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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4〕1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2024-03-11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4—2028年)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1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促进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4—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0日   鄂尔多斯市促进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   五年行动方案(2024—2028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自治区“五大任务”和我市“三个四”工作任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投资力度,深化金融与科技、产业、人才有机融合,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鄂尔多斯新篇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经济和金融一盘棋思想,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建立健全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发展多元化股权融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学决策、专业管理、依法依规、防范风险”基本原则,五年内按照五个“100”的产业基金发展目标,即出资100亿元以上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发起设立不低于100亿元规模的产业支持基金、出资参股不低于100亿元规模的产业发展基金、落地不少于100个基金投资企业和项目、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规模超100亿元,同时积极动员市内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基金发展,逐步形成地区千亿级规模的产业基金集群。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带动作用,将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配置相结合,引导社会更多资本向我市重点产业、关键领域集聚,以大基金带动大产业,以大投资促进大发展,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布局五个“100”基金产业   1.出资100亿元以上设立产业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专业机构管理、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以招引产业项目落地和引导优势产业集聚发展为主要目的。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和自贸区建设,力争五年内产业引导基金出资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一是建立“基金+产业”发展模式,重点围绕我市构筑“四个世界级产业”目标任务,高标准推进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鄂尔多斯市片区创建,发挥基金在行业整合和产业链带动的作用,助力我市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鼓励旗区发起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市级政府引导基金以参股的形式资金支持,围绕招商引资和产业项目落地,大力支持智能装备、生物医药等未来产业发展。三是发起设立上市后备企业投资基金。借鉴陕西省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模式,通过“领投、跟投”等方式,加大对重点拟上市企业的投资,积极培育上市企业。(牵头单位: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数字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   2.发起设立不低于100亿元规模的产业支持基金。产业支持基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整合财政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领域资金,与相关央企国企共同设立的产业基金。围绕“五大任务”,聚焦生态治理、农畜产品加工、公共服务等领域,争取国家、自治区和央企国企的资金支持,力争五年内基金出资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一是探索发起设立市级生态建设基金。根据全市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发展规划,按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投资计划,直接投资于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荒漠化治理和防沙治沙、系统治理“十大孔兑”、深度节水控水四大重点任务,引导各类资金向生态建设、荒漠化治理等领域投资。二是探索发起设立行业产业基金。根据全市产业发展规划,聚焦公共服务领域和民生领域的资金需求,由行业主管部门,分门别类设立农牧业等行业产业基金,聚焦我市农村牧区建设、公共服务、保障民生等领域,通过行业产业基金的引领撬动作用,扩大相关领域的投资和资金供给。三是发起设立天使和科创类投资基金。为支持企业和人才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全社会研发投入,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基金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投资标准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为我市招引、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和项目提供全过程资金支持,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有序转化,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单位: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3.出资参股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基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参与出资设立、完全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投资、以提高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拓宽资本招商渠道、培养本地资本运作人才等方面,力争五年内参股基金规模100亿元以上。一是不断优化产业发展类基金运作模式,坚持以“市场化主导、专业化运作、效益化投资”为原则,积极与国内头部基金管理公司和有硬科技和自主科研的知名高校背景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经验优势,严格从科技创新类项目库中挖掘投资有极大成长价值的优质科研项目,不断提高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二是推动国有资本与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龙头企业深度合作成立产业基金,投资产业链生态圈的优质企业,在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同时,通过投资深入接触国内市场,拓宽资本招商朋友圈,更好服务于我市招商引资。(牵头单位: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   4.落地100个以上基金投资企业和项目。一是围绕我市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及上下游产业链,“一事一议”量身定制基金投资招引方案,实现投招联动,促进社会资本、优质创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我市集聚。二是拓展资本招商新模式,以全市工业园区为载体,打造“资本+”“科创飞地”“人才飞地”新模式,以基金投资为纽带,建立产业投资生态圈,打造异地创新资源导入“前哨站”,招引一批优质项目落户我市,力争五年内基金投资及招引企业和项目的数量达到10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   5.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规模超100亿元。一是以康巴什区为先行示范区,引导产业基金集聚,着力打造康巴什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基地。二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机制》(内证监发〔2023〕29号),在基金登记注册等方面给予落户企业一站式的指导协同。三是制定奖补措施,对落户基地的基金公司在房租减免、奖励补贴上给予支持。四是在基地建立“创投驿站”和投资者教育基地,举办培训、路演对接、投资沙龙和投资者教育等活动。力争五年内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规模超100亿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   (二)发挥国有资本引领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作用   1.强化与自治区级、旗区级基金的协同联动。建立自治区、市、旗区三级相关产业平台及产业基金的联动机制,在交流合作、资源共享、联动投资、生态塑造等方面强化协同,进一步推动在新设基金、项目落地和直投跟投等方面的合作,充分发挥联动协同效应。积极参与自治区级基金组建,支持有条件的旗区和市属国有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着力提升市级基金使用效能。做好产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与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对接工作,形成产业专项资金与产业基金联合投资机制。协同相关部门设立相关行业基金,加大四个世界级产业、农牧、生态、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等领域的资金支持,推动落实行业政策目标实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农牧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生态环境局)   2.深化和央企国企的投资合作。围绕“五大任务”和黄河“几字弯”攻坚战,进一步深化与相关央企国企合作,利用央企国企资金优势,发挥我市产业优势,整合优势资源,创新组织形式,进一步撬动央企国企资本提前布局生态治理、环境保护等重大民生工程,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   3.引导民营资本参与产业投资。一是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每年甄选50家以上民营企业作为重点对象,在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方式等方面给予常态化培训和指导。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民营资本投资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各类投融资路演活动,努力营造民营参与投资的良好氛围。三是引导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基金投资。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和我市重点产业链“链主”和“链上”企业、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扶持我市民营资本的创新类项目,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金融活水。(牵头单位:市工商业联合会、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   (三)强化政策引领   1.加快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加快制定完善产业引导类、产业支持类、产业发展类的基金管理办法,加强三类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管理,夯实基金管理人对各类产业基金的日常监督责任,细化管理细则,优化运作流程,提升基金运作质量和效率。市、旗区两级出台促进基金业聚集发展的扶持政策,推动全市基金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牵头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建立基金考评竞争机制。完善基金绩效考评,对基金实施过程管理,坚持目标导向,遵循市场规律,结合基金投资收益、项目招引效果、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要素,对不同类型的基金建立不同的考核制度。基金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对基金管理人后续调整出资金额、基金退出期限以及是否持续合作的重要依据,去劣存优,不断加强与优质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和合作力度。(牵头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经济开发区园区)   3.建立基金投资尽职免责制度。研究制定《鄂尔多斯市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实施细则》,明确免责情形,给予一定的投资风险容忍度,鼓励参与基金决策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基金运作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正常投资风险不作为追责依据,对于参与基金决策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基金运作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在未谋取私利且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因先行先试、不可抗力、科学估值出现偏差、政策变动、投早投新等而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予以免责。(牵头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经济开发区园区)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鄂尔多斯市产业基金发展运作联席会议制度(下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相关领域分管副市长为副召集人,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我市产业基金设立、管理和发展工作,及时研究会商解决制约产业基金发展的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重大事项决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强化人才培养。加大金融高层次人才特别是私募基金相关人才的引进支持力度。落实服务政策措施,在配偶就业、子女教育、职称评定、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加快政府基金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以挂职锻炼、人才交流等多种方式培养一批熟悉项目运作、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的政府专业化基金管理人才队伍,选派到基金运作和经济管理的重要岗位。每年组织开展私募创投高管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全市各类产业基金要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国家战略、自治区“五大任务”和我市“三个四”工作任务,依法依规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认真履行投后管理责任。市属国有基金投资企业应当接受财政、国资、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基金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基金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坚持基金风险底线思维,把好入口关,做好私募基金风险排查及处置工作,严防以私募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有效防范化解私募基金风险。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旗区、各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要坚持改革思维、靶向思维、底线思维,进一步细化目标、落实责任,按季度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实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基金运作、基金招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协同组织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鄂尔多斯市产业基金发展运作联席会议   2.鄂尔多斯市产业基金架构图   3.鄂尔多斯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架构图   附件1   鄂尔多斯市产业基金发展运作联席会议   召集人: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召集人:华瑞锋 市委常委、副市长   额登毕力格 副市长   邬建勋 副市长   成 员:张鹏程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郝 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喜荣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 墩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爱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温 浩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三级高级监察官   李治成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韩 涛 东胜区区长   王雪峰 康巴什区区长   王小平 达拉特旗旗长   王国泉 准格尔旗旗长   乔小军 伊金霍洛旗旗长   希 尼 乌审旗旗长   张仲平 杭锦旗旗长   苏智雄 鄂托克旗旗长   杨颖新 鄂托克前旗旗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边 东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张 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力平 市财政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 帅 市水利局局长   乔建江 市农牧局局长   陈德华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宋俊峰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陈旭辉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局长   张 平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 磊 市税务局局长   刘文清 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建军 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宇华 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凌云 市数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产业基金发展运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产业基金设立、管理和发展工作,按照方案目标任务推进落地。及时研究会商解决制约产业基金发展的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重大事项决策报市政府批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工作。   今后,除市领导外,产业基金发展运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不另文通知。   附件2   鄂尔多斯市产业基金架构图   备注:①产业引导类基金: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负责组建和管理化工及新材料产业、风光氢储车产业等主导产业基金;市创新投资集团负责组建和管理未来产业基金以及鄂尔多斯自贸区产业发展基金;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负责组建和管理文化旅游发展基金;市数字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组建和管理数字经济基金。   ②产业支持类基金: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负责组建和管理生态环保、农牧等产业基金;市创新投资集团负责组建和管理跨境电商、天使科创、公共服务领域等产业基金。   ③产业发展类基金:市创新投资集团负责组建及参股投资事宜。   附件3   鄂尔多斯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架构图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

      鄂府办发〔2024〕1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2024-03-11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1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0日   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13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协调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防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故分级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当事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全市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建立健全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原则,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法制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相邻盟市的协同,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联防联控。   (五)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预案体系   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市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全市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一)市级组织指挥机制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相关旗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辖区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市级处置能力的,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协调指挥,市指挥部配合组织应急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跨旗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指挥部协调指挥。   1.市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杜汇良 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安永兵 鄂尔多斯军分区副司令员   贾玉宝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马保荣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连勇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能源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总工会、鄂尔多斯供电公司、市邮政管理局、市铁路民航中心,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增加成员单位,新增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它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今后,除市领导外,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不另文通知(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市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3)负责指挥本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导协调或协助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救援队、社会救援力量及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3.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马保荣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奇钨乐担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477—8589622、8580311)。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策部署,承担应急值守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负责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市以下组织指挥机制   1.旗区应急指挥机构   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其组织体系和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2.园区、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生产安全应急力量建设,按照职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三)专家组   我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事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   (一)风险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市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分析、评估重大风险,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和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属地人民政府,并通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监测   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建立本行业、本区域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监测人员,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和隐患点位实施全天候监测,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跟踪。   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当持续监测重点部位和危险源,有针对性开展预防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与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   (三)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定预警级别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势态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级别(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橙色预警级别(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它重大涉险事件。   黄色预警级别(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它较大涉险事件。   蓝色预警级别(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   2.预警发布   旗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它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主要包括: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短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以及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   3.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Ⅳ级)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可能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从业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按规定启动预警响应,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可能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分析评估事态,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2)黄色预警(Ⅲ级)响应:在蓝色预警(Ⅳ级)响应基础上,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力量研判事态,提出相应措施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提出现场处置建议;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做好赶赴现场准备,并派遣先遣小组赴现场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临时避险场所,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预警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随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响应:在黄色预警(Ⅲ级)响应基础上,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4.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相关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旗区人民政府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园区管理委员会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疏散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并报请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指挥。   3.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在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4.信息初报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事态发展实际需要,及时续报信息,在首报基础上,重点准确报告事故性质和伤亡损失情况、处置进展、形势分析、舆情反映、对策措施等。   事故结束后,应当全面总结报告事故情况,一般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概况、应对工作情况、事发原因、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相关建议等。   5.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相关规定时限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1.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处置主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队伍引导;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   2.事发地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第一时间组织转移疏散受影响的群众,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3.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程序进行处置,旗区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应急、宣传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同时调派相应专业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相关领域专家等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期间,受事故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立即转移疏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响应分级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1.四级响应条件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3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2.三级响应条件   (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3人(包括3人)以上1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3)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它情形。   3.二级响应条件   (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10人(包括10人)以上3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3)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自治区指挥部认为并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它情形。   4.一级响应条件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30人(包括30 人)以上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3)国家指挥部认为需要并启动一级响应的其它情形。   (四)响应程序   1.四级响应程序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启动响应,调动属地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应急、宣传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市有关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旗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   2.三级响应程序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启动三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2)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3)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指挥权,开展会商,分析研判生产安全事故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指挥各工作组有序开展救援行动。   (4)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5)加强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6)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7)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8)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9)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救援现场传达。   (11)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做好升级应急响应准备,一旦事态失控,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3.一级、二级响应程序   符合一级、二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开展协助和配合。   4.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五)现场指挥   1.现场指挥部组建   根据分级响应情况,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旗区牵头设立,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长,各应急工作组组长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设置在事故上风向位置,与事故现场保持安全距离。根据情况设置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统一现场指挥部和人员标识。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信手段,搭建现场指挥平台,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掌握事故处置进展,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社会面管控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环境气象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现场专家组。各处置小组由市相关部门牵头,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调运应急物资和专业救援队伍;统计、核实事故损失,做好事故信息报送相关工作。   (2)专业处置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成员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处置力量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并安排相关专家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负责组织事故情况侦察,并参考现场专家组意见,划定警戒区域;会同事发单位进行工艺处置等,控制危险源。   (3)社会面管控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事发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保护、警戒事故现场,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成员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民航中心等部门。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的电力保障等。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救治和转移伤员;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6)环境气象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牵头。主要职责是应急监测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开展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   (7)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成员包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保障政务专网通信通畅;协调有关单位,保障事故现场与市指挥部、市直各有关部门及相关旗区之间的联系。   (8)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9)现场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2.现场应急指挥责任主体及指挥权交接   (1)事发单位是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对单位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在采取可能的控制措施后,立即下达停产撤离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本单位现场指挥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升级后,在市、旗区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市、旗区级现场指挥部正式移交应急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保障工作。   (4)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旗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旗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旗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国家、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时,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现场协同联动   (1)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事故处置、交通保障、伤员救治、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事故、快速评估,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故特性及事故类型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调集应急物资、专业处置队伍等,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   (2)市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事故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建由相关领域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相关科研力量、企业人员等组成的现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故处置工作。现场专家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专业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下达指令,及时撤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处置方案,报请市指挥部协调调度其它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照有关程序向社会发出预警。根据需要,可采取协调调用企业应急装备物资,请求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应急力量支持等措施。   现场指挥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它必要措施。   (六)处置措施   1.确定处置方案。由专业处置组会同现场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现场指挥部确定。当救援难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时,各队伍根据职责分工和处置内容分别制定细化方案,并结合处置实际及时调整。   2.组织现场救援。根据事故情况,应急救援人员佩戴个人防护及救援所需装备,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120等急救力量立即赴现场,在安全区域对搜救出的伤员实施急救与转院,医疗保障组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做好后续保障工作。   3.疏散安置群众。社会面管控组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的群众。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安排专人进行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及周边社会治安。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周边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开展专业处置。专业处置组根据事故类别、危险特性、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等,开展控制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工作。   5.环境气象监测。环境气象组制定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组织环境监测队伍,实时监测周边大气、水体等,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受环境和气象影响区域管控与人员疏散建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处置建议,协调指导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同时整理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6.应急资源调度。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持续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7.提供综合保障。综合保障组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根据需要组织转运事故现场的危险物品,交管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协调解决事故现场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保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保障安抚工作。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   8.开展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记录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七)防护救护措施   1.应急人员防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指挥人员等应处于事故上风向位置,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数量。   2.遇险人员救护   应急救援人员携带救生器材和装备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移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救护。   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时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3.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物品,采用简易有效措施自救互救。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八)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特殊地点、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快捷方式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信息、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态势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舆论引导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主动进行回应和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九)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由市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小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交通、水利、住建、供电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和发放等工作。   (二)社会救助与抚慰   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救援期间受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人社、退役军人、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慰和抚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三)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相关部门及旗区将损失情况及时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四)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2.总结评估   事故处置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开展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五)责任与奖惩   市、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救援力量根据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和事故救援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二)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命令参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的各项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市人民政府、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装备物资保障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针对本地区风险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设施,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各专业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装备。   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救护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物资和人员,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事故伤害类型,调集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药品进入救灾现场,对相关人员进行救治并对事故区域内的疾病进行预防控制;会同市场监管、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事故发生区域的食品、饮用水安全情况。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托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资源,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   (六)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有关单位配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满足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紧急通信要求。   建立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指挥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健全完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完善应急指挥中心功能,实现与上级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   (七)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辖区派出所要及时赶往事故现场维持治安,并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八)技术保障   建立各类专业专家库,建立完善的专家信息库,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根据需要调动专家现场应急指导。   七、附则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二)预案管理   1.制定和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本预案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后实施,并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2.预案修订   本预案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作出调整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适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2)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3)预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3.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件1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事实澄清、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三、市司法局   指导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四、市融媒体中心   负责在市内广播和网络视听媒体等加强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六、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组织协调教育系统、公共体育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救援工作。负责参与、配合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工作。   八、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场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   九、市财政局   按照规定落实政府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事发地区域地图资料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负责做好事发地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评估。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协调核与辐射、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过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环境监测和医疗废弃物处置。   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受损市政道路、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抢修恢复和对受损建(构)筑物进行评估、鉴定、处置的技术性工作,组织协调企业和社会力量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设备。负责协调和指导恢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市政照明等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十五、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物资、装备的调配,依法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六、市水利局   负责组织协调水利行业、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市农牧局   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渔业、农药行业、畜禽屠宰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十九、市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参与、配合旅游业(含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参与、配合本系统(含文化娱乐、互联网、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场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二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二十一、市民政局   负责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彩票销售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和受事故影响群众的救助工作。   二十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健康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二十三、市能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油气长输管道、煤矿、供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煤炭油品天然气等应急物资的调拨,做好事发地附近油气长输管道风险评估和预警。   二十四、市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组织协调林业和草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做好事发地附近林场、草原等风险评估和预警。   二十五、鄂尔多斯军分区   会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在市委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二十六、武警鄂尔多斯支队   会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在市委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二十七、市消防救援支队   组织做好事故的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应急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索、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负责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二十八、市总工会   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九、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负责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三十、市铁路民航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航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民航、铁路运输保障。   三十一、市邮政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邮政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二、市气象局   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三十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三十四、鄂尔多斯供电公司   负责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它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附件2   附件3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耕地保护田长制...

      鄂府办发〔2024〕1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2024-03-04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1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鄂尔多斯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非法侵占和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促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等重大要求,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夯实各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各级各部门密切合作、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确保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量质并重。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既要保数量,也要提质量,推动耕地占补平衡由数量平衡向质量平衡、产能平衡转变。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田长层级,明确工作分工,制定针对性的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办法。   ——坚持协同联动。强化政府、部门与田长间的沟通协调,坚持上下联动,形成耕地保护合力,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严格执法监管,构建联动执法监管机制,用“长牙齿”硬措施保护耕地。   (三)工作目标。2024年6月底前,各旗区全面建立和实施耕地保护田长制,在落实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基层治理机制,确保全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保障粮食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田长的设置及职责。田长的设置以村级组织为主体,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田长,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担任网格田长,鼓励实行网格田长竞争上岗。田长和网格田长确定后报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田长的主要职责:田长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日常管护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落实苏木乡镇(街道)关于耕地保护的工作措施;对村内土地承包户、经营者开展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定期检查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并做好记录;对非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建房、建厂、建窑、挖砂、取土、养殖、挖湖造景、堆放固体物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等行为,予以劝诫并向苏木乡镇(街道)报告;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和撂荒现象进行劝诫,并向苏木乡镇(街道)报告,对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除向苏木乡镇(街道)报告外,可直接向旗区或市自然资源、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负责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的保护工作;负责协助苏木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对耕地生产配套设施进行管护;负责协助苏木乡镇(街道)看护补充耕地项目;定期向苏木乡镇(街道)报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   网格田长的主要职责:协助田长开展日常工作,向田长报告日常发现的问题,对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可直接向苏木乡镇(街道)或旗区自然资源、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各旗区可以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情况设置田长层级。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各旗区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建立和实施。   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内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办法,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对苏木乡镇(街道)和田长(网格田长)的考核奖惩措施,建立田长(网格田长)报告问题的渠道;负责指导、督促各苏木乡镇(街道)落实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组织宣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政策;培训田长和网格田长;定期召开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会议,及时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考核苏木乡镇(街道)耕地保护田长制开展情况;及时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并监督整改到位;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内、嘎查村和苏木乡镇(街道)显要位置设立耕地保护田长制标志牌,在补充耕地项目区设立补充耕地项目公示牌,便于田长(网格田长)协助看护和社会监督;利用遥感数据、铁塔视频、无人机等科技赋能,通过信息化方式,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施全方位监管。   苏木乡镇(街道)负责在旗级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田长(网格田长)的考核奖惩措施和管护职责,做好耕地保护田长制相关工作;组织好确定田长和网格田长工作;明确负责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组织宣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政策;对田长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及年度考核;组织做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的查处工作,确保按要求整改到位;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的管护;主要负责人定期召开田长会议调度部署相关工作,定期向旗区汇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需要解决的事项。   (三)完善考核机制。将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各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指标,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反映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成效。各旗区要科学制定辖区内耕地保护田长制考核指标,并将耕地保护田长制考核结果纳入苏木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苏木乡镇(街道)对嘎查村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的考核要与嘎查村评先选优和村务人员补助奖惩挂钩。   (四)健全监管体系。自然资源、农牧等部门要强化监管,将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与执法巡查工作相结合,积极与田长对接,及早发现乱占耕地建房、挖湖造景等违法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非农化”行为,及时纠正耕地撂荒和耕地改变种植结构不种粮等“非粮化”现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自然资源、农牧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等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职,严格依法查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高度重视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督导,压实责任,定期调度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确保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有序推进、有效实施。   (二)落实经费保障。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工作经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等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顺利开展。市级财政安排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宣传费用和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各旗区负责安排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经费,可统筹安排各项激励措施,对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实施约束和奖励。   (三)健全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落实情况与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评定相挂钩。对落实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较好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以及田长(网格田长)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敷衍应付、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适时启动约谈程序。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耕地保护工作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耕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相关链接:视频解读:鄂尔多斯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部分副市...

      鄂府办发〔2024〕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2024-02-27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部分副市长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部分副市长工作分工,具体如下:   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新增协助市长负责金融、外事工作。   新增分管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港澳事务办公室)、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联系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及驻市金融机构。   不再协助市长负责政务服务方面工作。不再分管原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口岸管理办公室。   华瑞锋 市委常委、副市长   新增协助市长负责文化旅游、商务、非公有制经济等方面工作。   新增分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商务局(市口岸管理办公室)。   新增联系鄂尔多斯海关、鄂尔多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市工商业联合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市融媒体中心、各新闻单位。   不再协助市长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方面工作。   姜 波 市委常委、副市长   协助市委常委、副市长华瑞锋负责科技、招商引资方面工作。   不再协助市长负责人社、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等方面工作。   不再分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苗程玉 副市长   协助市长负责人社、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不再协助市长负责文化旅游、金融、商务、非公有制经济等方面工作;不再协助市委常委、副市长苏翠芳负责口岸工作。   不再分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人民政府原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协助分管市口岸管理办公室。   不再联系鄂尔多斯海关、鄂尔多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市工商业联合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市融媒体中心、各新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及驻市金融机构。   额登毕力格 副市长   不再分管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吉日木图 副市长   不再分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邬建勋 副市长   新增协助市长负责政务服务、大数据工作。   新增分管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分工不变。   附件: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   附件   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杜汇良 市长   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发展改革、统计、财政金融、外事、应急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港澳事务办公室)、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市长分管市审计局。   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协鄂尔多斯市委员会,鄂尔多斯军分区,市监察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市委老干部局,市妇女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鄂尔多斯调查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二处、三处,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驻市金融机构。   完成市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华瑞锋 市委常委、副市长   协助市长负责教育体育、科技、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旅游、商务、非公有制经济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商务局(市口岸管理办公室)。   联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红十字会、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鄂尔多斯海关、鄂尔多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市工商业联合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市融媒体中心、各新闻单位。   完成市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姜 波 市委常委、副市长   协助市委常委、副市长华瑞锋负责科技、招商引资方面工作。   完成市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曹凯宏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协助市长负责公安、司法、信访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   联系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国家安全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   完成市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苗程玉 副市长   协助市长负责人社、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完成市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额登毕力格 副市长   协助市长负责民族事务、农牧业经济和农村牧区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联系市气象局。   完成市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吉日木图 副市长   协助市长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建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联系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一七有限公司。   完成市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邬建勋 副市长   协助市长负责工业经济、能源、国有资产管理、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大数据、铁路民航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铁路民航中心、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市鄂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数字投资有限公司、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市邮政管理局、内蒙古邮政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市总工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薛家湾供电分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市无线电管理处、驻市通信企业、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国能政华鄂尔多斯市能源有限公司、中央和自治区驻市能源企业。   完成市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贾玉宝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协助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机关日常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完成市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乔建江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4〕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4-02-22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乔建江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4〕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乔建江任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王高炜任市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   宋晓磊任市财政局副局长;   孟军任市财政局副局长;   孙军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军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海军任市农牧局副局长;   班慧丽任市农牧局副局长;   乔锦丽任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黄塔娜任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彭军任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王蕾任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屈光荣任市教育事业发展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马晓瑜任市可持续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智勇任市可持续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钟财富挂职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挂职时间为一年,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   免去金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王水云市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苏云高娃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王国良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小平等试用期满任职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4〕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4-02-22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小平等试用期满任职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4〕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云小平任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赵栓任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苏俊杰任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主任,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焦晶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局局长,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杨海军任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主任,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王奋林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刘鹏飞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王宇飞任市农牧局副局长,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刘玉飞任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雷文廷任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薛彦伦任市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奇凤任市水利局副局长、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副主任,任职时间从2022年9月起算。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丁挨玺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4〕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4-01-10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丁挨玺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4〕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丁挨玺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免去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主任职务;   白广华任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主任,免去市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孙榕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乔世怀任市能源局副局长,免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奇钨乐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市地震局局长职务;   莫日根吉雅任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燕任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秦挨昌任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任二虎任市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姚兆华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田野任市地震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李茂任恩格贝生态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报任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斯琴格日勒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障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康占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韩占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杨泰市农牧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刘根外恩格贝生态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李富生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白朝格吉乐图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温暖工程实...

      鄂府发〔2024〕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4-02-23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温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4〕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温暖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鄂尔多斯市温暖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区、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市两会精神,深刻把握实施温暖工程对办好自治区“两件大事”和建设美丽“暖城”的重要意义,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健全民生保障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化、智能化、高效化、便捷化、暖心化管理服务水平。坚持问题导向,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影响群众生活品质的难点痛点和堵点卡点问题;坚持协调推进,统筹把握高质量发展与适度性投入的关系,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行稳致远。坚持精准施策,强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投入管理,确保将资金用在刀刃上。真正把做好“四个保障”(供暖、供水、供电、供气)作为建设美丽“暖城”的务实之举、立城之本、民生之要,不断增强“暖城”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供暖保障领域   1.提升供热整体能力。全面修编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统筹谋划热源建设、管网布局、设施改造、智慧供热等项目,抓好热电联产机组灵活性、节能、供热“三改联动”和应急调峰、备用热源建设,新增供热能力1500万平方米;中心城区加快推进热源间管网互联互通、互为备用,提升热源保障能力。全面排查供热管网风险隐患,对超龄运行、跑冒滴漏等问题管网更新改造,新建改造供热管网1000公里。对换热效率低、设施老旧的换热站升级改造,推动换热站配置固定或移动式备用电源,确保安全稳定运行。推进用户端供热设施更新改造,将楼体保温、楼内供热设施作为老旧小区改造和清洁取暖必改项,做到应改尽改。(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推行智慧清洁供热。推进供热系统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对热用户室温实时采集率达到3%,强化对管网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实现热网平衡调控自动化,提升智慧供热监管效率。有序推进学校、商场、政府机关单位等单体公共建筑分区计量供热,科学制定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在康巴什区全面推行计量供热。进一步挖掘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潜力,逐步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供热设施。积极申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在有需要的棚户区和农村牧区,因地制宜实施电能、空气能、地热能等清洁供热建设和改造。(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3.规范供热市场秩序。推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管理,按照评价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评价高的企业给予项目、资金等支持,对评价低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退出供热市场。推动供热管理服务平台监管全覆盖,实现全过程监管供热运行,变“被动应对”为“主动监测”。深化供热市场改革,对供热规模小、经营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弱和亏损严重供热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推进重组整合,鼓励国有企业出资控股或混改。在中心城区和其它多热源的旗区推行“源网分离”供热模式,实现多点供热、一体化运营的格局,有效提升供热稳定性。(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4.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民生供暖用煤保障。对农牧民“暖心煤”,原则上按照每户2吨/年标准给予保障,于每年10月15日前发放到户。强化供暖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开通民生供暖用煤绿色运输通道,保障供热企业用煤。不断提升供热领域应急保障水平,建立旗区间供热应急保障协同联动机制。加快推进《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条例》立法,进一步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督促供热企业及时受理、处置用户投诉,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牵头单位:市能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供水保障领域   1.强化中心城区供水保障。聚焦解决东胜区供水难题,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水源地供水管网互连互通,全力推进中心城区引黄供水工程建设,实现中心城区供水互补互济和多水源保障;加快城镇供水老旧管网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高供水设施抵抗风险和安全运行的能力;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降至9%以下。(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保障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推动农村牧区集中供水规模化发展,推进杭锦旗锡尼镇周边8个村饮水提升改造工程、达拉特旗昭君镇供水保障工程、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水源替换工程等一批典型工程建设,农村牧区集中供水率达到90%以上;开展农村牧区水质提升三年行动;重点解决梁峁山区和边远牧区超过5公里“远距离”拉水问题;推动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工程信息化,不断提升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运维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3.全面提高居民用水质量。探索企业市场化运营和政府补贴政策,运用生化物化、超滤反渗透技术,推进居民小区直饮水工程建设,新建小区全部实施、在建小区试点推进,引导居民饮用优质健康水。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立从源头到水龙头的水质检测制度,实现水质检测全覆盖,完善水质检测结果共享、问题通报和舆情监测预警机制,确保老百姓饮水安全。(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4.提升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节水型机关、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创建,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024年全市县域节水型社会建成率达到77%以上,建成节水型高校4所,节水型机关、单位比例达到70%以上;规模以上城镇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全部纳入计划,实行定额管理。大力提升供水智能感知水平,对城镇供水厂水量水质水压实行在线监测,稳步推进智慧供水管理系统建设,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牧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供电保障领域   1.强化农村牧区电网升级。积极推动农村牧区用电全面升级,对未进行农网改造的全部纳入进行升级改造,满足分布式电源接入和清洁供暖用电需求,全面保障农村牧区生产生活用电需要。2024年在达拉特旗等6个旗区新建及改造高低压线路1600公里,新建变压器348台、总容量4.2万千伏安。(牵头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2.加强电网建设和应急保障。加快构建黄河“几字弯”内“田字型”主干网架,注重保障重点项目用电需求,开展工业园区双回路供电前期工作,2024年全部实现双回路供电。2024年市域电网项目计划实施113个,进一步建强地区电网网架结构,推动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建设地区智能变电站10座以上,实现城市用户系统平均停电时间不高于1.6小时/户,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9.8%以上,配电自动化覆盖率达到 95%以上。强化电网应急防范和处置能力,开展极端天气下电网抵御能力评估,有效提高电网突发事件处置及响应能力。(牵头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3.加快推进绿电上网。积极推进谷山梁主变扩建等输变电工程、国家第二批基地项目800万千瓦新能源配套工程、库布齐南北基地先导工程以及国家第二批基地项目1000万千瓦外送新能源项目并网投产。全面保障已批在建37个新能源项目并网,新增新能源发电规模2000万千瓦。开展电网侧新型储能规划研究布局,加快万成功等电网侧储能示范项目申报及建设,争取2025年底前建成投产。(牵头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供气保障领域   1.加强供气管网建设。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行动,开展城镇燃气管网设施普查评估,建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库,分年度推进。新建管网200公里,改造老旧管网70公里,实现应通尽通,全力打通供气“最后一公里”。加快健全城镇燃气管道和设施运维养护的长效机制,定期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快推进餐饮等用气场所“瓶改管”“气改电”工作,完成“瓶改管”改造1100家,探索运用伊泰煤制油等新型产品,推进“气改油”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加强储气能力建设。将城镇燃气企业的储气任务纳入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与用气量匹配的储气设施,建立健全政企有机结合、互补联动的储备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储气设施扩容,对没有条件建设储气设施的区域和城镇燃气企业,鼓励采取租赁、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保障储气能力。坚持已建成的储气设施应储尽储,保障供暖季节特别是高峰保供需要,各旗区储气能力应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平均消费量,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应不低于其年用气量的5%,上游供气企业储气能力应不低于年合同销售量的10%。(牵头单位:市能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3.加强安全监管力度。按照“物联网+监管”,提升燃气安全数字化监测能力,实现源头管控、过程监测、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治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管理系统,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对气瓶流通环节的全程跟踪管理。大力整顿燃气具及燃气配件销售市场,积极采取部门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互检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坚决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顶格处罚和“一案双罚”等措施,重拳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坚持把温暖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推进落实,加快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供热企业、物业企业等单位和街道(苏木乡镇)、社区的职责分工,制定“一小区一清单”,不折不扣完成温暖工程和散煤治理任务。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进,强化责任落实、定期调度推进,不断建立完善以“四个保障”为重点的民生保障体系。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全力解决好水电气暖经营单位的各类历史欠账问题,构建营业资金有序流动、规范使用的良性循环模式,保障民生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市、旗区财政要坚持项目化管理思维,在大力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多形式、多路径的筹融资渠道,有效保障事关民生的水电气暖及其配套工程落地建设。   (三)推进监督考核。各旗区要以实施温暖工程为契机,进一步将做到“四个保障”拓展到道路交通、信息通讯等民生领域,建立问题台账,及时推动化解,做到“先知先觉、先发先至”。同时,对群众反映频次较高、长期无法解决的问题,要重点盯办督办,严厉惩处问题背后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市推进实施温暖工程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指标,对各旗区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查考核,考核排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形成推进工程实施的宣传合力,积极推广先进地区行业的典型经验做法,提高民生政策、知识的普及度和知晓率,最大限度争取群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畅通全社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群众的困难和诉求及时发现、妥善解决。   附件:1.鄂尔多斯市推进实施温暖工程专项工作组   2.温暖工程2024年重点工作清单   3.供暖保障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清单   4.城镇供水保障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清单   5.农村牧区供水保障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清单   6.供电保障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清单   7.供气保障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清单   附件1   鄂尔多斯市推进实施温暖工程专项工作组   组 长:吉日木图 副市长   副组长: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喜荣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 墩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王 帅 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韩 涛 东胜区区长   王雪峰 康巴什区区长   王小平 达拉特旗旗长   王国泉 准格尔旗旗长   乔小军 伊金霍洛旗旗长   希 尼 乌审旗旗长   张仲平 杭锦旗旗长   苏智雄 鄂托克旗旗长   杨颖新 鄂托克前旗旗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力平 市财政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 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宋俊峰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马保荣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 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枫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陈德华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陈旭辉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党组书记   李志宏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连勇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田 斌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总经理   冯 德 薛家湾供电公司总经理   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专项工作组内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推进实施温暖工程的协调、联络、调度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余永崇兼任,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王帅、市能源局局长霍励平兼任。   专项工作组下设供暖和供气、供水、供电3个保障推进组,负责进一步细化各领域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旗区推动具体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各旗区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一、供暖和供气保障推进组   组 长: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徐智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苏雅拉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海洋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玛喜毕力格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凤莲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刘瑞宗 市能源局副局长   新吉乐图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志宏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 冬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 军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利民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所需人员从市直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抽调。   二、供水保障推进组   组 长:王 帅 市水利局局长   副组长:王奋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晓燕 市水利局副局长   甘迪玛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靳尚武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杜 强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张海滨 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 员:所需人员从市直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抽调。   三、供电保障推进组   组 长: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副组长:田时雨 市能源局副局长   王凤莲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武海涛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刘鹏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田 斌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总经理   冯 德 薛家湾供电公司总经理   张建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级调研员   成 员:所需人员从市直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抽调。   今后,除市领导外,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此项工作结束后,专项工作组及各推进组自行撤销,不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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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4〕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

    2024-02-08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若干政策的通知,   鄂府发〔2024〕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支持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鄂尔多斯市支持   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推进我市贸易高质量发展,促进大宗商品贸易扩规模、拓市场、优环境,做大做强全市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大宗商品贸易龙头企业落户。支持知名大宗商品贸易企业落户,对全国外贸百强等外贸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贸易总部机构,且设立当年进出口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支持大宗商品贸易集聚区建设。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物流园区打造汽车及零部件、木材、农副产品、能源化工及矿产品等大宗商品贸易集聚区。对入驻集聚区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按照其实际租用场地实缴租金的80%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三年,单个企业年度上限200万元。   三、支持大宗商品贸易数字化平台建设。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交易场所及供应链企业建设服务大宗商品贸易采购、销售、物流、交易、结算、融资等环节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单个平台系统开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且平台年大宗贸易额5亿元以上的,按平台系统开发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汽车出口。对年出口汽车(含二手车)2万辆(含)以内的企业,按照出口额0.05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出口奖励;对年出口2万—5万(含)辆的企业,按照出口额0.06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出口奖励;对年出口5万辆以上的企业,按照出口额0.08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出口奖励,在此基础上,按年出口额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人民币分别再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1亿元。   五、支持新能源及矿产品进出口。对进口锂、镍、钴矿等新能源矿产品的企业,年进口额达到1亿元、3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对进口煤炭、铁矿石、锰矿石、铜精粉等一般矿产品的企业,按照进口额0.06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500万元;对出口光伏、锂电池等新能源产品的企业,按照出口额0.08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500万元。   六、支持化工产品出口。对出口PVC、聚丙乙烯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年出口1万吨以上的按照其出口额给予0.06元人民币/美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500万元。   七、支持木材产品进口。对进口木材产品(包括原木、板材等)的企业,年进口1万立方米以上的,给予100元/立方米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500万元。   八、支持粮油和农副产品进出口。对进出口粮食、粮油、农副产品的企业,年进口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外,再按照80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500万元;对依托航空口岸三个指定监管场地进口水果、水产品且年进口量500吨以上的企业,按照2000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500万元。   九、支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对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一次性支持30万元;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认定,额外支持10万元。   十、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企业融资。对大宗商品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贷款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进行贴息扶持,按照企业获得贷款当月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予以贴息扶持,若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的60%予以贴息扶持,单个企业年度上限300万元。   本政策所称“大宗商品”是指可以进入流通领域,区别于零售环节的具有商品属性并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商品,具有供需规模大、价格波动大、易于分级和标准化、金融属性强等特点。主要包括:(1)能源产品。煤炭、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气态天然气)、化工产品等;(2)金属矿及矿砂。主要包括铁矿砂及其精矿、锰矿石、铜矿砂及其精矿、铝矿砂及其精矿等。(3)粮食及农蓄产品。主要包括薯类、谷物及谷物粉(包括小麦、大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高粱等)、豆类(包括大豆等)、植物油(包括棕榈油、大豆油等)、水果、水产品。(4)汽车及零部件等。(5)木材、建材等。(6)光伏、新能源电池等。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有关旗区组织实施,奖补资金按年度兑现(每年度第一季度兑现上一年度补贴资金)。对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所需资金市、旗区按照1∶1承担,资金管理按照市本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与自治区、市、各旗区同类别政策奖励采取就高不重复支持,申报主体要求在我市注册的纳税主体并实际经营。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23年7月26日出台的《鄂尔多斯市支持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若干政策》(鄂府发〔2023〕48号)文件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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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4〕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2024-02-05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鄂府发〔2024〕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3〕2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聚焦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落实好市委“三个四”工作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安排,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北疆文化建设赋能助力。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文物普查总体目标及自治区有关要求,通过扎实有效开展普查工作,实现如下工作目标。   一是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二是落实细化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健全名录公布体系;三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四是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对已认定、登记的959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部署要求,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至2026年5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建立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制定普查工作计划,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组织开展培训等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上旬至2025年5月中旬。以旗区地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5月下旬至2026年5月中旬。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完成验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适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   (二)成立组织机构。成立鄂尔多斯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有关重要事宜,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建立相应普查机制,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   (三)稳定普查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各旗区普查机构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从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支付,商调人员原单位岗位,工资、福利及其它待遇不变;也可与地方高校合作安排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并作为其教学实习课程。   (四)落实普查经费。按照《鄂尔多斯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3〕4号)和旗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各级合理测算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年度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做好普查管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各旗区人民政府全面履行好文物普查及保护主体责任,各旗区文物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各普查机构承担直接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统一负责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各旗区普查机构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   (六)严肃追责问责。各旗区、各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各旗区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发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予以处罚。在文物普查中,如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将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附件:鄂尔多斯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 炜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苗程玉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 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 芸 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局长   成 员:林永刚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宗教事务局局长   郇伟策 市档案史志馆副馆长   苏雅拉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朝 戈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张建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级调研员   巴音其木格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张治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席富忠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徐智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 燕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斯仁闹日布 市水利局副局长   张振国 市农牧局副局长   高 碧 市商务局副局长   袁新华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邬志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级调研员   秦挨昌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张宇栋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瑞宗 市能源局副局长   王瑞平 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宋乃春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党组书记、局长李芸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不作为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