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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4 16:13: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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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30

鄂尔多斯市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13号)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下称“三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鄂尔多斯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鄂尔多斯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二、任务措施

2019年底前,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利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1.强化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同时要结合本旗区、本部门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的实际情况,编制或重新修订《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权力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等有关公示内容,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网站上公示,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须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2.规范事中公开。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个别行政执法部门人员要按国家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2)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3)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主要是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1)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它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鼓励全文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的结果统一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上公示,便于群众查找。

2)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3)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统计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和有关数据。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视听资料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示范文本》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规范执法文书制作。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按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2.规范视听资料记录。视听资料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行政处罚、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视听资料记录;对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视听资料记录。

1)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阶段和环节采用相应视听资料记录形式,编制本部门的视听资料记录事项清单、记录方式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视听资料记录。

2)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配备视听资料记录设备,根据需要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视听资料记录场所。要建立健全执法视听资料记录管理制度,明确视听资料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3.严格记录归档。要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视听资料记录集中存储。

4.发挥记录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形成执法数据分析报告,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执法的建议。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视听资料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级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明确审核主体。各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作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需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长期固定的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解决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等问题。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范围。要修订或重新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都要经过法制审核和领导集体研究,并撰写书面报告(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可通过内部审批表体现。

3.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研究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没有经过法制审核的,单位主要或主管负责人不得签字同意,不得作出执法决定。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部门与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部门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4月—5月)

1.制定方案。各旗区、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旗区、本部门推行“三项制度”具体工作方案,安排部署“三项制度”改革,并于2019年5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2.加强培训。各级行政机关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针对“三项制度”开展培训,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市司法局和各旗区司法局要组织好本级行政执法人员“三项制度”培训工作,各旗区司法局务必于2019年6月15日前将培训方案、培训计划、参训人员名单、授课资料等培训情况报市司法局。

(二)制定修订制度阶段(2019年6月—7月)

1.及时制定或修订各项制度文件。各级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

2.开展工作指导。在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并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执法工作手册分别报同级司法局备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8月开始)

1.规范实施。各级行政机关要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2019年8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重点规范重点执法行为,不断健全强化薄弱执法环节。

2.监督检查。市、旗区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对“三项制度”建设不全面、不具体,报送情况不及时、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经督促不改的,要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问责。

3.优化提升。各级行政机关要总结分析“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对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总结自查阶段(2019年10月—11月)

1.总结报告。各级行政机关要自查本部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并形成工作总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同级司法局。

2.组织验收。旗区司法局组织验收本旗区行政执法部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并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市司法局。2019年11月30日前,市司法局完成验收各旗区和市直执法部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并形成我市工作报告,分别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和市人民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旗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三项制度”实施工作。市、旗区要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各级行政机关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考核有结果。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旗区、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

(三)健全制度体系。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制定或修订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同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等制度建设,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四)开展“示范创建”。各旗区要结合本地区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按不同执法行为、执法层级、执法制度报送在推行“三项制度”方面的典型单位、典型做法、典型案例。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三项制度”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网上巡查执法公示落实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案卷评查,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将结果纳入法治政府督察内容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开展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启动问责机制,依纪依法问责。

(六)抓好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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