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70001172774X6/2026-25225 成文日期: 2019-03-13
主题分类: 文号: 鄂环评字〔2019〕号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公文时效: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鄂尔多斯市金水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煤泥烘干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3-13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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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鄂尔多斯市金水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煤泥烘干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鄂环评字〔2019〕号 

  

鄂尔多斯市金水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鄂尔多斯市金水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煤泥烘干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丁家梁煤矿复垦排土场。建成后年烘干煤泥30万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全封闭生产车间(内设原料及产品输送、储存库、烘干车间)、办公生活区、地磅房等。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8万元。 

  《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土石方开挖及设备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尽可能缩小施工活动范围,并及时采取场地洒水等措施,减少裸露土地面积和扬尘;施工场地四周建立围档,防止扬尘污染;施工结束后须尽快对临时占地和周边进行生态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期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要集中收集统一处置。 

  2.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煤泥烘干工序产生的烟气经SCR脱硝+旋风除尘器+双碱法喷淋脱硫设施处理后,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应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原料及产品棚均全封闭。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确保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相应限值要求。运输道路须硬化,定时洒水抑尘,同时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减少扬尘污染。 

  3.强化废水处理与回用,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依托丁家梁煤矿已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煤泥水收集沉淀后全部回用。厂区内地面须硬化,四周设置导流渠对雨水进行收集,最终进入沉淀池内储存,避免雨水冲刷产生的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4.应采取妥善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做好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置。厂内一般固废临时暂存间和危险废物临时储存间应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设计、建设和管理。一般固废立足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的单位处置。 

  6.建设单位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表》(报批版)及批复文件送至伊金霍洛旗环境保护局,我局委托伊金霍洛旗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该项目从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如果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艺、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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