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年)》精神,结合我市2020年全国文明城市复查测评的实际需要,为全面提升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水平,展示良好的城市文明形象,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公共场所、新闻媒体和旅游景区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主要广场、街道、景区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单位播出的节目和出版的报刊杂志等。
二、检查内容
(一)各主要公共场所悬挂的宣传牌匾、广告牌匾,街道、商店标识牌以及大厅、休息、娱乐、洗手间等各公共场所、设施标识牌的文字书写规范性。有外文标识的,依照新颁布的《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对照进行检查;
(二)各级电台、电视台播出节目以及插播广告的语言文字规范性;各级报社发行的报刊杂志内容及刊登的广告等的语言文字规范性;
(三)国家、自治区新颁布的有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执行情况。
三、检查法规、标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6〕32号)。
(三)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1.《通用规范汉字表》;
2.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
3.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
4.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 16159-2012);
5.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GB/T 28039-2011);
6.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GB/T 30240.1-2013)。
四、检查时间
第一阶段:各旗区汉语委同相关单位制定检查方案,组成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专项检查组,部署启动专项检查工作,7月10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各公共场所主管单位和新闻媒体单位全面开展自查,7月20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各旗区汉语委同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报市公共场所和新闻媒体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7月30日前完成。
五、检查方式
(一)召开座谈会
参加人员:被检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部分工作人员。
内容:被检单位汇报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情况和自评自查情况。
(二)检查资料
随机抽查单位公文5份、会议记录2份、其它文字材料3份;检查公共场所及窗口行业职工普通话水平证书和蒙古语标准音合格证书并随机抽查其普通话及蒙古语标准音水平(座谈及交流)。
(三)实地考察
主要考察公共场所及单位用语用字的实际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旗区汉语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和部署工作,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按照本《通知》明确的专项检查时间安排,认真做好本地区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旗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汇总,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积极整改。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需要协调解决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严格处罚。力求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切实提高被检场所、部门和单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水平。
(三)旗区专项检查结束后,各旗区汉语委办公室及时总结,就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形成专项检查工作报告,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市汉语委办公室。市汉语委办公室联系人项红梅,电话:8598834,邮箱ordosyw@163.com。
(四)市汉语委会同相关单位适时检查。检查重点:一是被检单位的语言文字应用水平,二是各旗区检查结果的落实情况。对于对检查工作敷衍塞责的旗区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鄂尔多斯市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