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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07 05:08: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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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决策部署,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更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5月印发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18〕1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确保自治区《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和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现就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 

  自治区《意见》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总体要求、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沟通协作机制以及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就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重要部署的具体举措,对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服务和保障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觉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加快建设法治鄂尔多斯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认真落实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各项工作措施 

  (一)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参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自治区《意见》要求,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提高主动接受检察监督的自觉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组织落实整改。对已经履行监管职责的,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有关执法资料并说明情况;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违法作为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检察机关反馈整改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延迟落实和反馈。 

  (二)严格司法程序,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提起后,被诉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67号)要求,认真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做好提交答辩状和举证工作,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维护司法权威。 

  (三)严格执法,着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针对危害国家和社会公益问题突出、行政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和重点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并可商请检察机关参与,推动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整改。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益诉讼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研判执法风险点,对问题集中领域进行源头治理,切实解决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进规范执法。 

  三、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沟通协作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互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情况。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要全力配合,在查阅行政执法案卷、询问执法人员等方面提供帮助,对实地调查、现场勘验、委托鉴定等工作给予必要的人员和技术支持。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公正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与检察机关共同完善审判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要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无缝对接。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多发领域,纪检监察机关可会同检察机关开展联合检查,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强化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内容,统筹协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关系,加大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保障和支持力度,及时解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积极有效排除各种不当干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严禁插手、干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公益诉讼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适时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工作调研,督促检察机关改进和加强工作。人民政协要加强民主监督,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落地落实。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通过公益诉讼推动解决民生问题的实际成效和典型案例,提高全社会公益保护意识,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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