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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7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鄂府发〔2023〕2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   一、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鄂尔多斯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我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指导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及发生在其它地区波及我市的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苏木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三)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突发事件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2.突发事件分级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四)我市突发事件的特点   我市处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西北东三面为黄河环绕,南临古长城,毗邻晋陕宁三省区。主要突发事件风险如下。   1.我市自然灾害影响大,地域辽阔,防凌防汛、抗旱任务重,雪灾、雹灾、沙尘暴、低温冻害(寒潮、霜冻)时有发生。   2.事故灾难风险高,我市消防重点单位、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危险性大的企业均存在,此外还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矿山,高风险企业较多,安全生产压力较大,应急救援工作任务艰巨。   3.公共卫生风险持续存在,我市目前持续面临新冠疫情输入风险、食品安全风险,职业中毒、化学中毒事件、辐射事件隐患。   4.社会安全事件风险依然存在,我市金融投资、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资纠纷、民族宗教矛盾等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聚集上访时有发生,各级各部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量较大,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以及重大案件、社会经济安全事件防范任务依然较重。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突发事件凸显,应急形势严峻,科学有效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是我市面临的长期任务。   (五)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涉及跨市(区、省)行政区域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厅局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市、旗区行政区域的,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Ⅱ响应,由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有关负责人担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厅局指导协助。   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对较大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Ⅳ级响应,由市直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者认为需要予以指导帮助的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市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   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分别由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   旗区响应级别参照自治区、市级层面的应急响应级别设置,并结合旗区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六)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由旗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4.旗区应急预案。旗区应急预案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市预案体系的具体落实,分为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由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和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各类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由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按有关程序备案。   6.突发事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并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   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明确细化每项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者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者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各类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按规定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各级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框架、预案数据库和管理平台。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1.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旗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指挥工作;推动建立呼包鄂乌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健全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立办公室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对应专项应急管理业务的牵头部门。   2.工作机构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应对××事件指挥部”,由国家、自治区层面负责承担相应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在国家、自治区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4.较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对应的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承担相应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5.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视情况由市级有关领导或者指定的市级牵头部门赴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   (二)旗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机构   各旗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对应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体现如何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以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要结合实际,细化明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   (三)应急联动机构   相邻地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下称呼包乌)应急领导机构是我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   市人民政府组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开展联合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视具体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四)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各专项应急管理业务相关部门推荐,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组。   专家组日常作为咨询机构为市人民政府及各专项应急管理相关部门提供应急管理工作的咨询和建议,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和专业人才信息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防范、事态扩大、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五)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基层社区和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六)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1.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依托活动组织体系,明确或设立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应急服务保障,指挥处置与重大活动直接相关的突发事件。   2.市、旗区有关部门按照常态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城市运行保障,以及社会面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   3.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应与市、旗区相关应急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市、旗区相关应急机构提供支援。   三、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一)风险管控   1.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2.市应急管理局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研判和预测分析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嘎查村、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4.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机场、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超长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广播电视台和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5.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6.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驻地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二)监测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级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监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2.实现应急智能化系统与鄂尔多斯市110报警服务台、12345热线对接,迅速受理、分析公众反映的各类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   3.市直有关部门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   4.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三)预警   1.预警等级划分。按照突发事件的潜在危险性、危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即将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即将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即将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即将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尚没有标准的,按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确定标准执行。   2.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旗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内容要求准确简练,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适时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安全保护措施。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它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   (10)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11)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调整与解除。突发事件已经发生级别变化的,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授权部门应宣布预警调整;突发事件已不可能发生时,应及时解除预警。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一)信息报告   1.各旗区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防灾责任人、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嘎查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灾情统计、事发情况的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嘎查村、社区、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它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汇报。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厅局的同时,应直接向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厅局报告。   5.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二)先期处置   1.事发或受影响单位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并向所在地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原因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   3.事发地基层党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市、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国家、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市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其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旗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2.现场指挥协调   市级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地旗区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市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国家、自治区前方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市级现场指挥机构会同旗区指挥机构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   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呼包鄂乌区域合作机制,请求相邻区域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提供支援。   (四)处置措施   当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时,按各类专项预案的规定采取针对性的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北斗导航、雷达测量、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视情采取其它相关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预算预备费或者预算安排的应急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它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物资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2)分析预判灾害事件再次发生发展的趋势,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2)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包括参照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以对甲类传染病(包括参照甲类管理)疫区实施管理;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3)疫情控制措施。各旗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健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6)开展群防群控。街道、苏木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协助卫健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8)其它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相关专项预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管控网络、通信。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工作,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5)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6)开展事件调查,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7)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   4.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各旗区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五)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承担应对职责的各级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本预案监测与预警有关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必须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发布。市委宣传部牵头,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要求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六)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本市部分地区或全市进入紧急状态时,依法逐级提请至国务院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七)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和发布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五、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原则上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主导。市直各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支援。   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协助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损失评估,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依据善后工作方案迅速开展人员安置、救助物资分配和发放、经济补偿、环境治理、组织生产自救等善后工作。   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旗区善后工作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恢复重建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依据灾害损失评估情况制定灾后重建规划,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对灾后重建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批。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审批的重建规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需要自治区支持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灾害重建规划,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社会救助   市直各有关部门协助旗区人民政府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类渠道发布突发事件损失情况和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   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并与旗区人民政府对接,实施救助物资和捐款的分配和发放。   (四)保险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市直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等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旗区人民政府及时统计损失情况,并通报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协助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   (五)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复盘分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旗区组织联合调查评估,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在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开展联合调查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家组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参与调查评估工作。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国家、自治区报告。   2.市人民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统一汇总后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年度评估工作按上一级要求组织开展,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区、重点单位配合,建立本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加强应急指挥车、无人机等移动指挥装备建设,提升现场指挥保障水平。   2.市直各有关部门牵头建立监管行业应急资源信息库,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做好应急组织体系、知识库、应急预案、风险和隐患、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应急避难场所等信息资源的集中收集、维护、更新;并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开展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用。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完善应对突发事件指挥体系,做好信息数据的支撑。   3.市公安局牵头,信息化等部门和各旗区配合,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整理、维护和更新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地理信息、经济社会信息、视频监控等,满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的需要。   (二)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市消防救援支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指导和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工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协同力量。旗区级以上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人防、能源、林草、新闻宣传、网信、通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基层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是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有力补充。鼓励基层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的应急能力。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基层和志愿者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基层和志愿者救援队伍的发展管理工作,协调旗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开展基层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与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主导和支持辅助工作。   4.区域合作与应急联动   市人民政府组织推动呼包鄂乌区域合作机制的建设,实现应急救援队伍协作共享、相互支援。   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与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的应急联动,将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力量纳入全市应急力量体系,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物资保障   1.建立健全平时服务与灾时应急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分别建设本行业(领域)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应急物资相关规划布局、认证监管、建设投产、研发创新、激励扶持等工作,增强多灾巨灾条件下的重要应急物资快速投产和持续生产能力。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需要,采取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2.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储备和经营库存、生产能力、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负责应急药品储备和供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3.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国家有关部委、部队、其它省区市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4.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四)资金保障   1.市、旗区两级应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2.市、旗区两级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监管和评估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五)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民航中心、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等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维护交通干线和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等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安全送达。   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建立完善抢险救灾车辆免费快速通行协调保障机制,规范和做好全市执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等专用车辆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提升应急救援车辆及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快速通行效能。   (六)科技保障   1.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全市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要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的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划,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1.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主要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以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对基层相应预案具有指导性。   2.市、旗区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细化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力量编程、物资保障及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和旗区层面应对行动和具体措施,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确保预案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街道)级应急预案重点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4.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重点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5.重大活动保障、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二)预案审批与衔接   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4.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参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5.苏木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旗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主管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编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   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预案演练   1.综合演练。根据预案组织开展综合演练,以检验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救援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同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练,检验评估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修订。   2.专项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市各专项指挥部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组织指挥应急行动的能力,锻炼应急救援队伍,对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进行检验、评估和修订。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4.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四)评估和修订   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应重新进行审批和备案。   (五)宣传与培训   1.应急常识宣传。市直各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预警规定。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宣传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技能和应急知识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多发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知识编印成宣传手册,在群众中宣传。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委会要加强防灾自救、互救的宣传和辅导,有关部门要下基层进行业务指导和应急知识宣传。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3.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4.公职人员培训。公职人员要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学习、掌握应急总体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应急工作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提高领导干部指挥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5.专业人员培训。市应急管理局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六)责任与奖惩   1.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八、附则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涉及的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   2.鄂尔多斯市应急预案体系目录   3.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1   附件2   鄂尔多斯市应急预案体系目录   序号   预案名称   牵头编制部门   自然灾害类   1   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2   黄河鄂尔多斯段防凌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3   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4   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5   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6   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   7   鄂尔多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8   鄂尔多斯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市农牧局   9   鄂尔多斯市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市林业和草原局   事故灾难类   10   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11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12   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13   鄂尔多斯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14   鄂尔多斯市冶金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   15   鄂尔多斯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16   鄂尔多斯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市消防救援支队   序号   预案名称   牵头编制部门   17   鄂尔多斯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市能源局   18   鄂尔多斯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能源局   19   鄂尔多斯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能源局   20   鄂尔多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   21   鄂尔多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   22   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   23   鄂尔多斯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4   鄂尔多斯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5   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6   鄂尔多斯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7   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8   鄂尔多斯市城区冬季融雪清雪工作应急预案   市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局   29   鄂尔多斯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30   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   市铁路民航中心   3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市铁路民航中心   32   鄂尔多斯伊金霍洛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33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   序号   预案名称   牵头编制部门   公共卫生类   34   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5   鄂尔多斯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6   鄂尔多斯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7   鄂尔多斯市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8   鄂尔多斯市急性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9   鄂尔多斯市疫苗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0   鄂尔多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1   鄂尔多斯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农牧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社会安全类   42   鄂尔多斯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43   鄂尔多斯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金融   工作办公室   44   鄂尔多斯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市财政局   45   鄂尔多斯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教育体育局   46   鄂尔多斯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外事   办公室   47   鄂尔多斯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48   鄂尔多斯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49   鄂尔多斯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50   鄂尔多斯市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序号   预案名称   牵头编制部门   51   鄂尔多斯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52   鄂尔多斯市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53   鄂尔多斯市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54   鄂尔多斯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邮政管理局   应急保障类   55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市财政局   56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煤电应急保障行动预案   市能源局   57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成品油应急保障行动预案   市商务局   58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预案   市商务局   59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预案   市科学技术局   60   鄂尔多斯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建设   管理办公室   61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预案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62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   63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预案   市公安局   64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市委宣传部   65   鄂尔多斯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市商务局   66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应急预案   市能源局   序号   预案名称   牵头编制部门   总体预案类   67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68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69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70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鄂托克前旗   人民政府   71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杭锦旗人民政府   72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乌审旗人民政府   73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伊金霍洛旗   人民政府   74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东胜区人民政府   75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注: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市专项应急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附件3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市...

      鄂府办发〔2023〕4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2023-05-17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4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鄂尔多斯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号)精神,做好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0〕14号)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旗区财政关系,形成协同高效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应急管理制度,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明确自治区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基础上,落实市与旗区按规定履行应急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的责任,充分发挥旗区属地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2.科学规范、合理划分。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将履行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涉及的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市旗(区)政府间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责任明确和全过程覆盖。   3.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发挥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同时动员企业及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依靠公众力量,形成协同配合、全民合力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   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结合我市实际,将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个方面的8项具体内容划分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市级财政事权。依法研究制定全市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全市性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全市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全市性应急预案演练等。   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市、旗区联合主办或由市主办、旗区承办的区域性应急预案演练。   旗区财政事权。研究制定旗区应急救援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地区性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演练等。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   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承担跨区域增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市级区域性应急救援建设与运行维护。   旗区财政事权。旗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旗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全市统一要求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市级主要负责全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市级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各旗区主要负责旗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旗区财政事权。旗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各旗区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以及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旗区财政事权。各旗区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旗区财政事权。各旗区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和全市统一要求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作。由市与旗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我市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总体方案、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审核汇总、形成普查结果等;各旗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为国家和自治区、市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相关工作。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和全市统一要求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工作。全市灾害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各旗区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全区、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市级财政事权。较大、一般事故调查处理,相应级别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以及由市提级调查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国家、自治区启动的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中确定由地方承担的事项,由市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事项。其中,市级主要负责跨区域调动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支出,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旗区适当经费或物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旗区财政事权。其它由旗区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   应急救援领域其它未列事项,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结合我市实际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市与旗区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全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改革确定的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确保各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要求各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注重改革衔接,形成良性互动。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加强同其它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驻我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中由地方财政负责保障部分,总体维持原经费保障模式,待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中央及自治区明确的支出责任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对市与旗区支出责任作出调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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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3〕3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2023-05-17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3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3〕5号)要求,为做好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成员   组 长: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周永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力平 市统计局局长   陈 曦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郭占明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刘振海 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   殷冬梅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刘玉珍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海洋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宇栋 市统计局副局长   苏俊平 市税务局副局长   刘里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干部   二、其它事项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张宇栋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旗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督查工作完成后自动撤销。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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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3〕3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2023-05-17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3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鄂尔多斯市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   2023年4月18日,北京长峰医院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教训及其深刻。为深刻反思汲取“4·18丰台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教训,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化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采取全面检查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属地负责和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排查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隐患。结合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部署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确保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措施防范到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坚决杜绝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实施时间   2023年4月24日—5月31日   三、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四、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重点围绕以下十个方面对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隐患排查整改。   1.按照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情况,机构是否具备消防验收手续。   2.按照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实行标识化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3.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障碍物集中清理行动,杜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行为。   4.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重点整治医疗卫生机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堵塞消防通道及应急疏散通道、“人车同屋”和“飞线充电”引发火灾等突出问题。   5.针对卫生健康系统火灾风险特点,重点整治住院病房、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和违规用火等问题。   6.集中整治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板材建筑,全面排查在建工程和内部装修使用彩钢板材料,集中清理违规使用的聚氨酯泡沫、聚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建筑或装修材料。   7.在建工程及计划启动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构筑物(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应严格遵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8.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行动,加强危险化学品暂存、使用和废弃等各个环节管理,做好防火、防爆等工作。   9.加强发电用油、制氧、燃气安全防范工作,开展燃气管道设施、通风、燃气报警器安装运行情况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10.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重点整治消防措施制度不落实、重要岗位未按规定值班、值班登记和交接班不规范、重点部位巡查不到位、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疏散通道不畅、人员疏散等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   (二)重点做好特殊人群应急疏散工作。对于老、弱、病、残、孕、幼人群,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明确各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重点掌握不具备自行逃生能力的病区和患者底数,配备轮椅等疏散工具,确保有人管、有预案、有措施。   (三)全面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宣传栏、LED(发光二极管)电子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警示性消防宣传,针对服务对象特点大力普及门急诊、高层建筑尤其是住院部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要带好头,组织安全责任科室、各业务科室、微型消防站等全体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防范技能培训,确保人员具备“三懂、四会、四个能力”(三懂: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提升防范和应急逃生能力。   (四)全力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在建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完善前期手续,破解验收制约瓶颈。已整改待验收项目要加大与验收部门对接力度,尽快推进验收。无需整改待搬迁项目要及时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说明,搬迁新址后及时对接验收。无法整改项目要在现有基础上,尽最大努力完善消防应急系统,化解风险隐患。前期消防施工资料灭失且无法补正项目,建设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作为办理消防验收及备案的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安全责任。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本次大排查大整治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任务抓紧抓好,制定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尽快组织消防、卫健、住建等部门全方位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检自查,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严密防范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二)督促隐患整改。针对排查出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各旗区要督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隐患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能立行立改的,现场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务必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消防整改,切实清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整改期间的服务指导,适时安排专人跟进,争取清除隐患、整改到位,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严肃追责问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支队要组成联合督导组,实地督导各旗区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朱君等试用期满任职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3〕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3-05-17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朱君等试用期满任职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3〕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朱君任市公安局副局长;   何向国任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金锋任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刘爱东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局长;   尚秀珍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人才局局长;   斯琴格日勒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障中心主任;   沈火武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墩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爱萍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贺占平任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张燕任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卜建斌任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杨君力任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海洋任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瑞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张建平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潘利军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王玉君任市审计局副局长;   孙社平任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海滨任市能源局副局长;   刘成刚任市能源局副局长;   刘瑞宗任市能源局副局长;   孟军任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王慧春任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袁纪平任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黄塔娜任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李亮亮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张智任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副主任;   呼安东任市铁路民航中心副主任;   丁晓东任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高冬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张垸帼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靳尚武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肖洪涛任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奇钨乐任市地震局局长;   高媛媛任市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   徐刚任市造林总场副场长。   以上人员任职时间从2022年3月算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6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田生华等试用期满任职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3〕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3-05-17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田生华等试用期满任职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3〕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田生华任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   兰天任市大数据中心主任;   折占飞任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院长;   王平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光耀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轻纺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   陈勇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局局长;   李鹏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局长;   张琳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局长;   张青生任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以上人员任职时间从2022年2月算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6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振旅游市场推动旅游...

      鄂府发〔2023〕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3-05-11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振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府发〔2023〕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提振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鄂尔多斯市提振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扩大内需促消费战略,进一步提振旅游市场信心和活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实现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客源市场恢复性增长   (一)积极拓展国内客源市场。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我市旅游,全年累计组织市外过夜游客达到500人次(含)以上,按照住宿1晚、2晚、3晚及以上分别给予30元每人每晚、50元每人每晚、70元每人每晚的补助标准奖励旅行社。   (二)稳步发展入境旅游市场。有序恢复入境客源市场,对入境团队游客(含港、澳、台),按照100元每人每晚的标准奖励旅行社。   (三)支持创新开发旅游产品。组织市外学生或老年人在我市开展研学旅游的旅行社和候鸟式栖息养老的机构,全年组织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每次在我市停留时间7天(含)以上,按照50元每人每天的标准予以奖励补贴。对组织市外人员到我市从事商务、会展等活动的企业、协会和俱乐部等单位,参照上述标准奖励组织方。   (四)鼓励开展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业务。对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申报备案并符合相应条件的,进行补贴奖励。国内旅游包机每班次达到90人(含)以上,补贴5万元;国际旅游包机每班次达到90人(含)以上,补贴10万元。按照对应原则,达到180人(含)以上,按照2个班次补贴;达到270人(含)以上,按照3个班次补贴;达到360人(含)以上,按照4个班次补贴。   旅游专列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500人(含)以上,每列补贴3万元。   以上补贴奖励措施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10日。   二、促进旅游消费增长   (一)发行鄂尔多斯旅游一卡通年卡。发行鄂尔多斯旅游一卡通,市财政每张卡补贴100元,游客自付100元,通过“云游鄂尔多斯”平台分批次面向全国游客发售,发售过程中及时评估一卡通使用效果,适时调整发放数量和发放规模。不断巩固市内旅游消费市场、持续拓展周边旅游消费市场。   (二)发放鄂尔多斯旅游消费券。针对A级景区内餐饮、住宿、购物和娱乐等二次消费项目,首批发放500万元旅游消费券,及时评估消费券发放效果,适时调整发放数量。按照满额立减方式予以补贴,激发旅游消费,带动全社会消费增长。   三、支持旅游企业提质升级   (一)鼓励旅游品牌创建工作。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五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5C级旅游营地、国家4C级旅游营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在创评过程中,由市财政支持补助的资金计入奖励。国家和自治区给予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国家和自治区奖励标准低于我市的予以填平补齐。鼓励和支持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旅游企业整合优化我市优质文旅资源,串联“吃住行游购娱”多种业态,打造一批主题旅游线路。   (二)支持旅游企业改善基础设施。对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实施智慧化建设、信息化改造等项目,对其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符合产业发展扶持方向A级旅游景区新建或改建的垃圾及污水处理设施,由当地旗区人民政府统筹实施。   (三)鼓励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支持各旗区和旅游企业培育以旅游消费为主体,带动住宿、特色餐饮、文化娱乐、文化创意等经济发展的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和旅游休闲街区,对新获评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和自治区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和50万元。   (四)丰富夜间旅游产品。旅游景区投资新增灯光秀、水秀表演、旅游沉浸式演出、旅游实景演出等文旅项目,对完成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按照其首次投用前所产生投资费用的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大对旅游企业银行融资支持   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A级旅游景区和旅行社,在国有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和新增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协议,并且在年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生缴费利息,按企业2023年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年利率不高于3%,每个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200万元。   五、扶持“文旅+”融合协同发展   支持和鼓励打造特色非遗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冰雪旅游、研学旅游、休闲度假旅游、文化创意等“文旅+”新业态发展,在项目建设中,对累计完成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于申请年度建成运营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完成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可按上述标准奖励或者实行“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本措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具体政策已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期满经评估后动态调整。市文化和旅游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并建立监督机制和兑现机制;为强化政策实施效果,第一部分加快客源市场恢复性增长奖励资金按月兑现。市财政统筹安排奖补资金,确保及时兑现,发挥政策效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1〕52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提振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鄂尔多斯市一刻...

      鄂府办发〔2023〕3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3-04-21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鄂尔多斯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试点城市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3年—2025年)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3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局制定的《鄂尔多斯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试点城市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年—2025年)》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日   鄂尔多斯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试点城市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年—2025年)   鄂尔多斯市商务局   为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试点城市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工作方案》(内商流通字〔2022〕194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科学优化布局、补齐设施短板、丰富商业业态、壮大市场主体、创新服务能力、引导规范经营,全面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按照主城区社区居民出家门步行5分钟可到达便利店、10分钟可到达农贸市场(菜市场)、15 分钟可到达超市的基本要求,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成满足社区居民生活消费需求的商业发展形态,成为服务基本民生、促进消费升级、畅通经济微循环的重要渠道,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2023年至2025年,全市每年至少完成26个建设改造任务,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完成100个建设改造任务,主城区80%以上区域实现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覆盖,社区居民生活便利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优化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设计,充分调研社区居民需求,结合实际编制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规划。重点对城镇老旧小区、新建居住区、城乡结合部小区加强商业网点布局,按照“一图、一站、一热线;一网、一品、一个圈”思路打造功能齐备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一图:一刻钟便民生活地图,为“圈内人士”提供直观印象,通过地图了解社区内商业布局,方便指引;一站:以社区服务中心为基础,升级成为便民服务信息站,圈内商户和居民可以随时便捷的发布和接收相关信息;一热线:在社区服务中心增设便民热线提供电话咨询服务;一网:与“多多评”合作,增设“多多圈”功能,在智能终端提供周边便民设施的相关信息;一品:鼓励社区创立各自便民生活圈品牌并与其党建品牌相融合,提高党员干部引领作用;一个圈:即融合上述功能,形成一刻钟便民服务生活圈),对每个便民生活圈制定可操作的建设改造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满足居民便利生活和日常消费需求。(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   (二)补齐设施短板。利用社区空间资源、闲置用房完善“一站式”便民服务功能,配置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嵌入式托育机构或托育服务点、社区养老服务站、社区综合性服务中心和邻里互助中心等设施,为群众在“家门口”提供卫生、托育、养老、文化娱乐、志愿互助等服务。推动自助售卖机、箱式移动早餐售卖车、蔬菜直通车、智能快递箱设施等进社区,充分发挥可移动商业零售设施灵活性优势,提升便民服务水平,补齐便民生活圈服务短板。要发展“一店一早”(便利店、早餐点),补齐“一菜一配一修”(菜场、配钥匙、修鞋),服务好“一老一小”(老年康护、幼儿托管),开展多种形式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创建,切实满足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执法综合管理局)   (三)丰富商业业态。配齐基本保障类业态,支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利店、综合超市、菜市场、生鲜超市、早餐店、美容美发店、洗染店、药店、照相文印店、家政服务点、维修点、再生资源回收点、邮政快递综合服务点、前置仓等进社区。鼓励社区便利店、超市等网点采取“一店多用”方式,适度搭载维修、打印复印、家政预约等项目,提供多样化便民服务。鼓励品牌连锁企业将商业资源下沉社区,通过社区商业网点直营连锁及商业特许经营方式,实现规范化发展。鼓励大型实体零售企业开放门店资源,引进洗染、美容美发、特色餐饮等小店,叠加服务功能,降低进驻费用,增强微利业态经营可持续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   (四)壮大市场主体。鼓励大企业输出品牌、标准、管理和服务,发展社区便利店、超市、理发店、餐饮店(早餐、快餐)等直营连锁,对形象标识、门店管控、设施配置、服务标准、商品采购、物流配送实行“六统一”。鼓励企业以大带小,在做好自营商超的同时,开放供应链、物流渠道及门店资源,为传统夫妻店、杂货铺提供集采集配、统仓统配等一站式服务,通过商业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品牌化、规范化发展。支持菜市场、生鲜超市标准化改造,推广先进冷链技术和设施设备,加强供应链管理,实行超市化、连锁化经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创新服务能力。鼓励数字化赋能,构建“鄂尔多斯便民生活多多圈”智慧服务平台,整合本地商户资源,接入购物、餐饮、休闲、文化、养老、托育、家政等线上功能,为社区居民提供周边商品和服务搜索、信息查询等服务。将大数据应用到开店布局、进销存管理、物流配送、商品追溯等各个环节,促进模式创新和市场要素精准配置。提升服务品质,推广专业化托管、连锁经营、农超对接、店仓配一体等成熟模式,引导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供给能力。拓展智能体验,鼓励应用5G、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驱动发展无接触交易、智能结算、网订店取(送)、直播带货、自助售卖等创新模式,拓展便民生活圈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大数据中心)   (六)引导规范经营。督促超市、便利店等商户加强经营食品自查,确保食品安全,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信息进行提前预警、分类管理,作特别标识和陈列出售,防止食品浪费。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消费欺诈等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公示制度,创建诚信商店、诚信便民生活圈。照顾特殊群体,完善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张贴便民生活圈导视图,鼓励设立为老年人服务的专柜和体验店。(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政策保障。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规定,做到社区商业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推动土地复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房屋设施,增加商业网点用房供给,有条件的商业网点周边要实行人车分流,完善无障碍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保障安全、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在居住区设置共享仓,为商户和居民提供物品临时存放场所。将智能快件箱纳入社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邮政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鼓励共享办公、线上线下融合等新模式新业态新服务发展,加大支持微利业态经营的力度,清理规范用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鼓励各旗区结合实际制定房租减免、补贴政策,推动降低社区店铺经营成本。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各旗区要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商户按规定落实就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对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养老服务、应急保供等名单企业(含信用信息)依法依规提供信贷、保险优惠政策,创新消费信贷服务,为社区提供专业、便捷、贴心的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便民生活圈商户购买的财产险、食品安全险、职业责任险等给予适当补贴,提高商户经营的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落实国家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及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对有工作成效并符合验收考核标准(详见附件2)的社区,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用于提升商圈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在2022年试点社区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建设任务分配表,细化推进措施、全面推进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在用地、用房等方面落实支持政策,加快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进程。   (二)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加快补齐商业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发展品质提升类业态,推动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在保证建设数量的基础上提高质量。建立便民生活圈建设工作统计调查制度,同时以服务外包等形式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把居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标准。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开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行动综合评价,推广复制成功经验,完善推进机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推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提档升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鼓励实行旗长(区长)负责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专项规划。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重点工作指导,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共同推动便民生活圈健康发展。   (二)优化营商环境。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要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推广电子证照应用,支持各旗区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各旗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简化社区店铺开业程序,装修施工、招牌设置实行备案承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商务局要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建立健全社区电商(含社区团购等)领域市场准入规则,加强规范和监管,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督促平台企业承担商品质量、食品安全保障等责任,落实社区团购“九不得”规定,维护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和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   (三)夯实工作基础。鼓励第三方机构为社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数字化转型、信息咨询、装修设计、营销策划、经营分析等专业服务。鼓励商协会建立新商业模式成熟度评估制度,加强标准制修订,联合职业学校等多渠道开展线上线下培训,深化校企合作,提升从业人员能力。完善统计制度,加强便民生活圈的店铺数量、从业人数、居民满意度、建设改造投资额等指标统计。创新工作宣传和交流方式,把居民满意与否作为检验标准,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1.鄂尔多斯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任务分配表   2.鄂尔多斯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验收考核标准   附件1   鄂尔多斯市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任务分配表   旗区   2023年建设改造数量   2024年建设改造数量   2025年建设改造数量   主   城   区   康巴什区   5   7   7   东胜区   15   19   23   伊金霍洛旗   3   3   4   达拉特旗   3   准格尔旗   3   乌审旗   2   杭锦旗   2   鄂托克旗   2   鄂托克前旗   2   合计(个)   100   附件2   鄂尔多斯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验收考核标准   评价 类别   评价指标   分值   得分   评价评分标准   组 织 保 障   1.成立机构,专人负责创建工作   2   1.组织保障。   分值8分。查资料,看台账,看现场。   2.基本保障类业态。   分值 68分。需62分以上。   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居住小区大门为起点,步行15分钟约1.2 千米为范围内基本保障类设施门店或服务的比例,按比例评价得分。   3.品质提升类业态。   分值25分。需15分以上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居住小区大门为起点,步行15分钟约 1.2千米为范围内品质提升类设施门店或服务的比例,按比例评价得分。   4.评价分值。   80分以下为不合格; 80(含80)-85分为合格;85 (含85)-90分为良好;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   2.制定方案,有工作目标、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4   3.布局形态、商业设施和整体社区建筑风貌协调; 一刻钟便民服务导视图等。   2   基本   保障类   业态   1.便利店   8   2.综合超市 (社区商业中心)   8   3.农贸市场/菜市场   8   4.生鲜超市/菜店   4   5.早餐店/早餐车   4   6.便民维修点   1   7.洗染店、缝纫店   1   8.美容美发店   6   9.照相文印店   1   10.药店   6   11.家政服务   4   12.邮政快递综合服务点 (含快件箱组)   4   13.再生资源回收、垃圾分类点   2   14.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点   10   品质   提升类   业态   1. 图书服务点 (新式书店)   2   2.运动健身   2   3.特色餐饮   3   4.养老站   2   5.托育站   2   6.卫生服务站   2   7.教育培训   2   8.休闲娱乐   1   9.旅游服务点   1   10.鲜花礼品店   1   11.蛋糕烘焙店   1   12.茶艺咖啡酒吧   1   13.宠物服务站   1   14.智能箱柜 (及其他)   1   15.智慧服务平台   3   总分   100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鄂尔多斯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试点城市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3年—2025年)》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加强草畜平衡禁牧休牧...

      鄂府发〔2023〕2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2023-04-20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加强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的通知,   鄂府发〔2023〕2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巩固提升全市草原保护修复成果,促进草原生态环境加快恢复、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持续加强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具体行动,是保护草原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的实现途径。各旗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正确处理草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守生态、民生底线,坚决克服禁而不止、休而不息、监管不力等问题。要全面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22〕6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细化工作举措,强化工作力度,真正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抓紧抓细抓实。   二、切实履行职责   各旗区人民政府是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负全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各旗区结合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逐级签订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责任状,完善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禁牧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草原管护员的管护责任。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序推动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深入开展。   三、抓好重点环节   各旗区要将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农牧民,严格实行嘎查村级公示制度。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各类建设项目,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各类措施,抓好饲草料储备供应等工作。禁牧区严格执行禁牧制度,设立明显的禁牧区标识,明确范围、措施、责任人等事项,全年不得放牧。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草畜平衡区要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和休牧制度,牧草返青期进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各相关旗区尽快开展2023年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并及时将载畜量标准进行公示,苏木乡镇、嘎查村严格按照牧户草原面积、草原类型、草原等级核定具体载畜量。禁牧区和休牧期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将流转草原作为重点巡查监控区进行监管,严格查处违反禁休牧制度和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的行为。把查处非法开垦草原作为草原执法工作的重点,及时严厉查处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化保障措施   各旗区根据工作要求,每年要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绩效考核、执法和政策培训、政策宣传等管理支出。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纳入旗区乡村振兴和林长制考核指标中,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草原网格化监管、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作为重要考核依据。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进村入户宣讲、微信平台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草原保护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推广舍饲圈养和草场改良模式,引导农牧民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草原资源,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7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雨雪寒潮天...

      鄂府办发电〔2023〕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2023-04-14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雨雪寒潮天气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府办发电〔2023〕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2023年3月31日18:00时自治区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雪)Ⅲ级应急响应,我市气象局于4月1日15:00时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雪)Ⅳ级应急响应。4月1日至4日,我市将出现降温、雨雪、大风天气过程。此次过程降水范围大、降温强度强,且存在雨雪相态转化,影响较大,有一定极端性。为切实做好极端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防各类事故和灾害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紧迫感,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全面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坚决克服侥幸心理、麻痹思想。   二、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及时跟踪天气变化情况,做好局部突发性灾害天气的预报,提高预报的精准度和时效性。宣传部门要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滚动预报、互联网、电话通知等多种方式,依托抖音、快手、视频号等新媒体,结合嘎查村、社区的微信联络群等手段,确保将各类灾害预警、风险提醒、安全提示通知到户到人。   三、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各旗区要牢牢守住“不出现人员伤亡”这条底线,紧盯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点人员,一定要做到严防死守,逐个落实监控责任、防范措施,一旦遇到险情要及时果断提前转移救治。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和棚圈的保护,防止密度较大的湿雪造成蔬菜大棚等设施倒塌和牲畜受冻。要加强建筑工地、工矿厂房、商贸物流等企业的巡查防护和隐患整改,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好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好救援物资,结合重点风险区域和重点部位分布,提前调派、分头预置、靠前驻防,确保突发灾情险情后能够迅速、科学、有效采取行动。   五、全面压实各级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要切实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指导督促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公安、能源、交通、住建、供电等部门要按照职能立即对本行业本系统防灾减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各旗区要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重点的防灾救灾责任制,各旗区主要领导要立即对本地区相关工作再调度、再部署,逐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将工作部署到基层、任务落实到一线。   六、全面加强应急值守。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值班值守,特别是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和各旗区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坐镇指挥,分管负责人和具体业务科室全员必须24小时在岗,坚决落实好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度,坚决杜绝发生离岗、脱岗问题。   七、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各旗区、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要及时动态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送有关信息,重要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规定,稳妥做好舆情应对等各项处置工作。在报送中要特别注意归口核实,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和对外发布。宣传部门要把好信息发布关,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