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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整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7 11:21: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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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322 

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整改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落实情况督查意见》和《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鄂党发〔20171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要求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下称《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0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深入领会和把握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精神,主要负责同志要部署、研究、督促,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时限,倒排工期,逐一整改销号,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要强化经费保障,将人员培训、平台建设、执法装备、办公设施等方面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二、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 

     (一)进一步提高改革思想认识 

  针对存在的对《指导意见》领会不够深入、理解不够透彻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专题培训,全面深入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精神,确保改革认识和政策不跑偏。对已出台的旗区改革方案,要对照中央、自治区要求,逐项核对,重新审查。对贯彻落实改革要求不到位的旗区,要重新制定方案,并及时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审核。(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3月底前) 

  (二)大力推进改革重点任务落实 

  1.积极推动方案出台。目前,8个旗区已出台方案。准格尔旗务于20183月底前出台方案,并明确城管执法人员配备比例。已出台方案的旗区,要对照中央、自治区要求进一步规范方案内容和发布方式。未明确执法人员比例标准的旗区,须以政府文件形式作出说明。(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3月底前) 

  2.进一步梳理和整合职能职责。按照成熟一项、实施一项的要求,科学调整城市管理事权,稳步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在现行职能的基础上,分批承担划转事项,全面履行好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对于暂时不宜划转的职权,由原有部门管理,逾期未完成划转的职权,旗区要说明原因和完成期限。对部门职能划转工作详细摸排,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及时总结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9月底前) 

  3.抓紧实现着装统一。加强经费保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采购服装,认真履行着装审批制度。未完成着装统一任务的旗区,要加快工作进度,务于20186月底前完成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统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6月底前) 

  4.大力推进数字化平台建设。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平台建设工作导则,规范数字化平台建设,要加快市本级平台建设工作,督促指导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数字平台建设。市本级平台和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平务于20187月底建成投用。(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各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7月底前) 

  5.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强化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加大行业执法督察力度,全面开展执法人员轮训工作。认真开展执法人员摸底工作,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台账,明晰人员培训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持证比例。(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6月底前) 

  (三)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对涉及职能调整的单位,将相应机构、编制、人员及设备划转到城管执法部门。通过整合、划转、招录等方式难以调剂的,通过设立执法专业岗位、聘用部分协勤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解决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责任单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9月底前) 

  (四)完善协调机制。针对部门间缺乏有效沟通配合、协调配合不畅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作用,建立改革前后市、旗区相关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五)加大督查考核工作力度。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市对旗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同时,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进一步完善改革工作台账,继续落实改革任务进展情况周报制度和月通报制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将督查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改革进展不力的旗区,启动约谈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工作不力、推诿扯皮、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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