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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6 11:21: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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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4日

鄂尔多斯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一)立即停办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

(三)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不得开展相关培训业务;拒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的,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旗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并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七)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保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由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单位组成的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分类别、权限进行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定期研究解决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主体是各旗区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旗区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具体开展本旗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

(二)责任分工

1.教育部门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办学设施、师资状况等办学条件以及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规范公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全面查处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培训机构兼职行为。

2.人社部门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人事管理、用工情况、教职员工“五险一金”购买情况,并全面清理检查本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将有关信息共享市教育、民政、工商部门。负责外国人(包括外籍教师)来华在校外培训机构工作许可审批。

3.工商部门经有关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清查工作,并依据有关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归集公示的不符合审批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单,做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或营业执照注销、吊销工作。

4.民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非企民办教育机构法人核准登记,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民办非企教育机构,规范办学行为。

5.外事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的监督管理工作。

6.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治理行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7.消防部门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责令依法停学整改。

8.食药部门负责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检查其餐饮食品安全、落实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验收加工场所布局、设置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食品安全设施设备情况及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9.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新建房屋建筑的安全监管工作,审核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质量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校舍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10.发改部门负责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违规收费行为。

11.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标示牌、违法违章建筑的监管。

12.文化部门负责审核管理非营利文化组织的培训业务。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各旗区、各有关部门于2018年5月底前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统一思想,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排查摸底属地校外培训机构。

(二)集中治理和整改提高。各旗区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分类建立台账,公布有安全隐患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市教育局。(电话:0477—8598824,邮箱:eedsjyjzjk@163.com)

(三)专项督促和定期检查。各旗区要定期督查本旗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情况,严格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共同组成督导组,专项督查验收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和分工,加强沟通对接,确保工作顺畅。按照“谁审批谁摸底”“未审批共同摸底”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本部门治理方案,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二)全面排查整改。参与治理行动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真对待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该整改的整改,该取缔的取缔,该补证照的补证照,该收缩其营业范围的收缩其营业范围,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检查要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执法要严明适度、客观公正。

 

(三)构建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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