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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6 11:21: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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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市人民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大力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推动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深入贯彻落实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有效提高市人民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27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准确把握市人民政府工作重点,认真督促检查并高质高效反馈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专项查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积极开展督查调研工作,高质高效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大力加强督促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三条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对象为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四条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按年度考核评比,按有关规定表彰年度督促检查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督促检查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考核评比实行累计计分办法,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区分评比。先进个人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分别推荐,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综合考察评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考核评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审定奖励单位和个人,通报督查工作相关情况。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考核评比内容,及时记录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 

  (二)按照评分标准,汇总计算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得分值。    

  (三)不定期通报各级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情况。 

  (四)通过评比,提出拟表彰名单。 

  第八条考核评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记分、评定、表彰、通报四个环节进行。 

  第三章考核评比内容 

  第九条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服务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落实及督促检查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需专项查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需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按照自治区和我市重大战略性决策和部署开展督查调研的情况。 

  第十条全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全国、自治区、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规范管理情况,包括领导重视、责任分工和制度建设等情况。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反馈或答复情况及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答复的满意率情况。 

  第十一条督促检查体制和机制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一)建立完善督促检查长效机制情况。 

  (二)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其它事项。主要包括: 

  (一)《督查专报》专刊的报送和采用情况。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和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各旗区全年向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督查专报》(包括督查报告、调研报告、落实情况反馈等)不少于12篇,市人民政府综合经济部门不少于12篇,其它部门不少于6篇。 

  (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促检查事项的协作情况;参加市人民政府督查系统会议、培训和人员调训等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安排的其它督促检查事项。 

  第四章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记分,基础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开展督促检查和工作落实方面(45分)。 

  (一)督促检查活动开展情况(15分)。根据督促检查任务,对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并反馈决策落实情况达到100%的,得15分;未按要求开展督促检查和反馈落实情况的,每件扣3分,扣完15分为止。未反应真实情况、无故未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或未反馈落实情况的,扣15分。 

  (二)领导批示办理情况(15分)。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工作并反馈专项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达到100%的,得15分;未按要求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和反馈办理情况的,每件扣3分,扣完15分为止。未反映真实情况、无故未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工作或未反馈办理情况的,扣15分。 

  (三)会议议定事项督促检查情况(5分)。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规程》规定时限和具体要求,反馈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得5分;未按规定时限和具体要求反馈的,每一项议题扣1分,扣完5分为止。 

  (四)督查调研开展情况(5分)。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重大战略性决策部署,各级各部门负责人亲自带队开展督查调研,形成调研报告,真实反映相关决策部署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建议的得5分;未完成的,扣5分。 

  (五)其它事项(5分)。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的得5分;未落实的扣5分。 

  第十五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方面(20分)。 

  (一)规范管理方面(5分)。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的,得5分;主要领导不直接过问答复工作、未明确承办责任的,扣3分;未建立工作规程或制度的,扣2分。 

  (二)办理情况(15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规定时限内,按规范程序和格式反馈或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得15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答复、未达到要求退回重新办理的,按未完成比例,每10%扣2分,不足10%按10%计算,扣完15分为止;无故不办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满意率超过30%的,扣15分。 

  第十六条督促检查体制和机制建设方面(15分)。 

  (一)建立完善督促检查长效体制和机制方面(5分)。领导体制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工作制度健全,积极探索创新督促检查方法、强化督促检查工作效能的,得5分。旗区督促检查工作未由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部门未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扣1分;督促检查工作未统一归口到督促检查工作机构统筹指导的,扣1分;未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扣1分;未制定年度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或安排的,扣1分;无专门工作载体的,扣1分。 

  (二)加强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强化督查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10分)。领导重视,将督促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督促检查机构建设,努力改善督促检查工作条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得10分。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未每年听取督促检查情况汇报的,扣2分;督促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未列席同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涉及决策部署、情况通报等方面重要会议的,扣2分;未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构、督促检查专兼职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各旗区督促检查工作专项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市直各部门未安排督促检查工作经费的,扣2分;未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加强督促检查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建设的,扣2分。 

   第十七条其它方面(20分)。 

  (一)《督查专报》报送情况(10分)。按要求完成全年《督查专报》报送任务的,得10分;未完成《督查专报》报送任务的,每篇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二)督查协作方面(5分)。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在资料提供、人员抽调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的,得3分;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督查系统会议、培训和人员调训的,得2分。无故不配合的,扣3分;未按要求派员参加市人民政府督查系统会议、培训和人员调训的,扣2分。 

  (三)其它事项(5分)。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部署的其它督查事项的,得5分;未全部落实的,扣5分。 

  第十八条督办事项、批办事项、调研反馈事项及《督查专报》报送任务是否完成,以各级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的相关材料为主要依据,各级各部门报送的工作信息类材料不计算在内。 

  第十九条加分事项。 

  (一)《督查报告》《调研报告》和《情况反馈》等材料被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编发的《督查专报》或上级领导参阅类材料等采用的,每件加1分;被市人民政府领导认可、有重要批示或被有关部门采纳的,每件加1分;被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编发的《督查送阅件》和《政务督查》采用的,每件加5分。 

  (二)及时、全面解决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专项督查事项的,每件加5分。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反馈或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满意度达到100%的,加3分;积极采取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商、调研等措施的,加3分;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办重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加3分;按要求开展跟踪督办的,加3分;受到上级奖励的,每件加1分;解决重大问题或遗留问题的,每件加5分。 

  (四)积极探索抓督促检查落实新方法、新途径和新手段的,加3分。 

  (五)督促检查工作在市级层面受到表彰或在全市重要会议上作为典型介绍的,加3分;受到自治区层面表彰或在自治区重要会议上作为典型介绍的,加5分;受到国家层面表彰或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作为典型介绍的,加10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会提案办理工作受到市级层面表彰或在全市重要会议上作为典型介绍的,加3分;受到自治区层面表彰或在自治区重要会议上作为典型介绍的,加5分;受到国家层面表彰或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作为典型介绍的,加10分。记分截止日期为表彰通报印发之日,跨年度表彰的,奖惩分值计入下一年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督查专报》是指各级各部门用于登载报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各类督查材料的专刊,具体名称、形式不限。《督查报告》主要指根据市人民政府及领导的安排部署,或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安排的督促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报告,以及各级各部门领导部署或亲自开展的督促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报告。《调研报告》主要指各级各部门领导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战略性决策和部署,亲自带队开展督促检查调研形成的报告。《落实与反馈》是指各级各部门根据督促检查任务,办理落实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形成的反馈性材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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