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行业的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协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环保、消防、供电、通信、邮政和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各部门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东胜区、康巴什新区和阿勒腾席热镇要按照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和2011年第9次常务会议关于理顺管理体制的要求,根据各自职能尽快开展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项目的审批效率,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具备审批条件的项目,必须在接到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审批,要尽快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门槛,有序引导企业整合
严格控制房地产企业数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门槛,新注册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两亿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从源头上杜绝“皮包公司”现象。同时,要强化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不得超出企业资质等级。外地房地产企业进入需要具备一级开发资质。加强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整合,发展壮大一批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不断提高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竞争力。
三、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资格审查
各旗区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规定,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市、旗区国土资源、房地产、规划和建设等主管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制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市、旗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时,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内政发电〔2010〕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1〕1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34号)要求,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条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不得参与房地产开发用地投标。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土地面积和容积率等因素,严格审查取得土地的开发企业资格。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竞买人,除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