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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4 16:16: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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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党发〔2020〕13号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现将《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
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把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到实处,确保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11.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33.9万亩;建成的207万亩高标准农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1.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时,要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规定,坚决制止任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永久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凡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的要立即停止和纠正,新增绿色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工作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要求,确保分解下达至市、旗区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到位。建立鄂尔多斯市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库,对永久基本农田实施全程监管。(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牧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2.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一般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程序进行论证,并由自然资源部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由国务院批准。旗区及苏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估修改,必须在保证各项约束性指标不变且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和数量不变的基础上,对各类产业用地进行统筹优化布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3.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耕地保护各项控制指标有效落实。(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4.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从严从紧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严控建设用地总量。杜绝建设项目违反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选址占用耕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补充耕地能力挂钩机制,对年度闲置土地面积数量较大、闲置土地面积超过近五年平均供地量或近五年平均供地率低于60%的旗区以及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旗区,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新增计划指标时作为重要减量指标予以核减。(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5.推进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保“十三五”期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18%,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及时处置闲置土地,有效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机制。(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6.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抵押和担保,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搞非农业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设施农业用地应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建立设施农业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经营人要自觉履行保护并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杜绝撂荒、闲置、改变耕地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1.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落实补充耕地。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严格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2.大力实施土地整治。旗区政府要充分利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有序补充耕地。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依据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旗区政府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禁止开垦草原和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毁草开垦耕地,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度至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列入各类土地整治项目。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满足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用于跨旗区耕地占补平衡调剂。加强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跨区域调剂统筹和收益调节分配,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跨区域调剂收益要按规定用于增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各旗区要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草局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3.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旗区政府要加强对补充耕地库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旗区政府负责组织补充耕地库项目的实施和后期管护工作,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农牧等有关部门负责补充耕地库项目的竣工验收。补充耕地库项目建成后,各旗区要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和质量评定,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确保补充耕地可以持续利用,防止撂荒弃耕和产能下降。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不予验收,更不得纳入耕地占补平衡范围。已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监测监管系统的补充耕地项目,出现撂荒或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依法依规停用该地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4.补充耕地指标实行跨地区有偿调剂使用。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补充耕地;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旗区无法在本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由市级统筹,在其他旗区调剂补充;其他旗区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盟市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进行调剂补充。(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1.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将每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及时分解到旗区,建立农田建设项目调度制度。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工程款支付率等信息统计及进度通报。严格执行项目“五项制度”,即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制度、公示制度。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各旗区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进程,建设一定比例的智慧农业示范区域,建立智慧农业管理平台,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引领作用。将农田节水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要指标,推进水价改革进程,在地下水超采区优先建设高效节水高标准农田。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市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2.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旗区政府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将符合土地整治条件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盐碱化耕地综合治理。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化肥农药减量控污和白色(残膜)污染防控阻控,修复污染耕地。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行动,通过开展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和深松整地,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强化耕地地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市农牧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3.推进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市三级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及耕地土壤墒情监测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构建耕地质量和墒情监测网络,对耕地质量变化和墒情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发布全市土壤墒情与旱情监测信息,及时发布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成果报告。落实耕地质量评价制度,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评价、新增耕地质量评价和耕地质量应急调查评价。(市农牧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4.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根据生态条件、土壤质地和灌溉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将北部沿黄一带、中部季节性河流和南部无定河流域周边水源较充足地区21.45万公顷土地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管理。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管理的土地,维持现状地类,不得纳入建设用地,为实现占补平衡提供保障。(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草局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5.探索耕地轮作管理。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试点,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制度,加强轮作耕地管理,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地类不改变。(市农牧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四)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1.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要求,对耕地保护任务重的地区,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自治区下达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各旗区耕地保护补助。各旗区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统筹整合各类涉农资金,依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两区”划定与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实际粮食生产情况,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市财政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牧局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2.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利益调节。在生态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鼓励贫困地区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耕地,补充耕地指标可对口向经济发达地区调剂,按照自治区关于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机制,支持占用耕地地区在支付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用基础上,通过实施产业转移、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多种方式,对口扶持补充耕地地区,调动补充耕地地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市财政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各旗区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完善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管护体系。农牧部门要加强耕地轮作及耕地地力管理,有序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落实粮食种植,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耕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联合农牧部门推进受污染耕地修复治理。统计部门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发改、住建、交通、水利、林草等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和建设工作中,要强化耕地红线意识,处理好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有力保护、有效保障、有序开发。(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配合,各旗区负责落实)
  (三)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执法监察力度,强化基层执法监察力量,推动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以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高、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旗区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旗区负责落实)
  (四)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把耕地保护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加大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及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权重。实施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牵头,各旗区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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