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关于印发 2019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05256 发文字号: 鄂农牧发﹝2019﹞36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12日
发文机关 市农牧局 信息分类 其他  通知 公开日期 2019年03月12日
概述   各旗区农牧局、康巴什区统筹城乡发展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关于印发 2019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旗区农牧局、康巴什区统筹城乡发展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2019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9﹞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鄂尔多斯市2019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19年3月12日


鄂尔多斯市2019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3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病、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9种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三、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保障经费开支,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计划。市农牧局制定具体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计划方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疫苗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旗区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方案相关要求,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市、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时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户履行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开展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旗区要按照鄂尔多斯市2019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的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二)组织免疫技术培训。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旗区要组织好苏木乡镇及嘎查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和人员感染。

(三)建立完善免疫档案。养殖场(户)做好存栏畜禽免疫档案管理,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苏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基层防疫员要做好免疫台账管理,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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