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政府关于建设阳光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意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建立完善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分类,报请市政府核准,根据核准意见执行。
第三条
建立规范的用人机制。机关干部录用,严格按照考试、试用、集体研究的进人程序,党组会议研究,报人事部门批准;凡干部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尊重公论,通过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公示的程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严把机关财务支出。公务支出层层把关,严格执行公务支出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大额专项支出,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五条
认真贯 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 则。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等重大问题,都要经集体研究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建立市文化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开以下内容:
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及其分工、办公室电话号码;各科室工作职能;
㈡行政职权目录、行使行政职权依据、权限、主管领导、工作人员分工、办理条件、工作时限、服务承诺等;
㈢文化市场、新闻出版、文物保护等审批工作程序、工作时限,项目审批结果;
㈣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及市内有关方面的具体规定;
㈤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㈥政务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㈦机关工作制度;
㈧推行阳光行政需要对外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建立市文化局内网公开以下内容:
㈠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结果;
㈡机关财务支出情况;
㈢机关工作人员奖惩通报;
㈣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任免职;
㈤领导重要讲话;
㈥干部职工关心和机关工作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编印《鄂尔多斯文化》内部刊物和《鄂尔多斯文化信息》,发布政务信息、反映重大文化活动开展情况。
第九条
编印办事指南,建立《工作日志》制度,方便外来人员办事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设立公示栏,定期公布机关政务、事务有关事项、机关工作人员出勤情况等。
第十一条
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制作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台签,公示姓名、职务、照片、工作职责,约束公务人员行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十四条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阳光行政”督查通报制度。对行政效能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通报,并与年终目标管理挂钩。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情况反馈、档案资料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对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督查,推动阳光行政的深入开展。
第十五条
健全外部监督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在门户网站公开投诉电话、廉政电话、网上咨询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文化市场经营业主范围中聘请“阳光行政”监督员15名,监督我局工作。
第十六条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考核和责任追究依据我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