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自治区有关公安工作的法规政策和规定,拟定全市公安工作有关政策。统筹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案件侦破工作。
三、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特殊人群管理所、留置看护监管中心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禁毒工作、缉毒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全市公安指挥系统、大数据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九、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
十、拟定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被装配备标准、制度,拟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和经费标准,拟定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并统一领导全市警用航空器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新增)
十一、拟定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工作制度,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