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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 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0 15:25: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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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资金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988 

    

  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资金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和金融工具的引导和杠杆效应,集聚资金,推动形成乡村产业兴旺发展格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力推行“党支部+龙头企业+农牧户”“党支部+合作社+农牧户”等产业发展模式,重点扶持101个乡村振兴示范嘎查村内辐射带动强、增收效果明显、发展潜力较大、与农牧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包括乡村旅游协会等涉农涉牧组织)、家庭农牧场(包括乡村旅游示范户等涉农涉牧大户)以及合法经营并与龙头企业、合作社、乡村旅游协会、景区等组织机构有利益联结的农牧户。 

  第三条  重点扶持农牧业主导、优势、特色产业和林沙、乡村旅游、电商服务、农牧业科技服务等产业。在两河(黄河、无定河)流域重点支持瓜果蔬菜、玉米、奶牛、肉羊产业和乡村旅游产业;西部硬梁区重点支持绒山羊产业;沙区重点支持细毛羊产业;东部丘陵山区重点支持杂粮杂豆、绒山羊产业;城郊、重点交通沿线和景区周边重点支持乡村旅游业;生态自然恢复区及矿区塌陷区重点支持林沙产业、农牧业循环产业以及服务“三农”的各类农牧业科技服务产业等;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条  产业扶持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发挥资金效益。资金使用坚决杜绝“大水漫灌”“撒胡椒面”和重复补贴。 

  第五条  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思路,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发展产业,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三区”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三线”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战略性、引领性、约束性、载体性的重要基础作用,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第六条  旗区人民政府为产业振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产业振兴推进组,确保产业振兴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推进。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户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要充分尊重实施主体意愿,激发各类实施主体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护好农牧户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所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组织化实施。市农牧局组织建立全市乡村产业振兴项目效益监管平台,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监管。对财政资金直接扶持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评价结果作为扶持资金拨付、下一年度项目安排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放贷机构牵头,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配合,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项目主体责任约束机制,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规范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户的经营行为,科学把握投入产出关系,明确“责、权、利”,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市农牧局负责建立市级乡村产业振兴项目库,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审核 

  (一)申报主体。三年内未出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户。已立项未按期开展项目建设(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近年来项目由于自身原因未通过验收的实施主体不得申报。 

  (二)审核推介 

  1.初审。各旗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筛选本行业的申报项目,并经旗区分管副旗区长审定并公示后,上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复审。 

  2.复审。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金融机构评审论证旗区报送的项目。通过评审论证的,报市农牧局汇总,分类纳入全市乡村产业振兴项目库。 

  3.推介。市农牧局根据项目分类和排序情况,适时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和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介项目,协助落实金融贷款和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全市产业振兴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协助推动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设立产业振兴专项扶持资金。市本级设立产业振兴专项扶持资金,主要对金融机构选定的入库项目,通过融资担保,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贴息,专项扶持等方式扶持,年度结余资金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融资担保。重点为涉农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市财政局从市产业振兴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注册成立市农牧业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涉农龙头企业提供担保。引进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参与合作,鼓励旗区担保公司积极参与担保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市财政局、有关旗区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乡村振兴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扶持金融机构选定的公司化运作入库项目。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择优选择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运作。 

  第十四条  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专户,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合作金融机构在产业振兴领域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合作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放大信贷额度,重点扶持小微型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户。旗区也要相应设立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五条  探索创新银行机构有效服务模式。银行机构要积极参与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放大支农支牧投贷规模;探索推行免抵押、免担保特色产业贷款模式;积极推进信用嘎查村评定工作;综合运用“政++++农”五位一体的风险共担方式,加大供应链融资、活体质押等信贷产品的投入力度;积极推行农村牧区“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模式,进一步促进农牧户资产资本化转变;建立投贷联动模式,推动龙头企业健康发展;推广“党支部+合作社+农牧户”贷款模式,保障农牧户持续增收致富。 

  第十六条  实行贷款贴息。从市产业振兴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贷款项目按百分之三(三厘)的年利率定额贴息(不含流通贷款),重点扶持纳入项目库的小微型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户。 

  (一)贴息条件 

  1.合作社: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服务带动能力强,当年盈余返还、按股分红情况符合有关合作社法规及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合作社,可享受贴息政策。 

  2.家庭农牧场:符合相关认定办法,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牧场、自治区和市级乡村旅游示范户,可享受贴息政策。 

  3.农牧户:合法经营并与龙头企业、合作社、乡村旅游协会、景区等组织机构有利益联结的农牧户,可享受贴息政策。 

  4.小微型龙头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或贷款需求小于1000万元的涉农涉牧小微型龙头企业,采取签订订单等方式与农牧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可享受贴息政策。 

  (二)贴息期限。对农牧户贷款按季度结算贴息资金,对其它经营主体贷款按年度结算贴息资金。贷款期限三年(含)以上的,贴息期限为三年;期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三)贴息方式。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贷款主体按约定向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方可向旗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四)贴息审批。贷款主体向旗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信贷资料,由旗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农牧局审批汇总,由市财政局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统筹使用涉农涉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乡村振兴示范嘎查村和脱贫攻坚重点嘎查村。统筹范围包括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农牧、商务、水利、林草、金融、文旅、交通、科技、电力等领域资金。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产业振兴推进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乡村振兴产业扶持资金的监管,定期追踪检查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个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由资金管理单位追缴资金,再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确保乡村振兴产业扶持资金有效监管、高效利用。 

  第十九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及行业部门,要根据农牧业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和强化对贷款主体的信用甄别与约束机制,不断强化贷款主体的金融法治意识,引导提升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各类贷款主体要坚持市场导向,认真研究各项扶持政策,提高产业发展能力。 

  第二十条  积极引进商业保险和担保机构,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联保、互保和银保担风险分担机制,具体保费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扶持小微型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牧户过程中形成的逾期贷款本金,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合作金融机构向市农牧局提出书面代偿申请,确认符合基金使用条件的,由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分担比例偿还:其中,对小微型龙头企业的贷款本金,市级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旗区风险补偿基金承担20%,其余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对于合作社、农牧户等主体的贷款本金,市级风险补偿基金承担40%,旗区风险补偿基金承担20%,其余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农牧局及相关旗区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9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1933号)同时撤销。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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