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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08 09:57: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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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9610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精神,推动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鄂尔多斯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降低用能成本。取消临时接电费,对接入蒙西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半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进入电力交易市场且年度用电量达到1亿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倒阶梯输配电价”。

(二)降低用地成本。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实施的转型升级项目,经批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属用地集约类型的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各类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为中小民营企业入驻提供便利条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零土地”技改增加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降低物流成本。降低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准入门槛,为企业和车辆就地注册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属地管理。加快完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切实降低仓储成本和物流配送成本。对自治区已明确的6轴及以上重要物资运输车辆,出入我市境内公路区界收费站时,减收10%的公路通行费;对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备的特定甩挂运输车辆,减收30%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装载牧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一)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到2019年年底,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70%;推动“三集中、三到位”,确保到2019年年底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率达到70%以上。健全代办帮办机制,确保到2019年年底企业和群众到各级政府部门办事提供材料减少60%以上,100个高频事项办理实现“最多跑一趟”。

(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禁行政执法机关以查处经济纠纷为由直接插手、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杜绝向企业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行为。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资能抵债且能积极主动清偿债务的民营企业,依法依规解除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强制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健康发展。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用足用好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有效提升农村牧区产业发展水平。筹集总规模50亿元的民营企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创新型企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企业,根据实施项目实现的增加值,给予5050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发展“互联网+”,对新获得国家、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民营企业采取产业链招商引进亿元以上重大项目且投产达效的,经认定后,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100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实施质量品牌战略

在享受自治区相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再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农牧业龙头企业,分别再给予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供给,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入知识产权、商标、动产、土地使用权、仓单等质押品种,积极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放中长期信用贷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定向降准政策,对金融机构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协调各金融机构持续推进民营企业“无还本续贷”工作,对经营、信用良好且有转贷需求的民营企业,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等无还本续贷方式,简化续贷办理流程。

六、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统筹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每年选送一批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分类培训;定期举办“民营企业家大讲堂”;开展人才精准培训,采取财政补贴形式,为民营企业提供培训服务。

七、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通过财政注资、引进民间资本、争取专项资金等方式,进一步做大做强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提升融资担保实力,市本级财政根据担保余额情况,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营企业担保费用补助,进一步降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和民营企业担保成本。

八、鼓励支持直接融资

认真落实自治区和我市企业上市挂牌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筛选推介联动机制,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定期推介优质企业,充实上市后备企业项目库。对上市后备企业,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各旗区、市直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完善上市各项审批手续和准备工作。从2019年起,对在新三板挂牌和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100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关政策,支持市内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各旗区各部门要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坚决落实“两个不动摇”要求,以更大的诚意、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紧紧围绕自治区《若干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配套政策和落实措施,健全领导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政策落实和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强化责任落实,制定任务分解清单,逐条逐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细;认真做好政策发布和解读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考核,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监测体系,定期评价各旗区各部门营商环境和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对旗区和部门“五位一体”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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