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劳动局>>目录>>政策法规
  索引号: IAO0190001000002008008文件编号: 鄂劳社发〔2008〕69号
  描  述: 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和人员经费管理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产生时间: 2008-08-1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和人员经费管理使用
 
 
鄂劳社发〔2008〕69号
 
 

 

各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和人员经费的管理使用,保障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现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和人员经费拨付及管理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旗区需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费专户,用于专项经费的划拨、管理、存储等。

2、由市劳动保障局在年初按照实际需要编制支出预算,按时足额将经费分别拨入各旗区人事劳动局专项经费专户,由旗区人事劳动局直接发放专管员工资,并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3、开展相关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各劳动保障事务所到所属旗区人事劳动局据实报支,报支额度控制在预算限额内。

4、各旗区人事劳动局要切实保障该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5、各旗区接到通知后,务于7月11日前将专户的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传真报市劳动局规划财务科。

联系电话:8588299     传真:8588291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