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0600MB15519479/2026-48936 | 成文日期: | 2026-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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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文号: | 鄂自然资发〔2026〕216号 | |
| 发文机关: | 公文时效: |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内蒙古伊东集团栗家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二期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伊东集团栗家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开采项目二期临时使用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6〕105号)和《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内蒙古伊东集团栗家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二期临时使用土地审查意见的报告》(准自然资字〔2026〕236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的通知(试行)》(内自然资字〔2026〕29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鄂尔多斯市内蒙古伊东集团栗家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二期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内自然资字〔2026〕332号)后,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伊东集团栗家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二期临时使用土地69.9904公顷,其中:农用地68.5976公顷(旱地1.0876公顷,乔木林地14.1549公顷,灌木林地0.1933公顷,其他林地0.6308公顷,天然牧草地34.8011公顷,其他草地16.3529公顷,农村道路1.2785公顷,田坎0.0985公顷);建设用地1.3928公顷(工矿用地0.1166公顷,村庄1.2622公顷,建制镇0.0140公顷)。本次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仅限用于露天煤矿采掘场,严禁擅自变更土地使用范围和用途。
二、本次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限为五年,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计算。本批复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使用土地的,本批复自动失效、予以撤销。
三、你局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扎实做好临时使用土地实施及日常监管工作,足额落实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费用。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补偿安置工作未落实到位的,严禁强行实施临时用地。
四、你局应对本次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土地复垦、按期还地等工作实行全流程闭环监管,严禁用地企业超范围、超标准占用土地。督促用地企业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严格执行“边开采、边复垦”工作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任务。建立常态化巡查监管机制,对用地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严防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五、项目土地复垦工作须严格按照审批确认地类标准实施,涉及建设用地的,参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恢复为农用地(涉及耕地的,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该项目现存违法占用土地0.2068公顷问题已完成行政处罚。纳日松镇人民政府承诺于20日内完成相关超占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除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拆除的,本批复予以撤销。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