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4日
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内政发〔2011〕12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完善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
(二)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
(三)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人员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
(四)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二)实施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实行现行工资标准;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工资标准。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统筹推进绩效工资与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项目外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补贴项目。适当归并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内。清理核查工作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组织、监察、人社、审计部门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清理核查津贴补贴的自查工作,并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额度构成。
(二)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按照“托低、稳中、限高”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和最高控制线,最高控制线原则上在基本标准线的2.5倍以内。市、旗区人社、财政部门结合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事业发展及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市本级、旗区级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别核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三)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实际情况。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低于或等于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的单位,按照基本标准线核定;高于当地基本标准线的单位,在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时,原则上按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水平核定;高出2.5倍的待动态调整时逐步调整到2.5倍以内。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且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明显偏低的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倾斜的幅度控制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0%以内。
(四)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消费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其中,执行当地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单位的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统一制定;高于当地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单位的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参照当地执行基本标准线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并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当地统一标准执行,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类别、层次、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其幅度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1.5至2.5倍,并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三)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引导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四)各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六、执行的相关政策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现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奖励性津贴补贴、妇女卫生费、独生子女补贴等予以保留,按原渠道发放。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内,以后另行规范。事业单位原执行的自治区、我市出台的其它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统一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另行发放。
(二)新参加工作(聘用)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见习期定级所对应的岗位(职务)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自行研究确定。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按国家规定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规定执行;退休(退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退职)费的基数。
(四)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新办法发放补贴后,单位原执行的自治区、我市出台的其它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退职)人员在基本离退休(退职)费外暂时保留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统一纳入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纳入后的补贴水平低于或等于新确定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的,统一按新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高于新确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的,由本单位采取一次性冲销或分步冲销的办法妥善处理。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擅自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市财政局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财力困难旗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取得的收入及出租、出让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按要求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脱钩。
(三)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它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应通过银行卡发放。对已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须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账户。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和其它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社、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以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绩效工资政策情况的考察;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做好清理核查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并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工资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纪律,严肃查处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政策,规范事业单位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级各部门要统筹考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有序实施。
附件:1.市事业单位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2.市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表
3.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和继续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
附件1
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管理人员 |
专业技术岗位 |
工勤技能岗位 |
||||||
岗位 |
绩效工资标准 |
基础性绩效 工资 |
岗位 |
绩效工资标准 |
基础性绩效 工资 |
岗位等级 |
绩效工资标准 |
基础性绩效 工资 |
四级 (副厅) |
6164 |
3698 |
一级 至 四级 (正高)
|
5223 |
3134 |
技术一级 |
3841 |
2305 |
五级 (正处) |
5223 |
3134 |
技术二级 |
3618 |
2171 |
|||
六级 (副处) |
4728 |
2837 |
五级 至 七级 (副高) |
4728 |
2837 |
技术三级 |
3528 |
2117 |
七级 (正科) |
3841 |
2305 |
八级 至 十级 (中级) |
3841 |
2305 |
技术四级 |
3438 |
2063 |
八级 (副科) |
3618 |
2171 |
技术五级 |
3346 |
2008 |
|||
九级 (科员) |
3438 |
2063 |
十一级 至 十二级 (助理) |
3438 |
2063 |
普工 |
3346 |
2008 |
十级 (办事员) |
3346 |
2008 |
十三级 (员级) |
3346 |
2008 |
|
|
|
说明: 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构成的60%。 |
附件2
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表
表1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管理人员 |
专业技术岗位 |
||||||
岗位 |
标准 |
岗位 |
标准 |
||||
正厅级 |
6690 |
正高 |
5015 |
||||
副厅级 |
5940 |
副高 |
4535 |
||||
正处级 |
5015 |
中级 |
3665 |
||||
副处级 |
4535 |
|
|
||||
正科级 |
3665 |
|
|
||||
说明: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比照机关同职务离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
|||||||
表2 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管理人员 |
专业技术岗位 |
工勤技能岗位 |
|||||
岗位 |
标准 |
岗位 |
标准 |
岗位等级 |
标准 |
||
四级 (副厅) |
4685 |
正高 |
3960 |
高级技师 |
2890 |
||
五级 (正处) |
3960 |
副高 |
3575 |
技师 |
2720 |
||
六级 (副处) |
3575 |
中级 |
2890 |
高级工 |
2610 |
||
七级 (正科) |
2890 |
助理 |
2580 |
中级工 |
2580 |
||
八级 (副科) |
2720 |
员级 |
2510 |
初级工 |
2510 |
||
九级 (科员) |
2580 |
|
|
普工 |
2510 |
||
十级 (办事员) |
2510 |
|
|
|
|
||
说明:1.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比照机关同职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2.退职人员按事业同职级在职人员补贴标准的65%执行。 |
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和继续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
表1 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标准(元) |
备注 |
1 |
保留津补贴、粮补 |
伊劳人薪字〔1996〕25号、 内财综字〔1996〕596号 |
186.5 |
1.1993年工改保留56.5元; 2.1996年10月起增加地方津贴补贴65元;3.粮食补贴每人每月15元;4.1997年1月按照口头通知发放的津贴补贴,每人每月50元。 |
2 |
支边补贴 |
内科干字〔1992〕5号 |
10—20 |
06年工改后不再审批此项 |
3 |
生活、岗位、交通误餐补贴 |
鄂政发〔2003〕6号; 鄂人发〔2003〕166号 |
400 |
1,生活补贴250元;2.岗位补贴50元;3.交通误餐补贴100元。 |
4 |
生活、岗位责任补贴 |
鄂人发〔2004〕248号 |
200—340 |
1.生活补贴100元;2.岗位责任补贴100—240元。 |
5 |
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部分 |
鄂府发〔2007〕3号 |
|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6年工资改革时保留的基本工资绝对额 |
6 |
年终一次性奖金 |
内人发〔2001〕158号 |
|
年底发放的第十三个月基本工资 |
表2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保留并按原渠道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一、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 |
1 |
按基本工资一定比例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 |
|
2 |
按绝对额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 |
|
|
二、国家规定的地区性津贴 |
3 |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
鄂人社发〔2011〕129号 |
三、改革性、奖励性津贴补贴 |
4 |
住房公积金 |
财综〔2005〕52号 |
5 |
住房补贴 |
内房字〔2004〕5号 |
|
6 |
医疗补贴 |
鄂政发〔2002〕35号 |
|
7 |
取暖费补贴 |
鄂人发〔2004〕248号 |
|
8 |
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
内政字〔2005〕100号 |
|
9 |
离休干部交通费 |
鄂党组通字〔2009〕22号 |
|
10 |
离休干部护理费 |
鄂党组通字〔2008〕11号 |
|
11 |
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 |
人退发〔1993〕1号 |
|
12 |
离休干部医药费个人账户补贴 |
内政办字〔2003〕92号 |
|
四、其它津贴补贴 |
13 |
妇女卫生费 |
内劳人护〔1992〕38号 |
14 |
独生子女费 |
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
注:事业单位失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等,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