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
  • 索 引 号
  • 000014349/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11〕95号
  • 成文日期
  • 2011-11-24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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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鄂尔多斯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 

  食宿费用标准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一、关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支付标准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内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经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往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就医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住院伙食补助以出院诊断和发票登记的住院天数为准。 

  二、交通费用支付标准 

  经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含统筹地区内转诊)治疗就医的工伤职工,可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其中不含火车软卧票和飞机票。确因伤情需要乘坐火车软卧或飞机转院治疗的需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同意按照实际金额的80%予以报销。 

  三、住宿费支付标准 

  经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含统筹地区内转诊)治疗就医的工伤职工,门诊治疗最长期限为5天,住宿费报销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20元,标准以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门诊治疗超过5天未能住院治疗的,住宿费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符合上述第一、第二、第三条规定的各项费用,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工伤职工住院、转院就医由于伤情需要护理的,护理人员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支付标准由用人单位制定。 

  五、本标准所规定各项待遇标准,将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六、本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鄂尔多斯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鄂尔多斯支队,预备役90团,纪委,法院,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24日印发 

  共印8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