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财务收支管理,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对原有的《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新的《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科室、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21日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党政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综合管理;
(二)勤俭节约,量入为出;
(三)及时结算,讲求实效;
(四)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五)逐级审批,从严控制。
第三条 基本任务
(一)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争取资金,保障工作正常运转;
(二)强化预算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证相符。
(四)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财务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财务管理坚持预算审批制度,贯彻厉行节约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财务管理实行领导及相关人员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强化监督。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局机关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科;
(二)局长对全局经济活动事项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三)财务科分管领导对财务监管等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各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科室(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财务管理负分管领导责任;
(四)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对经济事项的财务活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与具体经办人一起承担直接责任;
(五)科室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必要性、连续性、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六)财务科对报账依据和原始凭证承担审核责任。
第六条 除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财务检查以外,未经分管财务局领导同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查阅财务档案。
第七条 局属事业单位法人独立,财务独立,均实行财务单独核算,各事业单位法人对本单位各项财务管理事项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财务收支业务管理
第八条 财务科负责局机关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各科室提供的年度重点项目预算,对全局收入、支出预算方案进行汇总、审核、平衡后,形成局机关年度预算方案草案,经局领导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局机关各科室根据职能职责提出本科室年度项目预算方案的同时,应一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并按规定在年度中间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和年度结束后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财务独立核算的局属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由各单位单独编报,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随同局机关预算一并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财务科按照市财政批准的年度预算,会同各业务科室认真组织实施,适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核查,确保按时完成年度预算的实施。局机关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并本着“实事求是、合法合规”的原则,按照序时进度实施用款计划,由财务科对接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从快从速安排支出。
第十条 年度预算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项目,需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走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预决算的公开。按照预决算公开有关要求,财务科负责在年度预算下达及上年决算结果批复后20日内将全局汇总、局机关本级的上年决算和当年预算在本局门户网站及财政部门指定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督促财务独立核算的局属单位按规定将上年决算和当年预算在本局门户网站及财政部门指定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执行“三重一大”政策要求,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所有人员的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必须持公务卡结算。
(二)叁万元以上(含叁万元)为局机关大额资金,需提交局党组会集体决策,所议定事项需形成会议纪要,附在支出凭证上。
(三)局机关支出审批权限:局机关资金支出审批实行联合审批,即:实施项目的业务科室科长—分管副局长—分管财务副局长联合审签后,方可报支。
(四)局机关支出流程:经办人详细填写支出报销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由财务科审核、签字,再由分管财务副局长签字后,方可报支。
第十三条 收费管理
自然资源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发改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后的标准收费,依法依规收取,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收费人员凭业务科室开据的缴费通知书收费,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费人员定期与银行和财政等部门对账,收费票据按月及时入帐,确保账票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旅差费管理: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62号)、《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271号)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鄂财行发〔2016〕125号)、《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行发〔2019〕139号)等文件政策执行。出差要履行事先审批程序,按事先审批的行程、时限及标准履行报销手续,超时限超标准费用自理,非本单位职工一律不准报销旅差费,借调人员及临时工报销旅差费需要写明情况,由科室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 接待费管理:严格按公务接待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办公用品管理: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和发放,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否则不予报销。办公用品要有专人管理,要有进出台账,作为办公费支出审计的依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专人管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领用、保管和使用登记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制定固定资产卡片。财务科根据固定资产入帐明细登记表,做好固定资产及时入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办公室要将报废的固定资产申报市财政局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并及时到财务科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费用管理:本单位车编以外的车辆费用(如:保险费、修理费、过路费、汽油费等)一律不予报支。
第十九条 公务卡管理: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科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局机关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局机关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管理制度》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