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区水利局、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水利行业强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办监督〔2021〕2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水保〔2019〕10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淤地坝安全运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府发电〔2019〕4号)等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淤地坝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水利局决定从4月上旬开始开展淤地坝安全运用安全度汛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旗区组织开展全面自查整改
各旗区水利部门要对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水保函〔2019〕109号)、《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度汛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保生态〔2019〕15号)要求,从当前开始逐坝组织开展自查,重点对管理主体责任、“三个责任人”落实、防汛预案针对性及审批、管理经费落实、规范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自查,逐项填写《鄂尔多斯市2021年度淤地坝单坝自查情况表》(附件1),建立整改台账,填写《鄂尔多斯市2021年度淤地坝自查整改情况汇总表》(附件2),制定整改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市级专项检查内容及方式
在各旗区水利部门开展全面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水利局4月初将组成专项检查组,采用“四不两直”和明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检查程序为现场查看、查阅相关内业资料、反馈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推进会。并对2020年水利部暗访督查、自治区水利厅大排查、市级专项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工作要求
1.落实淤地坝防汛行政、巡查、技术“三个责任人”,各旗区水利局于4月30日前将中型以上淤地坝“三个责任人”名单报市水利局,并以正式文件印发,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水利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5月20日前完成公示牌更新。加强对责任人培训和应急演练,发放“明白卡”,使责任人熟知职责和要求,不断提升履职能力。骨干坝及下游有重要设施中型坝必须做到“一坝一人”,遇特殊情况原则上1名巡查责任人巡查淤地坝不能超过3座。2020年市水利局制作了《淤地坝巡查责任人如何履职》公益宣传片,确保汛前发送到每个巡查责任人手机上学习观看,提升履职和防汛能力。
2.结合问题整改和汛前隐患排查,各旗区于5月底前完成市级补助资金淤地坝维修养护工作,特别是骨干坝、中型坝汛期前要设置完成水位标尺,明确标明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探索坝体修建混凝土排水沟,减少雨淋冲沟形成等措施,并配合做好淤地坝除险加固项目。
3.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淤地坝安全运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府发电〔2019〕4号),积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将淤地坝维修养护和日常运行管理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特别要落实好巡查责任人的报酬,确保巡查工作落实到位。
4.做好防汛预案修编和审批工作。按照《黄河防总办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防汛预案编制规定的通知》(黄防总办〔2020〕2号)精神,骨干坝和下游有重要设施的中型坝应“一坝一预案”,防汛预案要在汛期前组织修编完善,并报当地防办审批。在汛前将应急避险措施告知群众,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要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各级防汛责任体系,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排查工作,压实淤地坝安全运行和防汛度汛责任。汛期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逐级报告制度,要空库运行,发现违规蓄水立即落实整改。做好淤地坝上已建设远程监视预警设施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接到险情后及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组织避险转移、应急抢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有关旗区要于汛期前完成2020年水利部暗访督查、自治区水利厅大排查、市级专项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7.扎实推进损毁、占用、改变功能的骨干坝、中型坝销号工作,5月底前报送佐证材料。
8.对自查工作不落实、整改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我局将实施相应的追责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