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动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是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督查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督查、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
第四条督促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反馈制度、考核制度和通报制度。
第二章督查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的工作规则,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要督促检查下级工作落实情况,下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市人民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及领导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是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主体,是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承办单位,也是督促检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按时反馈落实情况,其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直接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并报告相关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的督促检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所辖范围内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并反馈情况。
第三章督查范围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本级人民政府中心工作、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
第十条督促检查的主要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印发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全国、自治区和市人大议案、代表书面意见及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七)其它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四章督查办理
第十一条凡督促检查事项,各级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机构要做好立项登记、备案工作,要拟定督促检查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设定完成时限,落实承办单位,全过程跟踪督办,适时检查并报告落实情况。对办结的事项,督促检查机构要及时登记、组卷,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要根据督促检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认真及时组织传达和部署,并落实具体责任人。对需要多个单位会同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参加单位协商办理,参加单位要积极协助牵头单位办理,不得相互推诿,更不得久拖不办。承办单位之间有意见分歧的,要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的原则,做好协调工作;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承办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严格按照工作内容和节点目标分类有序推进。对作出的决定,要及时传达落实;对要求研究处理的,要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对需要建章立制的,要抓紧制定政策并按程序上报;对要求提出意见的,要抓紧调研并拟定具体意见。
承办单位要按照督促检查事项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处理和落实情况。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随办随报;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一般应于文件下发或收到领导批示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落实或难以落实的,要说明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的,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要求承办单位核查情况、提出意见、报告处理结果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由一个牵头单位会同参加单位办理的,牵头单位要统一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作为牵头单位办理的,各牵头单位要分别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机构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落实督促检查事项。对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单位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的,应按政策规定和领导指示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提请上级协调。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要根据工作落实进展情况,围绕关系全局的重点问题、影响决策落实的难点问题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既要注重发现和总结推进落实的好经验好做法,更要注重发现和研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供领导参阅。对办理领导批示中发现的问题,也要开展督促检查调研,举一反三,通过具体问题的解决,推动整体工作的开展。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督促检查组专项调查。要跟踪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要认真审核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要综合各方面情况,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分析工作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出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必要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对涉及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未落实到位或落实走样等问题,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主动、认真地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责成各级各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并监督、检查和报告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未落实到位或落实走样等问题,要认真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按要求尽快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督查要求
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构建完善的工作网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提高督促检查实效,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通过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责任,将督促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过问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办理情况,必要时亲自带队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机构和人员的积极作用,并根据工作需要为督促检查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安排督促检查机构负责人列席相关会议,参与领导调研活动,传阅有关文件和信息;要重视督促检查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督促检查人员,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力量;要不断改善督促检查机构的办公条件和设备,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经费。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职责,运用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结合实际,深入基层和群众,通过听取汇报、列席会议、召开座谈会、现场查访、暗访督查、调阅原始资料、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督促检查网络平台,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全面准确了解和反馈相关情况。
第六章督查评价
第二十一条要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督促检查评价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机构要与其它监督部门通力合作,不定期或定期评价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廉洁勤政等情况,将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各级各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逐步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范围。
第二十二条实行督促检查工作激励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中行动积极、措施得力、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不能正确领会上级决策意图、在落实决策过程中出现偏差甚至造成失误的,要责成其及时纠正并作出检查;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经督促检查仍不落实的,除限期整改外,还要通报批评;对久拖不决、弄虚作假的,要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