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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24 15:25: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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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186)精神,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发展,是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由之路。服务业统计工作是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准确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的重要举措,是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

近几年,我市服务业发展迅速,新业态不断涌现。面对新形势,我市服务业统计基础薄弱、力量不足,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还不完善,在资料报送、信息共享和数据发布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统计职责分工还不明确,数据采集渠道还有待加强,与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为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一)统计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国统设管函〔2018〕74号),服务业统计的行业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二)统计调查对象。服务业常规统计的基本单位主要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三个类别。民航、铁路、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盟市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三)统计基本内容。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服务业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计、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折旧、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计、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3.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服务业各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4.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四)服务业统计方法。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主要以周期性经济普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行政记录等多种方法取得。在经济普查年份,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应结合普查进行。在非普查年份,可利用普查得到的相关参数,对服务业常规统计数据进行推算和验证,对大中型或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使用全面调查;对小型或规模以下的服务业企业采用抽样调查;利用铁路、民航、教育、卫生、银行等系统行政记录较为完善的部门统计资料加工生成服务业统计数据;利用财政收支数据推算行政事业单位的增加值,利用工商、税务部门相关行政记录推算个体经营户的增加值。

(五)加强新兴服务业统计监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有关产业、行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新兴服务业统计监测,以适应服务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做好服务业集聚区和现代物流业、信息消费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展览业及服务外包产业、旅游产业及旅游业、知识产权、文化体育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快递业发展统计监测等(各项监测具体分工见附件2)。

三、明确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一)统计部门职责。各级统计主管部门是同级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规范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综合汇总、评估、发布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信息以及服务业统计技术支持。

(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标准和分类要求,开展服务业业务量统计,并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和管理需要,完善本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建立业务量与价值量相结合的覆盖全行业的服务业统计体系;做好所属行业服务业统计的业务培训、调查登记、数据录入、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等调查基础工作;配合统计部门,做好所属行业服务业单位的清查摸底、核对、认定以及单位新增、变更等名录的更新维护工作;指导、督查所属行业服务业单位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做到数出有据;培育扶持主管行业服务业企业上规模并规范入库统计。

(三)统计调查对象职责。从事服务业活动的统计调查对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履行法定统计义务,规范统计行为,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配备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完善联网直报条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当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四、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

(一)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力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各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总体部署、协调和推动,研究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形势,解决服务业统计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数据质量审核与评估。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要全面评估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服务业统计数据,将本期数据与相关时期、地区、部门、行业以及国民经济总体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确保数据的逻辑性和一致性,准确反映服务业各总量、结构和发展趋势。交通、金融、财政、市场、税务、邮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业务指标和行政记录数据质量的审核把关,努力提高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基础数据质量。

(三)推进部门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统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在遵守行业统计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各行业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行业报表的同时要分送当地统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统计部门负责汇总服务业统计数据,做好服务业数据发布、印发统计报告和资料手册等工作。

五、加强服务业企业“上规入统”

(一)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各旗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正在开展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核实服务业企业,对已经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要积极推动申报入库纳入统计。鼓励限额以下、规模以下中小微服务业企业升级为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企业。

(二)积极引导市外服务业企业法人落地鄂尔多斯。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市外服务业企业落地我市,出台市外企业到我市注册法人(总部)的配套优惠政策,鼓励市外企业在我市成立总部,依法纳入统计。按照在地原则,各旗区及其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在我市生产经营的产业活动单位登记注册为法人单位。

(三)积极引导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标准的大个体户注册为企业法人。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商务部门具体牵头,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加强对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大个体户(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其它服务业行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或500万元及以上的个体户)调查摸底,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引导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标准的大个体户注册为企业法人。

六、夯实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

(一)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规范统计标准使用,各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相关统计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规定。密切跟踪服务业发展趋势,不断完善服务业新兴业态统计制度和标准。

(二)完善服务业统计单位名录库。服务业名录库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基础。各级统计部门要抓好服务业名录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定期跟踪更新制度,及时更新统计对象资料,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调查工作所需的相关基本单位名录服务。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反馈掌握的基本单位资料变化情况。

(三)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应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按照要求通过网络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基层统计机构要督促调查对象做好上报工作,确保调查对象不重不漏。要加大对调查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源头数据准确可靠。对于采用非全面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要结合相关资料加强数据分析,保证总体数据真实可信。

七、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各部门要把支持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做好与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服务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各旗区以及各成员单位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内容。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旗区、各部门要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各项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三)充实统计力量。各旗区、各部门要切实解决当前服务业统计人员严重不足问题,根据业务需求合理配置服务业统计人员。各旗区、各部门要明确承担部门统计的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负责人,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部门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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