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0600MB1888048T/2026-39189 | 成文日期: | 2025-09-12 |
|---|---|---|---|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文号: | 鄂农牧发〔2025〕249号 |
| 发文机关: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宅基地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区农牧局(农牧和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明确宅基地审批程序和审批职责,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0〕213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牧区宅基地相关规定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农村牧区宅基地是农村牧区村民(具有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牧业生产性用地、村民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村民建设宅基地,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等。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一)申请条件
宅基地申请审批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嘎查村民小组或嘎查村级组织(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下同)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已成立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以户为单位向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向所在的 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1.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标准的;
(2)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新农村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
(3)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按规定应予宅基地安置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一户一宅”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2)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的;
(3)将宅基地使用权赠与、转让他人,或将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4)不符合村庄规划或“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
(5)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6)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7)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8)法律法规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审批条件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2〕91号)要求,新申请的宅基地农区每户不超过400平方米、牧区每户不超过500平方米。各旗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面积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本地区宅基地面积标准。在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中,主要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三部分,各旗区可依据当地实际,在法定范围内,自行确定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等标准。新申请的宅基地不得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河湖管理范围线冲突。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增审批宅基地。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合法审批的宅基地与河湖管理范围重叠的要有计划的组织迁出。
二、明确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旗区主导、苏木乡镇(街道)主责、嘎查村级主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嘎查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规定,制定出台旗区农村牧区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制度。同时,按照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政数局联合印发的《鄂尔多斯市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落地应用实施方案》(鄂住建发〔2024〕66号)文件要求,全面推广使用鄂尔多斯市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实现数字化审批。
(一)嘎查村级组织。嘎查村级组织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指导下,建立嘎查村级农村牧区宅基地协管员和村庄规划联络员制度,健全农村牧区宅基地分配使用和申请审查工作机制,切实落实成员大会(村民会议)表决和公示制度,确保农村牧区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及农村牧区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审查渠道规范畅通,配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同时,教育引导农村牧区村民增强依法用地意识,对违法违纪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并及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需充实人员力量,建立健全机构机制,全面履行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宅基地及住宅建设审批、巡查执法等职责。负责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立项工作,建立“一窗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联审联办”审批机制,细化优化审批程序与指南,明确各环节职责和办理期限并公示;完善行政综合执法机制,配强执法人员和装备,开展宅基地违法执法;指导嘎查村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和村庄规划联络员制度,组织业务培训与政策宣传;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并开展调处工作;定期向旗区农牧、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报送宅基地及住宅建设审批数据。
(三)农牧部门。市旗农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牧区宅基地合理布局、分配、使用、流转以及闲置农村牧区住宅利用、农村牧区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统计,及时将农村牧区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调查上报农村牧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自然资源部门。市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通则式技术管理规定中统筹安排农村牧区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会同同级农牧部门上报农村牧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依法办理农村牧区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依法办理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其地上住宅的不动产登记。
(五)住建部门。市旗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落实农村牧区住宅建设的(标准图)工程设计、引导使用全市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等,引导乡村建筑风貌提升。
(六)林草部门。市旗林草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宅基地使用林地草原组件,依法办理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林地草原审核手续。
(七)文旅部门。市旗文旅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宅基地用地选址范围内有无文物遗存提出意见,协助依法办理农村牧区宅基地有关文物审查手续。
(八)其他部门。市旗水利、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三、优化用地建房全流程管理
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按照“村民申请、嘎查村级审查、苏木乡镇(街道)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村民申请
村民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嘎查村民小组或嘎查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填写《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村民建房申请及承诺书》,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改建/扩建需提供)、拟建农房设计方案等申报材料。
(二)村组审查公示
1.嘎查村民小组初审公示。嘎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嘎查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嘎查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嘎查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嘎查村级组织审查,并在《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嘎查村民小组意见。
2.嘎查村级组织审查。嘎查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嘎查村级组织在《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没有分设嘎查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嘎查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嘎查村级组织提出申请。嘎查村级组织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村民会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在本嘎查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嘎查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报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三)苏木乡镇(街道)审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设立宅基地审批和住宅建设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机制,开展宅基地建房审批业务。
1.申请受理。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结果。
2.联审联办(一到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内部相关机构开展选址现场踏勘审查,并对申请资料和内容进行审查。内部承担农业农村事务的机构审查资料、资格等;内部承担自然资源事务的机构审查用地地类、规划等;内部承担住建事务的机构审查设计方案并指导工匠选择。涉及林草、文旅、水利、交通、电力等相关事项,由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代办或村民自办。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占用一般耕地的,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用林地、草地的,需先行取得林地、草地审批手续)。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可按一户一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转用,无需勘界报告,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宗地图核实后报批。
3.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批。农村牧区村民使用宅基地建住宅涉及异址新建和扩建、原址翻建和改建等审批。
(1)异址新建和扩建审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收到嘎查村级组织报送的异址新建和扩建住宅用地、设计方案等申请材料后,应按照规定组织联审。完成审查后,由各联审机构在《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各机构联审结果进行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其中,经批准同意异址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嘎查村级组织。
(2)原址翻建和改建审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收到嘎查村级组织报送的原址翻建(指按照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四至,在原址上翻新建设住房)和改建(指对既有建筑将其一部分拆除,在建设规模或体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建设的行为或项目;或因建筑使用性质、结构体系改变而进行的建设行为或项目)住宅用地申请材料后,应按照规定组织联审。完成审查后,由各联审机构在《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各机构联审结果进行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符合要求的,根据申请类型核发相应证书,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级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旗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必须在用地批复下发10日内,由旗区自然资源部门将农用地转用批复及审批材料备案至内蒙古自治区用途管制监管系统。
(四)建房实地核验及发证程序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及时进行实地审查,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出具《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二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时组织其内部承担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事务的机构以及综合执法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2.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村民建房完工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其内部承担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的机构以及综合执法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3.备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按资料清单收集归档资料,每半个月将审批情况分别报旗区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填报《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备案表》。
4.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由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颁发不动产证书。鼓励各旗区逐步实现全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点,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尽量避免让村民到旗府所在地办理。
5.收回。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设,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嘎查村级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市旗两级农牧、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自建房质量安全等信息共享互通,加强对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严格监督管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制定农村牧区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宅基地的日常监管,杜绝出现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批小建大、私自移位)等行为,坚决遏制新增宅基地审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嘎查村级组织要依法依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同时,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嘎查村级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和住宅建设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营造农村牧区用地建房依法审批、依规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用地需求。一要做好调查统计。市旗两级农牧部门要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现状和需要情况调查统计,提出年度新增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议。二要强化规划引领。编制的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安排农村牧区居民点建设范围,确定农村牧区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为农村牧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满足农村牧区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同时,鼓励各旗区优先利用现有村内空闲地,保障村民建房用地。
(四)强化分类整治。针对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
(五)严肃工作纪律。市旗两级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农村牧区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规定。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通知实施后,各旗区自行印发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与本通知有冲突的部分按照本通知执行,若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3.申请宅基地所需的资料目录
4.村民建房审批通过后乡镇机构收集材料目录
5.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目录
6.其他资料参考模版1-14(各旗区可结合实际调整)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2日
|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印发 |
附件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件2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附图: 农宅字 号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
附件3
申请宅基地所需的资料目录
(一)村民建房申请及承诺书;
(二)户主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三)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如有,可提供);
(五)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改建/扩建需提供)。
备注:原址拆除重建需上交旧农村牧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附件4
村民建房审批通过后乡镇机构收集材料目录
(一)农村牧区建房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相关资料(资质复印件)(如有,可提供);
(二)签订的建房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5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目录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其他资料。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5.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6.其他资料。
备注:地籍调查、宗地图等相关测绘费用由旗区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农牧民收取。
附件6
有关资料参考模版1-14
(各旗区可结合实际调整)
1.村民建房申请及承诺书
2.委托授权书
3.村民小组会议记录
4.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
5.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6.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记录表(一到场)
7.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8.农村牧区宅基地建房开工申请书
9.开工放线到场台账及放样记录表(二到场)
10.农村牧区宅基地建房验收申请书
11.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2.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1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4.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备案表
资料1
村民建房申请及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苏木、乡镇、街道) 村(嘎查)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 本人为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 迁址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资料2
委托授权书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本人因 原因,不能亲自来参加 ,的相关手续以及签署的有关文件,特委托 (系家庭成员)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本人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资料3
村民小组会议记录
时 间: 年 月 日
地 点:
出席人员:(签字按手印)
主持人: 记录人:
今天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主要讨论和研究本村(嘎查)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申请建房,申请面积 m²,建房类型(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异址新建)属于 。会议对 申请建房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讨论,认为该户申请情况属实,符合条件及要求,符合村镇建设和国土空间规划,一致同意通过,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上级审批。
村民小组
年 月 日
资料4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村民小组讨论研究决定,拟同意上报 等 户的个人建房申请。为方便群众监督,对建房户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报上级审批。
一、公示时间(X个工作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反馈方式
联系人电话:
三、公示内容
|
姓名 |
在册 人口 |
占地面积(m²) |
地类 |
建房地址 |
建房 面积 |
建筑层数 |
建设 类别 |
选用示范设计 |
|
XX |
X人 |
XXm² |
居住 用地 |
XX组X号 |
XXm² |
X层 |
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异址新建 |
选用 方案 XX |
|
|
|
|
|
|
|
|
|
|
村民小组(公章)
年 月 日
资料5
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户主信息 |
姓 名 |
|
性别 |
|
家庭人口 |
人 | |||
|
身份证号 |
|
电 话 |
| ||||||
|
现宅基地 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 面 积 |
m2 |
建筑 面积 |
m2 |
权属 证书号 |
|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住房拆除,原址重建 □住房部分拆除,部分原址重建 □住房拆除,宅基地复垦自用 □住房拆除,宅基地退还嘎查村集体 □住房保留,与宅基地一起退还嘎查村集体 □无房 | ||||||||
|
拟申请 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 面 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
|
建筑 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
建房类型 |
□原址翻建 □改建 □扩建 □异址新建 | ||||||||
|
地类 |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农用地:□耕地 □林地 □草地 □其它 | ||||||||
|
地址 |
旗(区) 苏木乡镇(街道) 村(嘎查) 组 |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
|
相邻权利人 意 见 |
□同 意 □不同意 □未征求意见 | ||||||||
|
嘎查村民 小组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资料6
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
苏木乡镇(街道) (一到场)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
|
|
|
|
|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建 3.扩建 4.异址新建 | |||||||||||||
|
西至: 北至: |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
|
资料审查 内容
|
1.是否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 3.是否签订原宅基地退出协议; 4.是否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5.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 6.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规。 |
审查意见:
符合审查内容条件
审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
现场勘查 内容
|
1.是否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 3.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 4.是否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5.未有私卖宅基地或改作经营用房; 6.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 |
勘查意见:
符合审查内容条件
勘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
苏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资料7
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
|
|
|
|
|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 1.原址翻建 2.改建 3.扩建 4.异址新建 | |||||||||||||
|
西至: 北至: |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 ||||||||||||||
|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
苏木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机构意见 |
(盖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其他部门 意见 |
(盖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苏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机构审查意见 |
(盖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批准 意见 |
(盖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
注:其他部门为住建、林草、文旅、水利、交通、电力等,各地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资料8
农村牧区宅基地建房开工申请书
__________人民政府(街道办)︰
本人系______村(嘎查)村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申请办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宅基地建房于__年__月__日已批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______________,
前期开工准备工作已完成,现申请给予放样服务,拟于__年__月__日正式开工建设,请予以支持、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苏木乡镇(街道) 村(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意见∶
(盖章)
资料9
|
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丈量批放到场记录表(二到场) | ||||
|
到场日期 年月 日 | ||||
|
申请宅基地户主姓名 |
新建农房位置 |
宅基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建筑层数 |
|
|
|
|
|
|
|
现场放线图片、重要参照物数据记录等。 | ||||
|
开工放线到场人员签名 |
苏木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 |
苏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机构 |
苏木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工作机构 |
苏木乡镇(街道)住建工作机构 |
|
|
|
|
| |
|
苏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机构 |
嘎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村民组 |
| |
|
|
|
|
| |
|
“二到场”开工前放线到场: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放线,做好数据测量,记录好放线距固定参照物距离。 | ||||
放样记录表
|
户主姓名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
|
宗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面积 |
㎡ | |||||
|
地址 |
| |||||||
|
界址点坐标 | ||||||||
|
序号 |
放样点 |
坐 标 | ||||||
|
X(m) |
Y (m) |
边长(m)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放样结果:测量结果准确无误,精度符合要求。 | ||||||||
|
放样人员: 制表人: 测量日期: | ||||||||
|
| ||||||||
资料10
农村牧区宅基地建房验收申请书
__________人民政府(街道办)︰
本人系______村(嘎查)村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申请办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宅基地建房于__年__月__日已批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______________,
房屋建设已于__年__月__日竣工,现申请给予核查验收,请予以支持、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苏木乡镇(街道) 村(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意见∶
(盖章)
资料11
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
申请户主 |
|
身份证号 |
|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m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m |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
验收单位意见 |
苏木乡镇(街道)负责自然资源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苏木乡镇(街道)负责农业农村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苏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验收意见 |
| ||||||||
|
(盖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
资料12
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因需拟在 旗(区) 苏木乡镇(街道) 村(嘎查)异址新建(原址翻建、改建、扩建)一栋层数为 层,总建筑高度为 m,总建筑面积为 m2,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木结构□框架结构□其他)的住房。为确保自身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本人就落实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郑重承诺:
一、依法依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公示牌,签订施工协议后,再启动建设。
二、建设施工任务委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并及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时所提供的设计图施工,如确因需要作出变更的,及时将变更后的设计图报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审核。
四、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监督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单位建设行为和施工现场作业活动,督促其按设计图纸、合同要求施工,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背合同约定行为予以制止,并按规定报告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有关部门。
六、落实建房信息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周围群众的监督,如房屋建设活动对毗邻住房居住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提前告知并妥善解决。
七、自觉接受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指导,认真整改检查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
八、自觉做好房屋使用期间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整治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房屋出现重大险情时,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和安全警示,并向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报告;不擅自对已建成房屋进行改扩建或改变其用途。
九、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新建住房竣工验收之后,及时完成对原危旧房屋的处置,确保“危房不住人”,并就因危旧房管理不当而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承诺书一式三份,建房村民、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各存一份。
资料13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男方: ,身份证号: ;
女方: ,身份证号: 。
年 月申请在 市 旗(区) 苏木乡镇(街道) 村(嘎查) 组建房: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 。
建筑层数: 层,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
建房过程中严格落实要求,无批东建西、批少建多、改变朝向等违规行为,符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监管要求,通过了竣工验收,现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请予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
资料14 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备案表 | |||||||||||
|
______旗区______乡镇(街道)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批准书编号 |
户主姓名 |
联系电话 |
户人口数 |
所在村(嘎查)组 |
建房 类型 |
地类 |
宅基地面积(㎡) |
批准日期 |
经办人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写说明:1.建房类型填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异址新建;2.地类填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