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鄂尔多斯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因工作需要和本人请求,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同意王金、王晓蕾(女)、王颖超(女)、刘永福、李海霞(女)、袁梓苑(女,蒙古族)、莫日根吉雅(蒙古族)、柴建军、高巧兰(女)、唐达来(蒙古族)、额尼热图(蒙古族)等11名同志(按姓名笔画排序)辞去政协鄂尔多斯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