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2〕17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规划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17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节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节能规划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鄂尔多斯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现新的更大发展的关键时期。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建设“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先行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动力由资源驱动型向创新引领型转变,夯实碳达峰、碳中和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节能规划》(内政办发〔2022〕11号)、《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发〔2022〕17号)、《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鄂府发〔2021〕1号),特编制本规划。本规划适用范围为鄂尔多斯市行政辖区,规划实施期限为2021—2025年。 第一章 深刻把握新形势新要求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全市不断完善能耗“双控”政策体系,持续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技改,提升新能源利用比重,有效遏制了能耗过快增长的势头,节能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1.能耗“双控”政策有效落实。印发《鄂尔多斯市“十三五”节能降碳综合工作方案》(鄂府发〔2018〕90号)、《鄂尔多斯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鄂府发〔2019〕4号)及年度节能工作要点,将“十三五”能耗“双控”目标及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到旗区,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初步形成纵横协同、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应对能耗双控严峻形势,制定《鄂尔多斯能耗双控工作存在突出问题整改方案》,狠抓能耗双控问题整改,通过落实能耗“双控”政策、加强源头控制等措施,2020年,全社会能耗总量过快增长、能耗强度不降反升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图1 “十三五”时期全市全社会能耗总量及增速走势 图2 “十三五”时期全市单位GDP能耗变化率走势 2.淘汰落后产能,强化源头管控。制定《鄂尔多斯市“十三五”期间淘汰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共淘汰水泥、焦化、电石企业7户。退出煤矿21座,产能1695万吨,淘汰关停煤电机组5台,总装机4.2万千瓦。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0〕1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内工信原工字〔2019〕269号)、《关于提高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准入条件的规定》(内工信原工字〔2019〕454号),严把高耗能项目准入关,执行差别化节能审查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发展。 3.持续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十三五”时期,开展全市重点用能企业重大专项以及日常节能监察,累计开展工业企业节能监察500余家、节能诊断34家;累计创建国家级绿色工厂9个、绿色设计产品3种、绿色园区3个以及绿色数据中心1个;自治区级绿色工厂15家、绿色设计产品3种、绿色园区5个;国家和自治区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14个、10个矿山入选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全市新增绿色建筑面积352.43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46.53万平方米,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年度比例逐年提高,到2020年已超过50%;组织开展全市公共机构参加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自治区级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全市公共机构人均能耗下降19.83%、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25%;铁路货运量占全社会比重达到44%,实施公共交通及市政领域车辆清洁能源替代,到“十三五”末,全市共有清洁能源公交车、新能源公交车601辆,清洁能源客运车142辆,清洁能源货运车3578辆,清洁能源出租车6226辆;完成火电超低排放改造1737万千瓦,完成煤电机组节能改造625万千瓦,供电标准煤耗从2015年的337克标准煤/千瓦时下降到2020年的331克标准煤/千瓦时。 4.不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十三五”时期,积极调整能源消费结构,重点发展风能、太阳能,五年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153万千瓦,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313万千瓦,占总装机比重达到12%。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不断提高,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较2015年有所下降。 第二节 存在问题 “十三五”时期,我市在能耗“双控”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十四五”节能低碳、高质量发展创造了一定条件,但与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着力打造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先行区发展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和不足。 1.能耗总量及强度高位运行。受经济结构“倚能倚重”以及“十三五”中后期重大项目集中投产影响,能耗总量快速增长的惯性依然较大。单位GDP能耗仍处于相对高位,与自治区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2.能耗“双控”责任落实力度不足。旗区未有效落实节能优先方针,在谋划发展、布局产业、引进项目过程中未统筹能耗“双控”指标约束,“十三五”时期,9个旗区均未完成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其中7个旗区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4个旗区能耗增量超出“十三五”控制目标。 3.节能挖潜有待加强。传统企业高质量发展意识不足、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依然突出,缺乏上下游、不同行业之间的有效衔接,通过市场化、系统化手段解决能效较低问题的意识不强、动力不足。煤化工、煤电等主要耗能行业经济适用的节能技术依然欠缺,推行广泛的节能技改难度较大。 4.节能管理体系仍需完善。部门联动、应急管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节能监察体系不健全,能源、交通、公共机构及服务业领域节能监察处于空白,工业领域节能监察力度有待加强;节能工作基础能力不足,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足、能源管理人才配置缺乏等问题依然突出。 第三节 面临形势 未来五年,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确保实现2030年碳达峰的决胜期,节能工作迎来新机遇和新挑战。 1.发展机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我市优化经济结构指明了方向;新能源项目落地,配套上游装备制造、中游发电、下游运维及储能等低能耗强度项目将为全市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为我市注入新的发展动力;“十四五”原料用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为我市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空间;坚决遏制“两高”低水平项目盲目建设,高效低耗高端制造业全面推进为提升全社会能源利用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2.面临的挑战。“倚能倚重”的发展惯性依然巨大,“十三五”末,投产项目产能逐步释放,将对全市能源消费总量及强度造成冲击,需要较长时间化解;产业结构偏重,新兴产业尚处于发展阶段,总体规模偏小,对冲原有高耗能行业能耗强度仍显体量不足;六大高耗能行业能耗占比高、产业规模大,节能技改所需节能技术跨度大、范围广、要求高,节能市场规模与实际需求仍不相适应。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把握走好新路子、建设先行区的目标要求,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与节能降耗关系,以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目标,完善以能耗强度为约束的能耗“双控”制度,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着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大力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夯实节能基础,提升管理能力,落实节能责任,突出重点,系统推进,确保完成能耗强度约束性目标任务,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为全市打造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先行区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积极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先行区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全领域,积极推动传统产业和资源型产业转型升级、产品多元化高端化发展。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不断淘汰落后产能及过剩产能,确保高效低碳产业用能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2.坚持节约优先,重点突破。处理好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充分考虑本市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实际情况,聚焦重点领域,突出节能的关键性作用,不断降低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以推动产业绿色化升级为抓手实现经济提质增效,以工业节能低碳改造为方向推动产业升级,以可再生能源消纳为重点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 3.坚持标准引领、规范带动。以国家及自治区标准为引领,坚决落实国家、自治区最新的能耗限额标准,切实开展能效对标达标工作,充分挖掘节能潜力,落实节能技改措施,推动重点行业能效达标。 4.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强化政府能耗“双控”引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手段,保障节能技改参与方、实施方利益,提高企业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的积极性。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培育壮大节能低碳服务产业,形成政府有效引导、用能单位积极参与、专业机构合力推进的格局。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面确立全市能效水平不断提升、能耗总量适度增长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系统化、长效化节能降耗管理机制,重点领域节能、市场机制建设取得新突破。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推广节能技术和管理方式、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措施,全市能源利用水平达到新的高度。 1.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全面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到202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6.5%,力争达到下降18.7%的激励目标,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 2.重点行业能效力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施煤化工、有色金属、钢铁、水泥等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到2025年,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全部达到基准水平以上,达到国家标杆水平产能节能改造项目不低于行业产能的30%。 3.新能源占比不断提高。加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消纳力度,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总装机力争达到5000万千瓦,占电力总装机比重显著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比达到30%以上。 4.节能基础能力大幅提升。建立责任明确、运行高效、反应灵敏的能耗“双控”部门联动机制;建成反应快速、专业的市、旗(区)节能监察体系;重点用能单位建成能源统计规范、能源计量器具完备的能源管理体系。 第三章 深度推进产业结构绿色低碳升级 第一节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 严控“两高”项目新增产能。“十四五”时期,严格落实自治区完善能耗“双控”相关工作要求,不再审批焦炭、兰炭、电石、聚氯乙烯、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纯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内蒙古鼓励类项目除外)、合成氨(确有必要建设的焦炉煤气综合利用制合成氨、可再生能源制氢制合成氨除外)、尿素、磷铵、甲醇(确有必要建设的焦炉煤气综合利用制甲醇、可再生能源制氢甲醇除外)、乙二醇、黄磷、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超高功率以下石墨电极、钢铁(已进入产能置换公示阶段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铁合金(作为多晶配套原料、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比例达到60%以上的工业硅除外)、电解铝(国家批复同意的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配套电解铝除外)、氧化铝(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除外)、蓝宝石等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须在区内实施产能减量或等量置换。新建、改扩建单晶硅项目原则上要配套切片、太阳能电池组件等下游加工生产线,多晶硅(颗粒硅)项目区内下游转化率原则上要达到70%以上(半导体级多晶硅除外)。除纳入国家规划布局和自治区延链补链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外,“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现代煤化工项目。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后续国家和自治区对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严禁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能耗以及水耗等相关规定的项目。 严格“两高”项目准入。建立拟建“两高”项目审批前评估制度,拟建“两高”项目在核准、备案前,对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生产工艺先进性、单位产品能耗先进性、污染物排放影响以及碳排放量影响等指标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指导项目单位调整工艺或产品,从源头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高能耗、高污染项目。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在满足本地区能耗“双控”要求的前提下,工艺技术装备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产品设计能效须达到项目建设时执行的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先进值、标杆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专栏1 部分“两高”项目准入条件 铁合金: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矿热炉须采用全密闭型,矿热炉容量须高于30000千伏安,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硅铁、硅锰合金、高碳铬铁单位产品能耗分别达到或优于1770、860、710千克标准煤/吨。 水泥(熟料):单条生产线规模达到2500吨/日及以上,水泥磨机新(改扩)直径3.8米及以上。水泥(熟料)单位产品能耗达到或优于100千克标准煤/吨。 焦炭:单体捣固焦项目产能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不低于6.25米,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单位产品能耗达到或优于110千克标准煤/吨。 电石:生产装置单炉容量不低于4万千伏安,建设总容量(一次性建成)大于15万千伏安。单位产品能耗达到或优于805千克标准煤/吨。 钢铁∶新(改、扩)建高炉、转炉、电炉分别为1200立方米、120吨(现有限制类装备退出置换项目可按国家规定建设100吨)、100吨及以上。炼铁高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达到或优于361千克标准煤/吨,炼钢转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达到或优于-30千克标准煤/吨,炼钢电弧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达到或优于61千克标准煤/吨。 电解铝∶须采用500千安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铝液交流电耗达到或优于13000千瓦时/吨。 强化“两高”项目全过程管理。建立“两高”项目“一企一档”,对项目审批手续、日常运行、能源消费、节能技改推进情况建档并进行全面监管。加强拟建项目手续办理情况跟踪,定期对项目现场进行巡视,杜绝“未批先建”、“批而不建”。项目建成后,强化节能验收,重点审核项目建设规模、工艺、能源消费量、单位产品能耗、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等与节能批复的一致性。全面实行“清单式+责任制”管理模式。加强存量“两高”项目监管,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进行核算,确保项目运行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标准;加大“两高”项目日常节能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耗能设备以及其他节能违法违规行为,到2023年底,实现全市工业重点用能企业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全部淘汰;推动存量“两高”企业节能改造、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等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节 加快淘汰退出落后产能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力度。编制《鄂尔多斯市2021—2023年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明确淘汰计划,逐步淘汰污染大、能耗高的项目,引导铁合金、电石、焦炭、石墨电极等行业限制类产能退出。到2025年,全市淘汰限制类焦化产能362万吨、电石产能150.6万吨、铁合金产能82.8万吨,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标准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全面清理取缔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基础上,严密监测数据中心项目运行情况,防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反弹。 专栏2 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 铁合金:250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部退出。2021-2022年,全市计划淘汰退出铁合金落后产能82.8万吨。 电石:300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部退出;符合条件的可按1.25:1在区内实施产能减量置换(作为国家鼓励类产业原料的电石,产能置换可不受“2020年连续停产1年以上”限制);现有电石企业内部已配套形成PVC等下游产业的自有限制类电石产能升级改造,可按照与配套下游产能匹配的原则实施产能等量置换。2021-2022年,全市计划淘汰电石落后产能150.6万吨。 焦炭:炭化室高度小于6.0米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5.5米捣固焦炉、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原则上2023年底前全部退出;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在区内实施产能减量置换;现有焦化企业内部已配套形成煤焦油深加工、焦炉煤气综合利用等下游产业的自有限制类焦炭产能升级改造,可按照与配套下游产能匹配的原则实施产能等量置换。2021-2023年,全市计划淘汰退出焦炭落后产能362万吨。 虚拟货币“挖矿”: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一步强化打击惩戒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常态化监测,持续巩固清理取缔成效。 第三节 打造绿色低碳产业体系 聚焦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战略定位,以绿色低碳推进存量升级,以高端示范引领增量转型,加快构筑多能互补、多业并进、多点支撑、多元发展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1.推动新能源全产业链发展。以产业配套为核心,借助国家在沙漠、戈壁、荒漠和采煤沉陷区等重点地区布局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的契机,做优做强以太阳能光伏、风机及叶片、储能设备为主的高端能源装备;推进“风光氢储车”全产业链发展,大力发展新能源矿山重卡、光伏组件、风电装备、储能电池等先进制造产业,推动风场开发、风电装备研发安装维护一体化发展,风电整机及其零部件产能达到500万千瓦,促进光伏晶硅材料生产向产业链下游延伸拓展,太阳能电池及组件产能达到2000万千瓦;以服务本市及周边地区煤炭生产企业为主,增强煤炭化工装备核心部件自主制造水平,提升采掘、运输、支护、洗选等装备本地供给能力。 2.做强先进制造产业。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增材制造、绿色制造,围绕提高本地配套率,推动重型成套设备、工程机械、综采装备等产业优化升级,实现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紧盯“新特专高精尖”,打造特种金属材料、化工新材料、碳基新材料、生物基新材料产业集群。 3.加快发展电子信息产业。重点扶持和推动新型显示设备制造工艺技术升级换代,形成兼具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新型显示设备制造产业集群;推动数字化融入产业布局、引领产业变革,实施产业“上云用数赋智”工程,推进“机器换人”“设备换芯”“生产换线”,拓展5G应用场景,打造坚强智能电网,培育智慧工厂,全市所有生产煤矿建成智能煤矿,形成数字经济与产业转型深度融合、高效共进的良好局面。 4.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围绕产业链布局服务业链,大力发展能源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创意设计、中介等服务业,形成与工业体量相适应的生产性服务经济体系。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构建立足蒙陕宁、辐射全国、链接欧亚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力争新增上市企业8家以上。发展绿色低碳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监测等服务,健全节能环保服务体系。 第四章 全面提升重点行业能效水平 第一节 深入开展工业领域节能 坚持节约优先,大力推进能源消费革命,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企业降本增效,加快形成绿色集约化生产方式,增强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到2025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达到自治区要求。 1.深入挖掘工业企业节能潜力。支持园区、企业定期开展能源计量审查、能源审计、能效诊断和对标,从能源管理、用能设备、工艺运行等层面发现企业存在问题以及与行业先进水平的差距,挖掘节能潜力,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技改方案。 2.大力提升高耗能重点行业能效。加强重点行业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公辅设施改造等。编制《鄂尔多斯市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对标国家及自治区单位产品能耗基准值、标杆值,将技改任务明确落实到企业,合理确定节能改造时间表,明确改造期限、技术路线、工作节点、预期目标。到2025年,重点行业能效全部达到基准以上水平、达到国家标杆水平产能节能改造项目不低于行业产能的30%。 专栏3:高耗能重点行业改造升级目标 乙烯行业:严格执行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政策,加快3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淘汰退出。对能效水平在基准值以下,且无法通过节能改造达到基准值以上的乙烯装置,加快淘汰退出。到2025年,乙烯行业规模化水平大幅提升,原料结构轻质化、低碳化、优质化趋势更加明显,乙烯行业标杆产能比例达到30%以上,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有序开展改造提升,行业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绿色低碳发展能力大幅提高。 现代煤化工行业:严格执行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政策,对能效水平在基准值以下,且无法通过节能改造达到基准值以上的煤化工产能,加快淘汰退出。到2025年,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行业达到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比例分别达到30%、50%、30%,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清零,行业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绿色低碳发展能力大幅提高。 合成氨行业:严格执行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政策,加快淘汰高温煤气洗涤水在开式冷却塔中与空气直接接触冷却工艺技术,大幅减少含酚氰氨大气污染物排放。到2025年,合成氨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比例达到15%,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清零,行业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绿色低碳发展能力大幅增强。 电石行业:严格执行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政策,淘汰内燃式电石炉,引导长期停产的无效电石产能主动退出。对能效水平在基准值以下,且无法通过节能改造达到基准值以上的生产装置,加快淘汰退出。到2025年,电石领域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比例达到30%,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清零,行业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绿色低碳发展能力大幅增强。 纯碱行业:到2025年,纯碱领域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比例达到50%,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清零,行业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绿色低碳发展能力大幅增强。 烧碱行业:到2025年,烧碱领域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比例达到40%,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清零,行业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绿色低碳发展能力大幅增强。 水泥行业:到2025年,水泥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的熟料产能比例达到30%,能效基准水平以下熟料产能基本清零,行业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绿色低碳发展能力大幅增强。 钢铁行业:到2025年,钢铁行业炼铁、炼钢工序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比例达到30%,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清零,行业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绿色低碳发展能力大幅提高。 焦化行业:到2025年,焦化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比例超过30%,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清零,行业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绿色低碳发展能力大幅提高。 铁合金行业:到2025年,铁合金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比例达到30%,硅铁、锰硅合金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清零,高碳铬铁节能降碳升级改造取得显著成效,行业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绿色低碳发展能力大幅提高。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严格执行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到2025年,通过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铜、铝、铅、锌等重点产品能效水平进一步提升。电解铝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比例达到30%,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清零,各行业节能降效果显著,绿色低碳发展能力大幅提高。 3.持续提升企业用能系统能效。持续开展电机、变压器、锅炉等通用用能设备能效提升专项行动,加大高效用能设备应用力度,加强重点用能设备系统匹配性节能改造和运行控制优化。在钢铁、建材等行业全面加强炉窑余热、余压回收利用,推广工业循环水余压能量闭环回收利用技术,推广工业燃煤机组烟气低品位余热回收利用技术、电厂用低压驱动热泵技术;在冶金行业推广锅炉烟气深度冷却技术、烟气废热锅炉及发电装置,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化工行业实施余热利用、电石炉尾气利用、铁合金尾气利用改造;轻工、化工行业实施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推进能量梯级综合利用。 4.统筹提升园区综合能效。以棋盘井开发区、蒙西工业园区、大路工业园区等产业门类较齐全的园区开展系统性节能技改,充分利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能源品位,实现高温散料与液态熔渣余热、含尘废气余热、低品位余能的循环、互补利用,整体提升园区能源利用水平。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申报能效“领跑者”,探索打造超级能效工厂。强化工业企业、园区能效管理,系统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综合能效水平。 专栏4 工业领域节能技术及设备 1.先进工艺技术流程节能。 钢铁行业:重点推广长寿高炉新一代控扎控冷、超高强度钢热冲压成形、真空高压铸造、超高真空薄壁铸造、经济炼焦配煤、干法熄焦等先进节能工艺技术流程。 有色行业:重点推广高电流效率低能耗铝电解、高纯铝连续旋转偏析法提纯、粗铜连续吹炼、铅富氧闪速熔炼、精炼炉底吹富氧燃烧、高辐射覆层、钛合金等离子冷床炉半连续铸造等先进节能工艺技术流程。 石化化工行业:重点推广先进煤气化、大型粉煤加压气化、烯烃原料轻质化、水煤浆气化、硝酸综合处理、高效流体传输、高效低能耗合成尿素工艺技术等先进节能工艺技术流程。 建材行业:重点推广水泥流化床悬浮煅烧与流程再造技术、高固气比熟料煅烧、无球化粉磨、大推力多通道燃烧、玻璃窑炉富氧(全氧)燃烧及余热发电等先进节能工艺技术流程。 2.重点用能设备节能。 电机系统:重点推广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永磁同步伺服电机、高压变频调速、永磁涡流柔性传动、变频无极变速风机、磁悬浮离心风机、电缸抽油机、冷却塔用混流式水轮机等新型节能技术设备。 配电系统:重点推广特大功率高压变频变压器、三角形立体卷铁芯结构变压器、非晶合金变压器、有载调容调压、系统无功补偿及参数优化等新型节能技术设备。 炉窑系统:重点推广可控热管式节能热处理炉、富氧助燃、高效蓄热式燃烧、循环水系统防垢提效等新型节能技术设备。 3.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节能。 钢铁企业:余热余压能量回收同轴机组应用、烧结矿显热回收利用、副产煤气高值利用、高炉上升管余热回收、转炉烟气余热回收、乏汽余热供暖等技术。铁合金企业:实施全密闭改造,推广矿热炉高温烟气净化回收利用。 化工企业:鼓励使用生产过程中释放出的副产热能、压差能及回收可燃气体。加大蒸汽余热梯度利用、非稳态余热回收等相关技术的研发应用力度。推广普及中低品位余热余压发电、制冷、供热及循环利用。 5.积极推动数字化提档升级。鼓励企业和园区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对工艺运行参数、能源利用进行智能监控、分析、预测预警和优化分配,实现工艺技术、能源利用路径优化。积极推广智能化能源信息监控、能源管理中心、企业节能决策自动响应系统等能源管理信息化技术,提升企业能源管理数字化水平。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开展用能过程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第二节 加强能源领域节能 1.开展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开展低效燃煤电厂(包括自备)机组清理,对照国家和自治区能耗、水耗相关标准,分类制定关停改造计划,到2025年不达标煤电机组全部完成节能改造或关停;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标准,结合电力(热力)供应保障需求,因厂制宜,有序推进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工作。具备条件的30万千瓦级超临界及以下纯凝机组优先开展供热改造,其他机组开展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鼓励在供热改造与通流改造实施过程中,统筹开展烟气余热回收利用、电机变频等综合节能改造。到2025年,力争完成1136.5万千瓦燃煤机组节能降耗改造,火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降至305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 专栏5 煤电机组节能改造 1.开展汽轮机通流改造。重点针对服役时间较长、通流效率低、热耗高的60万千瓦及以下等级亚临界、超临界机组,推广采用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技术,因厂制宜开展综合性、系统性节能改造,改造后供电煤耗力争达到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 2.开展锅炉和汽轮机冷端余热深度利用改造。大力推广煤电机组冷端优化和烟气余热深度利用技术。鼓励采取成熟适用的改造措施,提高机组运行真空,提升节能提效水平。鼓励现役机组开展烟气余热深度利用、电机变频等综合节能改造。 3.开展煤电机组能量梯级利用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机组结合实际情况对锅炉尾部烟气余热利用系统与锅炉本体烟风系统、汽机热力系统等进行综合集成优化。 4.探索高温亚临界综合升级改造。借鉴全国高温亚临界综合升级改造示范项目成功经验,统筹衔接上下游设备供应能力和电力热力供需情况,探索开展对具备改造条件的亚临界煤电机组进行高温亚临界综合升级改造。 5.推动具备条件的纯凝机组开展热电联产改造。优先对城市或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行未满15年的在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采暖供热改造。因厂制宜采用打孔抽气、低真空供热、循环水余热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改造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加大力度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先进供热技术。 6.优化已投产热电联产机组运行。鼓励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回收利用电厂余热,降低供热成本,实现余热资源利用最大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淘汰退出落后产能。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单机10万千瓦级及以下纯凝煤电机组和单机20万千瓦级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原则上2023年底前全部退出。鼓励工业园区的煤电机组淘汰后,按等容量替代方式建设高效机组,利用淘汰煤电机组的部分设施进行区域能源或分布式能源改造,协同园区内外的高低品位能源,实现多能互补、梯级利用,探索综合能源新模式。到2023年,全市淘汰煤电落后产能5万千瓦。 3.开展煤炭领域整合及技术改造。结合矿区资源条件、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合理确定煤炭开发强度及重大煤矿项目的生产和建设规模,淘汰一批落后煤矿;根据区域煤炭生产能力,核定洗煤产能,采用先进洗煤技术提高煤炭洗出率,降低矸石产量及能耗。进一步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引导6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 第三节 强化建筑节能管理 1.高标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扩大绿色建筑标准执行范围,城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星级绿色建筑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确定的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城市新建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等“四类”建筑全部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依托现有装备制造园区、商砼园区,在综合考虑中心城区和各旗镇用地条件、周边城市产业发展态势、服务半径和运输距离等因素的基础上,继续规划建设几个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启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集中示范应用节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减少民用建筑常规能源使用。到2025年,星级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突破30%,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30%。 2.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结合城市双修、清洁取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积极推广财政性资金引导、业主单位和供热企业为主体、管线单位共建、住宅维修基金补充、受益居民参与的多元筹资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模式。结合农村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和清洁取暖等工作,深入推进农村住宅和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提高供暖能效水平。做好节能改造过程中日常监督检查,竣工后及时开展能效测评。 3.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健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行管理与维护,扩大监测广度和深度。建立公共建筑用能制度,强化能效监督管理。启用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在线监测机房,依托在线监测数据,加强对节能形势分析研判。 第四节 打造低碳交通体系 1.积极引导绿色出行。建设慢行城市,促进各种交通方式一体化融合发展,构建便利互通、多网融合的绿色出行体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进公交线网结构科学化、合理化,开通夜间公交线路和学生“定制公交”线路,持续优化中心城区“掌上公交app”等便民措施,吸引市民公交绿色出行。到2025年,主城区公共交通出行率达到20%,城市主城区交通绿色出行率达到70%。 2.加速推动运输结构绿色转型。调整运输结构,加强浩吉、南部等既有线路的利用,强化大能力运输通道和具有资源开发性的铁路建设,大力推动煤炭、焦炭、矿石、高岭土、尿素等大宗货物“公转铁”,积极推行多式联运,提升大宗货物运输效率。到2025年,大宗货物公路运输量转向铁路的比例达到5%左右,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铁路和水路货物周转量占比提升2个百分点。 3.提高物流配送效率。强化物流调度,推进“互联网+货运”应用,优化配送网络,提高配送效率,开设大宗货物直达列车、集装箱班列,提高中欧班列运行,提升综合保税区、国际航空口岸运营能力,推进具备条件的物流园区引入铁路专用线,提高铁路货运效率。 4.优化车辆能源结构。加大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力度,完善加气、加氢设施,不断提高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车辆在城市公交和出租车领域的应用比例。全面实施国Ⅵ汽车、国Ⅳ非道路机械排放标准,全面淘汰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到2025年,淘汰老旧交通运输工具5万辆,全市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100%。 第五节 强化公共机构节能 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诊断。加强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管理,对电梯、空调等主要用能设备用电量单独计量。全面调研公共机构能耗总量、人员情况、主要用能设备、车辆情况等,核定本地区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推动全市所有公共机构按照先进值加强运行管理、开展节能技改。 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改。持续开展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中央空调、电梯等综合型用能系统和设施节能改造;拓展多种清洁供暖方式,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因地制宜推动城镇公共机构实施清洁取暖;充分利用公共机构屋顶、停车场建设太阳能光热、光伏系统,加大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热泵、高效储能技术推广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加强会议室、机关餐厅、办公场所照明管理,充分采用自然光,严控白天开灯,大力推广高效照明光源;重点推进教科文卫系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大力开展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2023年底前,推动70%以上市本级党政机关创建成节约型机关。2025年底前,力争80%以上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达到创建要求。到2025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比2020年降低6%,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20年降低5%。 第六节 提升数据中心能效 开展数据中心用电评估,对重点用能设备、用能系统进行优化及改造。优化数据中心能源结构,通过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数据中心使用面积(含数据中心办公等用途)占所处建筑物面积50%以上的,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屋顶及外墙安装光伏组件。推动数据中心余热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存量建筑资源再利用。 第七节 推动服务业节能 物流仓储、宾馆、饭店、民宿等服务行业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加大太阳能光热、光伏等新能源利用;医疗机构制定和落实节能管理制度,逐步更换高效照明、保温门窗以及节能开水器等;教育行业开展节能潜力调查,逐步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分时分区供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工程;大型商超能耗限额落实情况监察,对主要耗能系统开展能耗监测和技术改造;市政管理部门推动供热企业滚动实施老旧管网改造工作,完成老旧热网消隐改造,彻底解决供热管网跑、冒、滴、漏等问题。 第五章 推动能源结构清洁低碳转型 第一节 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 坚持集中和分布开发并重、自用和外送消纳并举、上网与离网并行,依托丰富的太阳能、风能、未利用土地资源和电力消纳优势,大力提升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总装机力争达到5000万千瓦。 1.打造大型光伏风电基地。重点在库布齐、毛乌素沙漠推进大规模“光伏+生态治理”建设,建成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和储能基地。鼓励在采煤沉陷区、复垦区、露天矿排土场推进“光伏+生态修复”项目建设。结合风光氢储一体化、火电灵活性改造,布局就近消纳新能源发电项目。结合农牧业、林业、建筑、交通、生态环境、乡村振兴等产业融合发展需求,布局产业融合新能源发电项目。 2.深入推进分布式风光发电。充分利用油气矿区、工矿场区、工业园区的土地、屋顶、公路沿线服务区和边坡、医院、学校、新建楼宇等资源开发分布式光伏。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和“千家万户沐光行动”,在农村牧区、电网薄弱地区等,结合生态旅游、美丽乡村、特色小镇、棚圈庭院、农光互补等形式合理规划建设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鼓励申报实施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加强实施情况监管。 3.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有序发展生物质直燃发电,鼓励并支持企业根据资源和市场投资建设灌木生物质能热电厂,就近接入当地电网。合理布局垃圾发电,有条件的采用热电联产机组,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在农作物集中地区探索开展生物质制气项目。 第二节 着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1.实施灵活电网工程。编制《鄂尔多斯煤电节能降耗与灵活性改造行动计划》,优化升级电网网架,建立灵活调度机制,建设高比例消纳新能源的新型电力系统。积极推进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和热电机组“热电解耦”运行,鼓励30万千瓦级以上纯凝机组实施灵活性改造;鼓励并网自备电厂煤电机组参与系统调峰,并具有不低于20%机组额定容量的调峰能力。推广“新能源+储能”建设模式,新建新能源电站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0%(2小时)配置储能,鼓励存量新能源电站配置一定规模储能设施。到2025年,力争完成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1640万千瓦。 2.加快升级辖区骨干电网网架。加快500千伏和220千伏电网向末端延伸,推进汇集大规模新能源的区域电网建设,适应大规模新能源接入、汇集、送出和消纳需要。积极争取蒙西网内消纳与外送基地的建设规模,已建成的上海庙至山东±800千伏、蒙西至天津南1000千伏2条特高压外送通道按多能互补理念,在配套煤电机组提升调峰能力基础上,尽量增配风电、光伏电源点。围绕上海庙至山东通道,加快建设已配套6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十四五”期间有序推动增加400万千瓦光伏;围绕蒙西至天津南通道,“十四五”期间争取建设280万千瓦光伏、120万千瓦风电。 3.提升本地消纳能力。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苏经济开发区等用电负荷相对集中、具备自主调峰能力的工业园区打造一批以新能源就地消纳为主的低碳、零碳示范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新能源电力专线供电试点。实施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基于园区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配置一定规模的新能源项目,激励园区自备电厂参与调峰。到202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比力争达到30%以上。 专栏6 新能源重大项目 1.库布齐沙漠杭锦旗、达拉特旗新建能源基地项目。充分利用库布齐沙漠地区丰富的风电光伏资源,建设新能源总装机规模2400万千瓦,依托周边电厂(含近区)配套扩能改造升级煤电、抽水蓄能项目作为支撑性电源。配套特高压输电线路落点位于河北省中南部地区、中东部地区统筹配建新能源储能。 2.准格尔旗国家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项目:以国家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为契机,大力开发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力争2023年底完成各类屋顶分布式光伏总体规模达到24.3万千瓦。 3.上海庙—山东±800千伏特高压外送通道项目。风电:60万千瓦在建;光伏:20万千瓦在建+400万千瓦新建;配套火电:600万千瓦在建。 4.蒙西—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外送通道项目。风电:120万千瓦,光伏:280万千瓦,配套火电:660万千瓦在建。 5.蒙西—京津冀外送通道项目。配套煤电400万千瓦,风电200万千瓦,光伏800万千瓦。 6.蒙西外送通道项目。配套煤电400万千瓦,风电200万千瓦,光伏800万千瓦。 第三节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比重 以能源消费转型为导向,实施再电气化工程,稳步推进清洁取暖,全面实施散煤综合治理,推动终端燃煤清洁化替代,稳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到2025年,全市煤炭消费比重降至80%以下。 实施供热领域减煤替煤工程。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原则,大力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工业余热集中供热,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全部关停整合;科学推进“煤改电”,适度推进“煤改气”,减少取暖用煤需求。在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环保要求较高区域,推广应用电锅炉、热泵、分散式电采暖;推进清洁供暖示范城市建设。到2025年,清洁取暖覆盖率超过80%。全面实施散煤综合治理。 实施终端燃煤清洁化替代工程。实施再电气化工程,推进工商业领域电能替代,在达拉特旗、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开展工业电能替代示范;以绿电制氢替代煤制气,降低工业用煤量;落实“气化内蒙古”行动,推进各旗区供气支线、工业园区供气支线和大工业用户供气专线建设,完善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进一步扩大地区天然气管道覆盖面,形成“全市一张网”,保障天然气生产、消费和外输需要;以高效清洁利用为重点,推动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利用和生物天然气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综合应用。 第六章 优化能耗“双控”管理体系 第一节 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为抓手,全面评估新建项目“两个先进”符合性,加强产业准入政策、报告编制质量审核力度。强化新建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审核和对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评估,落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在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强度影响评估时不计入单位增加值能耗。切实做好项目节能审查与全市能耗强度约束性目标的衔接。突出能耗强度导向,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对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 对能耗“双控”形势严峻、能耗强度目标完成进度严重滞后的旗区,实行新建高能耗强度项目节能审查缓批限批。推动符合条件的旗区,申报区域节能评估试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项目节能验收管理,确保新上项目按照能评批复建设、运行。 第二节 深化用能预算精细化管理 科学安排用能需求优先级。坚持“以能定产、量能而行”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农牧业、现代服务业、环保项目用能。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标尺,充分保障能耗强度低于全市标杆值项目以及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非“两高”行业用能。 全面挖掘用能增量空间。推动各旗区依法依规通过节能改造、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汰劣上优、能耗等量减量置换、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核减新增项目原料用能、加强节能管理等方式腾出能耗指标、拓展用能空间,纳入用能预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支持重点项目新增用能需求。 科学统筹区域、产业及项目用能。以能耗强度为核心,健全旗区、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四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推动旗区单位GDP能耗与市单位GDP能耗目标衔接,一产、二产及三产单位增加值能耗与全社会单位GDP能耗衔接,规上工业重点用能企业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衔接,“十四五”拟投产达产重点用能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与地区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衔接。 第三节 充分发挥价格财税金融政策调控作用 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节能的能源价格政策,严格执行能耗超限额惩罚性电价和淘汰类、限制类、鼓励类产能差别电价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倒逼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提升、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 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推动园区、企业开展节能技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方式,有效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节能改造、综合能效提升、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重大节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等节能重点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全面落实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强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执行。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创新金融政策工具。严格落实绿色信贷指引、能效信贷等制度,完善绿色信贷统计。 第四节 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 加强节能量指标区域统筹,探索建立节能量指标有偿收储机制,统筹支持高质量重大项目建设。打好用能权交易工作基础,适时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参与用能权交易。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业,培育大型综合性节能服务企业,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模式,支持园区、城镇节能服务整体打包、集中诊断、系统优化,落实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效提升需求侧响应、用电节约管理能力。 第七章 加强节能基础能力建设 第一节 夯实能耗统计计量基础 加强企业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推动能源统计队伍和信息化体系建设,充实基层能源统计人员力量。围绕能源消费总量、能耗强度、单位产品能耗以及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等核心指标开展市级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时跟进、评估全市能源消费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能耗“双控”培训,对全市各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负责人及能源管理负责人开展政策、技术、能耗数据核算、统计数据填报、能源管理体系运行等培训,有针对性的提升各级、各部门能源管理水平。进一步落实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强化用能单位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促进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第二节 加大节能监察执法力度 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相关要求,编制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标准和能效标准的执行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禁止使用、转让、租借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的情况,重点工业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以及人员培训、备案的管理情况,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强化监察人力、物力配备,健全完善市、旗区两级节能监察体系。 第三节 打造能源、碳排放智能管控平台 搭建市级能源智能监测平台。及时全面掌握能耗信息,加强能效分析,挖掘节能潜力,并建立节能预测、预警机制;通过掌握区域、行业与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为全市节能指标分解落实、节能考核和监管提供依据。 建设企业级智能管理系统。在建筑、交通、城市公共照明及能源生产供应等单位推广智慧管理系统和解决方案,建立能耗预测、预警机制,提高能源管理现代化水平,实现智能化管控。 第八章 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第一节 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节能法规标准 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施细则》(内发改环资字〔2020〕1323号)等节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推动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相衔接的监管执法体系,充实节能执法队伍,严格监管执法,对违法用能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 第二节 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1.加强能耗“双控”目标统筹引导。结合各旗区人口规模、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发展水平与能源消费的关系,强化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引导,对各旗区“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实行“基本目标+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其中,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为约束性指标。各旗区根据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结合本地GDP增长目标,合理测算、自行确定能耗总量控制目标,能耗总量目标为预期性指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旗区可相应调整能耗总量目标。 2.压实旗区能耗“双控”总体责任。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能耗“双控”工作负总责,把能耗“双控”摆在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位置,将能耗“双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节能优先、量能而行”,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制定旗区能耗“双控”五年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抓好组织实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标准、市场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善政策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强化管理措施,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双控”约束性目标任务。 3.落实部门行业节能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节能”的要求,工信、能源、住建、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切实做好本领域、本行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统计部门切实做好能耗“双控”统计保障,加强统计分析,及时提供能耗“双控”相关统计数据。加强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建设与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衔接,强化能耗“双控”目标引领倒逼作用,形成政策合力,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开展能耗“双控”形势研判和重大问题会商。 4.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体责任。重点用能单位切实履行法定节能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加快节能技术改造,主动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深入挖掘节能潜力。自觉接受属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确保完成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耗“双控”目标。 5.强化能耗“双控”目标考核结果应用。优化完善能耗“双控”监测预警和评价考核方式,加强对全市和各旗区能耗“双控”形势的季度监测和半年研判。统筹考虑经济运行跨周期因素,优化能耗“双控”评价考核频次,建立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制度。科学运用评价考核结果,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考核,合理设置能耗总量控制指标考核权重,实行能耗总量控制弹性考核,增加能源要素高质量配置、节能潜力落实情况、遏制“两高”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工作情况评分权重。 第三节 健全规划滚动评估机制 按照“系统全面、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运用自评估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综合评估与专题评估相结合、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相结合等方法,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分别开展期中、期末规划评估,全面掌握规划的各项目标和重大任务实施进展情况,发现和及时化解重大共性问题,提出调整或修订方案,经专家论证或征求意见后批准实施。 第四节 创造全民参与节能降碳的良好氛围 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把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坚决抵制和反对奢侈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绿色消费公益宣传和绿色产品推广力度,推进绿色消费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发布、新媒体、短视频、公益广告等多种传播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节能减排法规、标准和知识。积极培育绿色消费市场,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引导绿色消费理念。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利用互联网搭建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等市场信息交流平台,定期发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重大信息,展示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 附件:“十四五”节能规划目标汇总表 附件 “十四五”节能规划目标汇总表 类别 指标 单位 2025年 属性 主要目标 单位GDP能耗下降率 % 16.5 约束性 18.7 激励性 新能源新增装机 万千瓦 5000 预期性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例 % 30 预期性 产业结构调整 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焦化 万吨 362 约束性 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电石 万吨 150.6 约束性 淘汰退出落后产能-铁合金 万吨 82.8 约束性 工业节能 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 % 达到自治区要求 预期性 重点行业能效 - 全部达到基准以上水平 约束性 达到国家标杆水平产能节能改造项目不低于行业产能 % 30 约束性 工业重点用能企业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率 % 100 约束性 能源领域节能 不达标煤电机组节能改造或关停 % 100 约束性 燃煤机组节能降耗改造 万千瓦 1136.5 预期性 火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 克标准煤/千瓦时 305 预期性 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万千瓦 5 预期性 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 万千瓦 1640 预期性 清洁取暖覆盖率 % 80 预期性 煤炭消费比重低于 % 80 预期性 建筑领域节能 星级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 % 30 预期性 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 % 30 预期性 交通领域节能 主城区公共交通出行率 % 20 预期性 城市主城区交通绿色出行率 % 70 预期性 大宗货物公路运输量转向铁路的比例 % 5 预期性 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 % 10 预期性 铁路和水路货物周转量占比提升 % 2 预期性 淘汰老旧交通运输工具 万辆 5 预期性 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公交车比例 % 100 预期性 公共机构节能 市本级党政机关创建成节约型机关比例 % 70(2023年前) 预期性 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创建成节约型机关比例 % 80(2025年前) 预期性 全市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比2020年降低 % 6 预期性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20年降低 % 5 预期性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鄂尔多斯市“十四五”节能规划
鄂府发〔2022〕14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府发〔2022〕14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向,加快推进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灾种、大应急”和“主力军、国家队”综合性救援职能任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切实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的能力,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就加强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以及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决策部署,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紧抓住消防救援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主动对接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等国家和自治区战略定位和具体行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优化和有效衔接“防”与“救”的责任链条,确保消防救援事业发展与开创现代化鄂尔多斯建设一体规划、同步推进的重要基础,为“建设先行区、走好新路子”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立足“全灾种、大应急”综合性消防救援任务需要,形成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统一调度指挥、多种应急救援队伍有效联动的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以全市统一的智慧应急平台为载体,建成覆盖全市消防救援力量的通信和指挥系统,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协同紧密、有效联动的综合性消防救援响应机制。在充分利用现有消防车辆装备资源基础上,强化配备应对化工、高层地下、洪涝、地震等灾害事故的专业车辆装备,加快补充个人防护装备,升级换代常规装备,配置符合鄂尔多斯市实际所需的消防救援器材装备。 二、主要任务 (一)着眼“全灾种”“大应急”的职能定位,全面提升综合性消防救援能力。一是加强组织统筹落实。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消防治理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发展规划体系,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消防工作考核,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重点行业部门以及石化、电力等具有行业管理性质的企业,要在本行业系统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达标示范创建活动,培树一批标杆单位。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充分发挥防火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二是深化指挥体系建设。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集中调度指挥,消防救援队伍主调主战、各方力量高效协同的社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灾害事故类型,完善各类应急和处置预案,建立“全灾种”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完善灾情监测预警、力量调度响应、现场联合处置等环节,形成多部门联动的指挥体系。完善联勤联调工作模式,联合政府职能部门、军队、武警和社会力量,构建指挥协同、会商研判、资源共享的快速高效应急联动平台。建立指挥体系和分级响应机制,推进智能接处警和智能指挥系统建设,将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和社会救援力量全面纳入统一调度体系。三是建强专业救援力量。突出“一专多能”的思路,保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综合性”特点,各旗区要根据辖区灾情特点建成水域、地震、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等专业队,加强“高低大化”类型火灾扑救能力,优化灭火力量作战编成,满足特殊灾害消防救援需要。根据全市灾害风险类别分布和生产安全现状,因地制宜地打造能够兼顾综合性消防救援与地方灾害救援需求特色的消防救援队伍。建强伊金霍洛旗国家级煤化工处置队、准格尔旗自治区级化工救援大队和市本级重型化工救援编队,应当配备主战消防车辆以大功率、大流量的泡沫(干粉)车、高喷车以及远程供水车为主,加强无人机、消防机器人的使用,满足侦检探测、灭火冷却、工艺抢险、防化洗消、供液保障等作战单元的需求,形成实质战斗力。在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加强高层灭火救援能力建设力度,整体规划、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建成一支自治区级高层建筑消防救援专业队,打造一体化高空救援模式,形成高层建筑事故应急救援圈。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乌审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要根据化工产业布局组建化工救援编队、交通事故编队,配备大功率、大流量的泡沫(干粉)车、高喷车和供水车,以及抢险救援消防车、水罐车,并结合实际情况配备带有快速高空救援的云梯消防车。 (二)强化先进适用装备配备,推动综合性消防救援保障体系建设。按照“满足当前需要、适度超前配备”原则,统筹当前消防救援队伍即将达到更新报废年限的装备器材,并结合鄂尔多斯市发展和各旗区、园区、企业消防救援队站车辆建设、装备配备、应急物资储备的实际。按照“一专多能、专常兼备”和“一主一备一训练”原则,从2022年—2024年,市人民政府与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1:1的比例匹配资金,每年共计投入1亿元,用于消防救援队伍车辆、装备、器材的购置,配齐配强专业化装备。加强基本装备配备更新。当前我市存在执勤消防车辆结构不合理,整体性能不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不足,适体率低;抢险救援装备互补性、通用性、配套性差,总体滞后于城市发展,及部分消防救援装备尚需补配达标的问题,2022年度淘汰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器材,采购高端商用底盘或消防车专用底盘,提高车辆性能,实现车辆装备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的根本转变。按照国家配备标准配备消防车辆随车器材,实现主战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的标准化、规范化,确保消防车辆器材科学配备、合理布置。按照“安全舒适、性能优良、质量可靠”原则和统型要求配备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加强专业化装备配备补充及升级改造。在现有消防装备基础上,补齐基本装备,并有针对性地配备“高低大化”、水域、山岳、地震、洪涝等灾害事故处置的专业特种救援装备。2023年度在配齐专业特种救援装备配备基础上完成装备器材的升级改造。在高层建筑火灾方面,配备高层供水消防车、直臂举高消防车及高层灭火无人机,以满足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及救人任务。在煤化工火灾方面,配备大吨位重型泡沫消防车及大流量远程供水系统或远程供水车组,有效满足大型火灾扑救时供水流量需求。在大型综合体、大跨度空间火灾方面,重点配备升级加强大功率排烟、强力破拆、灭火排烟机器人、消防应急救援用工程机械等装备配备。进一步完善装备建设并补足装备领域短板空白。在基本装备配备更新及专业化装备配备补充和升级改造完成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灭火救援实际需求,逐步调整和优化消防装备配备结构,并着眼于“灭大火、打恶仗、救大灾”的实战需要,继续更新完善已有的装备配备,增配必要的装备救援器材。一方面结合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战略,依托“智慧消防”全面推进消防装备信息化建设。运用智能传感、射频识别、视频图像、移动互联网等新型感知技术,实现对高危行业领域全方位、立体化、无盲区动态数据采集监测,感知灾害现场态势、人员位置和生命体征,辅助指挥调动车辆和人员装备决策,进一步提升人员装备运用科学化智能化。另一方面补齐经济欠发达、消防力量薄弱的旗区消防装备建设。对我市经济困难、消防建设落后的旗区,计划通过1—2年的时间筹备,争取在2024年经过市旗两级政府的匹配资金配齐配全能够满足当地城市建设的消防装备,实现消防装备力量“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转变。 (三)完善应急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战勤保障系统体系布局,提高应急救援社会动员能力。一是提升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作为全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和“能源战略资源基地”,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将持续增强,各类灾害事故将不断增多,特别是化工类灾害事故,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全市缺建消防站29个,欠建率达到72.5%。一方面各旗区、工业园区要结合编修“十四五”规划,针对城市建成区分散且面积增长速度快,以及现有消防站数量严重不足的现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制定消防站新建、改建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推进消防站建设步伐,加强现有消防站营房升级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消防站建设达标率,使消防站营房建设水平符合消防装备建设要求。另一方面持续加大市政消火栓、水鹤建设工作,按“十四五”规划逐步补齐公共消防设施“欠账”。各旗区(园区)、企业要明确责任主体,建立长效机制,维护现有消火栓,新建、扩建城镇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商业密集区、物流仓储集中区和工业园区等火灾高危区域规划建设消防水鹤。同时,加强农村牧区的消防水源建设,保证全市所有嘎查村至少建立1个消防车固定取水点。二是全面强化专职队伍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挖掘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潜能,发挥其重要作用,是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必然选择。各旗区(园区)要按照《鄂尔多斯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鄂府发〔2020〕90号),加快归口划转,统一管理,完善专职消防队员奖惩退出、优待抚恤等配套规定,进一步提升政府专职队管理使用效能。三是建强综合性消防救援战勤保障体系。应对“全灾种、全地形、全气候”条件下的遂行作战保障需要,按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纲要》的通知(应急消〔2021〕47号),有针对性地储备各类灭火药剂和应急物资,完善多元化综合性消防救援保障模式,探索建立联勤保障、动态存储、应急供应的社会联动机制,加强灭火药剂、个人防护装备、灭火器材等相关物资储备,全面提升“联勤联保”及处置应急突发灾害事故的保障能力。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旗区(园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在组织保障、综合保障、能力提升等方面细化举措,着力构建符合鄂尔多斯实际和体现鄂尔多斯特色的消防队伍管理、职业荣誉体系。要进一步加大宣贯力度,鼓舞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士气,激发战斗力和凝聚力,为加强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明确职责,落实保障。各旗区(园区)要对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组织制定本旗区具体方案和年度计划,分解任务,量化指标,明确责任。要绘出“路线图”,排出时间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实施意见各项工作任务,在此基础上,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可进一步创新提升,加强专业化消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20〕38号)要求将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与运行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各旗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有序组织实施。要建立督导考评机制,统筹开展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等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旗区、各部门每半年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自评,市人民政府将适时开展督导考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加强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实施意见的解读
鄂府办发〔2022〕17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17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1〕300号)精神,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置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方式 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重要阶段,为企业提供开办、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惠企政策兑现、员工录用、不动产登记、注销等集成化办理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围绕个人从出生到身后全生命周期的重要阶段,为群众提供新生儿出生、入园入学、大中专学生毕业、就业、就医、婚育、扶残、助困、军人退役、二手房交易及水电气联动过户、退休、身后等集成化办理服务,切实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减少跑动次数。每个“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组建一个由牵头部门和有关责任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的工作专班,围绕基础清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部门分工和监管责任,并梳理“一件事一次办”涉及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要素,对申请材料和表单整合、精简、优化,形成“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强化审批联动,全面推行联合评审、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等协同服务。 二、统一办理方式,提升审批服务效率 根据企业群众办事实际场景需求,科学合理设立线下“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要将“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纳入“综合窗口”受理,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服务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延伸到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实现“多点可办、就近能办”。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鄂尔多斯)和“蒙速办”APP设立“一件事一次办”专栏,通过统一入口实现“一端受理”。各旗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依托线上专栏和线下专窗和我市“一件事一次办”审批管理系统,强化线上线下审批协同,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并行办理的事项外,企业群众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全部或部分事项。 三、推动系统互联互通,按需共享应用办理数据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加大“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涉及业务系统的整合力度,推动相关独立办理系统与我市“一件事一次办”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实现“一次登录、全网通办”。各旗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业务流程,梳理数据共享需求、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场景清单,推进数据有序共享。要积极推进“一件事”涉及证照的电子化,申请环节直接调用电子证照信息,办理环节强化电子证照归集,反馈环节同步形成新的电子证照,为其他审批服务提供审核要件。要提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事项管理、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等公共支撑能力,推进“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网上办、掌上办。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统筹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对各部门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组织编制并发布企业和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明确“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名称、牵头部门、责任部门、涉及事项。市直各牵头部门要会同责任部门做好“一件事一次办”流程优化、系统对接、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应用、业务培训以及统筹协调、推进落实和监督调度等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旗区“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的统筹、协调、推进和监督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在2022年11月25日前将“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报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已经制定印发方案的,要结合实际优化调整办事指南及审批流程。2022年底前,完成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附件1)中的任务,并结合实际拓展本地区、本部门“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 五、加强评价监督和宣传引导,营造改革良好氛围 各旗区,各部门要将“一件事一次办”纳入政务服务“好差评”,加强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评估,对工作推进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要严格实行“日报告、周调度、月通报”工作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问责。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相关信息,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推进“一件事一次办”的良好氛围。 附件:1.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 2.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流程图 3.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梳理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鄂府发〔2022〕14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2〕14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17号)精神,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科学统筹节能减排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动高质量发展,以绿色低碳推进存量升级,以高端示范引领增量转型,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强度,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快建设“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先行区,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鄂尔多斯防线。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6.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完成自治区下达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目标。节能减排政策措施有效落实,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大幅度提高。重点行业能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由粗放高碳型向绿色低碳型转变、由分散低效型向集约高效型转变取得显著成效。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加快推动节能改造和污染物深度治理,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促进企业降本增效,加快形成绿色集约化生产方式。以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煤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节能改造和污染物深度治理,制定节能技术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减排项目。加强重点用能行业节能技术装备创新,推广高效精馏系统、高温高压干熄焦、富氧强化熔炼等节能技术,鼓励将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加快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传统企业,不断淘汰落后产能及过剩产能,置换整合电石、铁合金、焦炭等传统产业限制类产能。到2025年,完成焦化、钢铁、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棋盘井、蒙西环境综合治理区域保留的燃煤锅炉以及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改造。实施钢铁、纺织印染、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工程。强力推进高含盐水“零排放”,对已实现废水“零排放”重点煤化工企业开展定期监管,对未完工的重点化工企业,加快推进高盐废水分盐工程。推进新型基础设施能效提升,推动既有数据中心绿色节能改造,PUE值(电能利用效率)不超过1.3。到2025年,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全部达到基准水平以上,达到国家标杆水平产能节能改造项目不低于行业产能的3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大数据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支持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综合诊断,在绿色产业集聚、能源资源利用、清洁生产等方面查找薄弱环节,系统挖掘园区绿色发展潜力。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原则上要进园区,鼓励园区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对园区内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强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对进水浓度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升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能力。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电镀废水及特征污染物集中治理等“绿岛”项目建设,不断提升园区集约化、集群化、特色化、绿色化发展水平。以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等产业门类较齐全的园区开展系统性节能技改,推进园区能源梯级利用和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实现高温散料与液态熔渣余热、含尘废气余热、低品位余能的循环、互补利用,整体提升园区能源利用水平。依托杭锦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准格尔旗等丰富的太阳能、风能资源,加快推进鄂尔多斯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形成清洁能源为主的能源供应体系。在用电负荷相对集中、具备自主调峰能力的工业园区打造一批以新能源就地消纳为主的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先期支持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苏经济开发区分别打造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到2025年,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循环化水平、节能环保水平显著提升。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新能源消纳比重分别达到50%和100%,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80%,绿色园区达到5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倡导绿色规划设计理念,全面推进城镇绿色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新建民用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城市新建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等“四类”建筑全部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东胜区、康巴什区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高层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等示范项目。在城镇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应用,组织实施中央空调、数据中心、产业园区、冷链物流等绿色改造重点示范工程,大幅提升制冷系统能效水平,推动清洁取暖、工业余热、可再生能源等在城镇供热中的规模化应用,城镇清洁取暖比例和绿色高效制冷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组织符合条件的旗区争取国家试点建设。积极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申报低碳城市、海绵城市示范试点。到2025年,全市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突破3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开展绿色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完善充换电、加注(气)、加氢、机场岸电等基础设施,加快运输结构转型和出行方式转变,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引导公众优先选择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加强浩吉、南部等既有线路的利用,强化大能力运输通道和具有资源开发性的铁路建设,提升铁路电气化水平,推广低能耗运输装备,推动大宗货物“公转铁”,提高清洁运输比例。严格执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全面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大力推进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更新。深入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鼓励重型柴油货车更新替代。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大力发展智能交通,积极运用大数据优化运输组织模式。发展绿色仓储,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加快标准化物流周转箱推广应用。加强快递包装绿色治理,推进大型电商和寄递企业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共享。到2025年,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加快淘汰国四及以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国五重型货车占比达到30%以上,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全市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100%,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主城区公共交通出行率达到20%,城市主城区交通绿色出行率达到70%。(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农牧业节能减排工程。推广使用节油、环保农机和设备,发展节能农业大棚,鼓励农村住房采用新型建造技术,使用绿色建材,运用光伏发电系统,使用清洁取暖设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对全市20吨/天规模以上农村牧区污水处理厂开展监督性监测,持续开展农村牧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推进农村牧区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扩大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合理开展垃圾分类,村容村貌显著提升。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化肥化学农药减量化、秸秆综合利用,加快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深入推进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0%以上,黑臭水体整治率达到100%,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绿色防控、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55%、45%。(市农牧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乡村振兴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公共机构能效提级工程。持续开展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电梯、中央空调等综合型用能系统和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引导各级公共机构绿色办公,加大绿色采购力度,严格执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管理标准,合理使用空调、电梯等耗能设备,鼓励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大绿色低碳循环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示范力度,持续开展公共机构先进适用技术遴选和能源资源节约示范案例推介,市本级单位率先实现高效照明光源使用率100%。鼓励具备一定规模和管理条件的公共机构建设太阳能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改造使用地热解决采暖和生活热水的部分用能需求。率先淘汰老旧车,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持续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积极遴选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到2025年,力争80%以上党政机关创建为节约型机关,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5%、人均综合能耗下降6%。(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加强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治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以春季和冬季污染高发期为重点管控期,以散煤、火电、焦化、化工等为重点管控点,实施源头整治、科学管控、精准施治,提升大气污染物管控能力。推进鄂托克旗(棋盘井蒙西地区)、准格尔旗和达拉特旗等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开展精细化监管,在东胜区、准格尔旗、鄂托克旗开展污染源超低浓度颗粒物检测能力工作,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着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农业面源、尾矿库等污染治理工程,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完成重点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重点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整治,到2025年,黄河干流水质达到Ⅱ类,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5%左右。(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发挥煤炭兜底保供作用,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电力供应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先立后破,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支持煤电机组与非化石能源发电、天然气发电及储能的整体协调发展,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加大燃煤小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含自备电厂)淘汰力度,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关停整合任务。加强煤化工、钢铁、建材等重点耗煤行业管理,推进电能替代。推进低碳燃料、原料和可再生能源替代,推动“绿电”进园区、进矿区、进农村牧区,加快转变对传统资源禀赋、能源体系、产业结构的路径依赖。持续扩大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面积,推广工业余热集中供热,科学有序推进“散煤双替代”,在城乡结合部和热力管网无法到达的老旧城区,推广应用电锅炉、热泵、分散式电采暖,减少取暖用煤需求。到2025年,力争完成煤电机组节能改造1136.5万千瓦、灵活性改造1640万千瓦;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构建政府、供电企业、新能源发电商合作联动、优势互补的发展模式,全面推行农村牧区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取暖工程,满足全市736个嘎查村的供暖用电需求,形成新能源和农牧区清洁供暖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到2025年,主城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全市煤炭消费比重降至80%以下,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2%左右。(市能源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实施全过程污染物治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推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全面提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重点加大煤化工(含化工、炼焦、合成氨等)、制药、农药、橡胶制品等VOCs综合治理力度,对易挥发有机液体储罐实施改造,对浮顶罐推广采用全接液浮盘和高效双重密封技术,对废水系统高浓度废气实施单独收集处理。在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达拉特经济开发区三垧梁工业园区、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西产业园开展重点园区VOCs组分试点监测。逐步推进鄂托克旗、乌审旗、准格尔旗、达拉特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等旗区配备VOCs走航监测工作。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质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实现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推动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加强灰渣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严格执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提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65%左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一)严格落实能耗双控制度。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管理,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综合考虑各地区能耗强度实际水平、产业结构及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各旗区“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确保各旗区支撑全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目标。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各旗区根据市级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年度目标和本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年度目标,合理确定能耗总量年度目标;能耗总量目标为预期性指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旗区可相应调整能耗总量目标。对完成能耗强度降低激励目标的旗区,能源消费总量免予考核。各旗区“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对列入能耗单列范围的重大项目,由国家和自治区承担的部分能耗在能耗双控考核中予以核减。做好用能预算管理,实现能耗总量控制向能耗强度平衡转变,以自治区下达我市能耗强度标杆为引导,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单位增加值能耗低于1.7吨标准煤/万元),新建、改扩建《管控目录》中的“两高”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须低于自治区平均标杆值1.33吨标准煤/万元,须通过削减能耗存量、原料用能核减等方式,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对自治区和全市能耗强度的影响,须通过削减能耗存量、原料用能核减、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式,全额落实能耗指标。优化能耗双控考核频次,实行“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推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编制“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方案,将重点工程减排量下达至旗区,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地方承担相对较多的减排任务。指导各旗区按年度落实减排工程,强化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在国家、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下推进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把握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工作要求,按照国家、自治区细化“两高”项目范围边界和甄别标准,强化精准识别管理。从产业准入、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产业链四个方面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关于修订〈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2〕1128号)、《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内发改环资字〔2022〕1127号)规定,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建项目。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以石化、焦化、化工、煤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煤电八大行业设计能耗(等价值)5万吨标准煤以上项目为重点,全面梳理在建、拟建、存量“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按照《鄂尔多斯市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鄂发改函〔2022〕115号),建立企业能效清单,对于低于行业能效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通过技术改造全部达到国家基准水平;对于能效介于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之间的项目,鼓励参照国家标杆水平实施改造升级,争取进入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单;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改造的项目坚决予以淘汰,淘汰时限不超过3年。加强“两高”项目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政策要求、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超批复用能、超标排放的“两高”项目,坚决叫停、坚决拿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肃财经纪律,完善“两高”项目融资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落实法规和标准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要求,深入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严格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居民消费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标准和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执行国家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经济政策机制。落实节能减排财政支持政策,充分利用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国家节能工作专项奖励资金等,加大对节能改造、综合能效提升、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重大节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等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自治区节能电价、差别化电价政策、高耗能行业电价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建立绿色信贷服务体系,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节能环保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广绿色产业链融资等绿色金融产品,探索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清洁发展机制预期收益权等质押贷款业务。加快绿色债券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积极推进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国家、自治区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逐步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受益农户污水处理付费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能源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鼓励各旗区建立节能量指标有偿收储机制,加强能耗削减量指标区域统筹,逐步形成“用能者付费、节能者受益”的用能成本收益机制,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及经济发展条件好的地区流动和集聚。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推行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推进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治理第三方托管服务,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与服务、投资建设、运行。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统计监测能力水平。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规范原料用能统计工作,指导企业做好原料用能数据的核算和报送,做到规范填报、应统尽统。加强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用,建设全市“碳立方”数字系统,实现动态监测管理,提升能源消费监测分析能力。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执行能源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构建覆盖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源监测,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施。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保证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客观。(市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节能减排队伍建设。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和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市、旗区节能监察体系,推动各旗区设立节能监察机构,配备相应节能监察人员和设备。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加强旗区及苏木乡镇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环保人员。加大对政府有关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企业等节能减排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业务培训、比赛竞赛、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业务水平。扩充节能减排领域专家库。更好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节能减排服务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突破。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强化新能源与新型电力系统、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研发,支持发展低碳化转型技术,加强生态系统增汇技术研究,探索非电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研发。围绕电力、钢铁、化工、有色、建筑等重点行业,推进余热回收、能源梯级利用等技术开发和应用。依托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实验室,重点开展煤基新材料、煤矸石及粉煤灰等资源综合利用、储能和节能技术等方向的研究。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关键技术研究,深化智慧能源管理,全面提升节能减排能力。(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旗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完成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为核心,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调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部署,切实按照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坚持系统观念,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年度计划,将责任层层传导到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国有企业带头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鼓励实行更严格的目标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任务有序有效落实,防范化解风险,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考评。严格“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旗区加强激励,对工作不力的旗区加强督促指导,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旗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能耗双控考核措施,增加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考核权重,加大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推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措施、公共机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充分考虑市场“淡旺季”、用能“峰谷季”等,统筹目标完成进度、经济形势及跨周期因素,优化完善能耗“双控”监测预警和评价考核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将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工作责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全民行动。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把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坚决抵制和反对奢侈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绿色消费公益宣传和绿色产品推广力度,推进绿色消费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发布、新媒体、短视频、公益广告等多种传播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节能减排法规、标准和知识。积极培育绿色消费市场,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引导绿色消费理念。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利用互联网搭建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等市场信息交流平台,定期发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重大信息,展示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市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生态环境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妇女联合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十四五”各旗区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2.鄂尔多斯市“十四五”主要行业节能指标 3.“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目标汇总表 附件1 “十四五”各旗区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地 区 能耗强度降低 基本目标(%) 能耗强度降低 激励目标(%) 全 市 -16.5 -18.7 东胜区 0 / 康巴什区 0 / 达拉特旗 -18 -20.4 准格尔旗 -10 -11.3 鄂托克前旗 -5 -5.7 鄂托克旗 -26 -29.5 杭锦旗 -24 -27.2 乌审旗 -22 -24.9 伊金霍洛旗 -5 -5.7 附件2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主要行业节能指标 指 标 单 位 2020年实际值 2025年指标 目标值 变化幅度/变化率 能源 火电平均供电煤耗 克标准煤/千瓦时 331 305 -26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 2.97 12 9.03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 % 8.8 30 21.2 工业 焦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捣固焦炉) 千克标准煤/吨 147 131 [-10.88%] 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00 99 [-1%] 炼铁高炉工序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405 400 [-1.23%] 炼钢转炉工序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20 -21 [-5%] 硅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900 1861 [-2.05%] 高碳铬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835 800 [-4.19%] 电解铝铝液交流电耗 千瓦时/吨 12785 12735 [-0.4%] 建筑 城镇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例 % 100 交通 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 [-4%] 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28.99 27.54 [-5%] 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人 514.3 483.44 [-6%] 注:1、[ ]内为变化率 2、部分指标采用自治区目标值 附件3 “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目标汇总表 序号 指标 单位 2025年 属性 1 单位GDP能耗下降率 % 16.5 约束性 2 新能源新增装机 万千瓦 5000 预期性 3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例 % 30 预期性 4 达到国家标杆水平产能节能改造项目不低于行业产能 % 30 约束性 5 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焦化 万吨 362 约束性 6 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电石 万吨 150.6 约束性 7 淘汰退出落后产能-铁合金 万吨 82.8 约束性 8 低碳示范园区新能源消纳比重 % 50 预期性 9 零碳示范园区新能源消纳比重 % 100 预期性 10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 % 80 预期性 11 绿色园区 家 5 预期性 12 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 % 30 预期性 13 主城区公共交通出行率 % 20 预期性 14 城市主城区交通绿色出行率 % 70 预期性 15 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 % 10 预期性 16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50 预期性 17 黑臭水体整治率 % 100 预期性 18 秸秆综合利用率 % 90 预期性 19 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 % 43 预期性 20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92 预期性 21 绿色防控率 % 55 预期性 22 统防统治覆盖率 % 45 预期性 23 市本级单位高效照明光源使用率 % 100 预期性 24 全市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比2020年降低 % 6 预期性 25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20年降低 % 5 预期性 26 党政机关创建节约型机关比例 % 80 预期性 27 黄河干流水质 - Ⅱ类 约束性 28 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85 约束性 29 燃煤机组节能降耗改造 万千瓦 1136.5 预期性 30 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 万千瓦 1640 预期性 31 主城区清洁取暖覆盖率 % 80 预期性 32 煤炭消费比重降至 % 80 预期性 33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 % 12 预期性 34 溶剂型工业涂料比例降低 % 20 预期性 35 油墨使用比例降低 % 10 预期性 36 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 % 20 预期性 37 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 90 预期性 38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 % 65 预期性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鄂尔多斯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鄂府发〔2022〕14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2〕14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具体举措的通知》(内政发〔2021〕9号),建立健全全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制定以下任务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重点突破、创新引领、稳中求进、市场导向的工作原则,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建设“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先行区。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明显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初步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6.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值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可再生能源装机力争达到5000万千瓦、可再生能源装机占电力总装机比重达到50%以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煤炭消费比重降至80%以下、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2%以上,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基础。 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低碳技术创新和低碳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 (一)推进工业绿色升级 推动工业行业绿色化改造,对标国家或同行业先进标准,重点对火电、电解铝、铁合金、电石、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对煤化工、羊绒纺织、食品加工、生物制药等高耗水行业全面实施工业节水改造,对火电、焦化、水泥、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技术改造。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煤矿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充分发挥绿色矿山成功修复的示范作用,打造全国绿色矿山建设样板区。 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围绕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以促进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为目标,加强示范引领,以化工、装备制造、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为重点,继续创建一批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对标国家、自治区重点行业绿色制造标准,进一步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 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促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用设备等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以蒙苏经济开发区为试点,以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链为抓手,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处置企业,推动机械、动力电池回收和梯次利用。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引领工业绿色发展。扩大绿色示范覆盖面,打造一批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的示范标杆,创建市级绿色制造标杆企业名单,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化管理,探索开展绿色认证和星级评价。 以高质量建设“无废城市”为抓手,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在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示范基地,针对煤矸石、粉煤灰、锅炉渣、脱硫石膏实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在准格尔旗示范基地针对煤矸石、粉煤灰、气化渣、脱硫石膏实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在鄂托克旗示范基地针对冶金渣、电石渣、煤焦油建设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在乌审旗加强气化渣、煤矸石、煤焦油等煤化工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研究;在达拉特旗推进装配式固废发泡陶瓷复合墙体及应用技术研发,以标杆引领、示范带动为路径,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大宗固废处理基地,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试点范围。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继续深化“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查整治,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办法,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建立健全“散乱污”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实施网格化管理,实现动态清零,推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强工业生产环节危险废物管理,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动态环境监管体系。 (二)加快农牧业绿色发展 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加快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管理。大力发展生态家庭农牧场,加快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推进现代化生态农牧场建设,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牧场名录,推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落实畜牧良种补贴政策,推动标准化生产和草原品牌培育。 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构建农业循环经济产业链,积极争取列入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建设范围。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重大工程建设,以东胜区、准格尔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伊金霍洛旗为重点,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畜禽粪污“整县推进”项目,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日常监管,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达拉特旗粮食产区为重点,坚持农用优先原则,扩大秸秆还田规模,建立完善的收、储、加一条龙市场化产业链条。加强农膜污染治理,强化非国标地膜的源头管控,大力推广新国标地膜,加快可降解农膜推广和应用,对残膜回收、贮运、加工环节补贴,建立健全残膜和滴灌微喷管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体系。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和耕地质量数据平台,组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与评价工作。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盐碱化耕地改良项目、退化耕地治理项目、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及轮作等项目的实施,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指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自治区下达的规划指标。加强耕地及基本农田“非农化”行为的巡查力度,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 立足鄂尔多斯林草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条件,发展林业循环经济,探索林业+产业模式。做强林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以沙棘、梭梭、苹果、梨、枣等为主的特色经济林产业,加大木本油料林、林下经济建设,打造一批区域特色品牌,将林草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增强林草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在毛乌素沙地、沿黄河盐碱地区域建设沙棘生产基地,发展特色林沙产业。积极培育壮大一批基础好、空间大、后劲足的新兴产业,重点挖掘灌木饲料林及颗粒燃料加工产业、生物质能源、林光互补发电、林草碳汇等产业发展潜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在粮食主产区扩大膜下滴灌、浅埋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面积。鼓励开展屠宰废水等农牧产品加工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推行水产健康养殖,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种养结合稻田养殖等健康养殖模式,加快推进水产养殖节水减排。实施农药、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落实禁渔制度,依法加快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 推进农牧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特色鲜明、产业布局合理、科技创新能力强、企业聚集程度高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样板。推进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生物质能产业、农牧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高效有机肥产业、休闲农牧业等多种产业循环链接和集成发展。 (三)提高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 促进商贸企业绿色升级,培育一批绿色流通主体,在推进绿色购物中心创建的基础上,逐步向超市业态延伸,鼓励引导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等基础设施好、创建意愿强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商场,东—康—阿城市核心区带头开展绿色商场示范创建。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绿色商场行业标准,打造一批提供绿色服务、引导绿色消费、实施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的绿色商场,积极培养全市绿色商场评审员队伍。 规范发展闲置资源交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和旧货(消费品)流通管理,建立回收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分享经济发展,有序发展出行、住宿等领域共享经济。 加强信息服务业绿色转型,合理有序控制新建数据中心规模,新建数据中心必须达到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标准。推动引进数据中心建设项目,重点引入专业数据中心服务商建设企业西部数据中心,逐步形成政务数据中心与专业数据中心、市级数据中心与旗区数据中心一体化的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布局,打造国家数据灾备基地和西北大数据中心基地。推动以高新区云计算产业园为中心的绿色数据中心基地建设,探索建立数据中心统计调度制度和绿色运营维护体系,鼓励采用绿色节能方式提高数据中心绿色节能水平,强化新建工程项目的绿色采购、绿色设计、绿色建设,推动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在已建数据中心的替代应用,打造高标准、高质量、高可靠性的中国北方数据中心基地示范标杆。 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严格执行会展业绿色发展标准规范,引导全市党政机关市内办展使用绿色、环保、可反复使用的材料,鼓励会展设施循环使用。推动汽修、装修装饰等行业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严格执行装修装饰涉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含量限值标准,大力推进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将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 倡导酒店、餐饮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积极推广一次性塑料可替代品,鼓励和引导全市宾馆、酒店等场所在明确收费价格的前提下,通过设置自主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引导游客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倡导爱护环境、保护生态、绿色出游、餐桌文明。 (四)壮大绿色环保产业 积极申报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促进环保产业向园区集聚、环保服务向中心城市集中、工业园区向生态园区转变。围绕煤炭开采、化工、火电、冶金等产业需求,优先发展壮大环保技术研发和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环保产业从产品生产向技术服务延伸、从技术应用向技术创新突破。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医药健康、军民融合等新兴产业,积极培育品牌产品和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主动发起、中小型创业企业积极参与,构建特色产业生态系统。 壮大绿色产业市场主体,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公司,实施企业梯次培育,遴选培育产业链领航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引导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围绕新材料、新能源装备等全市发展重点领域,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打造一批细分行业和细分市场领军企业、单项冠军和“小巨人”企业。支持达拉特旗打造“专精特新”产业基地。 推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探索开展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推进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鼓励园区、大型公建、公共机构推行能源托管服务。 (五)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 科学编制或修编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严格准入标准,完善循环产业链条,推动形成产业循环耦合。加快“无废园区”建设,推行园区内构筑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为特征的循环发展模式,促进园区内、园区间原料互供与废物资源共享。重点推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在氯碱化工和煤化工下游融合领域、PVC(聚氯乙烯)循环经济及深加工产业领域合作。推动其它园区以粉煤灰、气化渣、电石渣以及脱硫石膏等为重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利用示范,形成与园区主导产业相衔接的产业模式。加快建设绿色建材生产基地、农牧业节能节水技术综合利用基地。 以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为引领,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制定全市循环化发展园区清单,指导园区按照“一园一策”原则制定循环化改造方案。到2025年底,全市具备条件的自治区级以上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显著提升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 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加快形成多种能源协同互补、综合利用、集约高效的供能方式。围绕工业园区多元化用能需求,在重点工业园区实施推进能源综合利用升级改造行动,在达拉特、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建设工业电能替代示范园区。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企业的规范化评估,加快危险废物管理物联网建设,探索实现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三级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互通。提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以废矿物油、杂醇油、煤焦油及焦油渣、废催化剂及油气田油污泥等危废为利用重点,以苏里格经济开发区为综合利用重点区域,推进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提升危废综合利用能力。 (六)构建绿色供应链 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科学评估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环境影响,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以汽车、工程机械、新能源装备等为重点,应用产品轻量化、模块化、集成化、智能化等绿色设计共性技术,采用高性能、轻量化、绿色环保的新材料,开发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高可靠性、长寿命和易回收等特性的绿色产品。 依托现代能源经济产业发展需求,以汽车、电子信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选择一批代表性强、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探索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绿色供应链体系。发挥核心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确立企业可持续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战略。实施绿色伙伴式供应商管理,鼓励采购纳入绿色工厂的企业生产的绿色产品,搭建供应链绿色信息管理平台,带动上下游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配合国家和自治区开展绿色供应链试点创建工作。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规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行业供应链绿色化水平,培育一批自治区级及以上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 (一)打造绿色物流 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继续落实“公转铁”货运增量要求,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推进铁路进入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加快规划建设主要矿区、工业园区和物资集散点铁路集疏运系统,提高多式联运效率,疏通微循环,构建以铁路综合物流为核心,以煤炭、化工、装备制造等专业铁路物流园区为支撑的现代化多式联运物流园区。加快构建铁路与其它交通方式紧密衔接的综合交通枢纽及综合物流园区,将鄂尔多斯打造成为立足内蒙古,联动晋陕宁,对接京津冀、丝绸之路经济带及长江经济带并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综合交通枢纽和铁路综合物流中心,将准格尔旗、乌审旗等旗区建设成为区域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 加强物流运输组织管理,加快相关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发展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积极引导物流园区、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及末端配送网点三级配送节点建设,加快城市绿配进度,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生产制造企业和货运配送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共同配送、统一配送和夜间配送,鼓励发展集约化配送模式。利用成功申报成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契机,逐步形成“枢纽引领、环城集配、终端便利”的城市配送新网络。 积极调整运力结构,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淘汰更新老旧车辆。利用鄂尔多斯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运行监测平台及充电桩信息平台,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在矿区、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配送、邮政快递、机场等领域应用,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全部实现电动化、新能源化和清洁化,到2025年,实现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100%。 促进邮政快递绿色发展,推进邮件快件包装减量化、绿色化、可循环。大力推广绿色运输,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快递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鼓励发展智慧仓储、智慧运输,推动建立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制度。支持物流企业构建数字化运营平台,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流通企业,推进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加强标准化建设和绿色发展。指导准格尔旗、乌审旗、鄂托克旗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积极培育商贸物流标准化重点推进企业,形成一批物流标准化应用示范企业队伍。 (二)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优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多证合一”,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互联网+回收”模式。建立以城带乡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积极融入呼包鄂乌再生资源协同利用和处置。以纺织、家电、汽车等行业为重点,依托生产、销售、维修等网点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发展回收与利用服务,加强光伏组件、动力蓄电池等新品种废弃物回收利用,提升餐厨垃圾、建筑垃圾、污泥等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推进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依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创建标准化的可回收物分类投放点,鼓励配备智能化回收设施,全面、准确掌握各类可回收物产生数据。 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建立逆向回收体系。鼓励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废物回收线上与线下有机结合,培育新型商业模式,打造龙头企业,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构建绿色流通链,因地制宜采取固定回收、流动回收、智能回收等多元化方式,在社区、商超、学校、行政办公场所等设置回收交投点,合理布局中转站,建设具备精细分拣、预处理等功能的综合型和专业型分拣中心。 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广典型回收模式和经验做法。积极打造家电销售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产业链,支持大型家电销售、回收企业和电商平台,利用配送、安装、维修等渠道,大力发展逆向物流和回收服务。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积极申报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培育产业链条及龙头企业,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 (三)建立绿色贸易体系 积极引导企业发展绿色贸易产品,鼓励和支持企业扩大高质量、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优质农产品出口。鼓励绿色产品企业组团参加境内外各类展洽活动,通过各类展洽平台、电商平台多元开拓国际市场。 发挥外贸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对绿色贸易产品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设立境外营销网络、开展国际市场认证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企业积极争取自治区外经贸专项资金,发挥好外经贸专项资金作用。 深化绿色“一带一路”合作,以中欧班列、国家综合保税区、国际航空口岸、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开放平台为支撑,拓宽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 三、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 (一)促进绿色产品消费 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扩大采购范围,提高采购规模,逐步将绿色采购制度扩展至国有企业。 培育绿色消费理念,开展绿色产品消费教育宣传活动,积极引导企业和居民选购绿色产品。鼓励有条件的旗区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鼓励电商企业设立绿色产品销售专区。 加强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管理,完善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引领全社会提升绿色电力消费。严厉打击虚标绿色产品行为,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和鄂尔多斯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倡导节约粮食,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宣传引导餐饮企业和消费者参与“光盘行动”。严格执行机关食堂制止餐饮浪费管理有关要求,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开展节约型食堂示范创建活动。持续推进全市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建设,以城带乡扩大生活垃圾收集覆盖面。到2025年,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全程分类和处理系统,全市行政嘎查村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行政嘎查村比例达到90%以上。 扎实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推动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加大监督执法、替代产品推广和宣传引导力度,加快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推进过度包装治理,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执法监管,推动生产经营者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提升交通系统智能化水平,在东-康-阿城市核心区全面建成或升级公共交通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实现全市城市建成区公交调度中心全覆盖。丰富现有信息平台功能,升级现有综合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协调平台,加强交通、气象、公安交警、旅游、运管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服务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便捷的出行信息、路况信息等便民信息。优化平台智能公交调度、出租车管理与服务等应用系统,提升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公众出行智能化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公交“一卡通”建设,在实现市域内城乡公交“一卡通”的基础上,逐步向出租车、公共自行车(电动车)等出行方式延伸。提高城市公交网和站点密度,实现快速换乘,加快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设施建设,到2025年,城市绿色出行比例达到65%以上。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环境脏乱差,打造宜居生活环境。积极推动“多城联创”,统筹健康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创建工作,有机结合爱国卫生运动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努力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持续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活动。 四、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一)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 落实能源消费、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在谋划产业、引进项目时,坚持节能、节水优先,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大力推动光伏、风电、氢能等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对产业链上延下伸,积极推动新能源多元化利用,加快构建集能源生产、装备制造、应用示范于一体的“风光氢储车”产业集群,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 推进风光等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发展,推进新能源倍增工程,优化风光发电项目布局,充分利用荒漠化治理区、干旱硬梁区、采煤沉陷区露天排土场以及孔兑两岸等区域,加快建设集中式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加快全市新能源分布式开发利用,以准格尔旗被列为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为契机,合理利用现有园区建筑物闲置瓦面或屋顶,鼓励规划建设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 实施一批氢能产业示范项目,探索氢能利用市场化模式,因地制宜发展煤制氢、焦炉煤制氢、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展氢能应用场景,实现氢能就地消纳,打造全国氢能生产应用示范基地。引导氢能产业集中布局、集聚发展,以蒙苏工业园区为重点承接载体,建设氢能示范产业园,助推制氢、储氢、运输、应用全产业链发展。 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大力推进电源侧储能发展,发展新能源基地配套储能项目,在杭锦旗、鄂托克前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等新能源大规模开发或负荷集中地区,集中建设一批电网侧共享储能电站。结合电力外送通道实施多能互补项目,按照“风光火(储)一体化”和“风光储一体化”发展理念,重点面向京津冀、华东地区电力需求,积极推进清洁电力外送通道配套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以外送风光为主力、火电调峰为辅助、化学储能为应急,提高外送电源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和电量占比,积极探索增量“风光储一体化”发展模式。结合工业园区实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在工业负荷大、新能源条件好的达拉特、鄂托克、蒙苏等工业园区,实施“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工业园区建设,布局分布式电源和可再生能源就近接入、就地消纳示范项目。逐步连接各园区“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项目,提升互补互济能力,到2025年初步形成覆盖全市的“源网荷储一体化”新型电力系统。 促进燃煤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严控新增煤电装机容量,淘汰落后煤电机组,转为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等容量建设大容量、高参数先进机组。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积极发展清洁热电联产集中供暖,清洁取暖代替边远地区供热小机组。推进现有热源清洁改造和供热管网优化整合及联网运行,在中心城区率先推行“一网多源”供热。推动农村牧区利用电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在农村聚居区发展分布式光电取暖,牧区发展风光互补取暖。 提高能源输配效率。加快蒙西、上海庙等基地已有外送通道配套煤电电源及送出工程建设,着力提升输电通道利用效率。加快上海庙至山东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新能源送出工程建设进度。在保障存量通道外送电力、电量稳定供应基础上,提升外送电量中清洁能源比重。积极争取新规划外送通道,重点研究以鄂尔多斯为起点,面向京津冀、华东华中等地区的绿色电力外送通道,探索建设纯清洁能源外送通道。 着力优化完善全市电网主网架,加强各级电网协调发展、高效衔接,在重点区域开展局部电网建设。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推广应用智能作业、智能监测、智能巡视等新技术,开展智能电网技术研究应用,加快建设鄂尔多斯智能电网综合示范区。推广智能变电站建设,提高电力系统智能化水平,提高供电质量、供电水平和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全面巩固提升农村牧区电力保障水平,改造升级农村牧区电网,逐步提高农村牧区电网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推广建设可再生能源微电网和户用风光互补供电系统,提升农村牧区生产生活用电质量。到2025年,建成城乡统筹、安全可靠、经济高效、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智能配电网,城市配电网和农村电网供电质量达到国家要求,城乡居民供电可靠率达到99%以上。 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优化完善天然气输配设施。推进昂敖、北敖等天然气长输管道及陕京四线与长呼线、长呼复线等管道互联互通。全力配合“气化内蒙”计划,充分利用已有管网设施,优化完善市内干支线管道和设施,形成“全市一张网”,保障天然气生产、外输和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建设完善LNG储罐、加注站和CNG网络体系,为远离天然气主干管、供气不经济的城镇、工业用户等提供清洁天然气服务,实现国家管网的干线管网、LNG接收站等调峰基础设施资源共享,提高市内管网调峰保障能力。 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技术攻关,打造碳中和技术平台和产业链,重点推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关键技术突破,推动火电、化工、冶金等行业和地质条件合适地区开展近零碳排放试点示范,鼓励实施二氧化碳捕集、驱油、封存一体化示范工程,在技术成熟的基础上实现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的集群化、产业化。 探索推进碳资产管理,建设一批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实施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推动园区企业采用新能源供能方式进行电能替代,在用电负荷相对集中、具备自主调峰能力的工业园区打造一批以新能源就地消纳为主的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先期支持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苏经济开发区分别打造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到2025年,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新能源消纳比重分别达到50%以上和100%。 (二)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 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加强沿街、沿河商户排水管理。开展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周期性排查,对城市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普查建档,采用智慧化手段,建立信息化实时管控平台。系统推进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加快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建制镇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等污水收集管网改造建设,推动新建居住小区同步配建污水收集管网,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口。推动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与服务片区人口、社会经济发展和水环境改善质量等要求相匹配,实施既有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改造,构建“污水零直排、处理高效能、尾水再利用”的城镇污水处理新格局,不断提升污水处理效能。 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加快建设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鼓励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方式处理污泥,经无害化处理满足相关标准后,用于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和农业利用。 巩固建成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加大城市黑臭水体的摸查和防控力度,保持城市建成区无黑臭水体。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2—2030年)》《“十四五”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积极谋划一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重点推进中心城区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利用项目。对于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分散式、小型化、绿色化焚烧处理设施试点示范,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 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统筹规划鄂尔多斯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根据危险废物产生特点,科学布局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单位引进国际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煤焦油、焦油残渣、工业杂盐等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技术开发力度,拓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加快危险废物管理物联网建设,推动信息化管理,实现危废产生单位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严格执行危废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开展重点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对已通过审查的危废处置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环境绩效评估。推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本地区实际需求。鼓励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配套自建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突发疫情、处置设施检修等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完善餐厨垃圾收运处体系建设,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 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合理避让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国土空间,积极打造绿色公路、绿色铁路、绿色航道、绿色空港。推进“公转铁”,加快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工业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构建立体互联、优质高效、便捷舒适、智慧安全、生态绿色的公路交通运输体系。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推广应用温拌沥青、智能通风、辅助动力替代和节能灯具、隔声屏障等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产品。加大工程建设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力度,推动废旧路面、沥青、疏浚土等材料以及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的应用。到2025年,国省道沥青路面废料循环利用率达到42%以上。 (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相关空间性规划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城市发展和安全,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鼓励城市留白增绿。积极创建“美丽城市”试点。 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全面排查城镇排水防涝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构建“雨水收排、排涝除险、超标应急、预测预警”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深入开展城市内涝治理行动,重点提高城镇低洼地段、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等城市内涝高风险区排水标准,疏通天然雨洪通道、蓄滞洪空间,加大行洪、排涝能力。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修复破损和功能失效的排水防涝设施,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完成城市内涝监测预警平台建设,主动接入智慧城市与智慧市政平台,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全部消除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安全的积水点。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力争中心城区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社区设计、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全过程,以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方式推进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集中连片建设一批高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在中心城区开展绿色建筑试点工作。结合城市双修、清洁取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积极推广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模式,持续推进以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为重点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改造任务。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开展绿色化改造。 开展乡村评价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动公众参与乡村建设评价全过程,积极申报乡村建设评价试点样本。 加快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深入推进“厕所革命”,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乡村绿化美化等行动。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牧户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牧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推进建立农村牧区卫生厕所长效管护机制。继续做好农村牧区清洁供暖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美丽的村庄环境。到2025年,卫生厕所基本普及,厕所粪污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0%以上,纳污坑塘、黑臭水体动态清零,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处理体系基本全覆盖。 五、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一)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研发 组织实施绿色技术攻关,围绕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碳捕集封存利用、大规模储能、氢能、生态系统碳汇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科技重大专项,集成示范先进技术成果。立足鄂尔多斯实际,面向碳达峰、碳中和重大需求,因地制宜加强基础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市场化运行的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持续提升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发展水平,推动碳基新材料重点实验室、国家矿山局工业互联创新重点实验室加速建设,加快组建鄂尔多斯实验室、北京大学鄂尔多斯能源研究院。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绿色技术领域培育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平台,推进绿色技术创新认定,积极申报国家、自治区绿色技术创新中心,加大对绿色技术创新中心的支持力度,加快人才培养。 (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以重大工程和重点装备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开发为突破口,积极落实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台(套)政策,运用市场化手段促进首台(套)绿色技术装备示范应用、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 加大绿色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力度,与“科技兴蒙”重点合作主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机制,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大力发展绿色技术成果转移、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服务机构给予财政奖励。大力培育技术经纪人、专利代理师等科技服务专业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对参与技术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按类型和级别给予财政奖励。 健全产学研结合的市场导向机制和政府引导机制,探索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的新模式,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建立产学研结合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成果转化基地。充分利用鄂尔多斯市小试、中试、工业化应用的优势平台条件,从绿色工艺包研发起步,经实验室数据积累、小型反应器试验、单台工业反应器放大,最终进入工业化生产,推进引进绿色技术成果快速转化及产业化。 积极打造绿色技术成果转化平台,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多元化投入的方式持续支持建设科技大市场,开设绿色技术转移板块,按照绿色技术推广目录,促进绿色技术引进和交易。支持旗区、园区、高校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对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给予经费支持。 六、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一)强化法规政策支撑 完善促进绿色设计、强化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污染治理、推动绿色产业发展、扩大绿色消费、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制度体系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和问责力度。 (二)健全绿色收费价格机制 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行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制度。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 贯彻执行自治区完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贯彻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继续利用财政资金和预算内投资,支持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强弱项、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将污染防治攻坚作为财政投入重点保障和优先支持领域,围绕既定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精准测算和保障资金使用,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依据全市产业发展和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优势,综合运用财政资金、政策、体制调整等措施,控制园区数量、优化园区布局、完善园区功能、提升园区承载力。按照《鄂尔多斯市工业园区“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各园区发展方向、功能定位和产业重点,推动基础设施配套、产业扩容、循环改造和园区升级,统筹协调和优化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加快形成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工业园区发展格局。 优化服务措施,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领域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有利于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措施,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办税流程、管理方式等开展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宣传辅导。 积极做好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的资源税征收工作。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落实超采区地下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水资源税政策。 (四)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实施细则》,积极落实将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激励措施,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绿色低碳领域的精准支持。探索将绿色债券承销纳入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将发行人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按照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贯彻执行自治区完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助力自治区打造绿色中蒙俄经济走廊。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吸引国际资金投资我市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它绿色金融资产。 积极发展绿色保险,督促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大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和机制创新,引导机构在绿色金融组织架构建立、绿色金融业绩考评、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加大力度。 (五)完善绿色标准体系、统计监测和绿色产品认证 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推动完善绿色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开展高耗水行业(火力发电、氯碱、食品发酵)节水型企业标准体系,以及电解铝、生物制药等工业节能诊断标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能源利用和管理水平。 依托“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做好辖区认证活动的监管,整治认证行业乱象、规范认证市场秩序。 加强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的统计监测,贯彻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制度,强化统计信息共享。 (六)培育绿色交易市场机制 做好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按照国家、自治区安排部署,探索开展用能权交易工作,在完成能耗双控目标的前提下,将高耗能项目全部纳入用能预算管理,将用能要素向高质量发展项目倾斜。 进一步完善用水权交易机制,配合自治区探索实施灌区节水改造建设及水权交易,推动盟市间水权转让二期工程实施。实施南岸灌区水权转换维修养护工程,确保南岸灌区灌溉工程正常运行,节水效果持续稳定。 积极配合国家和自治区全面推进全国碳市场交易,按要求组织全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企业开展配额分配、清缴、交易、履约等工作,丰富交易产品,推进其它产品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组织全市八大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工作,鼓励企业开展数据实测工作,提高企业核查数据质量,开展重点排放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企业碳排放数据的透明度。 做好绿色权属交易与相关目标指标的对接协调,加快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 七、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强化统筹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总结好经验好模式并加以推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旗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宣贯工作,大力宣传取得的显著成效,积极宣传先进典型,适时曝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和违规乱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等方面的负面典型,为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重点任务分工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鄂府办发〔2022〕16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16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化解洪涝干旱灾害风险,高效有序做好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22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42号)、《防洪标准》《干旱灾害等级》《城市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国家、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要求。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管辖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城市内涝、干旱灾害、因旱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淤地坝溃决、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作为防汛抗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作为基本标准,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涝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要求,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 3.坚持问题导向、务实管用。深刻汲取郑州“7·20”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教训,对标国务院调查报告要求,针对当前防汛救灾工作存在的短板、弱项,切实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坚持协调联动、科学高效。建立“部门预警、率先响应,统一指挥、共同应对,避险为要、专班处置”的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强化预报、预判、预警、预案、预演工作落实。加强部门、区域协调联动,形成功能齐全、反应敏捷、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总指挥: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副市长、鄂尔多斯军分区副司令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支队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铁路民航中心、市气象局、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销售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铁塔鄂尔多斯分公司。(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市级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组织编制市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提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全市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调度,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负责汛情、旱情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承担重大水旱灾害调查评估的组织指导工作;参与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承担市级防汛抗旱宣传、培训、演练工作。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 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检查;组织编制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指导各旗区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负责全市水旱灾情统计发布及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综合掌握全市汛情(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农情、土壤墒情)、险情、灾情及各旗区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分析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3.市指挥部防汛抗旱工作专班设置及职责 为确保全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全面提高应对极端天气事件及突发灾害的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在启动防汛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或紧急抗旱期,市指挥部视情组建由市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农牧业局、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等单位组成的防汛抗旱工作专班集中办公。防汛抗旱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督查、调度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开展。 4.市指挥部前方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在启动防汛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当发生重大以上险情灾情时,市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成立由成员单位组成的防汛前方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洪涝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医学救援、新闻宣传、灾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保障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旗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建立旗区领导包苏木乡镇(街道)的工作责任制。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下设防汛抗旱日常办事机构,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要针对当地洪涝干旱特点,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管用、面向实战需求的方案预案,重点在责任人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反馈、风险隐患排查、联防联控、转移避险、力量组织、应急处置、现场管控、自救互救、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各苏木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苏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建立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包嘎查村(社区)、嘎查村(社区)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减灾工作。 基层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应急、水利、农牧、市政工程管理单位、各类施工企业等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旱组织,按照职责负责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大中型企业和有防汛抗旱任务的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各嘎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应对措施。 三、应急准备 (一)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自我保护、节水和保护水资源的意识。汛前由市指挥部组织召开防汛抗旱会议,研究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汛前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通报气象、水情信息,宣传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二)组织准备 各级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落实本行政区域以及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淤地坝、蓄滞洪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等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职责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部门)防汛抗旱责任人,按管理权限每年汛前报送市指挥部备案。 各旗区指挥部应当落实本地区的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重要的工程及区域责任人每年汛前报送市指挥部备案。 市指挥部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汛期前公布重点水利工程、主要河流堤防、大中型水库、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行政责任人,以及旗区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 (三)工程准备 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汛前开展各类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城市排水防涝、地质灾害等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有效。 能源、文旅、教育、公安、农牧、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卫健、应急、电力、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汛前组织开展所管矿区、景区、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度汛隐患,确保安全度汛。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自然资源、农牧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内涝、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加强监管,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蓄滞洪区、黄河滩区、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有紧急避险安置任务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规划和预案,做好安全建设和运用准备工作。 各旗区要建设水源工程,整治建设水毁工程、病险水库、渠道工程等,保障工程正常供水。 (四)督导检查 市指挥部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等方式,检查、督促和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市指挥部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汛前检查一般是在每年汛前,由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市防汛抗旱专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为应对当前灾害防御,由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市指挥部主要对防汛抗旱责任制、应急预案、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物资队伍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必要时,督导检查组可以列席当地指挥部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适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市指挥部反馈、汇报。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指挥部应当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市防办备案。 (五)预案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镇排水防涝预案、江河水库防洪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蓄滞洪区运用预案、洪涝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并按要求做好充分准备。市防办指导监督相关成员单位和旗区指挥部加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形成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修订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水利局负责编制修订鄂尔多斯市水旱灾害防御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水库汛期运用调度规程和主要防洪河道防洪预案(含超标准洪水),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负责编制修订本领域洪涝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修订鄂尔多斯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修订鄂尔多斯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修订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行业防汛应急预案,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负责修订鄂尔多斯市防汛电力保障应急预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修订本行业、本部门防汛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报备并组织实施。 (六)队伍准备 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抢险力量。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有专(兼)职防洪抢险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工程抗洪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设施设备启闭及风险隐患排查处理、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 基层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力量。每个苏木乡镇(街道)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行政村要结合民兵连队伍建设,建立民兵应急救援力量。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旗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力量。各旗区组织防汛抗旱突击队伍,制定调度方案,承担辖区抗洪抢险、应急送水和防汛抗旱救灾任务,由各旗区统一指挥调度。 市消防救援力量。组建市级突击队2支(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各1支),旗区级攻坚组18支。 部队防汛突击力量。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按照军地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参加防汛抢险救援救灾。 社会防汛抢险力量。鼓励引导矿山救护队、工程施工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救援队伍积极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由市、旗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抗旱服务组织力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深入旱情严重的地区,为农村群众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流动灌溉、维修抗旱机具、租赁抗旱设备、销售抗旱物资和抗旱技术咨询并推广抗旱新技术、承担应急供水等任务。 专家力量。市、旗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专家库专家、相关科研院所专家等。在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级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七)物资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和必要的抗旱物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确定储备防汛和救灾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制定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运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市防办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防汛物资一般包括气垫船、冲锋舟、无人机、橡皮船、救生衣、救生圈、编织袋、照明灯、发电机组、喊话器、救生绳、帐篷、棉被、棉衣、棉大衣、睡袋、雨衣、折叠床、应急包、手电筒、拖车式抽水泵站、应急排水单元以及防汛指挥车、交通保障车、技术保障车、排涝车等。 抗旱物资一般包括水泵、储水罐、喷灌机、净水设备、电缆、打井机、找水物探设备、洗井设备、拉水车等。 防汛物资调拨按照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的原则,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向市指挥部申请调用自治区级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急需。 (八)避险转移安置准备 各级指挥部和相关单位要制定应急避险预案,落实应急避险场所,明确避险工作流程、避险线路、集中安置点和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蓄滞洪区、黄河滩区、小流域洪水高危区、山洪和地质灾害高危区、涉山涉水景区景点、危旧房、低洼易涝区等危险区域,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更新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乡镇苏木(街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鄂尔多斯市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在当地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营救和转移被困人员。 (九)资金准备 市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中央财政安排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洪涝干旱灾害的旗区;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用于遭受特大干旱灾害的地区应急水源工程、抗旱工程和设施的修复和建设。 (十)技术准备 水利、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自然资源、电力、工信、能源、农牧、水务公司等部门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工作。各级指挥部要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水情信息采集和洪水预报系统、旱情监测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加强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建设。工信部门牵头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牵头做好各类防汛抗旱信息共享和安全保障,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等能力。 (十一)宣传培训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区域水旱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避险救援、减灾救灾、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应对洪涝灾害事件,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避险应对能力。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指挥部负责培训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培训辖区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鄂尔多斯军分区和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的抗洪抢险培训由市人民政府或各旗区人民政府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练。市指挥部每2—3年举行一次多部门联合的防汛抢险综合演练。旗区指挥部和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公安、消防救援、气象、电力、工信等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演练,加强抢险救援队伍和相关技术支撑队伍集中训练。 四、监测、预报与预警 (一)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等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灾害性天气、洪水、地质灾害、城市内涝、旱情等监测、预报和预警,按职责和权限将结果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1.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水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会商和预报,对重大气象、水文形势和重大水旱灾害作出预判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暴雨洪水灾害时,各旗区防办通知有关区域防汛组织做好相应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时段,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应在半小时内报至市防办,为市指挥部适时启动应急响应作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防洪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①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旗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防办报告相关工情和水情;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至市防办,有关旗区指挥部负责人第一时间必须赶赴第一现场。 ②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或出现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遭受破坏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按照预案在第一时间向可能被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同时向上级河道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 ①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库报汛任务书要求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工程运行状况。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半小时内由所在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②当水库、淤地坝出现险情时,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按照相关预案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便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③当水库、淤地坝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由水库、淤地坝管理单位按照相关预案提早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 3.城市内涝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指令性预警信息,必要时报同级党委和政府采取停工、停业、停运、停学等强制管控措施,及时通知或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应急避险或避险转移。城镇发生严重内涝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将内涝相关信息报送市防办。 4.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各旗区指挥部接到山洪、地质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防办。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加密巡逻监测,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预警,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做好周边群众快速转移工作。 5.蓄滞洪区预警 需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指挥部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广泛发布,不留死角,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实施人员转移。 6.旱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气象干旱信息;鄂尔多斯市水文水资源中心负责提供监测范围内的降水量、主要江河水位流量、主要水库蓄水情况、土壤墒情等信息;市水利局负责监测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水质状况及人畜饮水情况等信息;市农牧局负责监测并提供全市耕地、草牧场受旱等信息。 7.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林牧渔、交通运输、信息通信、电力、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上报,同时核实实时灾情,及时上报。 (2)干旱灾情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在干旱期间,各旗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办报告旱情资料。市防办经过对信息分析处理,气象、农牧、水文、水利部门对旱情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预报,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旱情信息。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将农牧、水利、林草、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源的灾情核实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预警行动 1.预警分级 预警共划分为暴雨预警、黄河和中小河流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地质灾害预警、城市内涝预警和干旱预警等六类,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2.预警发布 在汛期,暴雨预警由市气象局按程序发布、变更及解除,黄河、中小河流、市重点河道、水库洪水、山洪灾害预警和蓄滞洪区预警由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和市水利局按程序发布、变更及解除,地质灾害预警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发布、变更及解除,城市内涝预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发布、变更及解除,干旱预警由市水利局和市气象局分别按程序发布、变更及解除。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将预警信息发送至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洪水预警信息要告知下游地区),并报市防办备案。各旗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自主发布、变更及解除。 当发生水旱灾害或邻近盟市发生水旱灾害对我市有影响时,监测预报单位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及其引发的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1)暴雨预警 市气象局及旗区气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级别确定及发布工作,并将暴雨预警发布、变更、解除等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气象局及旗区气象部门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源、文旅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充分共享,加强部门联合暴雨预警会商研判和综合应对,研究确定应急联动阈值指标和防御指南,组织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大力推进暴雨预警的全社会动员。 (2)黄河、中小河流洪水预警 各级水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监测和雨水情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各级水利部门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会商,负责发布重点河道水库的预警工作;水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蓄滞洪区运用预警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和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发布分洪预警。 (3)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部门负责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联合气象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市级向旗区发布未来24小时预报预警,旗区向嘎查村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山洪灾害易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降雨期间,要加密监测、加强巡逻。各苏木乡镇、嘎查村和相关单位要落实监测预警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要立即预警、组织周边群众快速转移,并向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地质灾害预警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降雨期间,要加密监测、加强巡逻。各苏木乡镇、嘎查村和相关单位要落实监测预警人员,发现危险征兆要立即预警,组织周边群众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城市内涝灾害预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指令性预警信息,必要时报同级党委、政府采取停工、停业、停运、停学等强制管控措施,及时通知或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应急避险或避险转移。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有关单位及时转移,同时注重加强城市内涝防御,做好城市重点部位排水排涝等各项准备工作。 (6)干旱预警 各级气象、农牧、水文、水利部门加强对干旱灾害性天气、江河来水和工程蓄、引水变化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报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判断干旱发生等级,由气象、水利部门及时向旱区发出干旱预警信号。各相关部门做好抗旱水量调度、节水限水及各种抗旱措施准备。 3.预警行动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采取预警预防行动(详细预警行动见附件1—2)。 (1)汛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值班值守工作,非汛期出现水旱灾害时视情开展值班值守工作。 (2)市指挥部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相关预报预警信息进行会商,并根据会商结果向行业职能部门和可能受影响旗区指挥部发布防御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开展隐患排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准备,视情启动应急响应,落实防御措施。 (3)当发布暴雨、洪水、城市内涝、山洪地质灾害高级别预警时,预警发布部门要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同级指挥部指挥长并通知灾害影响区基层党政领导及防汛责任人。基层责任人接到预警信息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后及时反馈,确保既要“叫醒”也要“回应”。 (4)各旗区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落实防范应对措施,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采取“关、停”等刚性措施,主动转移避险。 (5)抢险救援力量做好队伍、设备、物资的预置和出动准备。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按水旱灾害的影响程度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水旱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市指挥部根据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等部门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工作的紧要情况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全域或局地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防办主任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常务副指挥长签发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启动。如遇紧急情况,经电话请示可以先行启动,随后补签。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指挥部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对符合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相关部门和灾害发生旗区指挥部应按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做好组织抢险救援救灾,并同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市指挥部。市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旗区指挥部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灾害发生旗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 (三)Ⅳ级应急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经联合会商研判或气象、水利、水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自然资源提出建议,由市指挥部启动市级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且启动市级气象灾害(暴雨)Ⅳ级应急响应。 ②水文预报或实测黄河干流石嘴山水文站流量达到2500立方米/秒。 ③水文预报或实测窟野河、无定河、皇甫川、十大孔兑有1条或以上发生5年一遇以上、1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 ④黄河干流鄂尔多斯段堤防出现险情,窟野河、无定河、皇甫川鄂尔多斯段等河道堤防出现一般险情,十大孔兑河道堤防出现一般险情,主城区河道发生一般险情,其他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⑤大型水库出现险情,中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其他小型水库(含淤地坝、治沟骨干坝工程)出现较大险情。 ⑥受持续强降雨或洪水影响,辖区内已经发生局部较重以上的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市内涝等灾情。 ⑦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抗旱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经联合会商研判启动市级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农牧业轻度干旱或城镇轻度干旱。 ②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1—2万人。 ③2个及以上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或者东胜区,或者康巴什区发生供水危机。 ④其他需要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防汛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发布防御工作通知,督促各旗区党委政府和指挥部按照通知要求抓好防范应对,并将落实情况上报市指挥部。 ②市指挥部副指挥长、防办主任组织应急、水利、水文、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农牧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商,视频连线有关旗区指挥机构进行动员部署。 ③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④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⑤电力、工信、水利、能源、林草、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木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应急指挥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成员单位防汛职责,视情启动部门、领域或行业防汛应急预案。 ⑥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⑦新闻媒体及时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⑧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日报告雨情监测实况,同时滚动发布天气预报,其间分析研判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结论;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每日报告水情信息;市水利局每日报告山洪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自然资源局每日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每日报告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市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 ⑨发生洪涝灾害的旗区指挥部启动本级防汛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根据洪涝灾害发展和处置情况的研判,认为需要请求上级指挥部进行支援时,及时提请市指挥部指导洪涝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每日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随时报告。 ⑩发生洪涝灾害的旗区指挥部及时发布指令,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物资开展抢险、排涝。并于每日向市指挥部报告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2)抗旱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按照权限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根据预案组织抗旱,并将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抗旱工作的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②市指挥部副指挥长、防办主任主持召开抗旱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旗区指挥部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③市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市指挥部的抗旱工作要求;协调跨旗区的水量分配。 ④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天气预报。其间分析研判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气象部门及时向市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中心向市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⑤市水利、农牧、应急部门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灌溉和抗旱设施的维护管理。结合水毁工程修复,及时对灌溉渠道实施清淤、补漏和硬化,加强渠系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及时维修保养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储水罐等抗旱设备,补充必要的抗旱设备,使其保持良好状况,确保在抗旱中能充分发挥作用。 ⑥受旱区水利、农牧部门采取节水措施。做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准备。持续规范取用水秩序,加强农田灌溉指导,防止跑冒滴漏和浪费水源现象,加强监督执法,查处各类违规取用水、破坏用水设施、扰乱用水秩序等违法行为。 ⑦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⑧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四)Ⅲ级应急响应 1.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经联合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且启动市级气象灾害(暴雨)Ⅲ级应急响应。 ②水文预报或实测黄河干流石嘴山水文站流量达到4000立方米/秒。 ③水文预报或实测窟野河、无定河、皇甫川、十大孔兑有1条或以上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 ④黄河干流鄂尔多斯段堤防出现一般险情,窟野河、无定河、皇甫川鄂尔多斯段等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出现较大险情,十大孔兑河道堤防出现滑坡或较大范围渗漏等较大险情,主城区河道发生较大险情,其他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⑤大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其他小型水库(含淤地坝、治沟骨干坝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⑥受持续强降雨或洪水影响,辖区内已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市内涝等灾情。 ⑦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抗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经联合会商研判启动市级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农牧业中度干旱或城镇中度干旱。 ②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2—5万人。 ③4个及以上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④其他需要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防汛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发布加强防御工作通知,各级党委政府和指挥部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市指挥部。 ②市指挥部副指挥长、防办主任组织应急、水利、水文、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宣传等部门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旗区指挥部,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③市指挥部副指挥长、防办主任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坐镇指挥。 ④市指挥部派出前方指导组,指导事发地防汛抢险救援。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并协助已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⑤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隐患巡查工作,强化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⑥电力、工信、水利、能源、林草、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木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应急指挥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成员单位防汛职责,视情启动部门、领域或行业防汛应急预案。 ⑦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⑧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实况,同时滚动发布天气预报,其间分析研判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结论;鄂尔多斯市水文水资源中心每3小时报告水情信息,根据降雨情况适时开展洪水预报;市自然资源局每日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水利局每日报告山洪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每日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市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 ⑩发生洪涝灾害的旗区及时发布指令,调动各类抢险队伍,转移安置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迅速开展救援抢险排涝,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和鄂尔多斯军分区和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支援。洪涝灾害影响地区指挥部每日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及时报告。 (2)抗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按照权限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根据预案组织抗旱,并将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抗旱工作的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②市指挥部副指挥长、防办主任坐镇指挥,组织抗旱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旗区指挥部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③市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市指挥部的抗旱工作要求;协调跨旗区的水量分配。 ④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天气预报。其间分析研判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气象部门及时向市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中心向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⑤市水利、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等抗旱重点单位(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应对旱灾,优化配置供水水源,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确保抗旱用水。 大中型灌区根据水量争取将受益范围内的农田普灌一次;引黄灌区要加大引黄力度,尽可能的多引黄河水,并适当进行补源。 井灌区要充分发动群众抗旱,努力扩大灌溉面积。 抗旱服务组织全部出动抢灌,为群众搞好服务。 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的饮水安全,防止因干旱引发水事纠纷。 推广应用抗旱化学试剂,提高植物的抗旱能力。 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全力以赴投入抗旱一线,启动所有设备,在无水利设施区域开展流动抗旱服务,带动、指导群众抗旱。及时补充必需的抗旱设备,扩大抗旱灌溉面积,积极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帮助群众维修抗旱机具。 ⑥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⑦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⑧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五)Ⅱ级应急响应 1.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经联合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且启动市级气象灾害(暴雨)Ⅱ级应急响应。 ②水文预报或实测黄河干流石嘴山水文站流量达到5000立方米/秒。 ③水文预报或实测窟野河、无定河、皇甫川、十大孔兑有1条或以上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 ④黄河干流鄂尔多斯段堤防出现较大险情,窟野河、无定河、皇甫川鄂尔多斯段等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出现决口,十大孔兑河道堤防出现决口,主城区河道重要堤段发生漫溢或决口,其他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特大险情。 ⑤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达到设计水位,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1—2个小型水库(含淤地坝、治沟骨干坝工程)出现垮坝。 ⑥康巴什区或东胜区发生中度内涝。 ⑦受持续强降雨或洪水影响,辖区已经发生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⑧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Ⅱ级响应的情况。 (2)抗旱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经联合会商研判启动市级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农牧业严重干旱或城镇严重干旱。 ②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5—10万人。 ③6个及以上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④其他需要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防汛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向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集结,市防办工作专班集中驻场办公。 ②市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坐镇指挥,组织应急、水利、水文、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财政、宣传、军分区、武警、预备役、消防救援等部门会商,滚动研判形势,视频连线有关旗区指挥部,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③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市指挥部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抢险和救灾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严重山洪灾害、或启用蓄滞洪区时,由分管水利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水利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工业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工信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和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煤炭矿山企业的险情时,由分管能源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能源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应急的副市长委托其他市领导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应急管理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多灾种洪涝重大灾害时,由指定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④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带队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长。 ⑤市指挥部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旗区党委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市指挥部。 ⑥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牧业局等部门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⑦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工信部门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企业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军区、防汛指挥部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和铁路民航部门组织应急运输工具,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组织做好城镇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协调渣土车等运输车辆,做好砂石料等防汛物料运输保障。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市防办提供的暴雨、洪水以及抗灾的有关信息,根据市指挥部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 水利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和启用蓄滞洪区,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和蓄滞洪区滞蓄洪水作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和行洪障碍物,畅通行洪通道。 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属地政府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水利、交通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办公、住宿的人员撤离。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铁路部门及时采取降速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要下决心拆除,防止坠落、坍塌伤人。 能源部门督导各煤炭矿山企业及时清理矿井周边山坡地带排水沟,在山坡地带堆砌沙袋、土堆,或及时对山体采取加固、加强措施。检查封闭不良的钻孔,地面裂缝、裂隙情况以及井下水仓、水泵等排水设施和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⑧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实况,同时滚动发布天气预报,其间分析研判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结论;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中心每3小时报告水情信息,根据降雨情况适时开展洪水预报;市自然资源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水利局每日2次报告山洪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每日2次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市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2次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旗区指挥部每日2次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⑨强降雨区的党委、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强降雨发生地指挥部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和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支援。重点工程和旗区相关领导上岗到位,靠前指挥。 强降雨区党委、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沉式隧道、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强降雨区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2)抗旱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按照权限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根据预案组织抗旱,并将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抗旱工作的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②市指挥部副指挥长、防办主任坐镇指挥,组织抗旱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旗区指挥部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③市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市指挥部的抗旱工作要求;协调跨旗区的水量分配。 ④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⑤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10天逐日天气预报”“未来20天区域天气预报”。每2天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其间分析研判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每月逢3(3日、13日、23日)、逢8(8日、18日、28日)向市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中心每月旬初(1日、11日、21日)向市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⑥市指挥部协调优化配置和科学调度有限水量。受旱地区的抗旱水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督。市水利、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等抗旱重点单位(部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制定用水计划,统一调度,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用水。 A.灌区、水库等供水工程根据水量供水,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充分发动群众,积极组织灌溉。 B.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开辟新的水源,实施紧急调水;必要时依法征调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全力投入抗旱。 C.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满足重要机关、企事业单位如发电、供水、天然气、医院和学校等用水外,暂停和压缩部分工矿企业生产用水。 D.农村牧区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方,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以及各级抗旱服务队为群众送水,确保农村牧区饮水需要。 ⑦市农牧部门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大力推广应用抗旱剂、节水设备等科技产品。做好抗旱保畜和饲草料调剂调运工作。抓好粮食、高效农作物的抗旱保丰收工作。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玉米大豆套种工作,统筹利用好撂荒地促进农牧业生产发展。及时进行补种改种,扩大低水耗、耐旱作物的种植面积和规模。同步抓好虫情监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确保大旱之年无大疫。 ⑧市财政部门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重点用于应急抗旱饲草料补充和开展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安全等抗旱应急工作。 ⑨市气象局部门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科学调配力量,选准作业区域,备足作业物资装备,抢抓有利时机和云水条件,尽可能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充分开发空中水资源,最大限度缓解旱情。 ⑩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⑪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⑫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六)Ⅰ级应急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经联合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启动市级气象灾害(暴雨)Ⅰ级应急响应。 ②水文预报或实测黄河干流石嘴山水文站流量达到6000立方米/秒。 ③水文预报或实测窟野河、无定河、皇甫川、十大孔兑有1条或以上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 ④黄河干流鄂尔多斯段河道堤防发生决口、窟野河、无定河、皇甫川鄂尔多斯段等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发生多处决口,十大孔兑河道堤防发生多处决口,主城区河道重要堤段发生多处漫溢或决口,其他中小型河道堤防发生多处决口。 ⑤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达到校核水位,中型水库发生垮坝。3个及以上小型水库(含淤地坝、治沟骨干坝工程)出现垮坝或串坝。 ⑥康巴什区或东胜区发生重度内涝,或者3个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发生重度内涝。 ⑦受持续强降雨或洪水影响,辖区已经发生流域性严重洪涝灾害或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⑧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抗旱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经联合会商研判启动市级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农牧业特大干旱或城镇特大干旱。 ②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超过10万人。 ③8个及以上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④其他需要启动抗旱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防汛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集结。市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市指挥部全体成员和专家会商,滚动研判形势,视频连线各旗区指挥部,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②根据需要并报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关闭所有沿街门店,关停公交、出租,人员就近避险。 ③市指挥部发布全力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或指挥长令,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指挥部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市指挥部。 ④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指定的副指挥长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市防办工作专班24小时集中驻场办公。 ⑤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市指挥部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或启用蓄滞洪区时,由分管水利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水利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城市管理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工作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工业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工信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和专家技术支撑工作。 当发生煤炭矿山企业的险情时,由分管能源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能源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应急的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市应急管理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当发生多灾种洪涝重大灾害时,由指定副市长带领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⑥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前方指导组带队的副市长任指挥长,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长。 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消防等部门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⑧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工信部门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企业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军区、防汛指挥部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和铁路民航部门组织应急运输工具,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组织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 ⑨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市防办提供的暴雨、洪水及抗灾的有关信息,根据市指挥部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 ⑩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2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实况,同时滚动发布天气预报,其间分析研判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鄂尔多斯市水文水资源中心每2小时报告水情信息,根据降雨情况适时开展洪水预报;市水利局每日3次报告山洪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自然资源局每日3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每日3次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市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3次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旗区指挥部每日3次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⑪强降雨区和启用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党委、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安置至安全地点。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⑫强降雨发生地指挥部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必要时按照程序请求市指挥部和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支援。重点工程和旗区的有关领导须上岗到位,靠前指挥。 强降雨区党委、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工业园区、生产基地、工厂、作坊等全面停止生产,并指导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落实在建工地施工人员及其他户外工作人员停止作业,到安全场所躲避。市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类市场、商场、商业步行街、大型超市、餐饮场所、会展等全面停止营业。市教育体育部门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所有道路车辆(抢险和指挥车辆除外)停止行驶,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如立即停驶无法保障安全的,就近寻找安全位置后停驶并做好紧急避险。公交、客运、货运等道路运输企业应及时采取停运措施和发布相关公告。 水利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和启用蓄滞洪区,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和蓄滞洪区滞蓄洪水作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和行洪障碍物,畅通行洪通道。 强降雨区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和公园,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 属地政府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水利、交通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办公、住宿的人员撤离。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铁路部门及时采取降速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要下决心拆除,防止坠落、坍塌伤人。 ⑬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申请调动全自治区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帮助救援,请求自治区指挥部协调调动驻自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2)抗旱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按照权限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根据预案组织抗旱,并将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抗旱工作的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②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市指挥部领导组织抗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旗区指挥部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③市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市指挥部的抗旱工作要求;进一步协调跨旗区水量分配。 ④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⑤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10天逐日天气预报”“未来30天区域天气预报”。每日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其间分析研判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每月逢3(3日、13日、13日)、逢8(8日、18日、28日)向市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中心每月旬初(1日、11日、21日)向市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⑥市水利、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等抗旱重点单位(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旱灾,对地表水与地下水等水源实施统一调度、采取水系联网、多源互补的方式,优化配置供水水源;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用水。一方面要动员广大群众节约用水,另一方面要限制或关停部分高耗水服务行业、一般企业用水,实行分时分段供水,保证基本生活用水,严格限制非生活用水。紧急动用后备水源,使有限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A.灌区、水库等供水工程应根据水量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B.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开辟新的水源,实施紧急调水。拦截地面水,挖掘地下水,修建临时河坝,在河道、渠道及水库旁修建临时泵站,抽水灌溉。在地下水位浅的地方发动群众打中、浅井,挖掘水源潜力,利用地下水进行灌溉。各地要通过大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架设临时提水泵站、修建临时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储水罐、依法启用企业自备井、动用城市备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依法征调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全力投入抗旱。 C.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重要机关、企事业单位如发电、供水、天然气、医院和学校等保证供水外,采取限量供水、定时供水等紧急时期的限水措施,暂停和压缩部分工矿企业生产用水,必要时关闭洗浴、洗车等高水耗行业。 D.农村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方,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及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特别是要动员企事业单位、部队、消防车辆为群众送水,确保农村饮水需要。 ⑦市财政部门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紧急安排下拨抗旱应急和救灾安置资金。 ⑧市气象局部门会同各旗区人民政府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抢抓有利时机和云水条件,尽可能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提高作业效果,最大限度开发空中水资源。 ⑨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⑩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⑪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⑫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七)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指挥部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当出现下列条件时,市指挥部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大范围降雨趋停,市气象局解除暴雨预警或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2.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主要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基本结束。 4.当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 5.灾情基本稳定,群众生产生活基本恢复。 六、信息报送及发布 (一)信息报送 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国汛〔2020〕7号)和应急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灾情管理杜绝信息迟报瞒报问题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4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范》(内安委办〔2022〕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内汛〔2020〕8号)要求,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各级指挥部要加强与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能源、工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及时报告工程设施险情和人员伤亡等灾情信息。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要立即处置险情灾情,同时半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直接报告,并按规定和要求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相关情况。后续根据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进行续报,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可能导致水库垮坝、重要堤防决口、重大人员伤亡的重大险情灾情要一事一报、及时报告,杜绝在其他信息中一并上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各旗区指挥部负责归口报送各类防汛抗旱信息。市防办及时向自治区防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对于险情重大或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相关旗区可越级上报到自治区指挥部,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成员单位在1日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市防办,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市防办。 (二)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涉及洪涝干旱灾情的,由市防办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旗区信息发布包括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旱情区域,其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送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七、抢险救援 (一)基本要求 1.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指挥部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工作。 (二)救援力量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2.驻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由旗县级以上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者市指挥部的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市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市防汛抗旱专家库及各有关单位中选取并组建,必要时也可聘请外地专家,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三)救援开展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市指挥部组织、协调市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地指挥部向市指挥部请求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四)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1.抢险救援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市指挥部组织指挥。 (2)市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进行会商,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市指挥部视情况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旗区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市指挥部的指令,派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7)市水利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2.应急支援 (1)当接到灾情发生地指挥部支援请求时,市指挥部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人员进行会商,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成果,市指挥部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况派出专家组,支援当地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旗区人民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五)情景构建 当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者由此引发了严重的次生、衍生灾害时,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相关部门负责组建专家组,组织行业专家、技术人员进驻市指挥部,研究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市指挥部落实相关重点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负责落实本部门相关工作。 1.防汛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1)水利工程出险 ①情景描述 洪水造成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到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②工作重点 A.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B.视情况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者现场联合指挥部。 C.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D.市水利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指挥部,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E.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F.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G.协调可能受影响的旗区人民政府、旗区指挥部以及基层组织做好人员转移。 H.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I.协调其他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J.组织通信技术力量,采取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2)山洪、地质灾害 ①情景描述 强降雨引发山区溪沟洪水暴涨,或者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造成大范围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 ②工作重点 A.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B.视情况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者现场联合指挥部。 C.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D.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防办,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E.市气象局、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中心提供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降水实况和预报。 F.协调可能受影响的旗区人民政府、旗区指挥部以及基层组织做好人员转移。 G.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H.组织通信技术力量,采取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3)城镇严重内涝 ①情景描述 城镇发生强降雨或者连续性降水,超过城镇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②工作重点 A.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B.联系当地指挥部掌握现场情况。 C.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市政排水行业专家组进驻市防办,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市水利局视情增派专家组。 E.调动排水抢险车开展抽排水。 F.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导。 G.协调供电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H.协调冲锋舟、消防救援力量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4)人员受困 ①情景描述 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等危险区人员未及时撤离,遭洪水围困。 ②工作重点 A.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B.联系当地指挥部掌握现场情况。 C.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D.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E.协调其他救援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F.督促属地应急部门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G.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协调调拨、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物资。 2.抗旱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1)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①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水库蓄水不足、地下水位降低,现有调水、饮水工程无法满足区域人畜饮水需要,出现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②工作重点 A.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B.市水利局、农牧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C.调整用水结构,优先保障人畜饮水。 D.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E.协调上下游水库、水工程和取用水单位优化水资源分配。 F.组织采取打井取水等其他取水方式。 G.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开展送水工作。 H.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2)灌溉用水短缺 ①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水库蓄水不足,灌溉工程供水能力不足,农业灌溉用水短缺,严重影响作物收成。 ②工作重点 A.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B.市水利局、农牧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C.协调上游水库优化水资源分配。 D.调整水库用水计划,减少发电用水。 E.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F.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六)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者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市指挥部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八、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理 各级政府根据水旱灾害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洪涝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二)调查与评估 水旱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后,市政府组织应急、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交通、农牧、气象等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调查评估,调查洪涝灾害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损失,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报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三)恢复与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水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政府要及时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气象、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建设标准。抗旱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河道、渠道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督促各地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 2.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受灾旗区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支援。市级相关部门可根据水旱灾害损失情况,出台支持受灾地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根据各地倒损民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民房情况进行评估。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向自治区政府或财政厅、应急厅报送拨付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依据评估结果和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 九、预案管理 (一)责任与奖惩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评估,每三年评估一次,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旗区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防汛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鄂尔多斯市防汛预警行动责任清单 3.鄂尔多斯市防汛预警响应流程 4.鄂尔多斯市防汛应急响应流程 5.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信息报送流程 6.鄂尔多斯市主要河流设计洪水成果 7.干旱等级划分 8.鄂尔多斯市2022年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统计表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鄂府办发〔2022〕15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鄂尔多斯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15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创业鄂尔多斯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创业鄂尔多斯行动”实施方案 (2022-2025年) 为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改善就业结构,提升创业质量,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促进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扩大和稳定就业创业为抓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深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拓就业新平台,打造发展新引擎,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就业导向。充分发挥以经济发展拉动就业的积极作用,坚持鼓励创业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大力营造创业新格局,要以创业促进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充分发挥出倍增效应。 ——坚持政府激励。要履行好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以市场为主导和政府为引导相互结合起来,大力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将创业潜力挖掘到最大化。 ——坚持社会支持。要将社会资源和力量集中利用起来支持创业,将外部激励和内部生存发展互相结合,加强市场运作,将创业活力释放到最大限度。 ——坚持自主创业。积极营造创业氛围,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各类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三)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创业鄂尔多斯行动”,使全市创业扶持体系更加完善健全,全面优化各项创业服务,明显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创业载体的功能,更加凸显创业人才的集聚效应,创业创新氛围日益浓厚,重点群体创业机会更多、渠道更广,高层次、多元化、全领域的创业生态基本形成,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新动力效应愈加显著。2022—2025年,全市扶持创业3000人以上,带动就业9000人以上。 二、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撑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财税、产业等创业扶持政策,政府要激励创业、社会要支持创业、劳动者要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更加健全。2022—2025年,全市累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4亿元以上。具体任务措施如下。 1.加强金融政策支持。不断改善融资环境,落实金融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拓展创业者融资渠道,更好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作用,加大初始创业期、种子创业期投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的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支持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创业者(含毕业年度内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申请1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获得盟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财税政策落实。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扶持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对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的支持,认真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创业发展资金的投入使用政策。发挥财政拨付资金杠杆扩大效应,积极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交通补贴和场租补贴等政策。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成功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留乡创业农牧民工、残疾人等,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遵照《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22〕79号)执行。一次性交通补贴为省外务工脱贫人口发放一次性交通补贴300元,具体遵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 发展改革委 民委 农牧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21〕8号)执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产业政策融合。积极探索和建立创业扶持政策与重大项目对接机制,依托各旗区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创新创意产业、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牧业、公益服务等领域,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扶持。针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根据项目科技含量、社会效益等因素,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四个等级的项目资助。具体遵照《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资金实施办法>等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159号)执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综合服务 深入推进创业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线上线下创业服务体系,有效整合和运用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丰富服务手段和方式,使创业者创业时全程能够享受到便捷、畅通、高效的优质服务。具体任务措施如下。 1.完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全市范围全面推行“一窗办”线下实体服务,可通过部门相互联合、人员互相调剂等方式,要求各部门工作人员进驻政务服务大厅,为创业者提供便捷、畅通、高效的创业服务。充分发挥鄂尔多斯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完善平台功能,集聚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效能。加大专项资金购买服务力,引导相关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全面细致各类创业服务。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沟通以及与旗区主管部门之间的上下联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集聚优质服务资源,及打造服务品牌等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服务活动,推进针对性服务和精准服务举措,积极助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拓展服务内容。全市要加快构建针对创业者提供的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融资服务、跟踪服务等服务机制,为城乡各类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鼓励引导我市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四众”创业市场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见习+孵化”相结合的创业见习实践服务。对参加“见习+孵化”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创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服务模式。全面推行创业服务“一网办”,聚集相关部门公共创业服务和社会力量的创业服务资源,通过以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的方式,依托社会专业机构,以市场化为运作方式,向各类小微创业组织提供创业辅导、项目孵化培育、技术创新、融资助力、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同时人社部门要将创业政策的宣传、咨询等融入“人社APP”线上服务范围,并将创业服务工作延伸至高校,在高校成立创业就业工作站,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便捷创业服务。(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创业环境。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水平,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化管理,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和办事指南,实现全市范围内同一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提高网上办事深度和广度。强化“极优”服务,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推进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变相或额外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推进线上服务水平和跨区域通办能力,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政务服务业务模式,梳理全市通办、跨省通办、“呼包鄂乌”四地互认互办事项清单,扩大跨区域政务服务事项互办互认、协同联办范围。深入开展“八五”普法,加强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宣传。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护航行动 2022—2025年,全市创业项目库储备创业项目1000个以上;全市培养高水平创业培训讲师(含创业实训讲师、SIYB、网络创业培训讲师)要达到100名以上;全市组织开展各类创业培训8000人以上。具体任务措施如下。 1.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我市要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化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各类创业园(孵化园)征集好的创业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各类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征集创业项目。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产生的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遵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执行。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要求,将我市创业项目资源库同步链接“创业内蒙古”公共创业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发布,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创业选择。通过项目推介、巡展、信息发布等形式面向创业者推介优质的创业项目,同时要加强组织开展具有我市特色的创业项目展示活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对自治区征集公布的“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各旗区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由成功企业家、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师)、创业成功典型等组成的创业导师服务团,发挥各类专家的优势,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做好创业回访、创业指导等服务记录,切实有效地为创业者开展创业信息、策划、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解答等全面服务。旗区创业导师服务团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各旗区可按照相关规定,对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费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创业培训和教育。深入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扩大创业培训群体范围,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同时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具体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98号)执行。加强对创业师资人员的选拔培养,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办学优势,积极支持院校教师参加创业师资培训。教育部门和我市辖区各高校要将创业培训纳入高校创业理论教育课程,围绕不同层次的大学生进行创业培训、创业训练营等,从而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继续推广“互联网+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可采取全程网上培训、网上考核方式组织开展,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上述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教育体育局、市辖区各高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载体建设 2022—2025年,力争建成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5个以上、众创空间20个以上。具体任务措施如下。 1.建设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服务供给方式,依托“四众”创业市场现有资源,汇集全市各类创业园(孵化基地)为载体,引导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转化相结合,按照自治区要求,利用“创业内蒙古”公共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创业交流的跟踪服务,推动实现各类创业活动线下线上融合发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升级创业园孵化基地。根据入乡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等不同群体创业园的需求,加大“以奖代补”的支持力度,培育打造一些具有带动作用的创业载体,还要积极争取自治区奖补资金,通过绩效评估方式给予奖补。对依法设立、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可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给予每户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对带动就业质量好、人员留用率高的在孵企业,可按每新增1人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上述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府开发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应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符合条件的创业群体,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创办的在孵企业占总户数50%及以上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可申请为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打造多元创业载体。充分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区域示范基地、高校示范基地和企业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园区、基地和高校、企业等资源,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推动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优化运营机制和业务模式,向投资促进、专业服务、培训辅导、创客孵化等方向转型升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扶持重点群体 2022—2025年,要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实训2500人以上,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力创业培训2000人以上,加强以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等为主体的重点群体创业帮扶,推动更多群体积极投身创业。具体任务措施如下。 1.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启航专项活动。充分调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实践引导、后续跟踪服务等方式,成功创业,实现就业。依托自治区“2+N”公共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通过专场招聘、创业论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形式,全面开展青年创业服务活动。各类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人员范围调整为毕业学年的高校学生(含技师学院)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创建集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和创业训练营“多维一体”的大学生创业(模拟)实训基地,并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市教育体育局、市辖区高校、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农牧民工返乡入乡创业扶持力度。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高素质农牧民培育项目,加强各类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育。重点开展经营管理型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做好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等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带头人队伍培育,聚焦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企业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需求,提升其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和带动能力;培育种养加能手,以种、养、加大户为重点,提升产业效益,促进农牧民增收。培养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重点面向院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和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群体,加强创业创新群体技术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大力培育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吸纳农牧民。深入推进国家、自治区、市、旗区级示范社“四级”联创,自治区、市、旗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三级”联创,引导带动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以扶持家庭农牧场、扶持农牧民合作社项目为抓手,重点支持示范家庭农牧场、示范农牧民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农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烘干、品牌创建、仓储物流设施等建设,进一步提高农牧生产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更多群体积极投身创业。发展小店经济、城镇商业综合体、商联体平台,打造升级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小店集聚区,支持早夜经济、地摊经济等特色经营。全面排查摸底全市网络主播,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支持电商平台企业规范发展,指导电商平台企业,了解新成立电商平台企业的开发建设、运营模式、发展思路、前景规划情况,现场征求电商企业帮扶意见、解答企业咨询,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深入研究网络直播存在的违法形式,并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相关涉嫌违法线索。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中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虚构交易或评价、刷单炒信、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中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等自主创业,落实贷款、场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大创业帮扶力度。按规定将重点群体创业人员纳入就业援助、社会保险和救助体系,建立重点群体创业主动服务机制,将现行创业扶持政策“打包”,纳入各级各类就业援助服务活动范围,使其创业有后盾、能致富。(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人才引育 通过培养、吸引和支持高层次人才积极投身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先进生产力要素作用,拓展创业新产业、释放市场新活力,激活和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质量水平。具体任务措施如下。 1.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辖区各原单位继续发放基本工资。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的科研人员,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事业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创业型人才培育力度。教育部门要不断完善高校创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践,设置合理的创业课程学分,允许有意向创业的大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在教学考核、职务聘任、培训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研机构,积极探索开发适合本校特点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支持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创新性实验、创业计划和创业模拟活动,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市教育体育局、市辖区高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建立健全留学人才服务机制,提升归国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针对留学人员制定创业扶持政策。(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打造创业品牌 积极培育打造我市的创业品牌,借助自治区组织的各类创业大赛、创业项目展示等平台宣传我市优秀的创业项目,强化创业品牌对创业者的号召力、影响力以及对优质社会资源的吸引力。全市每年至少培育1个有影响力、叫得响的地区性创业品牌,培养8名创业者典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协作推进,重点落实各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切实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抓好方案的具体实施。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目标,加大投入力度,做好资金保障。同时,要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安全,推动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加强工作协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就业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细化政策措施,定期调度实施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要加强统计分析,确保相关数据信息真实准确,为研判创业就业形势提供重要参考。 (四)加大宣传力度。扎实开展各级各类创业大赛、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品牌打造等推介活动,以及创业讲堂、项目路演、创业文化节、创业沙龙、创业故事宣讲等主题活动,丰富创业活动、激发创业热情,培育创业文化,引导和激励更多劳动者积极投身创业。积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强舆论宣传创业政策的报道解读,扩大创业扶持政策知晓度。发挥创业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宣传促进创业的经验做法和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大力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引导各类劳动者树立正确创业观,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创业、支持创业。(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相关链接:图解:鄂尔多斯创业行动
鄂府办发〔2022〕15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动5G网络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15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推动5G网络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鄂尔多斯市推动5G网络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市5G网络建设,推进5G赋能千行百业,发挥5G在数字经济战略中的先导作用,不断提升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全市工业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等精神,聚焦以5G为引领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以建设“双千兆城市”为目标,合理统筹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加快推动5G规模部署,打造城市5G精品网络,促进5G与工业经济、城市管理、乡村振兴、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等多领域融合应用,推动构建5G融合应用新模式、新业态,为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实现核心城区5G网络连续覆盖,其它城区5G网络全覆盖,各经济开发区、4A级以上旅游景区5G网络基本覆盖,农村牧区5G网络逐步延伸;全市5G基站达到3500个以上,新增1400个以上;推动建设智慧矿山、无人驾驶、智能电厂等5G应用场景40个。 到2025年底,实现城镇地区5G网络连续覆盖,各经济开发区、旅游景区5G网络全覆盖,农村牧区5G网络基本覆盖;全市5G基站达到7000个以上,在煤矿、电网等重点行业领域形成规模化应用,在制造业领域形成5G示范应用场景,推动5G、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5G网络规划和审批 1.制定并落实5G网络建设空间布局规划。5G基站建设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铁塔、基站、机房、管线等设施的规模、布局、用地及相关控制性要求。建立并落实5G网络空间布局规划定期修编机制,将5G网络建设空间布局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遵照实施。在中心城区推动5G、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品应用,在城市公共服务和交通等领域推广5G+智能网联。(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基础电信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2.加强建设项目审查。严格落实自治区建筑物通信基础建设标准,将5G通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审查内容。加强交通干线、重要交通枢纽、商务楼宇和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中5G通信设施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环节的审查监管,为基站站址、通信机房、传输管线等配套设施预留空间,实现5G通信基础设施和新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推动5G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事项入驻政务服务大厅,进一步简化流程,实现建设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二)加强要素保障 1.保障5G基站建设用地需求。对独立占地的通信铁塔站址合理用地需求要统一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时安排用地并办理权证。支持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并按照有关规定供应。对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要加快用地报批,简化审批流程,保障通信铁塔依法依规及时用地。如5G基站建设暂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可按公用设施用途以临时性用地快速审批。各旗区要将辖区铁塔公司纳入当地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便于通信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工作同步开展,进一步简化规划审批流程,优化通信规划建设报批程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基础电信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2.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资源开放清单。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提出公共区域通信设施建设需求,定期公布公共资源开放清单,免费开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资控股企业等公共机构所辖区域、所属建筑物、城市道路、桥梁、高速路、绿化带、公共绿地、公园广场、公交站台、校园、医院、机场、客运站场、路灯杆、监控杆、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支持5G网络及配套设施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主动配合5G基站及配套设施建设,提供入场施工、电力引入、维护维修等进入便利。严禁无故阻碍通信设施建设,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场地租赁费等不合理费用。(牵头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基础电信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3.规范非公共开放资源区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厉打击对5G基站建设和维护漫天要价、恶意阻拦等不法行为。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或以“第三方”名义在基站建设和运行维护中收取额外费用。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5G基站建设和运行维护中恶意拉闸、违规收费等行为。(牵头单位: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政策资金支持 1.加强财政资金支持。2022年—2025年建设期内,对各基础电信企业在自治区年度统筹安排的5G基站建设计划之外,通过积极争取,在城区和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区域新建并投入运营用于公共服务的5G基站,市、旗区两级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每个基站18万元补助。鼓励各基础电信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支持,加快推进我市5G网络建设;鼓励各旗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推动5G基站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各基础电信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2.积极落实自治区5G用电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20〕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内工信经运字〔2022〕405号)要求,对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的5G基站及机房等配套设施项目,电力部门实行“一站一表”直接供电、直接收费;对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5G基站,由基础电信企业向电力部门报装电表,实现直接收费;同时,要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政策,降低用电成本。电力部门要简化5G基站及机房等配套设施用电的申请手续,缩短开户和办理时限。(牵头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薛家湾供电分公司,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各基础电信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3.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政策支持。要加大国家、自治区5G应用专项资金的申请力度,统筹使用各类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各级重点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大力推进5G应用。(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加强通信设施保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拆除破坏通信管道、线路、基站、机房等通信设施。破坏通信设施的单位及个人,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严厉打击。严格监管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严肃查处野蛮施工破坏网络基础设施的行为。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的信息基础设施迁移或损毁,严格按标准予以补偿。对迁移或损毁的通信基站要严格遵循“先建后拆”的原则,按照同等数量提供替代站址并保证传输便利,确保5G网络通信质量不受影响。(牵头单位: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基础电信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五)推动社会资源开放共享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各级住建、公安、市政、交通、供电等部门、单位要推动路灯杆、公安监控杆、城管监控杆、道路指示牌、广告牌、公交站台、电力塔(杆)等市政设施资源向5G基站开放,实现资源共享。5G基站塔(杆)等资源也要向公安、市政、交通等部门及供电单位开放共享,最大化实现“一塔(杆)多用”。各旗区、相关部门规划建设塔(杆)等公共设施时,要统筹考虑5G网络基站建设需求,优先使用可满足5G网络基站承载的塔(杆)类型,以市场化原则推动合作,实现“多塔(杆)合一”,做到资源利用最大化。(牵头单位: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基础电信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5G网络建设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推进,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落实工作任务,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问题。各旗区要切实履行5G网络建设和应用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切实推动本地区5G网络发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主动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将推动5G网络建设和应用纳入本地区、本单位重点工作事项,结合实际分解工作目标、列出任务清单、细化工作措施,积极主动加强工作对接,密切协作配合,多方联动加快推进全市5G网络发展。 (三)强化工作调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调度工作机制,定期调度5G网络发展情况,分析解决5G网络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快推进全市5G网络建设和应用。各旗区、市直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常态化调度了解本地区5G网络建设情况,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报工作进展,争取工作支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效推进。 (四)加大舆论宣传。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各类媒介,大力宣传通信设施建设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切实提升广大群众通信设施保护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营造加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市生态环境局要做好5G基站辐射科普宣传和投诉处置工作。 相关链接:解读《鄂尔多斯市推动5G网络发展实施方案》
鄂府发〔2022〕13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业园区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2〕13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工业园区提质行动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鄂尔多斯市工业园区提质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议精神,着力推动全市工业园区提质升级,把工业园区打造成为工业经济的主战场和主阵地,按照自治区《关于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2﹞17号)要求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对标先进,着力抓好园区提质升级,加快提升全市园区经济规模和竞争力,深化“亩均效益”评价,不断提升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加快补短板、锻长板、夯基础、增优势,将全市工业园区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创业创新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改革先行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以实际成效助推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经过三年的努力,到“十四五”末,全市工业园区产业布局不断优化,总量规模、发展效益、人才和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进一步改善,园区综合实力稳步增强。 ——到2022年底,全市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总量突破4000亿元、鄂托克经济开发区产值超1000亿元,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苏里格经济开发区产值超500亿元,其余园区产值均超200亿元。工业园区亩均产值比2021年提升35%,实现智慧园区全覆盖。 ——到2025年底,全市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总量突破7000亿元,在2022年目标基础上新增1个产值超1000亿元园区(蒙苏经济开发区)、3个产值超500亿元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拉特经济开发区、杭锦经济开发区),其余园区产值超300亿元(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实现工业园区亩均产值较2021年实现倍增,全市一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实现“九通一平”。 三、主要任务 在全市各工业园区实施“实力提升行动”“效益提升行动”“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提升行动”“软环境提升行动”五大行动,推动园区实力大提升、效益大提升、创新大提升、配套大提升、软环境大提升。 (一)实力提升行动。优化园区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完善园区规划体系,推动工业园区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高质量发展,提升园区整体实力,全力打造产值千亿级、五百亿级、三百亿级梯次发展的园区格局。 1.加强工业园区空间管理。严格执行“三区三线”空间管控政策,将工业园区纳入市、旗区国土空间规划,科学规划工业园区国土空间布局,明确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四至范围。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工业园区总体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实行多规合一,同步依法开展园区规划环评和水资源论证工作,并将规划环评和水资源论证的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到园区总体规划中。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行业属性、发展定位、功能布局、整合方向和企业进入退出机制等,有效整合开发区资源,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完善园区配套建设,加强园区用地保障,优化园区发展环境与质量。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提高工业园区产业准入标准。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等重点领域新上项目准入条件,对新入园企业须达到国家先进标准,对已入园企业要通过产业升级和技改等措施达到国家先进标准。加强产业转移引导,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严禁向工业园区转移。园区外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节水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工业园区每个产业园重点打造1-2个主导产业,每个工业园区按区块设定的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要逐步达到80%以上。同时,要积极发展“飞地经济”模式,打破区域限制,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努力形成支持园区发展、产业集聚的合力。(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3.推动园区产业集群发展。做大园区主导产业,培育产业集聚,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围绕全产业链抓集群,构建产业国家级、自治区级两级支撑,产业分工导向明确,规模和特色类型多样,构建集群化有序发展的工业园区发展格局,不断释放产业动能,激发园区活力。2025年培育形成煤化工1个产值超2000亿元产业集群,装备制造、新材料2个产值超1000亿元产业集群,羊绒纺织、生物医药、氢能源3个产值超100亿元产业集群。(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效益提升行动。强化园区土地利用管理,深入开展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明确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效益的控制性指标,加快处置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开展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加快园区腾笼换鸟、节地增效。 1.实行产业效益准入管理。提高入园项目准入标准,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均应达到同行业标杆水平。构建工业园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强化分类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新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明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产出、税收、能耗、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不得入园。(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提升绿色化发展水平。提升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加大工业节能、节水、降碳技术改造,加快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建立重点行业能效、水效“领跑者”制度,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努力实现生产过程的耦合和多联产,进一步提高园区的资源产出率和综合竞争力,推动绿色园区、循环化改造园区、低碳园区、零碳园区、无废园区建设。引导煤化工与绿氢、绿氧、绿电耦合发展,大力实施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充分挖掘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灵活性调节能力和负荷侧响应能力,支持含有燃煤自备电厂的工业园区开展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配置新能源装机规模与园区内自备电厂调峰能力相匹配。无燃煤自备电厂但有新增负荷的工业园区可以开展低碳(零碳)用能示范,全额自发自用,不占用公用电网的消纳空间,按需配置新能源装机规模,新增负荷实现全清洁能源供电。以打造无废城市建设为方向,加强园区污染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能力,规范园区渣场闭库,推动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切实提高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利用能力。到2023年底,蒙苏经济开发区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新能源消纳比例达到50%。到2025年,鄂托克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新能源消纳比例达到50%,蒙苏经济开发区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新能源消纳比例达到80%,较2022年再新增2家绿色园区(苏里格经济开发区、杭锦经济开发区),全市绿色园区比例超60%,力争重点领域能效全部达到基准水平,达到国家标杆水平产能节能改造项目不低于行业产能的30%,所有工业园区全部完成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3.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深入开展“标准地”改革,深化工业园区土地综合整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22﹞27号),出台全市工业园区“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推动“标准地”出让并逐步扩大其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开展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建立健全低效劣质项目用地腾退制度,提高园区土地产出效益。盘活园区存量用地,加快推进存量用地处置,将实际供地率作为今后安排各旗区、各园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加快闲置土地的认定、公示和处置,严格执行依法收回闲置土地或征收闲置费的规定。加快工业园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攻坚力度,按年度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十四五”期间的处置任务。健全和完善交易规则,推进低效用地再利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三)创新提升行动。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加大园区企业科技和研发投入,加强园区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建设2个人才科创城和6个人才科创基地,不断提高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数量,提升科技类企业产值占比,提升园区创新能力。 1.建设零碳产业园人才科创城。聚焦“风光氢储车”产业集群发展,依托蒙苏经济开发区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打造产业中心、科创中心、数创中心、能源中心、金融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及人才服务保障基地、人才教育培训基地、科创研发实验基地、创新成果转化基地。到2023年6月,零碳产业园人才科创城服务平台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力争引进孵化高新技术企业60家、引进培养零碳高端人才500名、绿色新工业产业人才5万名。(牵头部门: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责任部门:蒙苏经济开发区、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 2.建设高新区人才科创城。紧贴园区产业定位,吸引高校院所合作办学,加强专业性和综合性小试中试基地建设。加大“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企业引育,实现科技、教育、高新技术产业协同发展。到2025年,力争引进培育各类领军型高层次人才30名以上,力争建成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3家、自治区级研发机构20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9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0%。(牵头单位: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任部门: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 3.建设人才科创基地。支持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苏里格经济开发区、杭锦经济开发区、鄂托克经济开发区、上海庙经济开发区依托各类研发平台,打造6个人才科创基地。到2023年,每个园区至少建成1个人才科创基地;到2025年,力争每个园区至少建成国家级研发平台1个、自治区级研发平台3个,吸引集聚1000名以上创新研发人才。(牵头部门: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责任部门: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四)配套提升行动。科学规划,紧跟项目,不断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园区道路、给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标准化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工业园区承载能力,拓展智慧工业园区建设成果,进一步提升园区智能治理效能。 1.升级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在现有基础上,坚持科学性、前瞻性,高起点规划、统筹谋划,对工业园区道路、水电气暖、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再完善、再优化,加强园区污水收集处理、固废处置场、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鼓励有工业蒸汽需求的园区建设集中供汽动力岛,实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化升级。到2025年底,全市一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均达到“九通一平”,工业园区污水全部进行有效处置、工业固废规范处置或妥善贮存,园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或余热采暖。(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全面推动智慧园区建设。建设集运行监测、能耗监测、环境监测、安全应急管理、交通物流、人力资源管理和综合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智慧园区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全方位监测监控体系,通过智慧工业园区云平台覆盖和智慧化应用建设,实现员工、企业、园区功能系统之间无缝连接与协同联动的智能自感知、自适应、自优化,对企业生产、环保、安全、能耗、物流等关键数据及时采集、传输、存储、分析和智能响应。2022年底所有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智慧园区。到2025年底,实现工业园区5G网络全覆盖。(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大数据中心、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五)软环境提升行动。优化园区营商环境,提升园区服务水平,创新园区管理体制机制,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实现园区管理服务高效化、智能化、精细化。 1.创新体制机制高效管理模式。按照“聚焦主业、权责统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厘清工业园区和所在地政府的权责关系,明确园区负责经济发展和属地乡镇负责公共服务、社会治理职能定位,形成职能边界清晰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经济发展主战场和主阵地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园区并实行清单管理,确保园区管理机构有充分的权限统筹园区管理、协调发展。鼓励旗区探索园区专业化招商队伍建设、绩效考核激励等,激发开发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牵头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持续完善招商工作机制。根据自身产业发展定位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梳理重点项目、目标客商、相关政策和园区载体。在用足用好现有国家、自治区、市级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各旗区研究探索配套出台相应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建立健全开发区招商项目协调调度制度,打造“项目+载体+政策+推介+队伍”的全链条投资促进体系,强化全过程挖掘、策划、跟踪、对接、谈判、服务招商项目工作,确保项目落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3.不断优化园区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优化园区“软环境”,“抓项目”与“优环境”并重,提升服务企业水平,强化项目落地前的协调和达产后的服务,切实提高入园企业家的“获得感”,努力营造一流企业营商环境和人才发展环境。注重惠企政策落实,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政策信息,确保工业园区实现“资金集中投入、政策优先享受”,营造有利于吸引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种发展要素聚集、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园区营商环境。此外,在有条件的园区设置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机构,方便企业就近办理登记设立、工程项目报建审批、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等事项。(牵头部门: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鄂尔多斯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动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加强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二)强化考核评价。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制度,科学设计指标体系,将工业园区年度考核评价列入市委、市人民政府“五位一体”考核评价工作,对综合评价排名前2位的工业园区,予以资金奖励,并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制定本地区工业园区追比赶超方案,明确目标,细化指标,提升园区总体发展水平。 (三)加大要素保障。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将工业园区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编制、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完善要素保障机制,加大对园区内企业的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物流、用工、资金、技术、数据等要素的保障力度,制定园区提升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政策资金扶持。各旗区人民政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专项债券和自治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落实市级领导包联工业园区制度,针对包联园区,要加强政策宣讲,定期走访调研,帮助园区解决在政策支持、融资保障、转型升级、市场拓展、发展环境等面遇到的实际困难。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工业园区提质行动实施方案》解读
鄂府发〔2022〕15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度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鄂府发〔2022〕15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2022年度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2022年度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承办单位 1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保护和 运用“十四五”规划 3 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鄂尔多斯市 自然资源局 4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基础测绘规划 5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能源综合发展规划 鄂尔多斯市 能源局 6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 鄂尔多斯市 卫生健康 委员会 7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 鄂尔多斯市 水利局 9 鄂尔多斯市商务和口岸“十四五”发展规划 鄂尔多斯市 商务局 10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十四五”林业和草原保护发展规划 鄂尔多斯市 林业和草原局 11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鄂尔多斯市 生态环境局 12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 “十四五”规划 鄂尔多斯市 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3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十四五”规划(市本级) 鄂尔多斯市 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14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十四五”规划(全市) 序号 项目名称 承办单位 15 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十四五”规划 鄂尔多斯市 工业和信息局 16 鄂尔多斯市工业园区“十四五”发展规划 17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及中长期铁路网发展规划和枢纽总图规划 鄂尔多斯市 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18 鄂尔多斯市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鄂尔多斯市 应急管理局 19 鄂尔多斯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规划 鄂尔多斯市 交通运输局 20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公路、水中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21 鄂尔多斯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鄂尔多斯市 民政局 22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教育体育专项规划 鄂尔多斯市 教育体育局 23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规划 鄂尔多斯市 乡村振兴局 24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规划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 25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