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0600MB1511443H/2026-24168 | 成文日期: | 2018-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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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水利 | 文号: | 鄂水发〔2018〕194号 |
| 发文机关: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第一要务予以认真贯彻落实,尤其在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已基本建立,入河排污口得到有序监管。
从近几年实际工作情况来看,上述工作虽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有些管理环节在制度层面还存在诸多模糊点,个别工作很难有效推进。为此,我局多次与自治区水利厅沟通,积极反应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疑点,呼吁自治区水利厅在制度层面给予更多的解析和保障。近期,自治区水利厅根据实际工作,并结合各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继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0号)(以下简称《整合通知》)之后,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审批权限、审批形式、审批程序和其他一系列的管理要求,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疑点基本都予以了明析。
为进一步强化《通知》对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作用,现随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以下几方面事项。
一、自治区水利厅已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按水量分级只下放至盟市一级发放取水许可证。
二、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工业年取用水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生态年取用地下水5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务局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工业年取用水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农业、生态年取用地下水不足500万立方米或者地表水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由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整合通知》和本次《通知》规定的程序开展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做到审批各环节合法合规。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登记系统建设,取水许可证全部通过登记系统登记打印。建立取水许可审批档案,各环节审批手续均要入档,做到一证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