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4219 发文字号: 鄂能局发〔2020〕246号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15日
发文机关 市能源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  通知 公开日期 2020年12月15日
概述   各旗区能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整...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区能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整治工作和巡查整改要求,规范煤矿建设秩序,提高服务效能促进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能源部门对煤矿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旗(区)能源部门统一负责煤矿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协调联动监管机制,发改委、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水利、建设、文物、煤监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协调联动。 

  三、旗(区)能源局对煤矿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由煤矿项目所在地能源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对已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煤矿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旗(区)能源局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内容进行建设。 

  四、各旗(区)能源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五、煤矿建设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制度,新增建设规模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项目由国家核准;其它煤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能源局核准。 

  六、煤矿项目核准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市旗能源局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事流程等,提高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基本条件: 

  (一)旗区能源局申请文件; 

  (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书; 

  (三)煤矿项目选址批复文件;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批复文件; 

  (五)土地预审的批复文件; 

  (六)产能置换方案批复文件。 

  八、煤矿建设项目列入市能源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通过后予以申报。 

  九、对已核准的煤矿项目,市旗(区)能源局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项目开工前是否取得核准(备案);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已核准的煤矿符合开工条件后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五)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十、市能源局对已核准的煤矿项目每半年开展一次现场核查,旗(区)能源部局对核准的煤矿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十一、已核准开工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各旗(区)能源局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十二、市旗(区)能源部门对煤矿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十三、旗(区)能源部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和煤炭数字综合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十四、市旗(区)能源局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十五、市旗(区)级能源部门对煤矿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在煤矿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形成的项目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全国 

  信用信息平台共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十六、市旗(区)两级能源局应当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住建、安全等主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开展综合执法,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十七、市旗(区)两级能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煤矿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十八、煤矿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由各级能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十九、本通知由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按照上级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01214 

  相关链接:关于《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做好煤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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