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二)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文化产业化发展,指导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三)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四)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和群众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五)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六)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文物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全市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监督指导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七)负责本市出版活动和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八)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文化厅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