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关于发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农牧业产业政策,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资源合理配置,提出有关农畜产品及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牧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农牧业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指导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中介组织、经纪人队伍建设;调节农村牧区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耕地、草牧场使用权承包、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市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预测并发布农牧业产出产品及生产资料供求等经济信息。
(五)组织全市农牧业资源区划、生态农牧业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全市农用地、草原草场、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负责农牧业防灾、抗灾工作。
(六)制定全市农牧业科研、宣传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负责指导农牧民技术培训、农牧民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负责全市草地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监测和治理规划、草地建设和开发利用及草原监理工作;负责草原防火的组织协调、编制草原防火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
(八)负责规划和监督管理全市农作物、畜禽良种、牧草种子的培育、引进、调出和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农作物畜禽良种及饲料生产和质量监测工作,审核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九)负责农药药政药检、兽医医政和兽医药政药检工作;组织拟定兽医、兽药、饲料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拟定全市农牧业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牧业优质产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牧业优质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种子、种畜禽等农牧业投入品质量的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的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草籽等产品的登记发证。
(十一)组织监督对全市植物、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通报并组织扑灭。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农牧业涉外事务;组织农牧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管理有关国际农牧业组织在鄂尔多斯市实施的项目。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鄂尔多斯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农牧业产业化资金;对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重点抓好农畜产品加工业;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抓好农牧业产业化基地建设。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有关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指导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党建、纪检监察、工青妇、综合治理和老干部、扶贫等工作;协调和指导农牧业各种专业学会、协会的工作,并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牧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垦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监管工作。
(十七)管理鄂尔多斯市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
(十八)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农牧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