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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31 00:16: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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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8928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资源交易机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市场配置资源、资源公平交易、交易规范运行、运行有效监管的要求,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标准化、电子化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方针、政策等重大事项,审定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问题以及指导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管理、考核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研究制订配套制度和措施,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土地产权交易中心、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中心、市煤炭及矿产资源交易中心和各旗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机构组成,为交易活动提供交易保障、见证服务和监督支撑。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体系,构建“决策、管理、服务、操作”四分离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体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软件开发、运行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所称招标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出让人、矿业权出让(转让)中的出让(转让)人及产权交易活动中的产权转让人。所称评审委员会是指招标投标中的评标委员会和政府采购中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履约行为的监督,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察、审计。

第七条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在市本级场所进行。

(一)市本级和康巴什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其它旗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以立项文件为依据,总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二)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市本级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四)全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地表、地上或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五)全市范围内煤炭及矿产资源信息登记及矿业权交易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入市本级场所交易的其它项目。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和国有(含国有参股)企业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以及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电力等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入项目实施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且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市人民政府融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支付,应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中心审核、公示。

第十一条各级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信用奖惩、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各主管部门官网和全市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并交互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纳入信用记录。

(一)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

(二)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当事人信用信息,并及时在全市信用信息平台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评价结果。各级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考评管理制度。各级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评价管理工作,定期将评价结果报送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标人信息确认,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等工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选用国家发布或允许使用的标准文本,经招标人确认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中标)人必须提交。投标(中标)人以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提交的,应由投标(中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货物款支付担保。

(四)招标人应按评标报告中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须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示范文本,报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合同登记。

(五)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交易项目立项、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等的批准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政府集中采购清单在业务登记时需上传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十五条招标前,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报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上传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十六条项目交易应按下列步骤履行程序。

(一)确定交易方式。

(二)发布交易信息及文件。

(三)履行法定交易程序(投标信息确认、投标、开标、评标)。

(四)发布公示信息。

(五)签订书面合同报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合同登记。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故意设置限制条件或者以其它方式排斥法人、自然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交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或以国有资金为主导的项目,招标人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所有的交易信息应在国家、自治区指定媒介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十九条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管理系统,负责对候选专家进行初审、复审、入库、颁证等管理,并按评审环节对专家作出的评价,对评标专家进行暂停评审资格、续聘、解聘等处罚管理和相应的责任追究。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置抽取终端,根据招标人提出的专家需求,采用随机抽取方式,在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评审专家,并以语音、信息等方式自动告知专家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时间、地点、封闭评审天数等相关要求。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审工作的特殊项目,可以经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由项目实施主体直接确定专家,政府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预算主管部门批准。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归集各交易主体对专家评标评审行为的评价意见,及时向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和有效最低价法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土地出让、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实行有效高价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工程建设、专业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的施工,有特殊要求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采购与安装,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等项目,其中施工、监理招标采用“技术暗标”形式。

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技术性能参数相对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和材料、设备、设施的采购与安装。

有效最低价法适用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具备通用技术性能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候选人的组织机构、经营状况等发生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可能影响其履约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新的书面材料并进行调查,以确保其能够履行合同约定。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

第二十二条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生不履职不尽责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坚决追责问责。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11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鄂府发〔2014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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