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关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和《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和《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25年06月15日之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意见建议时,请标注“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意见”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514办公室,收件人:高永刚,邮编:017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edssthjjfgk@163.com (联系人:高永刚,电话:0477-5111927)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5日
决定免去:王帅的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局长职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职名单 (2025年4月28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免去:王帅的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局长职务。
任命: 吕俊义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25年4月28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 吕俊义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韩晓静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胜男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鸿格力卓拉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刘昱岩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调用办案); 任利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调用办案); 都丽娅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调用办案); 孙佳宁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调用办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荒漠化地区灌木营造林碳汇核算技术规程》等6项鄂尔多斯市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荒漠化地区灌木营造林碳汇核算技术规程》《杨柴青贮技术规程》《柠条青贮发酵技术规程》《鄂尔多斯地区农田草地螟综合防控技术规程》《鄂尔多斯细毛羊片形吸虫病精准防控技术规范》《鄂尔多斯细毛羊消化道线虫病精准防控技术规范》6项鄂尔多斯市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5月22日前将《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表》(附件7)反馈至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电话:0477-8325307 电子信箱:biaozhunhuake@163.com 联系人:何蓉 附件:1.《荒漠化地区灌木营造林碳汇核算技术规程》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2.《杨柴青贮技术规程》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3.《柠条青贮发酵技术规程》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4.《鄂尔多斯地区农田草地螟综合防控技术规程》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5.《鄂尔多斯细毛羊片形吸虫病精准防控技术规范》 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6.《鄂尔多斯细毛羊消化道线虫病精准防控技术规范》 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7.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表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
第60号 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 《鄂尔多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公告,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于5月对全市贯彻实施《鄂尔多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条例贯彻实施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条例的学习宣传和配套政策制定情况;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完善电梯相关平台建设情况;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情况;电梯维保及检验质量提升等情况。当前开展鄂尔多斯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和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深入推进法规实施的意见建议。 为全面深入了解有关情况,现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5月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汪绍芳 联系电话:0477-8588938 邮箱:erdsrd@163.com 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党政大楼C座501室 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
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大森林、草原、湿地资源...
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大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执法司法保护力度,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开垦草原 禁止开垦草原、非法占用、使用草原。禁止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破坏草原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有关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造成草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开垦林地 严禁以任何形式擅自砍伐林木、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有关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10亩以上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改变被占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开垦湿地 严禁以任何形式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过度放牧、排放废水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四、履行违法地块植被恢复责任 涉及违法开垦、破坏林地草原湿地的责任人,应按时完成植被恢复并通过验收。对未按时恢复的责任人,将依法强制执行。 五、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除依法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将同时承担修复环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林草湿资源行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林草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加大对非法占用林地草地、毁林毁草、破坏湿地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顶风作案者,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5年3月21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退化沙化草地乡土草种补播技术规程》鄂尔多斯市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退化沙化草地乡土草种补播技术规程》鄂尔多斯市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表》(附件5)反馈至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电话:0477-8325307 电子信箱:biaozhunhuake@163.com 联系人:何蓉 附件:1.《退化沙化草地乡土草种补播技术规程》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2.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表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
鄂尔多斯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公告, 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为了减轻干旱、冰雹等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加水源地蓄水、保护和修复生态、助力森林草原防扑火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等,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作业时段 飞机作业期:2025年03月28日至2026年03月28日 火箭作业期:2025年03月28日至2026年03月28日 高炮作业期:2025年04月01日至2025年10月20日 二、作业区域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 三、作业装备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装备有飞机、火箭和高炮。增雨(雪)作业的飞机共3架(其中1架新舟60:机尾号为B-3726;2架运-12:B-3851、B-3856),使用内蒙古北方保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FT-61L机载焰条和YD-38L型机载焰弹、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YF-1型机载焰条。增雨(雪)作业的火箭发射系统共38套,使用内蒙古北方保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RYI-6300型、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WR-1A型、云南锐达民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JFJ-1A型增雨防雹火箭弹。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的高炮共52门,使用弹药为吉林三三零五机械厂生产的JD-17型人工增雨防雹弹。 四、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严禁围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现场; (二)严禁以作业装备为背景进行照相、摄像活动; (三)遇到不炸弹、哑弹等故障弹时,严禁擅自移动、藏匿、拆卸和损毁,否则,一切后果与责任自负;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气象和空域管制部门批准,严禁实施作业,违者将追究法律和刑事责任。 五、事故处置 任何组织和个人遇到故障弹或弹药残骸,及时拨打电话报告鄂尔多斯市气象局或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六、联系电话:0477-8323160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气象局 2025年03月28日
市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各旗区市场监管局: 因工作需...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动态调整鄂尔多斯市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市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各旗区市场监管局: 因工作需要,现对2025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进行调整,在原计划基础上调整6项、新增3项(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调整计划 鄂尔多斯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5年3月26日 (联系人:杨俊峰,电话:0477-8117049)
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2025年度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和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版)的通知, 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能联尽联”原则,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制定《鄂尔多斯市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予印发。 附件:1.鄂尔多斯市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版) 鄂尔多斯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