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事务、老龄工作、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管理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市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拟订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六)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一)落实收养管理政策,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助开展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市本级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