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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及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5:11: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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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19〕6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及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鄂尔多斯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
  退出补偿及生态环境恢复方案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快我市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采矿权有序退出,深入实施自然保护区内退出工矿企业生态环境恢复,确保中央巡视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全面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8〕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生态安全底线,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政策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有序退出、科学补偿、恢复生态的原则,依法有序实施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扎实做好自然保护区内退出工矿企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努力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旗区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和生态环境恢复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2.坚持多措并举、有序退出。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有效矿业权,通过注销、缩小矿区范围、异地设置矿业权、政策性补偿等多种措施有序退出。
  3.坚持综合治理、稳步恢复。综合治理自然保护区内退出工矿企业矿区现有的地貌景观改变、土地资源破坏、植被群落损毁、生态系统功能降低等生态环境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因矿产开发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的生态破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提高植被覆盖率,恢复和提升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
  二、矿业权退出政策措施
  (一)涉及关闭煤矿可列入去产能范围的,进入煤炭去产能指标交易平台交易整改。
  (二)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对市级发证的非煤矿山,采取采矿权异地设置等方式,以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等问题。
  (三)有条件的旗区,可以申请基金项目办理石灰石等非煤矿产资源勘探,出让收益市级分成部分返还旗区,用于解决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
  (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过程中,各旗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电力、水利等部门,认真核实矿业权人有关税费缴纳和义务履行情况,并按照规定依法清缴有关税费。
  三、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目标措施
  (一)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目标
  到2020年12月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具体的恢复治理目标如下。
  1.土地资源恢复治理目标:恢复矿区开采所破坏的土地资源,尽量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各矿区损毁土地治理率要达到100%。
  2.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目标: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等相关法律规范,结合实际情况治理矿区开采形成的不稳定边坡。各矿区不稳定边坡治理率要达到100%。
  3.水土流失治理目标:治理矿区开采形成的扰动地表、裸露边坡、弃土弃渣等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场地,水土流失治理率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的相关要求。
  4.生态环境恢复目标: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HJ651-2013)相关要求,恢复矿区开采形成的采坑、废石场、工业场地、办公生活区等废弃地生态,治理后植被覆盖率不低于周边覆盖率,采坑治理率达到100%。
  5.固体废弃物处置目标:对矿区开采产生的表土、废石和尾矿渣等固体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处置,处置率达到100%。
  (二)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措施
  各自然保护区集成矿区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土壤重构和景观恢复等生态恢复技术体系,编制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方案,实现自然保护区内的矿区复绿。各自然保护区编制生态恢复方案时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生态恢复方案编制大纲的函》(内环函〔2017〕409号)要求,内容涵盖具体恢复范围、工程措施、时限及目标。工程措施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所处区域生态现状,以自然恢复为主,因地制宜制定植被恢复措施。尽量选择乡土植物种,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灌则灌,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具备恢复植被条件区域的,采取砾幕、碎石覆盖、沙障等措施,防止地表风蚀。
  1.围封恢复区域。围封恢复区域并树立标识。
  2.清理地面设施。拆除清理工矿企业退出后遗留的厂房、生产设施等地面构筑物,场地平整后根据所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现状恢复植被和景观。
  3.处理下挖区域。对矿山开采、沉陷、固体废弃物堆放等产生的下挖区域,可采用削坡、垫坡、适度回填、防洪、拦挡和草笆等措施,并根据所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现状,恢复植被和景观。
  4.整治固废堆场。对因矿山开采破坏的山体以及尾矿、废石(土渣)堆放等形成的人工山体区域,整修边坡、断面和坝体,设置防洪排水设施,并根据所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现状恢复植被和景观。
  5.排除环境风险隐患。对贮存和堆放有毒、有害或含有放射性成份物质的区域,首先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风险评估、土壤治理与修复,再进行生态恢复。对工矿企业活动引发的滑坡、塌陷、泥石流、歼石自燃等安全隐患,完成工程治理后实施生态恢复。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自然保护区内矿山企业根据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牢牢担负起生态文明的政治责任,务必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组织好本旗区、本部门按照自治区和本方案要求,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扎实做好自然保护区退出工矿企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各旗人民政府更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主动承担起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重任,统筹谋划、总体部署、全力以赴、多措并举,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解决好矿业权退出补偿、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做到任务不推脱、矛盾不上交。
  (二)严格责任落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的督查指导、上报销号。旗区人民政府对本旗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负总责,结合辖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现状编制具体生态恢复方案,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要求,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的组织落实、资金安排、整改检查及验收销号等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协同联动,积极配合各旗区开展保护区内矿业退出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整改销号任务。
  (三)依规组织退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要与矿业权人税费缴纳、义务履行、相关证件注销、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相结合,建立评估机制,明确验收标准,纳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生态修复验收通过后,统一核算补偿。对退出关闭的矿业权,旗区人民政府应要求矿业权人限期治理,不按时间要求治理或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依法处理。
  (四)严肃责任追究。矿业权人通过虚假证据材料等手段骗取资金的一律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在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当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格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督查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生态环境恢复等相关工作,确保各旗区、各有关部门依法严格履职,矿业权退出补偿、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有序开展、按要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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