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6〕2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鄂府发〔2021〕4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该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我市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
今后,此项工作按照《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25〕35号)执行,各旗区、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衔接,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