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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IAO00900-0103000-2008-014文件编号: 鄂建城字[2008]55号
  描  述: 进一步加强燃气市场管理的通知产生时间: 2008-09-22
 
 
鄂建城字[2008]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市场管理的通知
 
 
鄂建城字[2008]55号
 
 

鄂建城字[2008]55号

鄂尔多斯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旗区建设局、天然气企业、燃气器具经销企业:

随着我市各旗区天然气用户规模日益增大,规范天然气企业(燃气器具经销商、加气站、天然气供气企业),维护天然气用户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各旗区需进一步加强对燃气市场的管理与监督,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运行轨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燃气器具经销安装企业必须具备由市建委核发的安装资质证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经销和安装。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气器具经销的管理,各燃气器具经销企业需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所经销的产品进行登记注册并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合格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经销企业持建设部门登记备案表和检测报告方可到供气企业申请供气安装。

三、鉴于气源适配性检测机构仅在东胜地区设立,所以此项工作先行从东胜区、康巴什新区、伊旗、达旗、乌审旗开展,其他旗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进。

四、鄂尔多斯市锐通燃气器具检测公司是我委指定并经自治区计量监督局核发检测资质证的唯一检测机构,上述各旗区气源适配性检测必须到该公司进行检测。

五、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按照型号、批次,每年必须检一次,每种型号批次按抽检一台进行,由各燃气器具经销企业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六、各燃气器具经销企业未到本地建设部门登记或未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各天然气供气企业不得供气。

七、各燃气供气企业及燃气器具经销企业要按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及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对违法经营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各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燃气管理和监督职能,把规范经销企业合法经营、维护城市居民合法权益、安全用气作为履行本部门职能,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利民工程,加以进一步落实。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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