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的重...
政策解读:《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完善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将《预案》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为与《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版)》、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协同衔接,增强地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际,组织修订了《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期间征求了旗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各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并进行了专家评审和合法性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于2025年2月28日印发施行,《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0〕88号)同时废止。 二、修订依据 《预案》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正文共十章52节。第一章总则,共5节。明确了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并对我市地震灾害风险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共4节。阐述了地震灾害按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按照响应情况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并明确了分级应对的责任单位和响应级别调整程序。第三章组织体系及主要职责,共2节。明确了市级抗震救灾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旗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其职责。第四章监测报告,共3节。明确了应急响应时各有关部门监测预报预警职责、震情速报条件及内容、灾情报告程序等。第五章应急响应措施,共12节。明确了应急响应时所采取的搜救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安置受灾群众、抢修基础设施、加强现场监测、防御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社会动员、加强涉外事务管理等措施,以及发布信息、灾害调查与评估、应急结束等内容。第六章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共5节。明确了先期处置措施,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其他情况下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第七章恢复重建,共3节。明确了做好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实施等内容。第八章应急保障,共11节。明确了应急保障的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技术支撑、应急队伍保障、群众安全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基础设施保障、指挥平台保障、避难场所保障、交通后勤保障、宣传保障等内容。第九章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共3节。明确了地震谣言事件、毗邻震灾、强有感地震事件等的应急处置内容。第十章附则,共4节。对抗震救灾奖励与责任、预案管理、预案解释、预案实施时间进行了说明。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的重...
政策解读:《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完善全市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有序、高效防御水旱灾害,实现防御和抢险救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将《预案》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为与《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版)》协同衔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增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市防汛抗旱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期间征求了旗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各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并进行了专家评审和合法性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于2024年12月25日印发施行,《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2〕169号)、《黄河鄂尔多斯段防凌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2〕185号)同时废止。 二、修订依据 《预案》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版)》、《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立足我市实际,将2022年印发的《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黄河鄂尔多斯段防凌应急预案》合并成为《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预案》正文内容共十个章节,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准备、监测预报与预警、应急响应、信息报送及发布、抢险救援、综合保障、善后工作、预案管理,明确了市防汛抗旱指挥体系及职责,建立了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将应急响应启动关口前移,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应急响应措施,强化应急响应行动。附件共五项,其中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鄂尔多斯市防汛预警行动责任清单主要是进一步明确部门防汛抗旱职责和防汛预警行动职责;鄂尔多斯市主要河流设计洪水成果、干旱等级划分、黄河干流洪水传播时间主要是启动应急响应时可参考的技术指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
《鄂尔多斯市关于改革完善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精神,深入推动我市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以制度体系建设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加强科技项目绩效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热情,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改革完善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8个部分28条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为建立项目预算分级管理机制。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财政部门和项目预算管理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的职责。 第二部分为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进一步精简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进一步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已实施包干制的科技项目实施基础上扩大包干制使用实施范围。 第三部分为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实行科研经费专户管理,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将“标识科研项目资金”的资金拨付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实施资金分期拨付机制。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第四部分为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设立市内高校、市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 第五部分为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会议费和国内差旅费的财务报销管理方式。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和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六部分为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发挥金融资金的积极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探索实施后补助科技计划项目。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目标+自主管理”模式,赋予更大研究内容选择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 第七部分为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将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 第八部分为组织实施。明确了《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方式。 三、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具体咨询,联系方式: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科技文化科:政策解读员祁婵军,0477-8581680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资源统筹科:政策解读员张叶妮,0471-8589509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年10月31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鄂尔多...
《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2024年10月31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办发〔2024〕105号)。按照部门职能职责,现解读如下。 一、印发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氢能产业规划及相关部署要求,充分挖掘我市氢能产业发展潜力,抢抓氢能产业由示范向规模化发展战略机遇,加速形成氢能新质生产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24号)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牵头起草了《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 二、印发依据 《若干措施》参考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2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2〕4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鄂府发〔2022〕4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氢能产业发展实际,制定相关细则措施。 三、解读内容 科学谋划产能布局:政策提出要统筹全市资源富集优势、基础设施布局优势等,重点围绕“规模制备、高效储运、多元应用、装备制造以及服务保障”开展五项能力建设,加快布局建设“一链、两网、三平台”。其中,“一链”是指氢能“制-储-输-用-服”全产业链布局;“两网”是指覆盖“环鄂尔多斯地区”的氢能输配管网和氢能交通网络体系;“三平台”是指“氢能科技创新转化平台”“氢能公共服务平台”和“氢碳协同平台”。 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政策鼓励氢能企业和科研机构合作,积极申报氢能领域科技“突围”工程项目,整合双方优势资源,突破技术瓶颈,推动技术迭代。同时,加强核心技术创新,如在制氢端推动碱性电解槽、质子交换膜电解槽等引进和研发,在储运端推动高容量、安全可靠储氢材料和技术的应用推广。 推动氢能产业绿色转型:政策提出要大力推广氢能产业节能低碳和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推进工艺流程更新升级。优化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布局,统筹制氢、储运、消纳等环节,建立健全制氢产能退出机制,提高项目准入门槛。此外,还要建立氢能基础设施网络,适度超前布局氢能基础设施,支持交通干线和重点园区布局建设加氢站。 优化氢能产业发展环境:政策强调要优化氢能产业发展环境,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方式,引导产业链优质企业落地。同时,促进产学研合作开展,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在鄂尔多斯设立研发中心或协同创新联合体。 强化氢能产业发展规范管理:政策还提出了强化氢能产业发展规范管理的要求,包括明确责任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等,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全面规范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为全面规范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防范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实际,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修订了《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经市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0月18日印发《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4〕102号,以下简称《预案》)。 一、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八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1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〇一号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范》(内安委办〔2022〕88号)、《矿山救援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4〕第16号)、《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15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4〕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修订本预案。 二、任务目标 一是适应新时代应急管理发展要求的需要。二是落实我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战略发展要求。三是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调整部门分工职责、协同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四是加强与上位预案、市级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总体框架 《预案》修订后共七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第三部分预防预警、第四部分应急处置、第五部分后期处置、第六部分应急保障、第七部分附则。 四、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在总体不改变上一版框架结构的基础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两个上位预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编制依据,明确预案体系 补充增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依据;明确了全市非煤矿山领域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旗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说明了本预案的衔接情况。 (二)优化组织指挥体系 1.按照上位预案有关要求,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对组织指挥体系进行了更新和优化,进一步完善了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附件4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2.调整了工作组的设置,工作组的设置总体上按市级生产安全预案的工作组设置,环境气象组和通信保障组职责并入了综合保障组,专业处置组按自治区预案改为了抢险救援组,按自治区预案增加了事故调查组,在工作组调整的基础上对各工作组的人员构成与职责进行了明确。 (三)完善预防、预警 按《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调整完善预防、预警相关内容,按《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新明确了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及预警行动。明确了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主体为旗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明确了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的内容和途径,明确了每一级预警发布后采取的具体预警行动。 (四)明确信息报送要求,完善先期处置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完善了信息报告内容。明确了30分钟内电话报告电话,1小时书面报告的要求,明确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1小时的报送要求,以及首报、续报和终报要求;完善了先期处置有关内容,补充完善了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受事故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的先期处置要求。 (五)细化明确响应级别、条件、程序 按照分级应对要求,明确了不同级别事故的应对主体,即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与救援;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救援行动的一般非煤矿山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处置与救援;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时,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处置与救援。2020版预案未设定响应级别,本次结合上位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级应对原则和市级处置能力将市级应急响应分为三级,并补充明确了三个级别响应的启动条件、启动程序以及响应启动后的程序性工作。 (六)完善应急保障,细化预案管理 1.结合本次调研情况完善了应急保障内容,参照自治区预案和市级生产安全预案补充了经费保障、技术支持与保障、环境与气象保障等,完善了相关表述。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明确了预案宣传、培训、演练、评估与修订等方面的规定。附则中补充了责任与奖惩的内容。附件补充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图。 (七)补充编制支撑文件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的有关要求,同时响应市政府要求,本次修订编制了《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源调查报告》《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作为应急预案的支撑性文件。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
《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为建立健全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下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事故风险,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快速、有序、高效开展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实际,由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了《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0月18日印发《鄂尔多斯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修订本预案。 二、修订总体思路和框架体系 (一)总体思路。《预案》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防控事故风险、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注重与《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适应、相衔接,结合我市实际,立足实战要求,着力解决指挥体系、上下衔接、责任分工、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等问题进行修订。 (二)框架体系。《预案》内容共7章,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监测和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附则。 三、修订主要问题说明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预案体系等内容。补充增加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编制依据;根据上位预案名称及适用范围修订本预案的相关内容,补充增加了预案适用的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范围界定。 (二)对组织指挥体系进行了更新和优化,进一步完善了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增加了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调整了各应急工作组的设置及职责。 (三)调整完善了监测预警相关内容,重新明确了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及预警行动。 (四)完善了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有关内容,补充了事发地园区管理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事故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先期处置要求。 (五)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增加了分级响应章节,对响应条件和相应程序进行明确、细化。 (六)对后期处置中的善后处置进行细化完善,增加了社会救助与抚慰、责任与奖惩方面的相关内容。 (七)结合调研情况完善了市级应急保障内容,细化完善了各相关单位应急保障相关工作要求。 (八)附则中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相关要求,细化了预案宣传、培训及演练等方面的规定。附则中补充了责任与奖惩的内容。附件补充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图和应急响应流程图。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特别是针对当前全市文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持续完善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机制,统筹提升全市文物保护传承利用水平。在广泛征求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意见,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经多次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8月13日提交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二、政策文件出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三、主要内容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11项具体任务和责任部门,主要包括:“强化责任落实,完善保护体系”“深化执法监督,健全监管机制”“摸清文物家底,严禁未批先建”“实施平安工程,确保文物安全”“夯实保护基础,加强数字应用”“等内容,突出了以下重点工作。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阐述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纳入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全市党员干部每年接受文物安全教育。提高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2.强化责任落实,完善保护体系。落实文物保护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 3.深化执法监督,健全监管机制。落实文物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执法、巡查检查机制。完善文物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机制。加大对中央和自治区文物保护决策部署落实和旗区文物保护履责情况的监督力度。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联动,在打击文物犯罪、整治安全隐患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文物执法、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例会制度。 4.摸清文物家底,严禁未批先建。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到2026年6月,全面摸清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家底。持续推进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建设工作。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区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将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落实“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建设用地文物前置审批工作制度。 5.实施平安工程。根据文物类别和保护级别,分类制定保护措施。逐年推进,到2027年底,实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古文化遗址、石窟寺安防设施全覆盖,重点古建筑消防设施全覆盖,重点革命文物安消防设施全覆盖。 6.挖掘文物价值,推动文旅融合。加强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强化文物资源活化利用,推出系列北疆文化主题展览,助力北疆文化建设。推出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增加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加强红色培训教育基地、红色文化小镇等资源的展示利用工作。打造一批历史文化旅游目的地。 7.强化组织实施。主要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强化人才支撑、加强宣传教育等几个方面,对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及职能责任提出要求,全面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鄂尔多斯市文物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注重统筹兼顾,突出指导性、可操作性,对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工作,促进文物合理保护利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不断开拓文物事业发展新境界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2024年11月18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国家碳计量中...
《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4年11月18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印发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健全‘双碳’标准,构建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推动能源‘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计量基础支撑保障作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本方案。 二、印发依据 《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建设工作总方案》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含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5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按照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部署安排,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统筹发展和安全,调动各方资源,立足内蒙产业、服务国内企业、面向全球市场,打造全国一流碳计量实验室,构建碳计量管理、技术、服务、资源共享四个高水平支撑体系,形成标准规范、科研、能力、人才四类高质量建设成果,实现碳计量审查、碳核算、碳核查、碳足迹评价、碳认证五项高品质服务供给,率先建成全国碳计量高地,为内蒙古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闯新路、进中游”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科学规划、标杆引领,需求牵引、技术突破,开放融合、协同共享。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标准计量体系框架基本建立,碳计量检验检定能力突破380项,完成不少于20项的碳计量标准规范制定,碳排放数据质量稳步提高,为全国碳计量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到2030年,煤化工碳排放量计量体系基本形成,碳计量服务能力进入全国第一方阵,节能低碳标准的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技术水平国内领先、管理体系高效完善、服务能力系统全面的先进计量标准体系有效建立,建成全国碳计量高地。 (四)主要任务。聚焦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对鄂尔多斯分中心目标考核,立足内蒙古产业发展实际,重点围绕煤化工、羊绒及其制品产业,积极构建碳计量管理、技术、服务、碳计量资源共享“四大体系”,分年度高效落实14项重点工作、96个具体任务。 (五)保障措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支持、强化科研合作、强化人才引育、完善设施建设、保障经费支持,确保工作落实。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年11月8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质...
《鄂尔多斯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4年11月8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印发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质量强区建设纲要》,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区建设纲要》,全面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提升全市质量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印发依据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质量强区建设纲要》、《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含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发展目标、落实举措、组织保障5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锚定“闯新路、进前列”目标任务,以“三个四”工作任务为抓手,聚焦办好“两件大事”,扎实推进“六个工程”,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着力增强产业和区域质量竞争力,着力培育壮大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为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鄂尔多斯新篇章提供质量支撑。 (二)工作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坚持标准引领、坚持质量为本、坚持改革创新。 (三)发展目标。分别明确了到2025年、2026年、2027年、十五五末的发展目标。。 (四)落实举措。聚焦发展目标,立足工作实际,提出开展经济质量效益提升行动、重点产业和区域质量创新引领行动、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建设工程质量攀登行动、服务品质升级行动、企业质量创新和品牌制胜行动、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行动、质量治理能力提升行动8大行动,明确28条工作举措,分年度细化成231个具体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五)组织保障。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