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有关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和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市农牧业局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市、旗区两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乡村级兽医体制改革工作,按照2007年《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执行,不再重新制定。现将《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随文上报,请审示。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二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加快我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提升兽医工作的政府职能,加强动物防疫能力建设,促进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兽医工作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5〕3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市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要求原则。各旗区在制定实施本级兽医管理体制方案中,根据市级改革方案可以细化,但在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三类机构设置、职能划分方面一定要上下对应、理顺关系、职能明确、有序的开展工作。
二、机构、人员编制设置及主要职能职责
(一)市级机构、人员编制设置及主要职能职责。
1.成立鄂尔多斯市兽医局。本级成立鄂尔多斯市兽医局,为管理全市兽医工作的行政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处级建制,隶属市农牧业局管理。
鄂尔多斯市兽医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草拟和制定实施全市动物防疫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对全市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拟定实施全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管理和监督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等。
市兽医局内设办公室、兽医卫生监督科、兽医医政药政科三个科室。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①办公室:办理和协调机关日常事务工作;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拟定局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草拟兽医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办基建项目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局机关文秘、信息、保密、档案等工作。②兽医卫生监督科: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和制度;组织实施相关基建项目,负责对兽医技术人员的培训等工作。③兽医医政药政科: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工作;负责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2.组建市兽医局所属事业单位。
①鄂尔多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整合和归并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将现在的鄂尔多斯市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动物药品监督察所)改建为鄂尔多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机构规格为科级建制,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归口市兽医局管理。
主要职能职责: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等的管理工作;负责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全市重大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纠正和制裁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具体承办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对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全市兽药质量检验、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分析评估、技术仲裁工作;指导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承担畜产品质量抽检、兽药残留检测、优质畜产品的认证检验和复查跟踪检验工作。
②鄂尔多斯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责任、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和完善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的设施、设备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将现在的鄂尔多斯市兽医工作站改建为鄂尔多斯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规格为科级建制,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归口市兽医局管理。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演练和生物药品计划管理;对具体承办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和生物安全监管;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管理动物疫病信息网络化报送工作;负责全市动物标识的计划、发放和防疫管理及档案建立、组织实施动物标识佩戴和相关信息数据录入等工作;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扑灭、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负责对下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③鄂尔多斯市畜牧兽医药械供应站。鄂尔多斯市畜牧兽医药械供应站归口市兽医局管理,单位人员编制、性质不变。
3.人员编制及岗位设置。①行政编制12人。其中公务员11人。包括局长1人,副局长2人及科长2人、办公室主任1 人。办公室工作人员3人(市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和市防制牲畜五号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设在兽医局办公室),兽医卫生监督科1人,兽医医政药政科1人,均列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管理;工勤人员1人。②鄂尔多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16人,工勤人员2人,共18人。包括所长1人,副所长2人,综合室4人(包括文秘、财务、后勤人员),检疫2人,防疫监督6人,兽药监督2人,法制宣传、培训1人。③鄂尔多斯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26人,工勤人员2人,共28人。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2人,综合室4人(文秘、财务、后勤人员),防疫7人;科技信息与技术培训2人,细菌病实验室2人;病毒病实验室2人;寄生虫病实验室2人;中毒病实验室2人;血清学实验室3人;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1人。
上述单位共需公务员编制11个,全额事业编制47个(其中含工勤人员5名);需车辆编制5个,其中局机关一辆,监督所、防控中心各2辆。
(二)旗区级兽医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职责。
1.成立旗区兽医局。各旗区分别成立兽医局,为管理本旗区兽医工作的行政机构,机构规格为科级建制,隶属或归口旗区农牧业局。
旗区兽医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有关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草拟和制定实施旗区动物防疫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对本旗区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拟定实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管理和监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旗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村级防疫员的考核、录用和管理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等。
2.组建旗区兽医局所属事业单位。
①动物卫生监督所。整合和归并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组建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旗区兽医局管理,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职责: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等的管理工作;负责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辖区重大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纠正和制裁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具体承办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对乡级动物卫生监督站的业务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辖区兽药质量检验、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分析评估、技术仲裁工作;指导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承担畜产品质量抽检、兽药残留检测、优质畜产品的认证检验和复查跟踪检验工作。
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责任、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和完善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的设施、设备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组建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旗区兽医局管理,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演练和生物药品计划管理;具体承办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和生物安全监管;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管理动物疫病信息网络化报送工作;负责本旗区动物标识的计划、发放和防疫管理及档案建立、组织实施动物标识佩戴和相关信息数据录入等工作;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扑灭、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负责对乡级动物卫生监督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③旗区是否设立兽医药械供应站由各旗区自定。
3.人员编制及岗位设置。各旗区级兽医行政、事业编制及岗位设置参照市级做法和本旗区工作量及实际情况配置。
4.乡村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办法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07]36号)贯彻执行。
三、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统一机构名称,合理配备人员。在组建市、旗区兽医机构中,一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统一机构名称。兽医行政管理,动物防疫执法,技术支持三类机构要分别单设,职能对应,理顺上下工作关系,职责明晰,任务明确,避免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在选配各级各类单位领导班子时,特别注重将多年从事兽医工作、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骨干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形成有组织领导能力、有创新意识的班子集体。配备各级各类兽医工作人员中,要在现有兽医机构人员的基础上,按岗位设置要求,足额配置,需增编的单位,要设法增编解决,人员不足部分首先从本级部门调剂,被调配对象不受单位性质限制,本级本部门解决不了可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录用,总之兽医专业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二)切实解决好动物防疫经费保障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动物防疫经费的落实,将国家要求强制免疫的畜禽疫苗、疫病检测、防疫物资储备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划拨。对市旗区和苏木乡镇财政供养的兽医工作人员的公务经费提高标准核定。兽医局行政单位公务经费应按照司法部门执行标准核定;兽医局所属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应按照卫生防疫站执行标准核定,以减轻兽医部门工作经费紧张的压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顺利完成改革任务。改革完善我市兽医管理体制,是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需要,是现代农牧业发展的需要,对促进全市农牧业生产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编委(办)、人事、发改委、财政、劳动保障和农牧业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抓紧制定本旗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确保此项工作在2008年7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