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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IA0-012-00-0304000-2008-01-07文件编号: 鄂农牧发[2008]7号
  描  述: 上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产生时间: 2008-10-22
 
 
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鄂农牧发[2008]7号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2007年11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116号),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对草原监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市属于草原向荒漠的过渡地区,境内毛乌素沙地和库布其沙漠占国土总面积的48%,丘陵沟壑区和西部干旱硬梁区占国土总面积的48%,两个48%充分说明我市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加强草原保护、维护草原生态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和长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并重,生态优先”的原则,切实履行依法保护、管理草原的职责,建立明确的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对草原生态的维护管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抓紧抓好。市人民政府对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实行旗区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坚决纠正各种以牺牲草原资源为代价换取暂时经济效益的做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草原保护与管理的各项工作。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保证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依法加强征占用草原的管理

随着我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对草原的征用、占用

不断增加,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随意改变草原用途的现象。各级

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对各类工程建设确需征用、使用和占用草原的,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和相关许可证。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占用草原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要进一步完善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实行预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时,涉及征占用草原的,要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使用草原预审申请。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项目建设。对征占用草原数量较大的建设项目,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在提出项目预审意见前,要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并根据论证结果提出预审意见。

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跟踪检查用地过程,对不办理草原审核审批手续、未办手续先行施工以及未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而征占用草原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三、保障草原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保证依法足额

落实和及时支付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保障草原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征用草原要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占用草原在依法报批前,各有关部门要将拟征占用草原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等进行公示。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拟征占用草原现状调查和补偿结果的确认意见作为审核审批的必备材料。要切实维护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占用草原各项补偿费落实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拖欠、截留和挪用各项补偿费用。

要切实加强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把征占用草原的植被恢复费、各项补偿费足额列入工程投资预算。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收缴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建设、草原保护工作,严禁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审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大力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实行基本草原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关系着我市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草原生态环境安全的大局。《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工作。把人工草地、改良草地、重要放牧场、割草地及草地自

然保护区等具有特殊生态作用的草原划为基本草原,严格依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2006年,我市的鄂托克旗开展了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并顺利通过自治区的验收。2008年,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要在全市展开,2008年12月31日前乌审旗、鄂托克前旗和杭锦旗要全面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并申请自治区验收。为此,要求各旗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三个牧业旗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作为近期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协调农牧、土地、财政、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五、依法规范草原家庭承包和流转工作

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是稳定党在农村牧区基本政策的具体体现。1998—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市的牧区及伊金霍洛旗草原承包到户落实工作进行了全面验收,同时要求农区草原也要承包到户经营。但是,由于我市农区草原面积小、人口多、地形复杂、草原承包到户工作难度较大,“双权一制”工作至今未能全面落实。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牧民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加大生态项目争取和实施的力度,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现代农牧业,各旗区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对于已承包到户的草原,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旗区人民政府要向承包方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要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合同,将禁牧等草原保护制度充实到草原承包合同中。准、达、东三旗及杭锦旗等农区没有承包到户的草原,要把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落实草原承包工作的切入点,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草原承包工作的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草原承包的后续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引导和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流转程序不规范的要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对非法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改变草原用途,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纠正。

六、坚决制止乱开滥垦和乱采滥挖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农业税的减免,在草原上乱开滥垦、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行为又呈抬头之势。各旗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乱开滥垦草原、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的行为。草原野生植物甘草分布集中的杭锦旗和鄂托克前旗,要在采挖季节及时组织草原监理、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规范采集行为,坚决遏制乱采滥挖甘草行为。

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草原执法力度,对乱开滥垦草原、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在草原上开展的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和建设人工草地,要严格按照草

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任意扩大面积、变更地点等违法行为发生。

七、继续加强禁牧休牧与草畜平衡工作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是我市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的两项基本制度。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鄂尔多斯市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及草畜平衡暂行规定》、《鄂尔多斯市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三区”规划与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要将这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长期坚持,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八、加强草原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草原监督管理队伍建设,要建立人、财、物单设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草原监督管理手段。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草原执法专项经费,市级每年安排50万元草原执法专项经费,旗区每年安排30万元草原执法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为依法保护草原生态提供经费支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草原保护管理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破坏草原的案件。对随意侵占、乱开滥垦、乱采滥挖、擅自转让草原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草原植被破坏的,按照“谁批准、谁负

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尽快恢复草原植被。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各旗区草原保护管理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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