水距平均值少35%~45%(含45%);③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含50%);④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2~5万人(含5万人);⑤10~20厘米深度的平均土壤相对湿度40%<R≤50%。

  农牧业严重干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严重干旱:①春秋两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46~70天,夏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31~45天,冬季连续无降水日达到51~80天;②夏季一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60%~80%(含80%),春秋二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65%~75%(含75%),冬季三个月内降水距平均值少45%~55%(含55%);③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含80%);④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10万人(含10万人);⑤10~20厘米深度的平均土壤相对湿度30%<R≤40%。

  农牧业特大干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特大干旱:①春秋两季连续无降水日大于70天,夏季连续无降水日大于45天,冬季连续无降水日大于80天;②夏季一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80%以上,春秋二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75%以上,冬季三个月内降水距平均值少55%以上;③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④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⑤10~20厘米深度的平均土壤相对湿度R≤30%。

  城镇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镇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镇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镇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镇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城镇旱情指标采用城镇干旱缺水率表示,城镇干旱缺水率指城镇缺水量(正常日供水量与因旱城镇实际日供水量的差值)占城镇正常日供水量的百分比。

  城镇轻度干旱:5%<城镇缺水率旱10%,出现缺水现象,致使城镇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镇中度干旱:10%<城镇缺水率旱20%,城镇因旱出现比较明显的缺水现象,致使城镇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镇严重干旱:20%<城镇缺水率旱30%,城镇因旱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致使城镇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镇特大干旱:城镇缺水率超过30%,城镇因旱出现特别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致使城镇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特别严重的影响。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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