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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迎接教育部本科...

      鄂府办发〔2022〕10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2022-08-18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10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迎接教育部对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教学合格评估工作属于市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杜汇良担任。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组 长:杜汇良  市长   副组长:邢 征  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康巴什区委书记   苏忠胜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折喜文   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党校校长   王心宇   副市长(常务副组长)   尤俊成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成 员: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李向东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刘 建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千敖云达来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刘 郑  市疾控中心主任   王雪峰   康巴什区区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万世斌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边 东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邬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王学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贾玉宝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德华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市代建中心主任   韩玉飞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兰 天   市大数据中心主任   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连勇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田 斌   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马 军  市城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体育局局长万世斌兼任;业务工作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办公室主任由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李向东兼任。综合协调办公室和业务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查迎接教育部对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各项工作任务的推进实施。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迎评促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自行成立。   今后,除市领导外,领导小组其他人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另文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动物...

      鄂府办发〔2022〕10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2022-08-15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10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鄂尔多斯市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解决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薄弱环节,提升全市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2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防控方针,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切实抓好全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不断提升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和水平,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   二、目标任务   结合年度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力争通过3年时间,以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为核心,以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和重大动物疫病为重点,通过示范创建、引导支持、以点带面,每个旗区创建不少于2个动物疫病净化场,其中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全部达到净化标准。再用2年时间持续巩固净化成果,到2030年,重点建设一批非洲猪瘟、布病、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稳妥推进伊金霍洛旗马属动物无疫区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分阶段、分病种逐步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促进动物疫病由重点控制向全面净化转变,动物疫病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科技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及畜牧业产品品牌价值显著提升,形成与乡村振兴相适应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新格局。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动物防疫责任体系。各旗区要严格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属地责任,旗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一体推进,将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纳入乡镇属地事项责任清单。积极借鉴其它行业领域管理经验,推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纳入旗区人民政府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全面实行动物疫病网格化管理,建立“市、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动物防疫网格化管理体系,实行包片负责制,层层压实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乡镇、到部门、到嘎查村(社区)、到基层网格员,织紧织密动物疫病防控网,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各级农牧、卫健、林草、市场、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动物疫病防控合力,推进部门监督形成闭环管理。进一步加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防疫政策的宣传力度和监督执法力度,切实提高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引导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观念由“要我防”向“我要防”转变,主动落实基础免疫、产地检疫报检、落地报告、隔离观察、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运输动物车辆备案等防疫措施,提高生物安全防范意识。   (二)健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81号)要求,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积极引导扶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着力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质量,更好地满足养殖场户多层次兽医服务需求,构建兽医服务新发展格局。按照分阶段、分区域、逐步推进原则,2022年底前,达拉特旗、鄂托克前旗实现政府购买动物疫病基础免疫等动物防疫服务全覆盖,其它旗区在2025年底前,争取实现政府购买动物疫病基础免疫等动物防疫服务全覆盖,新型动物诊疗供应体系基本形成,有效破解基层动物防疫及诊疗力量薄弱瓶颈,推动兽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   (三)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各旗区要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68号)要求,强化组织保障,加快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推动构建政府、保险机构、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防范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到2022年底,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实现全覆盖。   (四)健全活畜流动管理体系。各旗区要建立以省界、重要枢纽及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出入口为重点的监管网络,健全固定站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推进活畜禽“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逐步禁止肉用活畜禽省际间流通交易,推动“运畜”向“运肉”转变。各级农牧部门要会同交通、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交通部门要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托公路治超站和收费站,配合农牧部门全面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发现可疑车辆及时通知农牧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农牧、交通部门监督检查牲畜运输车辆,及时依法处置阻碍检查、暴力抗法以及其它突发情况。查处公布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防范重大动物疫病通过运输环节传播的长效机制。   (五)健全动物疫病防控数字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现有动物防疫管理平台及在建的全市“三农三牧”数字化指挥调度监管平台,补充完善养殖基础信息、投入品信息、免疫信息、检疫信息、屠宰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等模块,实现动物生产全链条信息化管理,同时增加各模块间关联性,推动构建生产信息采集与投入品使用记录相结合、免疫效果与检疫申报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动物防疫全链条信息化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也为广大生产经营者提供更多便利。充分调动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动物防疫信息资源,深入开展病原学、流行病学研究,不断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和水平,深化院地、院企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及应用。   (六)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保险支持体系。持续深化与农牧、银保监部门合作,建立完善养殖保险与动物防疫结合机制。在动物生产全链条信息化监管基础上,鼓励旗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的方式,调动养殖场户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不断扩大参保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想保尽保”。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前置条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对养殖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监管,有效提升保险公司服务能力。   (七)健全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旗区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定期组织召开联防联控会议,加强与农牧与财政、卫健、公安、发改、林草、科技、保险和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合作、信息共享,共同探讨研究优化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形成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防控合力的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格局。各级农牧、卫健等部门要探索建立布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联合溯源处置制度,共同开展动物疫病防控督导调研、评估和疫情的核查与处置,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的各项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也要将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将推动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纳入“三农三牧”重点工作范畴,积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完善工作制度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形成防控合力。   (二)强化经费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保障机制,对疫苗采购、诊断检测、动物扑杀补贴、无害化处理、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等加大支持力度。运用现有财政支持政策,对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基层农技推广资金等统筹安排,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提高使用效益。   (三)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综合改革的指导,制定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对改革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定期通报各旗区推进情况。督促旗区人民政府按时推进改革任务,完善配套工作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符合全市实际的动物疫病防控新模式。   附件:鄂尔多斯市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鄂尔多斯市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快推进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工作属于市三农三牧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三农三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杜汇良担任,具体事宜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杜汇良    市长   副组长:额登毕力格  副市长   成  员: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陈喜荣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桂荣     市农牧局局长   邬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边  东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王水云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枫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贾玉宝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王  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 晔    中华人民共和国鄂尔多斯海关关长   武志军    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局长   兰 天    鄂尔多斯市大数据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局局长周桂荣担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议事项和部署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协调组织各有关旗区及成员单位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接先进优秀高校、企业、技术支持单位;   (三)做好涉及动物疫病防控政策资金争取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农牧局:负责制定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对旗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市级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出安排相关动物防疫项目储备建议;   (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消灭动物疫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畜共患病防控中人间防护措施的指导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肉类产品的查证物工作,加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八)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组织开展疫情处置工作,并向农牧部门通报疫情情况;   (九)市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与动物疫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社会秩序,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十)鄂尔多斯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十一)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负责强化对养殖保险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有效提升保险公司服务能力;   (十二)鄂尔多斯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应用,为有关部门构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监测、检疫监督等信息化平台提供信息化项目建设技术服务、数据共享服务以及政务云资源保障。   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今后,除市领导外,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此项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另文通知。   相关链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零碳产业园联络...

      鄂府办发〔2022〕98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市直各...

    2022-08-11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零碳产业园联络服务专班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98号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推动零碳产业园建设联络协调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在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联络服务专班,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专班负责人: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吴 云  伊金霍洛旗旗长、蒙苏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周永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专班联络员:荆慧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级调研员,联系电话:18047750003)   联络服务专班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班工作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集中办公(市党政大楼B座二楼西侧听证会议室)。   联络服务专班要切实发挥综合联络协调作用,负责联络对接自治区推进零碳产业园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有关工作,按照市零碳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联络服务各工作组日常工作。   附件:联络服务专班抽调人员名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附件   联络服务专班抽调人员名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韩云清、梁煦喆   市能源局:刘成刚、曹和平   市自然资源局:张雄山   市科学技术局:苗卫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贺欢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供电分公司:栾鹏飞、王宁   蒙苏经济开发区:何宏治、张屹东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动“专精特新”...

      鄂府发〔2022〕10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2-07-26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府发〔2022〕10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2日   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动“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将培优中小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培育壮大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产业支撑作用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现就加快推动我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和市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以绿色低碳推进存量升级,以高端示范引领增量转型,加快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指导、上下联动,以优质企业梯队建设为抓手,打好创新驱动、延链补链强链、数字赋能、要素集聚、环境优化组合拳,做优做大做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体,走好新路子、建设先行区,为现代化鄂尔多斯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突破3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突破200家;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突破5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突破15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突破3家,成为引领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培育力度,构建企业培育体系。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层层递进,发展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形成梯队培育格局,通过精准服务、优先支持其项目申报、市场开拓等方式,促进企业升级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明确重点培育领域。结合我市产业基础、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围绕工业“五基”(关键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工业基础软件)和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聚焦新能源、新材料、精细化工、高端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等领域,重点引进、发展、培育为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提供重要支撑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实施“五企”培育工程。按照“创新型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成长路径。对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已认定和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已认定和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充分发挥我市各类创新平台的带动和转化作用,鼓励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五)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着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引导中小企业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精益生产等先进管理方法,积极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开展标准化指导服务,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率先开展标准提升工程,对主导制定、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进行财政资金奖补。引导企业建立以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以品牌培育推动企业从“质量合格”向追求“用户满意”跃升。支持企业走制造业服务化升级的路径,延长产品销售链条,从卖商品向卖服务转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六)建设“专精特新”加速器平台。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利用闲置楼宇建设一批集资源要素供给、产业链协同发展、教育培训服务、产供销运联动、融合技术交流交易、工作生活于一体的“专精特新”加速器平台。对聚集10家以上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业园区授予“鄂尔多斯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示范区”牌匾并给予500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七)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高标准培育建设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推进国家现代煤化工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智慧工业园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实施产业“上云用数赋智”工程。加大工业项目节能节水改造,创建低碳零碳示范园区,推动工业园区绿色化转型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   (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加大信贷力度,优化相关服务。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与各类基金和金融机构协同联动,形成银政担风险共担机制,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担保服务。(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九)发挥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发挥科技创新基金等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优先对自治区级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支持,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十)全力保障生产要素供给。牢固树立“以亩产论英雄”的导向,建立资源要素配置优选机制,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用地、用水、能耗、污染物排放、电价、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方面给予优先配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等,各旗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企业人才支撑。大力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才育才聚才,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和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研发骨干和高技能人才参与申报我市相关人才项目,获评人才相应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企业稳岗扩就业政策,积极推进产教融合,定期调度分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工岗位人才需求情况,发布导向目录,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中高职院校及技工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按月向定向培养生发放在校学习补助,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十二)助力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拓展“一带一路”地区等新兴市场,推动市场结构从传统市场为主向多元化市场转变,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龙头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材料采购、资金融通、品牌嫁接等方面深度合作。财政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给予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十三)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家培训。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家队伍,组织举办高端精准培训班,培育一批会经营、善管理、敢创新的领军企业家队伍。每年遴选50名董事长(总经理)到北大、清华等著名高校或高端智库机构进行系统培训。组织选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家赴先进发达地区学习先进管理模式和经验。鼓励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十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服务。完善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打造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数字赋能、供应链对接、投融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管理提升、引才育才等专业服务,定制专属服务包,提供个性化服务产品。对提供服务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年给予奖励2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强化监测调度、考核评价,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纳入旗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的培育发展工作体系和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形成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细落实。   (二)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和培育机制。市旗两级要建立健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要注重抓早抓小,健全“发现—引育—遴选—服务—跟踪”的全链条服务机制,择优选择有发展潜力企业入库培育和跟踪辅导,实施常态化监测、动态化管理、精准化分析、精细化服务,不断扩大数量和规模,不断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质量和效益。开展“专精特新百企行”活动,组建服务团队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坚持“好时不扰、难时出手”,表格化、清单式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开展宣传推介活动。组织各类媒体,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系列宣传活动,设立专题专栏,选树发展典型,全面宣传企业,推介企业产品、技术、管理模式,提升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编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录,介绍企业成长案例和成功经验。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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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2〕10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2-07-26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和202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鄂府发〔2022〕10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和2022年立法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和2022年立法计划   为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计划性、指导性和科学性,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结合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特制定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和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立法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23项)   1.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水利局。   2.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公安局。   5.鄂尔多斯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鄂尔多斯市快递业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7.鄂尔多斯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8.鄂尔多斯市地名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9.鄂尔多斯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鄂尔多斯市城市供热条例。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鄂尔多斯市燃气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鄂尔多斯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鄂尔多斯市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起草单位:市能源局。   14.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15.鄂尔多斯市节约用水条例。起草单位:市水利局。   16.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起草单位: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17.鄂尔多斯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8.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9.鄂尔多斯市全民健身条例。起草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20.鄂尔多斯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21.鄂尔多斯市自建房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鄂尔多斯市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水利局。   (二)政府规章(3项)   1.鄂尔多斯市气象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气象局。   2.鄂尔多斯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鄂尔多斯市低碳发展促进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市司法局。   二、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8项)   1.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2项)   (1)《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单位:市水利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间:2022年4月上旬前;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22年4月。   (2)《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间:2022年6月上旬前;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22年6月。   2.预备审议项目(3项)   (1)《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间:2022年8月上旬前;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22年8月。   (2)《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单位: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间:2022年10月上旬前;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22年10月。   (3)《鄂尔多斯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间:2022年12月上旬前;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22年12月。   3.调研项目(3项)   (1)《鄂尔多斯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完成时间:2022年8月。   (2)《鄂尔多斯市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完成时间:2022年8月。   (3)《鄂尔多斯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单位:市民政局;完成时间:2022年9月。   (二)政府规章(2项)   1.审议项目(1项)   《鄂尔多斯市气象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气象局;完成时间:2022年10月前。   2.调研项目(1项)   《鄂尔多斯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破解制约科学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制度性障碍,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服务全市经济和社会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强化“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对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立法项目,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确保党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三)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牢固树立新时代政府立法的新理念,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做到少而精、务实管用,实现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要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增强和扩大立法的民主性。要遵循依法立法原则,有关权利义务规范设置内容应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上位法的规定,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科学合理地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坚持突出鄂尔多斯立法特色,擅于通过“小切口”立法解决实际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四)加强立法组织协调,确保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有序顺利实施。要切实维护五年立法规划的严肃性,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立法项目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立法规划确定后,市司法局要及时根据立法项目的轻重缓急、立法条件的成熟程度和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各立法项目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立法项目工作小组,严格按照立法项目进度安排,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立法各阶段工作任务。市人民政府将根据立法规划的实施情况,适时召开立法工作推进会,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立法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司法局的联系沟通,发现立法中需要政府层面组织协调解决的管理体制机制等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立法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参与立法项目相关工作,对立法项目中存在的争议事项要及时沟通,充分论证,协调解决。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各起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明确项目负责人、工作进度安排,按照时限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50日内将法规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市司法局要及时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审查、提请审议等工作,确保政府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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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2〕10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2-07-26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22〕10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工作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高龄津贴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便民、高效和精准服务要求,逐步推行全程网上办理。   第四条 年满75周岁及以上我市户籍老年人可申请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75—7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80—9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含)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第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需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发放程序、财政分担比例、资格认证程序等,本办法所列相关内容按规定自动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   第六条 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高龄津贴发放。   第七条 公安、人社、卫健、大数据中心等部门负责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比对核实等工作。   第八条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除自治区承担部分外,由市、旗区两级按比例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高龄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事务可以依托鄂尔多斯市智慧养老监督调度系统完成(下称市智慧养老系统)。   第二章 高龄津贴申请和发放   第十条 高龄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金融账户。   第十一条 高龄津贴申请方式: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旗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审批。审批完成后在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旗区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在自愿前提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近期免冠2寸照片(3张),向其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除前款规定外,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居住证明及有效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需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需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旗区民政局审批。   (四)各旗区民政局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旗区民政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均要对申请人信息分类备案,建立信息数据库。旗区民政局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自治区高龄津贴系统和市智慧养老系统。   (五)经旗区民政局审批通过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计算领取老龄津贴。   (六)高龄津贴申报材料式样由市民政局统一设计、发布。   第十二条 高龄津贴资金的审核、划拨及发放:   (一)高龄津贴财政预算补贴资金按年度申报、拨付。   (二)各旗区民政局应于每年10月初,详细统计9月30日前本旗区符合规定条件、享受高龄津贴的实有人数,并正式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各地上报的实有保障人数信息后,由市财政局安排下年度预算。市财政预算额度确定后,根据上年度9月30日各旗区实有人数和既定分担比例测算、分配相关资金,并依次按年度滚动计算保障人数等信息。市财政原则上不因当年各旗区保障人数实时变化而调整本年度预算。   (三)高龄津贴应当通过社会化方式支付到高龄老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个人账户,旗区民政局应协助高龄老人在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高龄津贴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   (四)高龄津贴应当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在无法实现按月发放或按月发放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过高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第十三条 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年龄变化需调整发放标准的,由原受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自动审核调整,无需本人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高龄津贴申请资格和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更换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的,应当在15日内向申报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更新,以免影响高龄津贴申领与发放等信息通知的接收。   第十五条 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旗区民政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每月通过智慧养老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审核确定高龄津贴发放名单。   第十六条 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过程中未发放的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   旗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协助高龄老人申领高龄津贴,确保高龄津贴制度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章 高龄津贴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迁出旗区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高龄津贴。   第十八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其户口在市内跨旗区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户口迁出、迁入旗区民政部门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第十九条 高龄津贴按规定每季度进行资格认证。未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认证的,高龄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可以通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重新认证。重新资格认证后,高龄津贴自审核通过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   第二十条 高龄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3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未按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并上报旗区民政局。情况属实的,旗区民政局应当于核实当月停发高龄津贴,并责令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三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二十二条 因老年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高龄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高龄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   民政、财政部门要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各旗区高龄津贴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高龄津贴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惠老政策宣传,设立发放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确认,保证专款专用,按月足额精准发放。   第二十五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实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积极协助有需要的老年人申请高龄津贴、参加资格认证、办理银行卡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六条 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民政局提出当前全市整体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核对、确认。相关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补助资金一并下达旗区。   年度执行中,市民政、财政部门协同指导各旗区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适时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旗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应当按照预算下达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民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不得向高龄老人或其家庭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从事高龄津贴审核发放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经旗区民政局查证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追回已获取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54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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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2〕10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2-07-26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22〕10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激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   鄂尔多斯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激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加快推进鄂尔多斯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步伐,破解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难点和堵点,激发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主导产业转型需求的活力和水平,促进鄂尔多斯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鄂府发〔2021〕1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2〕78号),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职业教育服务产业链专业建设计划   (一)推动职业院校积极优化调整专业结构。支持职业院校按照国家“双高计划”“双优计划”建设标准,围绕“四个千亿”布局,对标五大新兴产业、内蒙古自治区12条重点产业链和鄂尔多斯市18条重点产业链人才需求布局专业群,构建以重点产业链为引导的中高职专业群。按照“着眼长远、服务大局”的原则,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优化调整,退出一批过剩和落后专业。推动职业院校主动对接产业需求,优先支持职业院校调整设置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符合人才需求预测的专业和项目,对新增设的急需专业和紧缺专业最高给予500万元开办费。   (二)实施职业院校重点专业学生生活补贴。对就读于鄂尔多斯市范围内中高职院校且服务我市新能源重卡产业链、绿氢产业链、风光产业链、储能产业链、精细化工产业链等18条新型产业链以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建设专业的学生给予生活补贴。重点建设专业分为急需专业和紧缺专业两类,按照中职、高职(本科)两个学段予以补贴。中职学校急需专业和紧缺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升学进入鄂尔多斯市高职院校的或毕业后服务于市域企业满3年的,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急需专业学生补贴1万元、紧缺专业学生补贴0.5万元;市属高职院校的急需专业和紧缺专业的学生,毕业后服务于市域企业满5年的,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急需专业本科学生补贴2万元、专科学生补贴1.5万元;紧缺专业本科学生补贴1万元、专科学生补贴0.75万元。重点建设专业每三年动态调整一次,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职业教育师资引进和培养政策体系   (一)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才新政30条”,按照分类选拔、分级支持的方式,职业院校引进和培养的人才,经认定评定为“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属于我市培养或刚性引进的,在5年管理期内每人每年分别补贴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被评为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鄂尔多斯市“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的,在3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补贴。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技术指导、兼职服务、项目合作、咨询论证等方式,柔性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人才经认定评定为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的,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市级支付纳税劳动报酬30%、20%、10%的比例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单人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和选拔。加强一线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培育,对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对获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评“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和入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推选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评“全区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评“全市技术能手”“全市青年岗位能手”的技能人才,由市人社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加大高级别技能竞赛优秀选手及辅导老师的激励力度,对荣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的获奖选手和主要辅导老师,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三)壮大技术技能型兼职教师队伍。完善《鄂尔多斯市职业院校技术技能型兼职教师引进和管理办法》,面向区内外引进一批教学名师、专业领军人才、企业技术管理人才、技能大师、知名工匠、民间工艺大师。对取得工程师、高级技师等中级职称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国内外技术技能型人才、在自治区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上获得二等奖以上的技术能手、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的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人才以及其他职业院校能工巧匠和民间艺人,可以直接应聘兼职教师。对急需和紧缺人才可以采取“一人一议”“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薪酬待遇和科研经费。   (四)打造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配套制定《鄂尔多斯市“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办法》和《鄂尔多斯市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引进和管理办法》,对新引进的急需类“双师型”教师,采取“一人一议”“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薪酬待遇。实施“高等教育人才引进专项支持计划”,允许高等院校按照“急需紧缺、专业对口”原则通过“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依据其业绩成果及科研、教学能力分层次给予安家费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岗位特聘补贴。引进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人员等高层次和紧缺类教师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职称、任职年限限制,在权限范围内依据其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评聘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岗位。   (五)实施职业院校“三名工程”建设。实施鄂尔多斯市职业教育名师、名校长、名校“三名”工程,遴选名师50名、名校长5名、名校3所。被评为“名师”的在原有薪酬待遇(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基础上提高1倍,每3年重新评选一次;被评为“名校长”的任期内在原有基础上(基础工资、绩效工资)薪酬待遇提高1.2倍;被评为“名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三名工程”每3年评选一次。通过个人和单位申报,聘请市外第三方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三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量化积分、实地查看及社会满意度测评,最后确定名师、名校长、名校。支持职业院校领军人才领衔设立“名师工作室”,采取“名师带徒”的方式培养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根据实际培养效果给予每个“名师工作室”1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六)积极推动“国际引智工程”建设。建设鄂尔多斯市职业教育发展国际人才工作站,积极探索国际人才短期聘用制和协同引进制,通过短期服务、项目合作、科技咨询等多种方式柔性引进国际人才。职业院校引进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薪酬形式,以“一人一议”方式确定薪酬总额。支持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30万元奖补。   (七)补充优化职业院校现有师资队伍。依据中职学校专业特色,按照“市级统筹、旗区配合”原则,制定出台《全市中职专业教师流转办法》,实现优质师资市域共享。允许职业院校将不少于70%培训收入纳入绩效管理。实施鄂尔多斯市“银龄讲学”计划,支持各校根据专业建设特色,面向全国范围内招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退休教授和教师,对引进优秀退休教师的用人单位每年给予5-10万元工作补贴。   三、强化职业教育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和扶持。支持职业院校根据发展定位培养和引进科技领军人才,不断深化人才在“产学研用”方面的支撑作用。强化本土科技领军人才培育,对本土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个人、团队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实施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对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硕士等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给予科研项目支持。对新批准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建站后,按照投入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对院士及其团队在我市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自治区奖金额度给予等额奖励。   (二)推进科研平台和培训基地建设。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经评审认定为市级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的,一次性给予建设单位25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开展鄂尔多斯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鄂尔多斯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认定工作,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5万元(技术技能传承创新工作室)。   (三)组织职业院校揭榜年度科技专项。支持职业院校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等合作,共建创新研发机构、决策咨询机构、社会实践基地等人才合作平台,建立互派互访等双向交流合作机制,探索“异地研发、本地转化”等人才引进培养新模式,围绕现代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等重点任务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课题研究,对关键领域决策咨询机构和重点课题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经费支持。   四、创新职业教育各类生源长效化培养模式   (一)实施生源拓展计划。积极与“陕甘宁晋”地区搭建联动协作平台,共同建设生源拓展基地和产业工人技能培训基地,稳步扩大招生规模。   (二)实施“鸿雁计划”。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由职业院校对外地来鄂尔多斯市实习学生给予住宿、就餐保障。除企业支付工资外,政府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对通过“鸿雁计划”来鄂尔多斯市实习且毕业在市域企业就业满5年的学生,本科层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2万元、高职层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1万元。   (三)创新人才培养形式。创新校地合作、校校合作、校企合作模式,与区内职业院校建立深度合作机制,试点开展鄂尔多斯职业教育新专业、急需专业整班“走出去”委培,建设一批重点企业“冠名班”,实现上学即实训、毕业即就业。对急需专业委培生按照地企各50%的比例,入学时给予代培院校0.5万元/生委培费、毕业后定向就业的给予委培生2万元/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五、充分激发职业教育校企行多元办学活力   (一)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深度合作。将是否建成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示范企业评选的优先条件,激发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由产教融合型企业牵头,院校深度参与开发的实训标准、课程教材、技能证书,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应用的,根据规模与效果予以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由各类投资主体自主兴办的职业院校,建设期给予实际投资20%的办学奖励,在投入正常运营后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二)实施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工作实效评级。每年组织市内企业、第三方机构对职业院校开展产教融合工作实效评级,对于获得A类、B类评级的院校,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支持,对于连续两年获得C类评级的院校,取消当年产教融合项目支持。   (三)推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实现“分时共享”。对职业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通过“分时共享”等模式,面向企业提供实验仪器、生产设备、测试平台等设施设备,根据规模与效果予以最高50万元耗材补贴。   六、建立完善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   (一)优先保障职业教育发展投入。确保财政预算用于职业教育部分比例持续提高,到2025年地方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落实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和紧缺专业加大投入力度。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体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不断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投入力度,推动办学资源共建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职业教育发展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设立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每年预算1亿元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新设专业开办、科研项目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扶持“风光氢储车”等产教融合重点行业建设,通过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撬动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共同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局面。   相关链接:图解:鄂尔多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激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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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2〕9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2-07-18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鄂府发〔2022〕9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7日   鄂尔多斯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中国 (鄂尔多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当好全区经济“稳”的压舱石、“进”的排头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和《中国(鄂尔多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数据统计纳入中国(鄂尔多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给予在线交易额2%的资金支持,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自治区商务厅认定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给予不超过其为中小微企业服务产生服务费的50%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经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认定且经营满1年、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按照运营面积每平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被自治区商务厅认为特色示范园区、示范项目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按照运营面积每平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在线贸易。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大宗商品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他商品1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大宗商品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其它商品按照交易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出口鄂尔多斯本地产品(非大宗产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交易额的1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传统外贸企业入驻各类跨境电商平台的支持,按照自治区政策执行。   第五条 支持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对年出口额2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出口信保费用2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直提店、直营店和O2O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200平米、经营满1年、年交易额超过30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按照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体验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建设。对建设海外仓面积2000平米以上、经营满1年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建设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不含土地费用),单个海外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海外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使用满1年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租赁费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对年进出口额5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的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鄂尔多斯国际机场开通国际货运包机且一年内累计达6班次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使用中欧班列进出口跨境商品的,按已出台的对外贸易支持政策标准予以支持。对依托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1210”业务的企业,给予5元/单的物流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总部经济。对在鄂尔多斯市新设立或迁入的综合型(区域型)和职能型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首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条 支持企业设立海外分公司。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设立海外分公司且单个海外分公司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每设立一个分公司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自主品牌培育。对出口产品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8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出口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且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或设立面向鄂尔多斯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培班),且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鄂尔多斯市院校,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机构,年累计培训200课时以上,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及兑付办法   (一)建立跨境电商项目库,市财政设立1.5亿元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5000万元、2023年5000万元、2024年5000万元),发展跨境电商产业的旗区按照不低于市本级50%的标准匹配设立专项资金(市直园区匹配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由市、旗区按照1:1承担,同一主体可同时申报多个项目,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已获得中央、自治区、市级同类别资金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二)支持资金按年度兑付,按项目申报,每年第一季度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企业(机构)按指南报送项目,项目资金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经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三)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奖补政策,单独行文,不在本政策范围内。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年份后延到政策兑现结束。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及检...

      鄂府发〔2022〕9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2022-07-15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及检查卡点优化营商环境以案促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2〕9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及检查卡点优化营商环境以案促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7日   鄂尔多斯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及检查卡点优化营商环境以案促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6月14日,在全市营商环境推进会播放暗访片中,通报了杭锦旗道路限高设施乱象问题,影响极其恶劣。对此,市委要求严肃彻查,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为全面改善公路和城市道路通行条件,打通“大动脉”,畅通“微循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及检查卡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摸清问题底数,扎实推进道路通行环境综合治理,切实规范道路限高限宽设施设置行为,全面改善道路通行条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对照“六个必须”标准(见附件),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坚持整治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实现违规设施和卡点全面清除、保留设施和卡点全面公示、新增设施和卡点全面规范、安全监管措施全面创新,不断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保障道路货运物流畅通,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严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违规设置的坚决拆除取缔,依法保留的精准分类管理,新增设置的严格审批把关,确保路网畅通。   (二)坚持社会共治。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社会监督,不断   完善“政府主抓、部门协作、纵横协调、全民参与”的共治格局,确保整治到位,防止“反弹回潮”。   二、目标任务   各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旗区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在2021年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对照“六个必须”标准,以自治区级公示汇总清单为基数,以审核系统 PC 端为载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清理”的原则,分别组织本行业相关单位开展“回头看”,对本市公路和城市道路既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复查,确保不漏一处、不留隐患。   重点核查六个方面内容:是否对违规设置的设施和卡点做到应拆尽拆;是否对依法保留的设施全部设置公示牌;是否存在违法新增或恢复设置设施、卡点等“反弹回潮”现象;是否存在拆除限高限宽设施后又违规设置检查卡点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消极怠工、拒不配合的情况;是否存在管理失职、利益交换、私设乱卡、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况。   三、组织领导   为全面治理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违规设置工作,市 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为成员单位的工作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整治行动。各旗区人民政府为本次专项行动的主体,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行业指导、政策解读、技术指导等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组 长:孔繁飞 副市长   副组长: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水云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徐智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德吉夫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陶安良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青生 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支队长   白 瑞 市纪委监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组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工作小组下设两个专项督查组,第一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德吉夫任组长,负责东部旗区督导工作;第二组由市纪委监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组长白瑞任组长,负责西部旗区督导工作;具体工作人员从市交通、公安、住建、生态环境部门抽调。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阶段。2022年7月1日前,各旗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排查本辖区内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未在交通运输部备案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卡点,登记数量、位置、安装单位等基本信息,全面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并向市交通运输局上报自查情况。   (二)整治阶段。2022年7月1日至8月10日,各旗区交通、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全面拆除取缔违规设施和卡点,保留设施全面安装公示牌,对违法违纪、管理失职、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要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治清单,该拆除的要立即拆除,该移送的要坚决移送,彻底整治行业乱象问题。   (三)总结阶段。2022年9月20日前,各旗区人民政府及两个专项督查组将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市人民政府将专题听取市交通运输局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扛起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认真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将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细抓实,着力优化地区营商环境。   (二)加强技术指导。市、旗区两级交通、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委托技术支持单位,为辖区内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利用统一开发的信息采集、审核、投诉等系统,全面记录本行业整治工作全过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程序回溯倒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畅通举报渠道。市、旗区两级交通、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结合投诉举报小程序,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发现违法新增或者虚报瞒报情况等行为,一经核实,责成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一律严肃处理。   (四)强化督导问责。市专项督查组要定期不定期对各旗区排查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和抽查工作,要求抽查率不低于30%,公开通报督查情况。一旦发现里勾外联等违法违纪行为一律移送市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   “六个必须”标准   1.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为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2.在国道、省道、县道以及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侵入建筑限界的限高限宽设施,除符合《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函〔2020〕813号)中附件1有关要求外,必须坚决拆除。   3.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4.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影响卫生急救和消防车辆应急通行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包括锈蚀严重、视线不良、设置位置纵坡过大、未配套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设施等)、用于向通行车辆收费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5.除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固定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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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2〕9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2-07-14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府发〔2022〕9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鄂尔多斯市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精准纾困若干政策措施》(内政办发电〔2022〕4号) 、《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2〕84号)要求,针对我市疫情防控和旅游业恢复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   旅游业是综合产业,是我市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领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好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激发文旅消费潜力的政策措施,加快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产品服务,扩大旅游消费,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旅游市场快速回暖复苏,推动旅游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全面服务鄂尔多斯“走好新路子、建设先行区”。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疫情精准防控   1.精准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压实属地、部门、企业、个人四方责任,落实“四早”要求,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交管、铁航、市场、商务、卫健、文旅等部门要强化联防联控机制,针对旅游等服务业特点,精准落实防控措施,并做好指导工作,督促落实到位。各类旅游经营单位要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限量、预约、错峰”开放要求,落实查验“三码”及核酸检测报告、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做到游客信息可查询可追踪。旅游经营单位要建立从业人员库,一线工作人员要做到疫苗应接尽接,重点人群做到核酸应检尽检。鼓励旗区在客流量较大的景区设置核酸检测点,对游客提供就近核酸检测服务,免费开展景区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2.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各旗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准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旅游业发展正常秩序。严格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防疫政策,更加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防控措施的科学性、精准性、针对性。   (二)全面开展“鄂尔多斯人游鄂尔多斯”活动   3.支持旅游企业服务公务活动。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公务、团建、会展等活动,可交由旅行社承接,委托其代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各旗区、各部门在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旅游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4.鼓励干部职工市内旅游。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认真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做到应休尽休。各基层党组织要把红色文化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深入我市红色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政教育。鼓励各级工会利用会员会费购买符合规定的景区门票、“鄂尔多斯旅游一卡通”等文旅产品和服务,组织会员观看文艺演出。鼓励各级工会在景区组织开展劳模疗休养活动,各景区为劳模免除景区头道门票。   5.鼓励开展研学活动。支持中小学、大专院校组织学生深入红色旅游点、乡村旅游点、文博场馆、非遗工坊及其它文旅场所开展科普研学、思想教育、社会实践、劳动体验等主题活动,支持旅行社承接上述有关研学活动。   6.推出“鄂尔多斯旅游一卡通”年卡。开展“鄂尔多斯旅游一卡通”门票促销活动,通过“云游鄂尔多斯”平台申领电子卡,按照“市民和游客自付100元,财政补贴100元”的方式发行,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1500万元,首发15万张“鄂尔多斯旅游一卡通”年卡,先到先得,发放完毕后,第二批年卡市民和游客可自付200元购买。持卡人自领取电子卡一个年度内可享受不限次数免头道门票游览全市A级旅游景区。   7.鼓励开展城市游、近郊游、乡村游。激活市内旅游市场,鼓励在我市注册的旅行社及分社,组织我市市民开展城市游、近郊游、乡村游等鄂尔多斯人游鄂尔多斯活动,累计组织游客达到500人次(含)以上的,以每人补贴30元标准奖励组织方,共安排500万元财政资金予以支持。   (三)深度开发优质客源市场   8.拓展重点客源市场。积极融入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呼包鄂榆城市群、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促进文旅市场共拓、资源共用、产品共建、信息共享、品牌共创。设立北京、上海、广州、西安、苏州、银川旅游招商营销中心,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关中平原城市群、宁夏沿黄城市群等重点客源市场的联系,常态化开展旅游招商和旅游营销活动,最大限度开发客源市场。   9.以奖代补引流客源。鼓励旅行社积极组织市外游客到我市旅游,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1〕52号)相关奖励政策执行:“全年累计组织市外过夜游客达到500人次(含)以上,且游览2家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并在市内旅游饭店住宿满2晚的,按游客在我市每人每晚30元标准奖励组织方;支持旅行社开展来鄂尔多斯的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业务,游览和住宿在满足上述要求基础上,旅游包机每班次达到100人(含)以上的,国内航线每班次奖励5万元,国际航线每班次奖励10万元,旅游专列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300人(含)以上的,每列奖励5万元”。   10.鼓励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支持旅游企业联合开展推介会、踩线会等对外宣传营销活动,支持旅游企业开展对外广告宣传活动,共同开拓客源市场。   (四)支持旅游企业纾困   11.发放文旅消费券。会同商务部门,发放文旅领域消费券,刺激市民和游客参与文旅消费。鼓励各旗区共同发放旅游消费券。   12.加大项目建设扶持。认真落实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文旅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渠道融资建设文化旅游项目,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1〕52号)相关奖励政策执行:“积极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文旅、文化创意、研学旅行、冬季旅游、工业旅游、健康养生、特色民宿、特色小镇等新业态项目和新产品,对完成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智慧景区、智慧酒店建设,根据项目示范性、适用性、便捷性等因素,按实际资金投入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3.强化金融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对旅游业有效信贷的额度和供给水平,开发符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的金融产品,创新信贷产品,提升对旅游业普惠金融和小额贷款的支持,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简化和加快贷款业务审批流程,切实加大对旅游业金融支持力度。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1500万元,对我市旅游企业在国有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协议,并且年内产生缴费利息的,按企业2022年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年利率不高于5%,单笔贴息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2022年已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其它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补贴。   14.认真落实质保金暂退政策。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减轻导游负担,对我市一线导游员,由市文化旅游局统一购买2022年旅游从业人员意外保险。   15.应享尽享各项普惠政策。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认真落实留抵退税、保费缓缴、水电气欠费不停供、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等与旅游业相关的各项普惠政策,切实为旅游企业纾困解难。   三、工作要求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重要意义,既要避免放松疫情管控要求盲目开展旅游活动,又要避免层层加码阻碍旅游业正常恢复,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动本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部署研究、主动带头落实、主动问效推动,认真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和保障落实的硬措施、细办法,确保落实政策方向不偏、力度不减,齐心协力推动旅游业快速回暖复苏。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同一企业(项目)同时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其它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贴。本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政策措施涉及项目资金,设专户专款专用,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监管,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本政策措施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