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600MB16269025/2026-31433 成文日期: 2024-03-13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鄂医保发〔2024〕11号
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将过敏性鼻炎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05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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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鄂医保发〔2024〕11号    
各旗区医疗保障局,局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过敏性鼻炎的门诊待遇保障工作,切实减轻过敏性鼻炎患者就医负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将过敏性鼻炎(包括其他慢性鼻炎)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范围。    
  二、待遇标准    
  过敏性鼻炎患者门诊就医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0%,年度封顶线700元。    
  三、备案管理    
  过敏性鼻炎患者需在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凭诊断备案,就医报销,实行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对过敏性鼻炎患者实施专病专治,严格诊断标准。    
  四、工作要求    
  各级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加强直报工作,确保参保患者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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