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建设以奖...
  • 索 引 号
  • 000014349/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11〕101号
  • 成文日期
  • 2011-11-21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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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城镇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鄂尔多斯市城镇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建设 

  以奖代补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环卫设施建设,市财政对全市污水管网、中水管网、污水处理、中水处理、垃圾填埋运行及环卫设施建设予以奖励性补贴。为了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络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而设立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上述项目建设和运行费用补贴。 

  第三条 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环卫设施建设积极性,促进城镇污染物减排工作,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市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补助资金及项目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的核实、分配,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补助资金项目预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主持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补助资金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参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考核工作。 

  第二章 以奖代补的范围 

  第六条 实行以奖代补的范围为城市核心区、旗所在地、开发区新建污水管网、新建中水管网,污水处理、中水处理、垃圾处理运行,城市核心区、旗所在地、开发区环卫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不属于规划范围内的项目。 

  (二)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三章以奖代补的核定原则 

  第八条 按照干多多补、干少少补、不干不补的原则,根据奖励补助标准,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达到奖补标准和要求的,一次性核定奖励补助金额,下达补助资金。 

  第九条 按照多建多补、少建少补、不建不补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情况、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情况、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相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 按照厂网同步、管网优先的原则,鼓励各地优先完善城镇建成区内的污水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时的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 

  第四章 以奖代补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一)建设项目补助标准: 

  1.新建污水管网20万元/公里,新建中水回用管网30万元/公里。此项补助根据旗区财力情况予以补助,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康巴什新区按普遍补助标准的60%进行补助。 

  2.污水处理厂1000万元/个。 

  3.垃圾综合处理厂1000万元/个(包括餐厨垃圾处理)。 

  4.无害化垃圾处理厂500万元/个。 

  5.垃圾压缩站按投资额的40%补助。 

  (二)环卫机械设备补助标准: 

  环卫机械设备按购买金额的40%补助。 

  (三)运行费用补贴标准: 

  1.生活污水处理、中水处理分别按0.1元/吨补贴。 

  2.垃圾无害化填埋按10元/吨补贴。 

  3.垃圾综合处理(包括餐厨垃圾处理)按40元/吨补贴。 

  已经补助的建设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第五章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二条 申报补助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 

  1.按照规模全部建成,竣工验收合格; 

  2.建设和施工档案齐全; 

  3.运行负荷率达到国家要求。 

  (二)在建项目 

  1. 征地、拆迁完成; 

  2.工程全部实行招投标; 

  3. 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环卫设施建设按照规划或批准的规模开工建设,已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4.财务制度健全; 

  5.地方配套资金(地方自筹、银行贷款等)落实。 

  (三)运行费 

  1.以上一年度城建统计年报核准数为准; 

  2.在线检测完备,当地环保部门确认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旗区财政、建设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对新建项目计划、当年运行费用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汇总后报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核查情况确定并申请安排专项奖励资金。 

  第六章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拨专项资金,旗区财政局和建设局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立专用账户,对补助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各旗区建设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监控污水处理、中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数量和达标情况,确保据实补贴。凡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补助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旗区人民政府是实施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旗区财政、建设等部门要积极筹措和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九条 旗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将补助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要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建成后的运行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虚报、乱报项目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要立即退回补助资金并对相关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从重处罚。同时,该项目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完成。 

  第二十二条 对有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市财政局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补助资金双倍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要会同建设、审计等部门建立健 

  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建成项目运行、实际污水处理、化学需氧量减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旗区财政、建设部门要汇总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规划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情况等,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金  项目  办法  通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预备役90团,纪委,法院,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