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600MB1888048T/2026-39188 成文日期: 2025-08-21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文号: 鄂农牧函[2025]148号
发文机关: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暖农保”特色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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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暖农保”特色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鄂尔多斯市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2025年8月21日




鄂尔多斯市“暖农保”特色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农业保险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和分散农牧业经营主体经营风险,兜底保障农牧业生产经营,务实推进助企行动,提振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信心,强化农牧民收入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设立“暖农保”特色保险,全面增强全市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强化风险保障机制,提升防灾减灾水平,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激发农牧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升农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一)普惠共担、自主参保。面向全市农牧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种植养殖户,提供种养两业损失保险和养殖业旱灾保险。充分尊重投保主体的自主意愿,由其结合自身实际生产经营需求自行自愿投保,涉及保险费由政府承担80%、投保主体承担20%,帮助更多农牧业经营主体能够享受到保障服务。

(二)市场运作、合法合规。严格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规律,确保保险业务的开展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程序合理、经营合规,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在经济发展中的稳定兜底作用,为全市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三)兜底保障、精准纾困。全面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等要求,将“暖农保”特色保险作为解决当前农牧业发展困难和助企纾困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事项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及时为受灾的投保主体提供经济补偿,促进全市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内容

按照多方参与、各负其责、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由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承保机构依据职能分工负责,做好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项目名称

“暖农保”特色保险

(二)投保范围

在鄂尔多斯市开展相关种植养殖业务的农牧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种植养殖户。其中,散户有参保意愿的可以按村(社区)为单位通过统保方式进行投保。

(三)保险内容

1.保险品种及费率

主要提供种养两业损失保险和养殖业旱灾保险,投保主体结合实际需求选择保险品种,并按照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服务内容

保险品种

保障内容

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

种养两业损失保险

相关种养品种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疾病疫病、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承保机构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3.5%~8%

根据主体所选投保品种、数量、约定单位投入成本确定保险金额。

养殖业旱灾保险

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的牧区、半农半牧区因草原旱灾造成肉羊(绒山羊)饲草料成本增加的,承保机构依照约定标准和实际投保数量进行赔付。

8%

按照遭遇不同程度旱灾时增加的饲草料成本赔付,最高为100元/只。

2.费率浮动

本保险涉及的保险费实行费率浮动机制,根据续保主体上一保险周期赔付情况进行费率动态调整(即当期费率=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新投保主体按基准费率投保。

上一保险期间赔付情况

费率调整系数

上年赔付率≤60%

0.75

60%<上年赔付率≤70%

0.8

70%<上年赔付率≤80%

0.85

80%<上年赔付率≤90%

0.9

上年赔付率>90%

1

3.投保要求

“暖农保”特色保险作为中央、自治区政策性保险的地方补充险,若投保品种已纳入中央、自治区政策性保险列明目录内的,必须先投保中央、自治区政策性保险。如需在已投保中央、自治区政策性保险基础上继续投保本保险的,需扣减已投保金额,且总保险金额以本方案列明的金额为限。

(四)实施期限

保险试点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2025年—2027年),承保当年可根据上一年度运行情况,适当调整完善保障方案。因客观或现实原因需做出重大调整的,要在最大限度保障和维护已投保主体利益的前提下,由鄂尔多斯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五)保险费来源及支付

“暖农保”特色保险涉及的保险费由市旗(区)财政承担80%、投保主体承担20%。其中,市旗(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市级分担60%,旗(区)分担40%。每季度末,各级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投保数量以及保险费标准,确定财政按比例应承担保险费金额,并按季度分级拨付各承保机构。投保主体自行承担部分由其投保时自行向承保机构缴纳。

(六)承保机构

鄂尔多斯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确定的承保机构必须服务质量好、业务网点多、有良好风险管理和充足偿付能力,能够及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履行赔付义务。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将“暖农保”特色保险纳入全市重点工作和年度民生项目,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相关部门以及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统筹调度,定期研判、跟踪问效,确保“暖农保”特色保险落地见效。

(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合规经营。市旗(区)两级财政和农牧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做好资金保障,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责任。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承保机构合规经营,切实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承保机构以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暖农保”特色保险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移动电视、数字报刊、网络媒体等平台,将保险条款、保障范围、财政补贴比例以及理赔流程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调动广大农牧户投保积极性、主动性,真正发挥农牧业保险支农惠农富农的作用。

 

附件:1.种植业损失保险

2.养殖业损失保险

3.养殖业旱灾保险

 

 

附件1

 

种植业损失保险

 

一、投保范围

在鄂尔多斯市开展相关种植业务的农牧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种植户。其中,散户有参保意愿的可以按村(社区)为单位通过统保方式进行投保。

二、保险标的

投保主体种植的向日葵(旱地、水浇地)、番茄(水浇露地)、辣椒(水浇露地)、瓜类(水浇露地)。若投保标的处于以下情况的不予承保:地方或市级气象部门在15日内已经发布寒潮、暴风雨等极端天气的预警或预报;投保农作物已发生病虫鼠害,减产减收已成定势的情形;破坏基本农田耕作层发展经济作物。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且损失率或损失金额达到约定的起赔线时,承保机构按约定赔付。

1.火灾、爆炸、雷击、地震。

2.大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雹灾、雪灾、旱灾。

3.高温损害、低温冻害、霜冻、冻雨、倒春寒、寒潮、连阴雨。

4.病虫害、野生动物活动造成的直接损失。

5.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6.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起赔标准:单次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金额达到10%(含)以上。

四、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保机构不负责赔付: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为故意造成的损失。

2.种子质量问题或施用化肥、农药不当。

3.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

五、保险期限

自保险种植品种苗齐起,至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

六、保险金额

种植业成本保险金额=∑(各品种保险数量×各品种单位保险金额)。

约定单位投保限额

种植品种

参考成本上限

向日葵(旱地)

400元/亩

向日葵(水浇地)

800元/亩

番茄(水浇露地)

2000元/亩

辣椒(水浇露地)

2500元/亩

瓜类(水浇露地)

1000元/亩

七、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保险费=∑(各品种保险金额×各品种保险费率)。

各品种保险费率表

种植品种

保险费率

向日葵(旱地、水浇地)

执行我市实施的中央政策性向日葵保险费率

番茄(水浇露地)

8%

辣椒(水浇露地)

8%

瓜类(水浇露地)

8%

八、保险赔付

发生保险事故时,承保机构应及时开展定损赔付工作,并按照约定及时完成赔付。其中,若标的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以保险金额作为赔付计算标准;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作为赔付计算标准。具体赔付金额按照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数量×赔付比例测算(损失率=1-单位面积平均实际产量/单位面积保险产量或损失率=1-单位面积实际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且累计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生长周期赔付比例表

生长周期

赔付比例

出苗—现蕾

60%

现蕾—开花

70%

开花—成熟

80%

成熟—收获

100%

九、保险费补贴拨付程序

1.承保机构按季度将各类保单汇总后报送旗区农牧和财政部门。

2.旗区农牧和财政部门按季度对承保机构提供的各类保单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由旗区农牧和财政部门联合正式行文报送市农牧局和市财政局。

3.市旗区财政部门按季度将实际产生的保险费分级拨付各承保机构。

4.财政补贴资金因预算安排、资金审核等原因未能及时拨付承保机构的,承保机构也必须按合同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得拒赔或惜赔。

 

 

附件2

 

养殖业损失保险

 

一、投保范围

在鄂尔多斯市开展相关养殖业务的农牧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养殖户。其中,散户有参保意愿的可以按村(社区)为单位通过统保方式进行投保。

二、保险标的

投保主体养殖的肉牛、鸡、鸭、白对虾、鲫鱼、草鱼、鲢鱼、鲤鱼。若投保标的处于以下情况的不予承保:已经发生或已在养殖场所3公里范围内有疫情蔓延的;破坏基本农田耕作层挖塘养鱼或进行畜禽养殖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且损失率或损失金额达到约定的起赔线时,承保机构按约定赔付。

(一)养殖类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动物疾病疫病、野生动物侵害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死亡。

起赔标准:单次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

(二)水产类

1.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死亡。

2.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增氧机、水泵无法开启而造成保险标的死亡。

3.疾病疫病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

起赔标准:单次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

四、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保机构不负责赔付: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为故意造成的损失。

2.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因养殖亏损进行恶意扑杀的个人行为。

4.保险养殖标的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5.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

五、保险期限

按照投保品种养殖周期确定(具体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

六、保险金额

(一)畜禽类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头、羽、只)×保险数量(头、羽、只),其中,家禽要求养殖规模5000(含)羽以上。

约定单位投保限额

养殖品种

参考成本上限

肉牛

执行我市实施的自治区政策性肉牛保险保额档次标准

鸡

35元/羽

鸭

40元/羽

(二)水产类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公斤)×单位保险产量(公斤/亩)×保险数量(亩),其中单个投保主体水产养殖面积要求20亩(含)以上。

约定单位投保限额

养殖品种

参考成本上限

白对虾

40元/公斤

鲫、草、鲢、鲤

10元/公斤

七、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保险费=∑(各品种保险金额×各品种保险费率)。

各品种保险费率表

养殖品种

保险费率

肉牛

按照自治区在我市试点实施的政策性肉牛保险费率执行

家禽

7%

水产

7%

八、保险赔付

发生保险事故时,承保机构应及时开展定损赔付工作,并按照约定及时完成赔付。其中,若标的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以保险金额作为赔付计算标准;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作为赔付计算标准。具体赔付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累计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一)畜禽类

肉牛赔偿金额为一次性赔付,家禽类按照养殖周期以及标准测算赔付。

1.赔付金额=单位保险金额×饲养周期赔付比例×损失数量。

2.饲养周期赔付比例= 已养殖天数/约定养殖天数或∑出险时个体实际重量/∑约定的出栏成品重量。

3.鸡、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的,赔付比例按下表执行。

肉鸡/肉鸭

阶段

1

2

3

4

5

6

饲养天数

11-20

21-30

31-40

41-60

61-80

>80

赔付比例

15%

35%

60%

85%

90%

100%

种(蛋)鸡/  种(蛋)鸭

阶段

1

2

3

4

5

6

饲养天数

11-20

21-30

31-40

41-150

151-350

351-500

赔付比例

15%

35%

50%

70%

100%

70%

4.在保险期间内,养殖品种的价值基本无变化的,饲养周期赔付比例为100%。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导致保险养殖标的死亡时,最高以损失发生之日起连续15天的损失为限计算单次事故的损失。单次事故最低赔付比例为10%,最高赔付比例为100%。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由于发生暴发性疫病,并由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保险人也负责赔付,但赔付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补偿金额的差额为限。

(二)水产类

1.赔付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公斤)×损失重量(公斤)×(1—绝对免赔率)

2.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导致保险养殖标的死亡时,最高以损失发生之日起连续15天的损失为限计算单次事故的损失。水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疫病责任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九、保险费补贴拨付程序

1.承保机构按季度将各类保单汇总后报送旗区农牧和财政部门。

2.旗区农牧和财政部门按季度对承保机构提供的各类保单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由旗区农牧和财政部门联合正式行文报送市农牧局和市财政局。

3.市、旗区财政部门按季度将实际产生的保险费分级拨付各承保机构。

4.财政补贴资金因预算安排、资金审核等原因未能及时拨付承保机构的,承保机构也必须按合同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得拒赔或惜赔。

 

 

 

附件3

 

养殖业旱灾保险

 

一、投保范围

在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的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开展肉羊(绒山羊)养殖的农牧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养殖户。其中,散户有参保意愿的以村(社区)为单位通过统保方式进行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投保范围要求、完成疫病疫苗接种、属于核定载畜量以内的健康肉羊(绒山羊)。

三、保险责任

因草原旱灾造成肉羊(绒山羊)饲草料成本增加的,承保机构依照约定标准和实际投保数量进行赔付。该保险专为草原旱灾设定,投保主体因其他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在赔付范围。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从投保当年4月1日零时起至9月30日24时。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1.保险金额:最高保险金额为100元/只。

2.保险费率:8%。

3.保险费:8元/只。

六、保险赔付

1.在养殖业旱灾保险期限内,依据旱灾发生程度,给予赔付。赔付金额=生长季旱灾赔付限额×投保肉羊(绒山羊)数量×旱灾分级赔付比例。

表1  生长季旱灾赔付限额

生长季

赔付限额(元/只)

比例

4月-6月

60

60%

7月-9月

40

40%

表2  旱灾分级赔付比例

干旱等级

赔付比例

轻 旱

无

中 旱

30%

重 旱

60%

特 旱

100%

2.委托市气象部门作为气象干旱监测评估机构,每个生长季对投保区域开展监测评估,并于生长季结束后形成草原旱灾监测评估报告,作为承保机构启动赔付的标准以及依据。草原干旱评估主要通过分析本地降水距平百分率、连续无降水日数以及有条件地区土壤相对湿度数据基础上,形成综合评估结果。当上述数据不能充分满足评估条件时,可采用牧草干旱形态指标划分草原干旱等级、卫星遥感归一化植被指数(NDVI)进行交互验证,最终形成客观、准确的草原干旱监测评估结果。评估所需经费按照从保险费中提取业务工作经费相关规定,由各承保机构按比例承担。具体评估参考指标如下:

表3  基于降水距平百分率的鄂尔多斯市牧区各月干旱指标

月份

干旱等级

无旱

轻旱

中旱

重旱

特旱

3月

-50%<PA

-75%<PA≤-50%

-85%<PA≤-75%

-95%<PA≤-85%

PA≤-95%

4月

-40%<PA

-60%<PA≤-40%

-80%<PA≤-60%

-95%<PA≤-80%

PA≤-95%

5月

-35%<PA

-55%<PA≤-35%

-75%<PA≤-55%

-95%<PA≤-75%

PA≤-95%

6月

-30%<PA

-50%<PA≤-30%

-70%<PA≤-50%

-90%<PA≤-70%

PA≤-90%

7月

-20%<PA

-40%<PA≤-20%

-60%<PA≤-40%

-80%<PA≤-60%

PA≤-80%

8月

-25%<PA

-45%<PA≤-25%

-65%<PA≤-45%

-85%<PA≤-65%

PA≤-85%

9月

-25%<PA

-45%<PA≤-25%

-65%<PA≤-45%

-85%<PA≤-65%

PA≤-85%

表4  基于连续无有效降水日数(Dnp)的干旱等级划分表

生长季

干旱等级

轻旱

中旱

重旱

特旱

春季

20<Dnp≤35

35<Dnp≤50

50<Dnp≤70

Dnp>70

夏季

15<Dnp≤25

25<Dnp≤35

35<Dnp≤45

Dnp>45

秋季

20<Dnp≤35

35<Dnp≤50

50<Dnp≤70

Dnp>70

表5  基于草地土壤相对湿度的干旱等级划分表

生长季

干旱等级

轻旱

中旱

重旱

特旱

春季

43~48

35~42

30~34

≤29

夏季

48~58

40~47

30~39

≤29

秋季

43~48

35~42

30~34

≤29

表6  基于牧草干旱形态指标等级划分表

干旱等级

牧草干旱形态

返青期

分蘖期-成熟期

全生育期

轻旱

牧草返青率超过80%,但返青速度缓慢,植株不整齐。

仅牧草基部叶片卷曲,生长发育略有迟缓,长势基本正常。

草原地上生物量仅是正常年份的80%~90%

中旱

牧草返青率在50%~80%

30%~50%牧草叶片中午时萎蔫卷曲,生长中后期中下部叶片早衰变黄。

草原地上生物量仅是正常年份的60%~80%

重旱

牧草返青率在20%~50%

50%~80%牧草叶片萎蔫卷曲,叶色发灰,叶片干枯易脱落,生长发育严重受阻。

草原地上生物量仅是正常年份的40%~60%

特旱

牧草返青率低于20%

80%以上牧草叶片干枯、茎秆矮小,甚至生长发育停止。

草原地上生物量不足正常年份的40%

3.各相关旗区应成立由财政、农牧、林草、气象、承保机构为成员的草原旱灾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在每个生长季结束后,按照市气象部门出具的旱灾评估报告,组织承保机构对遭受草原旱灾影响的投保主体进行赔付。

七、保险补贴拨付

1.承保机构按季度将各类保单汇总后报送旗区农牧和财政部门。

2.旗区农牧和财政部门按季度对承保机构提供的各类保单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由旗区农牧和财政部门联合正式行文报送市农牧局和市财政局。

3.市、旗区财政部门按季度将实际产生的保险费分级拨付各承保机构。

4.财政补贴资金因预算安排、资金审核等原因未能及时拨付承保机构的,承保机构也必须按合同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得拒赔或惜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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