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701011743985C/2026-48939 | 成文日期: | 2026-09-16 |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文号: | 东市监函〔2026〕79号 |
| 发文机关: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烟草制品行政处罚权执法委托事项公告
委托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联邦大厦A座三楼
受委托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菅茂峰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4号
为强化市场监管,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无证零售烟草制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率,规范涉烟经营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将东胜辖区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证无照零售烟草制品,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委托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实施。具体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
(五)《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三条;
(七)《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委托事项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证无照零售烟草制品,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
委托处罚案件依法应当进行案件审核、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的,由受委托单位独立实施前述案件审核、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向委托单位报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向委托单位提请案件集体讨论的,由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共同参与。
三、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证无照零售烟草制品,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行为,实施下列职权:
(一)案件调查;
(二)案件法制审核;
(三)实施行政处罚权。
四、双方权利义务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事项,不得超出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该行政执法权。
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受委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负责人集体讨论等制度要求。
委托单位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行政行为。受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操作培训,并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备处罚卷宗,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因委托处罚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举报、投诉、信访等事项,由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共同负责组织答复、应诉答辩,按照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由委托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当实施委托事项,造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等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同时,受委托单位应当开展内部追责问责。
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建立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行政处罚中出现的问题。
五、委托期限
自2026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止。
六、委托执法事项细则
双方依法制订具体执法实施细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委托书一式伍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贰份,另一份报东胜区司法局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