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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

    2016-02-26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3日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下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公众提供权威、准确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发〔2006〕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采集、审核、签发、复核、发布、传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公众咨询电话等。   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的要求进行。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组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下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   第六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辖区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承担预警信息发布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实施单位、政府授权承担有关类别预警信息发布的机构(下称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采集和制作(包括首发、调整和解除),维护本行业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网络,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接收发布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重要提示性信息,复核报批流程,以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名义发布预警信息。同时,负责转发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维护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第九条 各级传播媒体部门负责做好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工作衔接,建立快速传播“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有责任和义务接收、传播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传播时效。   第二章 发布流程   第十一条 经监测、分析、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制作预警信息,并填写《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表》报批。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采集的Ⅲ级、Ⅳ级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采集的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情况紧急时,可先以电话方式报批,预警信息发布后再补办书面审签手续。签发后的预警信息须在5分钟内送交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十三条 接收到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无需审批,直接送交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复核审签流程符合本办法规定,立即启动相关工作机制和发布系统向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多个单位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应会商确定预警信息内容和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办理预警信息发布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具有预警信息签发权限的人员名单应提前报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改。   第十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制作预警信息,填写《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调整审批备案表》,并按流程审签后送交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十八条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解除、或预警已达到解除标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制作解除信息,填写《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解除审批备案表》,并按照流程审签后送交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十九条 各苏木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所采集的预警信息要及时上报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经会商研判,预测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突发事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预警信息。情况紧急时,可边告知群众边报告。   第三章 预警信息传播   第二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苏木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落实好传播工作,确保将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给预警区域内的公众。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各基层组织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向本单位、本行业、本辖区预警区域内的公众传播,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对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灾害救助员、群测群防员、社会工作者的积极作用,并督促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出动宣传车、派发传单、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播预警信息。   各有关方面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原则上在10分钟内予以播发。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宣传、广电、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其它信息载体,做好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工作衔接,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工作机制。   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移动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单位要按要求快速、准确、无偿播发或刊登预警信息,并积极推进应急广播系统、农村牧区高音喇叭和社区预警信息系统等工程建设。紧急情况,可采用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移动、电信、联通等通讯运营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及发布单位的要求,做好预警短信免费发送工作,并按应急工作需求,不断升级、完善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广播、短信平台等媒介播发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种信息发布载体的性质和特点,向预警区域内公众播发预警信息的方式分三类。   (一)时效内始终滚动发布,如网站、电子显示屏、电视滚动字幕等。   (二)时效内每小时连续播出或插播3至5分钟,如广播电台、电视台、农村牧区大喇叭等。   (三)时效内一次性发布,如报纸、手机短信、电话外呼等。   第二十五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辖区内所有苏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传播等工作,建立基层预警信息员队伍体系。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与人员培训,重视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更新维护,定期统计分析预警信息传播情况,配合应急管理办公室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评估工作,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业务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发布单位监测到将出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但未制作发布预警信息的。   (二)接收到预警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播发预警信息的。   (三)媒体单位擅自更改或不予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表   2.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调整审批备案表   3.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解除审批备案表   附件1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预   警   信息   发   布   单   位   信息标题   预警信息类别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起始时间及周期   XX年XX月XX日起,预计持续XX天XX小时   预警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 □Ⅱ级(重大、橙色)   □Ⅲ级(较大、黄色) □Ⅳ级(一般、蓝色)   传播方式   □电视 □报刊 □网站 □广播 □短信   □报纸 □电台 □微博 □电子显示屏   □微信 □其它   发布范围和对象   预警信息内容   (向公众发布的内容)   咨询电话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时填写)   发布时间   备 注:在选择的预警信息类别、级别和预警信息传播方式后加√   附件2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调整审批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预   警   信息   发   布   单   位   信息标题   预警类别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起始时间及周期   XX年XX月XX日起,预计持续XX天XX小时   预警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 □Ⅱ级(重大、橙色)   □Ⅲ级(较大、黄色) □Ⅳ级(一般、蓝色)   传播方式   □电视 □报刊 □网站 □广播 □短信   □报纸 □电台 □微博 □电子显示屏   □微信 □其它   发布范围和对象   预警信息内容   (向公众发布的内容)   咨询电话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时填写)   发布时间   备 注:在选择的预警信息类别和传播方式后加√   附件3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解除审批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预   警   信息   发   布   单   位   信息标题   预警类别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传播方式   □电视 □报刊 □网站 □广播 □短信   □报纸 □电台 □微博 □电子显示屏   □微信 □其它   发布范围和对象   解除预警信息内容   (向公众发布的内容)   咨询电话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时填写)   发布时间   备 注:在选择的预警信息类别和传播方式后加√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6-02-25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3日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下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公众提供权威、准确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发〔2006〕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采集、审核、签发、复核、发布、传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公众咨询电话等。   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的要求进行。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组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下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   第六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辖区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承担预警信息发布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实施单位、政府授权承担有关类别预警信息发布的机构(下称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采集和制作(包括首发、调整和解除),维护本行业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网络,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接收发布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重要提示性信息,复核报批流程,以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名义发布预警信息。同时,负责转发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维护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第九条 各级传播媒体部门负责做好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工作衔接,建立快速传播“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有责任和义务接收、传播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传播时效。   第二章 发布流程   第十一条 经监测、分析、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制作预警信息,并填写《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表》报批。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采集的Ⅲ级、Ⅳ级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采集的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情况紧急时,可先以电话方式报批,预警信息发布后再补办书面审签手续。签发后的预警信息须在5分钟内送交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十三条 接收到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无需审批,直接送交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复核审签流程符合本办法规定,立即启动相关工作机制和发布系统向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多个单位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应会商确定预警信息内容和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办理预警信息发布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具有预警信息签发权限的人员名单应提前报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改。   第十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制作预警信息,填写《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调整审批备案表》,并按流程审签后送交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十八条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解除、或预警已达到解除标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制作解除信息,填写《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解除审批备案表》,并按照流程审签后送交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十九条 各苏木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所采集的预警信息要及时上报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经会商研判,预测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突发事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预警信息。情况紧急时,可边告知群众边报告。   第三章 预警信息传播   第二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苏木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落实好传播工作,确保将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给预警区域内的公众。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各基层组织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向本单位、本行业、本辖区预警区域内的公众传播,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对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灾害救助员、群测群防员、社会工作者的积极作用,并督促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出动宣传车、派发传单、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播预警信息。   各有关方面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原则上在10分钟内予以播发。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宣传、广电、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其它信息载体,做好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工作衔接,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工作机制。   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移动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单位要按要求快速、准确、无偿播发或刊登预警信息,并积极推进应急广播系统、农村牧区高音喇叭和社区预警信息系统等工程建设。紧急情况,可采用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移动、电信、联通等通讯运营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及发布单位的要求,做好预警短信免费发送工作,并按应急工作需求,不断升级、完善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广播、短信平台等媒介播发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种信息发布载体的性质和特点,向预警区域内公众播发预警信息的方式分三类。   (一)时效内始终滚动发布,如网站、电子显示屏、电视滚动字幕等。   (二)时效内每小时连续播出或插播3至5分钟,如广播电台、电视台、农村牧区大喇叭等。   (三)时效内一次性发布,如报纸、手机短信、电话外呼等。   第二十五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辖区内所有苏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传播等工作,建立基层预警信息员队伍体系。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与人员培训,重视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更新维护,定期统计分析预警信息传播情况,配合应急管理办公室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评估工作,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业务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发布单位监测到将出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但未制作发布预警信息的。   (二)接收到预警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播发预警信息的。   (三)媒体单位擅自更改或不予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表   2.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调整审批备案表   3.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解除审批备案表   附件1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预   警   信息   发   布   单   位   信息标题   预警信息类别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起始时间及周期   XX年XX月XX日起,预计持续XX天XX小时   预警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 □Ⅱ级(重大、橙色)   □Ⅲ级(较大、黄色) □Ⅳ级(一般、蓝色)   传播方式   □电视 □报刊 □网站 □广播 □短信   □报纸 □电台 □微博 □电子显示屏   □微信 □其它   发布范围和对象   预警信息内容   (向公众发布的内容)   咨询电话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时填写)   发布时间   备 注:在选择的预警信息类别、级别和预警信息传播方式后加√   附件2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   预警级别调整审批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预   警   信息   发   布   单   位   信息标题   预警类别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起始时间及周期   XX年XX月XX日起,预计持续XX天XX小时   预警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 □Ⅱ级(重大、橙色)   □Ⅲ级(较大、黄色) □Ⅳ级(一般、蓝色)   传播方式   □电视 □报刊 □网站 □广播 □短信   □报纸 □电台 □微博 □电子显示屏   □微信 □其它   发布范围和对象   预警信息内容   (向公众发布的内容)   咨询电话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时填写)   发布时间   备 注:在选择的预警信息类别和传播方式后加√   附件3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预警解除审批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预   警   信息   发   布   单   位   信息标题   预警类别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传播方式   □电视 □报刊 □网站 □广播 □短信   □报纸 □电台 □微博 □电子显示屏   □微信 □其它   发布范围和对象   解除预警信息内容   (向公众发布的内容)   咨询电话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时填写)   发布时间   备 注:在选择的预警信息类别和传播方式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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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

    2014-02-20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和机制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市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切实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要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要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指一级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   2.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3.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的全部收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5.其它国有资本经营性收入;   6.上年结转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全市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它支出。   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可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它支出三部分。   1.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立的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的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认购公司制企业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即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它支出,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全市宏观经济政策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五)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研究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制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六)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它负责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下称预算单位)。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收入根据企业当年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编制,预算支出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八)试行期间,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取,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范畴。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按规定将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及时、足额、直接交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地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款项直接拨付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确定,预算单位和企业不得随意调整或变动,如需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发生变化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预算划转。   (十二)纳入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准确反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三)年度终了后,各预算单位和企业应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十四)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制订(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十五)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十六)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2014年,市直所属企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工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收取试点企业2014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试点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各试点企业要全力配合。其它市直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2014年起,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开。   各旗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十七)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尽快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7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6-12-05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下称《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下称《实施意见》)精神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工作要求和部署,妥善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做好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牧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住工程建设项目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等核心环节,强化日常监管,清理历史欠账,实施源头治理。健全和落实务工农牧民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坚持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监管责任,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全面治理工作的整体合力。   3.坚持依法治理,畅通渠道。明确行政执法、调解仲裁和民事司法范围,依法强化日常检查,主动引导企业和务工农牧民依法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三)目标任务。以住房、城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煤炭化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治理重点,以建设项目管理为切入点,以落实工资保障措施为核心,以足额支付工资为关键,形成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形成治理合力。力争到2016年底,各旗区全面理清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历史欠账清单,并清理完成重大历史欠账任务的70%以上,应急周转金落实率达到100%,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落实率达到100%;到2017年底,各旗区清理完成历史欠账任务;到2018年底,全面实行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等制度,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到2019年底,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底,全面治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基本实现无拖欠目标。   二、重要举措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力争到2017年上半年,各旗区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并保障应急周转金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煤炭等行业监管部门(下称“行业监管部门”)健全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办法、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等工作制度和机制。到2017年底,健全企业征信体系、欠薪预警、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到2018年底,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制度和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到2020年,形成全市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   (一)理顺工资支付责任,完善保障措施   1.明确工资支付的行政监管责任。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定期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督查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依法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督促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及时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健全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   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制定的有关建筑管理和工资支付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检查核实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转包及分包的合法情况,严肃查处由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人社部门承担解决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重点依法检查化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按时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情况,监督检查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制定的全面治理农牧民工工资相关制度情况。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授权的企业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和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开展法律宣传,引导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为务工农牧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侦办,依法处置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工商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   各旗区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监督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人民银行负责将各类企业发放农牧民工工资卡纳入银行体系,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广播电视及新闻媒体负责统筹宣传引导和舆论管控,加强正面引导,强化网络舆情监管。   2.落实企业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所招用农牧民工的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牧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负具体责任,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牧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牧民工。   (二)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落实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全市所有建设项目均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06〕443号)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施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未缴清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仍在施工的建设项目,由收取保障金的行业监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缴清。   各旗区要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并根据年度建设资金规模和上年度工资拖欠金额等情况,适当提高应急周转金标准。垫付农牧民工工资的应急周转金,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追偿。(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财政、人社、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配合)   2.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严格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制度和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实行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预付农牧民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分账比例由各旗区确定,专项用于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均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向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开户银行负责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常监管,一旦发现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告,确保专款专用。(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人社、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4.全面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各类企业要委托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资。对持有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的农牧民工施工企业要将工资按月发放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中,个人可凭社会保障卡经银行渠道领取;对无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农牧民工,由施工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银行工资卡,并由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意见》及《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完善制度并监督企业实施。(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人社、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实行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均要与直接招用的农牧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牧民工的身份信息和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行劳动用工企业网上自主备案,全面实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对劳务承包行为的劳务用工,总承包方要进行劳务人员实名登记造册,纳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名册作为支付劳务费的基本依据,至少保存3年备查。   行业监管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方、施工企业、农牧民工代表成立施工现场农牧民工工作办公室,监督企业落实各项用工制度。对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清出市场等方式给予处罚、惩戒。(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全面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行业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公示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到位,确保公示信息全覆盖。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维权机制   1.健全举报投诉处置机制。加快建立行业监管部门、总承包企业、劳动保障监察网上联动举报投诉窗口和受理窗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网址和地址,保障举报投诉人权益。建立健全联动举报投诉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分类受理处置,着力构建“全天候、全覆盖、全领域”监控处理机制,实现网上、网下举报投诉,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受理。(由各级人社部门牵头,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2.完善信息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部门的信息整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依托实名制信息管理、劳动用工备案等系统,动态监管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欠薪隐患。行业监管部门和总承包企业有义务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农牧民工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动态信息。人社部门要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水电供应等相关指标变化情况、税款缴纳及欠税信息,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做好预警防范工作。(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和人社部门牵头,工商、税务、金融、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3.完善企业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发改部门要整合企业征信管理信息,构建网络沟通渠道,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享,实施一体化诚信评价和失信惩戒。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等失信惩戒规定,使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由各级发改部门牵头,行业监管部门和财政、人社、国资、工商、工会、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工资支付源头治理   1.严格工程项目审批程序。按照“先落实资金,后立项建设”原则,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建设单位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负责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由各级发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开工许可。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不得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作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推行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改革。培育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化队伍,鼓励建设专业队伍承揽建设项目,组建专业作业公司,加快农牧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严格履行对分包单位用工管理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职责。加大对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限制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许可等的监管力度,并予以相应的惩戒和处罚。(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理顺工资支付依法治理渠道   1.严厉查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加强部门间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加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和人社、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对因劳务承包合同引发的劳务费(含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处理。对因劳动合同引发的工资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基层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牧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案件。(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按照《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协助市委政法委员会处置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形成农牧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和公安、工会、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各旗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由政府分管工程建设工作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台账,定期研判,按季通报,综合治理,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督办拖欠工资案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二)强化执法维权能力建设。各旗区要加强各级执法维权机构能力建设,根据工作需要为执法机构充实工作人员,配备交通、执法装备等设施器材。   (三)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联动协作,建立农牧民工维权的联动机制,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组织召开由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沟通交流情况,完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协调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四)加强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广泛开展以农牧民工为重点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总结推广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经验做法,依法公布典型欠薪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牧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共同营造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氛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推进医养结合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

    2016-11-07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日   鄂尔多斯市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21号)精神,全面落实健康鄂尔多斯战略规划,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养老服务业为导向,以满足广大群众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与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衔接,有效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全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整合资源,突出结合。充分利用已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场地、人员、设备,切实发挥现有资源、政策、项目优势,建立健全项目共融、资源共用、形式多样的深度合作机制。   (二)改革创新,突出特色。加大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体制机制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调配作用,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医养结合服务事业,建立多元化的医养结合模式。   (三)试点先行,突出示范。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带动、逐步推进、整体发展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的机构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   (四)突出特色,优化服务。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养老、康复方面的独特优势,准确定位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有目标、有规划地为老年人提供医养融合的优质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制定出台加快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开展相关试点工作,集中力量打造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70%以上的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老年医学科,开通为老年人就医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明显提高,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的可及性明显提升。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覆盖率达60%,65岁以上老年人的健康管理率达60%以上。旗区级(含)以上公立养老机构启动内设医疗机构建设工作。   到2020年,符合我市的医养结合机制和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医养结合模式更加成熟,为老年人提供医养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均开设老年医学科,为老年人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开通率达100%,所有养老机构均能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达20%,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养老时能够享受到专业的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等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覆盖率达100%,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旗区级(含)以上公立养老机构全部完成内设医疗机构建设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医疗与养老结合的形式   1.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建设医疗机构医养融合平台。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对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服务的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硬件设施较为完备、医疗资源富余的一级或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或康复医院。   ——开展老年医学科和康复治疗服务。在二级(含)以上综合医院、中医(蒙医)医院均设立老年医学科,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病区,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并至少与1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床位。   ——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服务。开通老年人看病就医服务绿色通道,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65岁以上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特别是对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就医便利服务,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明显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门诊导医、出院随访和开展义诊等服务。   (市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2.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中配置医疗资源。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医疗资源配置作为养老机构新建和改扩建的基本标准,按照养老机构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可设立医院、100张以上的设立医务室、100张以下的与医疗机构实行签约服务的原则,统筹推进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到2020年各旗区分别至少建成一所不低于200张床位的护理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机构,作为收治老年人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无内设卫生室或门诊部等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要与周边的医疗机构建立医养联合体,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建立完善可持续性的医疗服务运行机制。鼓励二级(含)以上医院选派由医生、护理和康复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团队,定期到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建立康复病床、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等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老年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市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3.增强社区医疗养老服务功能。统筹规划,强化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辖区养老机构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敬老院、农村互助幸福院等的协作,建立医养联合体;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助老服务志愿者等养老、医疗资源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实时、便捷、高效、优惠的生活照料、临时托管、精神抚慰、基本医疗和转诊服务;新建社区合并设置养老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实现基层医疗卫生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市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4.开展居家医疗养老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组建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人员组成的社区家庭医生团队,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家庭病床,推进医疗护理康复进家庭,使90%以上的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养老时能够享受到专业的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等服务,优先满足65岁以上老年居民和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健康需求。做好居家养老人员就医绿色通道、远程医疗、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服务。(市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二)养生与养老结合的形式   1.推进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养老养生服务。将中医(蒙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融入医养结合全过程,打造中医(蒙医)长寿之乡。推进中医(蒙医)“治未病”中心建设,把“治未病”中心建成老年疾病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医疗养老养生中心。在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中医(蒙医)门诊(中医(蒙医)馆),拓展针对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鼓励各类中医(蒙医)机构托管或兴办养老养生机构,中医(蒙医)机构和中医(蒙医)师可与养老养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到养老养生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服务,二级(含)以上中医(蒙医)医院至少要与1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养老机构设置的只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的中医(蒙医)诊所和门诊部不受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布局、数量和地点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鼓励企业开发中医药(蒙医药)保健产品,开展药浴、药膳、保健按摩、康复理疗等传统养生保健服务项目,并与建设中医(蒙医)休闲旅游、休闲养生基地相结合,开展“中医(蒙医)养老养生”体验游。(市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2.健康管理中融入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养老养生与生态避暑、温泉保健、休闲旅游、文化传媒、房地产等相关产业的融合点,加快推动建设一批集养老、养生、康复、理疗、健身为一体的现代健康服务机构。到2020年,至少建成15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健康养老养生服务机构,打造2—3个以健康养老服务业为主的市级产业聚集区、引进和培育3—5个规模较大的医养结合服务集团和连锁服务机构。支持健康体检中心、健康服务中心等健康管理机构开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等医养结合项目。(市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通过PPP(公私合营)模式、特许经营、共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市场运作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要整合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为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便捷服务。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医养结合机构同等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市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二)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通过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并统筹整合相关医疗卫生和健康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创新投入机制和方式,加大对医养结合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实现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加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   ——加强规划布局和机构设置许可。凡新建或改造升级的养老机构都要按照医养结合的模式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凡是不按医养结合模式实施的,相关部门一律不予许可和审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备审批、职业登记的准入和管理;民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设置养老机构予以优先受理,按照政策办理相关准入。   ——扶持政策同等享受。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的部分,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中相关的扶持政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   (市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机构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管理,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同等对待;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在鄂尔多斯卫校建立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实训基地,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等执业技能认证工作,持证上岗。(市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大信息支撑保障。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均要使用居民健康卡,建立“互联网+医养服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老年人养老信息、健康信息数据库,为医养结合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建立老年人健康看护网络系统,开发和使用基于互联网的老年人健康监测、紧急救护等穿戴式健康管理设备和产品。并依托民政12349公益服务热线,搭建便民医疗呼叫中心,利用“一键通”手机等设备提高为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和居家老人的远程医疗服务。(市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五)建立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以失能、部分失能老人为重点保障对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开发医疗专护、护理专护、社区专护、居家专护等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保障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规范为居家老年人上门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老年人对健康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和获得感。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健全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按照居家养老模式享受居家养老护理补贴。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10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六)融入呼包鄂协同发展格局。发挥地缘优势,利用呼包鄂协同发展的有利时机,以老年病为重点,打造心脑血管、糖尿病、中医保健等特色专科,以市中心医院、中医院、蒙医院为龙头,提升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搭建区域内医养服务机构交流合作平台,建立对接呼包协同发展的老年健康、信息互通、人员交流、技术协作机制。引进呼包社会资本,对投资开办具有医养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享受本地同等优惠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六、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6年9月—2017年9月。   各旗区制定出台加快推动医养结合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按照医养结合的模式要求,全市启动15个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试点单位,探索医养结合经验、做法及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适当时机召开全市医养结合工作现场会,推广试点经验。   (二)实施阶段:2017年9月—2019年9月。   在扶持15个试点的基础上,再启动10个医养结合试点,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立足实际,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医养结合模式。   (三)推广阶段:2019年9月—2020年9月。   对全市医养结合试点单位进行效果评估,确保各种模式协调运行、互相配合,各项措施齐头并进、相得益彰,各项指标如期实现,全面提升医养结合服务保障能力,打造一批具有鄂尔多斯特色的医养结合品牌工程。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中,成立推进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相关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订完善医养结合工作的重要制度、政策、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出台相关配套衔接制度,确保医养结合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抓好试点示范。在全市范围遴选15个有工作基础、综合实力强、有代表性的养老、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试点单位,推动建设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十三五”期间,全市创建2个国家级医养示范项目,5个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基地,15个市级医养结合示范机构,20个社区医养结合示范中心。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   (三)强化考核督查。各级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考核评价,适时开展工作检查,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实到位,使老年人健康服务得到保障。   八、成立推进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快我市医养结合工作进程,更好完成国家医养结合工作试点任务,市人民政府成立推进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曹* * 副市长   副组长:何 涛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韩梅花 市民政局局长   刘占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姬耕耘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王 昇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方振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刘 郑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赵志忠 市民政局副局长   韩瑾军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唐 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   刘文清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林 强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协调推进、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和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将促进医养结合发展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内容来抓,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老年康复医院和临终关怀医院,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服务社区化。民政部门要把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加快发展具备医疗服务能力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并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加强医疗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发改部门要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办医养结合机构,加快推进医养结合项目审批、核准;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财政部门要按照政策支持医养结合,并要全面落实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政策,加大对医养结合在财政补贴方面的支持力度。人社部门要完善医养结合机构的医保政策,为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和申请医保定点单位提供便捷服务,支持养老护理员教育培训、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建设等。城建部门要对检查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落实确定的建设补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刘郑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医养结合试点申报、审批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检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鄂尔多斯市第一批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附件   鄂尔多斯市第一批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鄂尔多斯市东胜鑫海疗养院(级别未定)、鄂尔多斯中华情糖尿病医院(二级)、鄂尔多斯立仁医院(二级综合)、东胜区兴胜颐康养护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仕博国际健康城中蒙医特色医疗服务中心、康巴什新区慢性病医院(二级专科医院)、伊金霍洛旗康阳医院(一级综合性医院)、乌审旗苏里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伊金霍洛旗蒙京医院(二级中医院)、杭锦旗祥和福星老年公寓医务室、达拉特旗西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准格尔旗迎泽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准格尔旗龙口镇麻地梁村卫生室、鄂托克旗包日塔拉村卫生室。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促进快递业发展...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6-08-08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促进快递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促进快递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日   促进快递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48号)、《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的通知》(鄂党办发〔2015〕11号),营造快递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快递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发展快递业的决策部署,融入并衔接综合交通体系,扩展服务网络,在全市基本建成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整合电商快递资源,建设电商快递综合平台和自治区西部区域性物流中心,打造“工业品下乡、农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推进快递企业冷链物流建设,不断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二)发展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市场运作、讲求实效的原则,推动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全力推进互联网+快递,推动电商快递协同发展,力争到2020年,建成覆盖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电商快递综合服务平台,基本实现“市有园区、旗区有分拨中心、苏木乡镇(街道)有网点、嘎查村(社区)通快递”的目标。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优势,建成联通周边,对接京津冀,辐射陕甘宁的区域快递网络。   ——快递产业规模跨上新台阶。力争到2020年快递业务总量达到1.4亿件以上,年均增长50%;快递业务总收入达到1.63亿元,年均增长15% 。   ——经济社会效益更加显著。快递成为连接产业间、城乡间、区域间的重要纽带,服务生产和便利民生等基础性作用显著提升。2016至2020年,新增快递业就业岗位2000个。   ——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居民社区、高校园区、企事业集中办公区公共服务平台设施趋于完善,智能快递柜、综合服务站点等邮政服务设施得到广泛应用。苏木乡镇快递网络覆盖率达到100% 。服务网点建设标准化率达到100%,投诉处理满意率达到95%以上,行业服务社会用户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全市形成若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快递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形成3至5家“网络覆盖广、技术先进、品牌效应强、发展后劲足”的网络型快递企业。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互联网+”战略。加快移动APP(计算机应用程序)、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推动产业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化、智能化进步,加快智能化收投终端、自动化分拣、机械化装卸、绿色化运输与包装等技术装备的应用。促进产业线上、线下互联契合,融入社会生产与消费的产业链、供应链和服务链,共同发展体验经济、社区经济,加快向综合性快递物流运营商转型。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优化服务网络布局,提升生产及运营管理效率,变革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二)促进产业协调发展。促进快递业融入社会生产与消费的产业链、供应链和服务链。推进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现代农业、金融业等其它服务业协同发展。支持快递企业与仓储、航空、铁路、信息、金融等企业协作,加快向综合快递运营商转型升级,形成复合服务能力。推进快递与综合交通体系的深度融合,实现快递服务无缝对接、高效运行。引导快递企业面向城乡社区创新末端网络运营模式,推动线上线下联动,打造便民利商的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   (三)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快递企业服务质量监管,做好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提高企业服务质量的透明度,降低快件延误率、丢失率、损毁率,提高用户满意度。大力提升快递服务质量,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健全行业安全和服务标准体系,引导快递企业从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转变。积极推广快递保险业务,保障用户权益。(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四)健全完善快递服务网络。加快快递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规划建设集中统一的标准化快递电商专业物流产业园区和中转中心,各旗区规划建设快递分拨中心,各苏木乡镇规划建设快递服务网点,嘎查村设立快递末端投递综合服务中心。在城市核心区发展城区配送、电商物流、小件快递,形成同城配送网络。推进快递网络“向下”拓展,在现有农村牧区农牧业服务中心、农(牧)家店、农资店、供销社、嘎查村邮站、快递便民综合服务站的基础上,健全农村牧区快递服务网络,推进快递企业冷链物流建设,实现“工业品下乡,农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助推我市特色产品走向全国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邮政管理局)   (五)培育壮大骨干企业。引导快递企业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经营管理者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壮大运营网络,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强境内外快递企业的协调配合,延伸跨国网络,提高国际快递服务能力。支持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向骨干企业集聚,加快形成具有自治区内和国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六)提高寄递安全保障能力。强化行业安全综合治理,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配合,实施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建设安全监管中心,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快递业安全集中监控和监管信息平台,全面推进快递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邮政业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和设备配置规范强制性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面向寄递用户开展邮政安全法规宣传,强化从业人员、寄件人安全责任意识。(责任单位: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邮政管理局)   (七)全面提升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对快递企业实行分类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快递业统计调查和信息管理制度。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快递企业做好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寄递企业落实寄运物品100%先验视、后封箱,寄递活动100%实名制,邮件、快件100%通过X光机安检等制度,强化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落实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大力推进快递业人防、技防设施建设。   加快建设“互联网+”监管的快递监管模式,通过完善行业统计信息系统、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和行政执法应用系统,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快递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督。建立邮政管理与工商、公安、国安、综治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增强安全监管的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责任单位: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邮政管理局)   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促进快递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促进快递业发展相关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石艳杰 副市长   副组长:陈旭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文清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成 员:邰国钧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方振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   张玉兰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志忠 市商务局副局长   赵 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朝 戈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 全 市公安局副局长   何子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郝 赟 市规划局总工程师   刘里程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雷国庆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   屈 涛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高 峰 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张瑞刚 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姜金玺 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荷亮 内蒙古大学鄂尔多斯学院副院长   白凤香 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张军生 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快递业发展相关工作的组织、联络、协调及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邮政管理局,主任由杨文清兼任。   四、政策保障   (一)行业准入政策。深化快递业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对快递企业实行统一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一照多址”模式。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放宽快递企业准入条件。规范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改革快递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简化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   (二)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促进快递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快递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自治区、市扶持服务业或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快递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快递安全监控信息化、快递安全监控中心建设、快递标准化服务网点建设,推广快递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智能快件箱,建设快递电商合作示范园区,打造功能完备,集电商、快递、物流以及上下游产业完善的综合园区;建设旗区快递分拨中心;支持快递企业推广应用快件自动分拣、冷链运输车辆和新能源环保车辆、X光安检机等新设备、新技术。(责任单位: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三)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对快递企业进行税费征收管理,严禁违规增加税费负担。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属于营改增范围的快递业务,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四)用地支持政策。将快递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建设快递产业园区、旗区分拨中心、快递网络重要节点及揽投点、快递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用地,切实保障土地供给,对快递业建设项目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五)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快递企业发展,引导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快递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固定资产抵押或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加大信贷投入额度,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对信誉良好、经营规范、效益突出的快递企业,各类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快递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估和授信制度,大力推进适应民营快递企业发展需求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保险企业要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研究适合快递服务业特点的新险种,大力发展寄递保险业务。快递企业要增强保险意识,运用保险机制防范化解经营风险。(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六)人才支持政策。支持快递企业引进高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快递业发展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可纳入就业培训、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范围。推动快递企业与市内有条件的高校、职业学校建立快递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立足实际,以快递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深入开展快递业在岗培训、社会再就业培训和订单式招生,开设快递专业培训班,按政策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不断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素质,为快递业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支撑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七)保障通行政策。统筹兼顾城市配送需要,规划快递园区、旗区分拨中心,实现快递业相对集中、大型车辆从主要交通干线就近入园的目标,力争“人便于行、货畅其流”。对符合有关规定从事快递收投业务的车辆,统一颁发专用标识和通行证,给予快递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政策。城市邮政快递车辆应检验合格,符合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依法参与城市交通。鼓励快递企业使用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封闭式轻型、微型小型货运汽车和新能源车辆。快递企业购置和使用绿色低碳环保新能源汽车开展收投业务,除享受国家、自治区确定的优惠政策外,在通行等方面给予特别保障。允许使用符合标准和规范的非机动车从事快递业收投业务,解决“最后一公里”通行难题。(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八)末端建设政策。将快递末端服务体系纳入城市配送体系,统一规划建设。鼓励通过快递企业自主设立、合作设立、委托第三方设立的方式,增加快递末端服务网点。鼓励快递企业与机关、社区、超市、写字楼、企业、学校等合作,建设末端配送综合服务平台。鼓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一定的封闭场所作为物业快递服务中心,按照快递企业有偿使用的原则,为业主提供收件、派件、自提等快递服务。对物业快递服务中心,邮政管理部门要简化许可手续,核发备案证明。全力推进智能快件箱建设,支持快递企业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写字楼、社区等有条件的地方推广普及智能快件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局、市邮政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推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广泛参与、公众支持认同的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规划建设。提高快递业法制化、标准化水平,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快递园区、旗区分拨中心和服务网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快递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三)强化行业监管。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充实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建立健全用户申诉与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与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安全隐患排查、安全事故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切实落实快递企业寄递实名制度,推动实名信息系统和公安部门治安管理信息平台对接。依法维护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全面落实收寄验视制度,防止不法人员利用寄递渠道将枪支、毒品、邪教宣传品等违禁物品流入我市或从我市流出。实现寄递活动全程跟踪和实时查询,确保货物来源可追溯、责任能倒查、违法受追究。   (四)强化政策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快递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市促进快递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健全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为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向社会力量...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5-05-25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1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突出转型发展、创新创业的理念,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细化验收标准,加强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方履行合同约定条件,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四)改革创新,健全机制。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机构和增加编制,逐步实现“养人”支出向“办事”支出的转变,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借鉴和总结经验,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三、实施步骤   按照“一年试点、一年扩面、四年推广”的步骤,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抓紧推进试点工作,总结经验,规范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包括购买服务平台、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一)2015年探索试点阶段。优先选择部分公共性和公益性强、购买意愿足、市场供给条件较为成熟、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在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市本级选择机关单位公务用房物业费、养老服务(部分项目)、中心城区公交服务、住房保障、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履职所需的审计服务事项和网络服务等为试点行业,各旗区同时开展试点工作,在参照市本级试点行业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增设试点行业和项目开展试点工作。   (二)2016年提升扩面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购买服务的种类,初步构建起“规范统一、公开公正、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实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市场体系的良性运行。市本级增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服务三农(牧)、审计服务、评估、项目评审、行业职业资格认定、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和新闻出版等为提升扩面试点行业,各旗区在参照市本级提升扩面试点行业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增设的提升扩面试点行业和项目开展工作。   (三)2017年全面推广阶段。在试点及提升扩面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政府职能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在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领域和各旗区全面推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努力做到政府购买服务全覆盖。   四、 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仅限于所承担的公共职能部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它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开、平等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将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一并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范围,努力培育和壮大一批具有公益性、专业性和群众性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方。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特别是公共性和公益性较强的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供给。   1.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和特殊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离退休干部服务、职业疗养服务和服务三农(牧)等。   2.社会管理。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和公共公益宣传等。   3.行业管理与协调。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和处理行业投诉等。   4.技术服务。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和监测服务等。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后勤服务、会务服务及林业、公路、港航、地勘和新闻出版等。   6.其它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各旗区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逐步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提供且条件相对成熟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   (四)购买机制和程序   1.编制指导性目录。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履职需要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全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下称市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随客观实际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及时动态调整。各旗区要依据全市指导性目录,因地制宜地制定本旗区的具体实施目录或直接选择执行项目。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采购网站等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本旗区具体实施目录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相关信息。   2.编制和审定购买服务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市指导性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3.组织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要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购买工作要综合考虑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有关规定,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和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采取委托、特许经营和战略合作等方式购买。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要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跟踪监管服务供给的全过程,检查验收服务成果。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资金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要在现行预算管理的框架内统筹考虑,主要通过优化支出结构、从存量资金中调整的方式安排,原则上不增加财政负担。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需要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制度建设,从制度上规范支出行为,切实控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成本。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确保预算资金管理安全、规范和有效。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事项,由各购买主体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由各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直接支付给承接主体,从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列支。对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临时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直接支付。   (六)绩效管理。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购买主体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购买服务标准体系,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考核评价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和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组织指导。要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直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各旗区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为切实推进全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市人民政府已成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各旗区也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依照市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市直各部门对列入市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办法操作实施,明晰权责,加强协调。要合理界定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明晰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效推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符合作为承接主体的事业单位名录,市民政局负责编制符合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名录,其它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承接主体资质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监督。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总体方向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要按照规定主动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鄂尔多斯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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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3〕6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

    2023-10-16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持续巩固提升生态建设成果工作的通知,   鄂府发〔2023〕6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我市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深入实施林草重点建设工程,持续加大林草生态建设力度,全面启动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黄河“几字弯”攻坚战。为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加快发展现代化设施畜牧业,促进草原自我更新修复能力提升,持续巩固提升生态建设成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力保护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   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深入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事关我国生态安全、事关强国建设、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当前,正值全市上下集中力量推进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的关键期。以全面治理库布其沙漠、歼灭毛乌素沙地、系统治理“十大孔兑”、深度节水控水等为重点一大批重点生态建设工程集中开工、全面启动,全市生态建设迎来了新的战略机遇期。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记“国之大者”,全力办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认真落实“三个四”工作任务,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根本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生态建设保护作为头号民生工程,全面动员各级力量参与到生态建设当中,坚决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要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农牧民参与重大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通过以工代赈方式促进增收。要有序推进天然草原保护修复,坚持建设管护并重,全面落实林长制,采取强有力的举措,全力保护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把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构筑得牢不可破。   二、压紧压实责任,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近期,在督查巡查中发现,部分地方对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认识不够到位,相关政策法规执行不够严格,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管护机制不够健全,执法监督存在不足。各旗区人民政府作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压实苏木乡镇、嘎查村、农牧户责任,围绕重点生态项目、重大生态工程和自然保护区管护等任务目标,真正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级林草、农牧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合力推进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22〕64号),按照自治区公布的不同草原类型的适宜载畜量,结合饲草料供应情况等生产实际,科学核定并公布适宜载畜量,逐级签订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责任书,并引导农牧民做好饲草料储备供应工作,鼓励农牧民自行对承包草牧场进行改良治理,引导农牧民有效利用出栏黄金期推进牲畜快出栏、多出栏。禁牧区要严格执行禁牧制度,设立明显的禁牧区标识,明确范围、措施、责任人等事项,全年不得放牧。草畜平衡区要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和休牧制度,牧草返青期进行休牧。   三、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整合资金,加强天然草原保护修复,加快发展现代设施畜牧业,严格控制草原载畜量,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推动畜牧业由天然放牧向舍饲、半舍饲转变,有效解决草原过牧问题,促进草原休养生息、保护修复。要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牧区推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适度规模养殖”相配套的养殖模式,农区推行“园区化养殖+工厂化育肥+现代化精深加工”全产业链发展模式,充分利用区域内粮食饲料和秸秆饲料资源,推进畜牧养殖向舍饲化、集约化、规模化转变。要扩大优质饲草生产,推广优质青粗饲料资源开发利用、秸秆青(黄)贮、微贮等加工技术,扩大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种植面积,提高玉米、小麦等秸秆饲料化利用率,利用一般耕地、退牧还草地、矿区复垦地、沙区改良地及盐碱地,配套建设苜蓿、燕麦及羊草等优质饲草生产基地。要坚持“以水定草、以草定畜”,加大退化沙化草原修复力度,推进油蒿草场改良,通过免耕补播方式种植柠条等饲用灌木及多年生优质牧草,提升天然草原生产功能和生态功能。加快提升柠条灌木管护、平茬、加工等关键环节标准化水平,提高柠条饲料加工转化水平。各旗区要加快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着力补齐农村牧区基础设施短板,不断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有效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四、广泛宣传动员,严格落实各项政策法规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持续加大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农牧民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保护,努力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要持续加大联动执法、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空档、不留死角。按照“定格、定责、定员”的原则,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组三级管护网络,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加快草原数字监管平台建设,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实行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与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挂钩制度。要进一步理顺基层执法体制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要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强化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对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项目、资金等方面的倾斜;对工作不力、疏于监管、放牧或偷牧夜牧现象严重和林草资源破坏问题突出的地方,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鄂府发〔2023〕65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

    2023-09-29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鄂府发〔2023〕65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清理了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122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延长5年(“试行”和“暂行”除外)。   二、27件废止和17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以此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三、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本通告,及时清理本旗区、本部门、本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   附件:1.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附件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1〕67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3〕1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3〕43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3〕53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3〕5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实施意见   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3〕60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会养老机构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3〕6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   8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3〕8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意见   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3〕86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1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4〕7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1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4〕36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任务的通知   1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4〕46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1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4〕4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优惠政策的通知   1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4〕4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4〕6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1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4〕7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   1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4〕8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18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4〕9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1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4〕93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2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4〕9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2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7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调整市本级部分惠民政策的通告   2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80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2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11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2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14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2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15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17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   2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17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   28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18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实施意见   2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196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3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21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3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223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3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22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扶持国有文艺团体艺术创作生产办法》的通知   3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25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3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5〕3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促进保安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3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5〕6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3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5〕13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3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   38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1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3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1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供水一体化工作的通知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4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3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4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37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4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3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4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16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的实施意见   4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16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牧业局关于贯彻自治区嘎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4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18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4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186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4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26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空港经济支持空港物流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48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6〕4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4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6〕80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5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6〕8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快递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5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6〕97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教师和医生招录引进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5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6〕100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5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6〕117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6〕15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5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电〔2016〕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适龄妇女免费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5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5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58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3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和地方戏保护发展的实施意见   5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6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6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6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6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7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缴纳医疗护理保险和发放养老护理补贴的通知   6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90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6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9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意见   6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9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   6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14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6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146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嘎查村(社区)离职计生专干生活补贴的通知   6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170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68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173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支持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6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18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7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19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   7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19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7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19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7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197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7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19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7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7〕6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7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7〕7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7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7〕10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78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7〕137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   7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7〕15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8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8〕4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8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8〕5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8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8〕77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8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8〕6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通知   8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8〕4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8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8〕7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8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8〕76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8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8〕12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工作的通知   88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9〕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8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9〕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9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9〕6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有关措施》的通知   9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9〕8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   9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9〕9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1532就业创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9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9〕10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9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9〕10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   9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9〕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9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鄂府办发〔2019〕5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9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0〕10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98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0〕27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9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0〕2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10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0〕6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鄂府发〔2016〕7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意见)   10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0〕90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10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鄂府办发〔2020〕2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鼠疫防控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10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1〕1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监管办法的通知   10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1〕29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0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1〕32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10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鄂府办发〔2021〕3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10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2〕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的通知   108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2〕10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10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2〕6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鄂尔多斯军分区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11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2〕70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边角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11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2〕10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11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2〕10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11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2〕11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稳定煤炭价格政策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11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2〕11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11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2〕13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1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鄂府办发〔2022〕4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1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鄂府办发〔2022〕93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18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鄂府办发〔2022〕12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11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鄂府办发〔2022〕14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12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鄂府办发〔2022〕14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2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鄂府办发〔2022〕19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12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3〕3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3〕5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结算审核办法》的通知   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3〕7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3〕67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3〕10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厉行节约抓好财政节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4〕8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4〕10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蒙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健康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4〕46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8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4〕5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3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1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107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10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1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127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1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8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1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16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   1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177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1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263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18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27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6〕1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2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6〕10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气勘探开发活动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2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6〕12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6〕14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8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7〕76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8〕2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   2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9〕10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2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21〕57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2〕3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3〕5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   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4〕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防欠和清欠工作的意见   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5〕10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23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转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6〕24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有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156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高端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8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193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7〕20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1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7〕7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7〕13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2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8〕6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8〕16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8〕17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1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办公厅   鄂府办发〔2018〕1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1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19〕66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中心城区精细化管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17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鄂府办发〔2019〕5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创建全国基层蒙医药中医药工作先进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

      鄂府发〔2023〕6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

    2023-09-29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府发〔2023〕6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鄂尔多斯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构建兜底有保障、普惠有市场、高端有选择、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助力办好自治区两件大事、实现市委“三个四”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深化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   (一)统筹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巩固提升城镇“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质效,健全农村牧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协调发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相协调、医养康养相融合、线上线下一体运行、事业产业协同发展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建立养老产业与养老事业协同发展机制,统筹协调重点项目和重大改革创新举措。推动建立养老产业项目库,谋划和筛选一批市场前景好、具有带头示范作用、具有地域资源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产业项目,打造一批产业链条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旗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禁止对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和准入门槛。引导民营企业投资养老服务,在项目规划、土地保障、财政支持、税费减免、购买服务、商标保护等方面落实相关政策,支持壮大民营养老服务企业和民办养老机构,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   (三)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综合监管不缺失”原则,鼓励支持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运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实行市场化定价收费。新建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实施公建民营,存量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逐步有序推广实施。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发挥国有企业支持养老服务积极作用。引导国有企业通过加大养老服务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等方式发展养老事业,实现与社会化养老优势互补。支持国有企业发挥资金、人才等资源优势,以集团化、市场化方式,打造高端养老机构、医养综合体或承接运营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可持续高质量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   (五)引导社会公益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挥“五社联动”服务优势,支持社会组织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将为老服务类公益项目列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资金重点支持范围。鼓励基金会、慈善组织等依法围绕养老服务开展募捐活动,助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机构培育、人才发展、产品研发等工作。推进基层民政综合服务站(社工站)与养老服务设施共建共用,实现为老服务统筹融合,引导社会公益力量常态化开展亲情陪伴、生活照料、居家探访、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等多形式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六)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民政、自然资源、住建和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职能,对养老企业(机构)登记备案、材料审核、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支持养老服务企业(机构)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将养老服务企业(机构)纳入全市助企纾困政策范围,与中小微企业同等享受企业扶持、补贴补助和财税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七)促进呼包鄂乌养老协同发展。支持引导龙头养老服务企业在市域内统筹布局连锁机构,推动发展呼包鄂乌区域异地养老、旅居养老等模式,探索开展四市养老服务异地结算。推动我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与呼包乌相关养老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养老服务政策、信息、资源等跨市共享,助力打造呼包鄂乌“幸福走廊”。(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完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在优先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基础上,坚持“家庭掏一点、政府补一点、企业让一点”原则,将居家适老化改造逐步向全体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推广。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为重点,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照护服务补贴。探索推行政府购买“喘息服务”,为长期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为照护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照护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突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性地位,逐步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全覆盖。对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标准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支持养老企业(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等组网运营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整合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央厨房、社会餐饮企业等资源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建立多元化资金筹资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助餐设施给予相应补贴补助。积极推广“物业+养老”“家政+养老”等模式,引导物业、家政等企业就近就便开展养老服务,让多样化多层次的温馨服务“精准入户”。发挥市、旗区两级老年大学资源优势,支持老年大学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联建共享。(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补齐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短板。盘活用好基层党群服务中心及老旧校舍、厂房、办公场所等资源,扎实推进苏木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嘎查村示范型养老服务站建设,构建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动农村牧区敬老院和互助养老幸福院功能提升,逐步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向周边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支持农村牧区发展“党建引领+流动服务”“以地养老+幸福积分”等养老服务新模式。强化苏木乡镇养老职能,支持返乡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引导组建老年人养老互助组、“暖城助老”志愿服务队,常态化开展邻里照护、暖心帮扶工作。鼓励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支持嘎查村集体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养老服务需求,因地制宜支持相邻相近、相对集中的嘎查村联建共享养老服务设施,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补贴,推动实现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   (四)推动机构养老提质增效。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突出护理功能的养老机构,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保持在60%以上。全面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建立“五星级”养老机构培育目录,激发养老机构内生动力,提高为老服务质量,打造一批养老服务标准化示范基地。优化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管理,统筹考虑经营性质、政府投入、设施条件、照护等级、机构等级、服务质量和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转变现有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模式,将资金通过直接发放或抵顶床位费等灵活形式发放给入住老年人,推动补贴由对机构“补床头”向对老人“补人头”转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推进医养康养深度融合。聚焦老年群体“就医难、照护难、康养难”等问题,强化养老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和智慧养老平台呼叫服务中心“三中心联动”,推动实现居家社区养老和医养康养“两融合”。积极推动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周边卫生室、残疾人康复之家“三站室联建”,打通基层养老与医疗、康复资源充分融合的“最后一公里”。支持养老医疗医联医共体建设,推动医保报销一站办理,探索建立实施长护险政策,打通医养融合链条。依托我市生态、文旅、康养等资源优势,建设一批康养小镇、康养社区、康养村落,打造具有本土特色的全国性康养休闲基地。积极引进培育“医、养、游、健、学”一体化产业项目,对符合政策、具备条件的项目纳入相关政策补贴范畴给予扶助支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商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六)拓展智慧养老应用场景。实施“政务运维+市场化运营”双提升工程,优化提升现有智慧养老系统功能,推动养老服务融入全市数字城市建设和智慧治理工作体系。推动老年人“电子津贴”落实,逐步实现老年人津补贴无纸化、无感化申领。整合公安、人社、民政、卫健、医保、文旅、住建等多部门资源,推动实现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新材料等技术在各类养老场景集成应用。探索开发技术可靠、经济适用的“免申即享”智慧养老应用场景,推动实现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中心)   (七)培育养老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服务+”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文旅、餐饮、教体、家政、康养、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培育发展多元化养老服务新业态。培育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健康产品专业化生产研发基地,鼓励相关科研单位和企业进行老年人康复训练及促进健康辅具、服装服饰、养老照护产品、日用辅助产品、适老化环境改善产品等老年用品的研发生产。(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八)促进老年市场消费。精准对接市场供需,打造为老服务“线上商城”,为老年人提供所需养老消费产品。探索实行“银龄顾问”制度,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及家庭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供需对接、资源链接等服务。鼓励各大电商平台和零售企业、景区等开展老年购物节、体验节、云游会等活动,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繁荣发展。探索通过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幸福积分”等方式,激发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积极性。建立健全养老产品和服务消费评价体系,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   三、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效能   (一)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深化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养老行业诚信自律,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建立覆盖养老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管理体系,开展失信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建设运营补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等领域资金的管理,推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分行)   (二)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全面实施国家、自治区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养老服务领域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引导养老机构(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鼓励鄂尔多斯市养老行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推动行业诚信自律、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风险防控和监测。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调度和负面舆情监测处置,常态化开展养老机构非法文化传播活动排查整治工作,筑牢养老服务领域意识形态安全防线。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加强防骗宣传教育,加大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守好老年人“养老钱”。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从严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培训教育,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攻坚行动,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强化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一)加强规划用地支持。落实《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规定,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和“四同步”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较小的新建居住区可与周边居住地块统筹配建达标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补短板行动等,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新建小区优先实施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积极推进已建成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民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加大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公共预算对养老服务发展的投入,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贷款,满足居家社区养老、医养融合等项目的长期、低息贷款需求。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三)加强专业人才支持。鼓励养老机构与职业院校签订委培协议,协同制定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托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有力开展养老行业人才培育与社会培训,强化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技能培育与提升。建立养老从业人员激励机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岗津贴等政策,探索建立实行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从业人员入职补贴、养老服务人才一次性奖励、工龄补贴等政策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选树“最美护理员”,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职业道德和荣誉感。适当提高民政协理员补贴标准,在承担原有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将基本养老服务摸底调查、入户探访等工作纳入工作范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